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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車使用管理規定(通用16篇)

叉車使用管理規定(通用16篇)

叉車使用管理規定 篇1

1.目的

叉車使用管理規定(通用16篇)

本作業指導書規定了公司叉車作業需遵守的規定,以確保叉車駕駛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公司全體叉車駕駛人員以及叉車管理人員。

3.叉車管理職責

3.1生產部負責維持廠區交通秩序,全廠交通安全檢查和考核,負責叉車駕駛員的委外培訓工作

3.2各個使用部門負責裝卸用叉車的使用和保養及駕駛人員的調度、管理。

3.3 生產部負責本部門叉車的使用和保養及駕駛人員的調度、管理。

3.4維修部負責公司所有叉車的一般維修。

3.5叉車司機必須對叉車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學習並考試合格後方可對叉車進行獨立操作,嚴格按照叉車安全操作規程對叉車進行正確操作。

4 .程序

4.1資格要求

4.1.1叉車駕駛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並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後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叉車。

4.1.2沒有厂部的安排,叉車司機不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

4.2駕駛前檢查

4.2.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反觀鏡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彎曲、損壞及裂紋產生。

4.2.2檢查燃料系統所有管道、接頭是否有泄露

4.2.3檢查燃料油、發動機油、齒輪油、波箱油、液壓油及水箱水位、電池水是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或標準線增添後方可使用。

4.3駕駛規定

4.3.1凡使用叉車者,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鎖匙,啟動後不允許撥出車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車鎖匙啟動叉車,避免損壞車鎖。

4.3.2啟動叉車時,每次啟動不得超過5秒鐘,再次啟動應隔10~15秒以上,若連續三次 啟動不成時應再隔5分鐘。冬天啟動時,應進行預熱後再啟動。如上述操作都不能啟動時,應及時通知維修部人員進行處理,避免造成蓄電池損壞。

4.3.3叉車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叉車出入門口應減速慢行並響喇叭。駕駛時必須集中精神,不可麻痺大意。

4.3.4叉車啟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要看倒後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要亮指示燈,慢行並響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倒後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始能行駛。

4.3.5車輛與道路邊緣應保持一定距離,以策安全。叉車載有物料,在下斜坡時,應倒車行駛並控制好車速。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下斜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3.6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200-300mm,在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不得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4.3.7遵守工廠限速規定,車速不得超過5km/h;嚴禁高速行車, 以保證安全。

4.3.8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見的地方,請減速慢行,並鳴喇叭;在潮濕、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請減速;避免急轉彎,避免在不牢固的物體表面行駛。

4.3.9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把手剎掣拉起並掛空檔才能離開叉車。

4.3.10叉車出入門口應注意構築物的高度,不得盲目駛入或駛出。

4.3.11行車時,非業務需要,一般人員不得坐在叉車司機身邊,更不能用來運人,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

4.3.12不得在車間或危險品倉庫內擅自接駁蓄電池等叉車電路,以免產生火花

4.3.13嚴禁超載行駛。

4.4裝卸規定

4.4.1叉車裝運的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導致事故的發生;除短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的貨物。

4.4.2叉起貨物時,貨叉要先仰後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後傾斜。

4.4.3利用叉車升空工作時,一定要站穩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準站立在鏟叉上作業。

4.4.4不要運送鬆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穩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設備、空桶、易滑動之缸體或物件必須綁上繩索,綁緊後方可提升。

4.4.5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4.4.6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禁止叉物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

4.4.7無論有無裝貨,貨叉下面絕對不可有人停留。

4.4.8卸下的貨物定要井然有序地堆放在無礙通行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停放要求

4.5.1作業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地面並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整理清潔;

4.5.2停放後將方向杆放在中央位置,拉好手剎車

4.6保養規定

4.6.1注意保養工作,駕車前檢查遇有剎車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時通知維修部門處理。

4.6.2在正常工作中,如發現叉車有異常聲音或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通知維修部進行檢修。司機不得私自拆修。

4.6.3每週清洗叉車一次,並將空氣濾清器芯吹乾淨。各部位所需的油、水、電池補充加足。

4.6.4各部門指定保養叉車的司機,每年應協助維修部人員進行一次全面的保養和維修工作。

4.6.5叉車保養責任人所保養的叉車及廠內的叉車駕駛員,如違反上述的規定,按失職處理,並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全廠通報批評和進行處罰。

5.違規處理

5.1叉車駕駛員違反上述操作規程,視違規情節輕重由叉車管理部門、對其進行50元至100元的處罰,生產部安全管理人員對叉車管理部門和叉車駕駛員進行監督管理。

5.2叉車管理部門有管理不嚴的責任,視情節輕重由生產部安全管理人員對叉車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50元至100元的處罰。

5.3其他相關人員違反上述規定,視情節輕重由生產部安全管理人員對其進行50元至100元的罰款。

6.相關記錄

6.1叉車檢查記錄

6.2製作維修單

叉車使用管理規定 篇2

1、專人使用。

2、誰使用誰管理、誰保養、誰跟進維修。

3、持證上崗,非叉車司機禁止駕駛叉車。

4、嚴禁搭載除司機以外的其他人員。

5、按規定線路行駛,室內、轉彎應緩慢行駛,室外行駛速度應控制在規定的範圍以內(15km/小時)。

6、行駛時,車叉或卡板底部距地面的水平距離應控制在規定的高度(25cm—35cm);叉車行駛中禁止調整車叉;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時,應先將車停穩後,再進行調整。

7、叉車裝卸、運送貨物時,必須保持視線的通暢;必要時,可以退行。

8、行駛時,應注意行駛速度、方向等,注意鳴笛,避免對設備、人員造成傷害。

9、出入倉庫時,應固定車叉高度,以免碰撞庫門。

10、作業時,應有人指揮,以確保安全。

11、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避免發生安全事故。

12、使用完畢,按規定的位置停放。

13、每天上班之前按時點檢,記錄點檢表;每週一保養自行一次;每月兩個月專業維保公司保養一次。

14、外請人員維修、保養時叉車司機全過程跟進,監督。

物流部

叉車使用管理規定 篇3

為了規範車間叉車的使用,特制定《關於叉車使用管理規定篇》。具體內容如下:

一、 責任人

叉車責任人為車間叉車司機,隸屬於車間進行管理

二、 責 任

1、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

2、 服從車間管理,保質保量地完成班長及調度安排的日常各項工作任務。

3、 維護車輛的清潔和完整,經常對其安全附件和性能檢查,並按規定進維修和保養。

4、 嚴禁酒後駕車。

三、 使用管理

1、 車輛嚴禁超載、超速、載人,杜絕駕駛員以外的人隨意動用車輛(叉車司機如因故不能正常上班,當班班長及調度可臨時頂崗);

2、 車輛在作業過程中嚴禁急停、急剎車、急轉彎,限速行駛;

3、 車輛開始作業前需檢查制動情況,作業扣需將叉車在指定位置停放,嚴禁在生產線隨意停車;

4、 行駛過程中調節好叉車臂高度,避免劃傷地面。

四、 處 罰

1、 司機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如叉壞物資將按公司材料原價賠償損失。

2、 在作業過程中,不服從車間指揮,經核實第一次罰款50元並警告批評;第二次給予加倍處罰。

3、 在車間內超速行駛,第一次處罰50元並警告批評;第二次給予加倍處罰;

4、 司機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撞壞附屬物及公共財產,視其情節罰款或按財產原價賠償。

5、 上班時間,司機人員嚴禁脱崗、睡覺。經發現一次罰款50元並警告批評;第二次給予加倍處罰;

6、 下班後,需將叉車停放到指定地點,並將叉車臂降到地面高度,如違規處罰50元/次;

7、 工作期間飲酒或酒後上崗,處罰100元/次;

8、 叉車司機嚴禁在作業過程中嚴禁載人,如違規處罰50元/次;

9、 叉車司機工作結束後,未將鑰匙帶走,或將叉車交由車間操作者作業,如違規處罰100元/次;

10、 嚴禁將車間各項標識牌、標識線等進行破壞,在加油後需檢查是否存在漏油等情況,在叉運作業中需將叉車臂提升到合適高度,避免將地面進行劃傷,如違規處罰100元/次;

編制: 審核: 批准:

生產部

20xx年11月6日

叉車使用管理規定 篇4

1.目的 叉車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本作業指導書規定了公司叉車作業需遵守的規定,為了規範公司叉車管理, 成品的有序搬運,並確保叉車駕駛安全,正常運行,特制訂補充管理辦法。

2.適用範圍

適用公司全體叉車駕駛人員。

3.職責

3.1生產部負責班組所有叉車調度、日常檢查、保養、安全使用、叉車人員培訓及考核工作。

3.2保衞科負責維持廠區交通秩序,全廠交通安全檢查和考核。

3.3生產部負責叉車駕駛員的委外培訓工作。叉車維修人員負責公司所有叉車的維護保養及維修工作,並負責對叉車人員進行叉車保養知識培訓。 4 .程序

4.1資格要求

4.1.1叉車駕駛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並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後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叉車。

4.1.2叉車在進廠使用前,應由安環部對叉車進行全面的技術驗收後方可啟用,並建立相關資料。

4.1.3沒有生產部的安排,叉車司機不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

4.2駕駛前檢查

4.2.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反觀鏡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彎曲、損壞及裂紋產生。

4.2.2檢查燃料系統所有管道、接頭是否有泄露。

4.2.3檢查燃料油、發動機油、齒輪油、液壓油等及水箱水位、電池水是

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或標準線增添後方可使用。

4.3駕駛規定

4.3.1凡使用叉車者,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鎖匙,啟動後不允許撥出車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車鎖匙啟動叉車,避免損壞車鎖。

4.3.2啟動叉車時,每次啟動不得超過5秒鐘,再次啟動應隔10~15秒以上,若連續三次啟動不成時應再隔5分鐘。冬天啟動時,應進行預熱後再啟動。如上述操作都不能啟動時,應及時通知維修人員進行處理,避免造成蓄電池損壞。

4.3.3叉車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叉車出入門口應減速慢行並響喇叭。駕駛時必須集中精神,不可麻痺大意。

4.3.4叉車啟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要看倒後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要亮指示燈,慢行並響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倒後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始能行駛。

4.3.5車輛與道路邊緣應保持一定距離,以策安全。叉車載有物料,在下斜坡時,應倒車行駛並控制好車速。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下斜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3.6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200-300mm,在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不得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4.3.7遵守工廠限速規定,車速控制在5-10km/h;嚴禁高速行車, 以保證安全。叉車上安裝的限速設置不得私自改動。

4.3.8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見的地方,應減速慢行,並鳴喇叭;在潮濕、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請減速;避免急轉彎,避免在不牢固的物體表面行駛。

4.3.9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把手剎掣拉起並掛空檔才能離開叉車。

4.3.10叉車出入門口應注意構築物的高度,不得盲目駛入或駛出。

4.3.11行車時,非業務需要,一般人員不得坐在叉車司機身邊,更不能用來運人,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

4.3.12不得在車間或危險品倉庫內擅自接駁蓄電池等叉車電路,以免產生火花。

4.3.13嚴禁超載行駛。

4.4裝卸規定

4.4.1叉車裝運的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導致事故的發生;除短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的貨物。

4.4.2叉起貨物時,貨叉要先仰後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後傾斜。

4.4.3利用叉車升空工作時,一定要站穩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準站立在鏟叉上作業。

4.4.4不要運送鬆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穩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設備、空桶、易滑動之缸體或物件必須綁上繩索,綁緊後方可提升。

4.4.5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4.4.6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禁止叉物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

4.4.7無論有無裝貨,貨叉下面絕對不可有人停留。

4.4.8卸下的貨物定要井然有序地堆放在無礙通行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停放要求

4.5.1作業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地面並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整理清潔;

4.5.2停放後將方向杆放在中央位置,拉好手剎車。

4.6保養規定。

叉車的養護分為:日常養護、一級養護和二級養護

4.6.1日常維護,每班接班後。 清洗叉車上污垢、泥土和垢埃,重點部位是:貨叉架及門架滑道、發電機及起動器、蓄電池電極叉柱、水箱、空氣濾清器。

檢查各部位的緊固情況,重點是:貨叉架支承、起重鏈拉緊螺絲、車輪螺釘、車輪固定銷、制動器、轉向器螺釘。

檢查腳制動器、轉向器的可靠性、靈活性。

檢查滲漏情況,重點是:各管接頭、柴油箱、機油箱、制動泵、升降油缸、傾斜油缸、水箱、水泵、發動機油底殼、變矩器、變速器、驅動橋、主減速器、液壓轉向器、轉向油缸。

放去機油濾清器沉澱物。

4.6.2一級技術保養。按照“日常維護”項目進行,並增添下列工作。

檢查氣缸壓力或真空度。

檢查與調整氣門間隙。

檢查節温器工作是否正常。

檢查多路換向閥、升降油缸、傾斜油缸、轉向油缸及齒輪泵工作是否正常。

檢查變速器的換檔工作是否正常。

檢查與調整手、腳制動器的制動片與制動鼓的間隙。

更換油底殼內機油,檢查曲軸箱通風接管是否完好,清洗機油濾清器和柴油濾清器濾芯。

檢查發電機及起動電機安裝是否牢固,與接線頭是否清潔牢固,檢查碳刷和整流子有無磨損。

檢查風扇皮帶鬆緊程度。

檢查車輪安裝是否牢固,輪胎氣壓是否附合要求,並清除胎面嵌入的雜物。

由於進行保養工作而拆散零部件,當重新裝配後要進行叉車路試。

不同程度下的制動性能,應無跑偏,蛇行。在陡坡上,手制動拉緊後,能可靠停車。

傾聽發動機在加速、減速、重載或空載等情況下運轉,有無不正常聲響。

路試一段里程後,應檢查制動器、變速器、前橋殼、齒輪泵處有無過熱。

貨叉架升降速度是否正常,有無顫抖。

檢查柴油箱油進口過濾網有否堵塞破損,並清洗或更換濾網。

4.6.3二級技術保養。除按一級技術保養各項目外,並增添下列工作:

清洗各油箱、過濾網及管路,並檢查有無腐蝕,撞裂情況,清洗後不得用帶有纖維的紗頭,布料抹擦。

清洗變矩器、變速箱、檢查零件磨損情況,更換新油。

檢查傳動軸軸承,視需要調換萬向節十字軸方向。

檢查驅動橋各部緊固情況及有無漏油現象,疏通氣孔。拆檢主減速器、差速器、輪邊減速器,調整軸承軸向間隙,添加或更換潤滑油。

拆檢、調整和潤滑前後輪轂,進行半軸換位。

清洗制動器,調整制動鼓和制動蹄摩擦片間的間隙。

清洗轉向器,檢查轉向盤的自由轉動量。

拆卸及清洗齒輪油泵,注意檢查齒輪,殼體及軸承的磨損情況。

拆卸多路閥,檢查閥杆與閥體的間隙,如無必要時勿拆開安全閥。

檢查轉向節有無損傷和裂紋,轉向橋主銷與轉向節的配合情況,拆檢縱橫拉桿和轉向臂各接頭的磨損情況。

拆卸輪胎,對輪輞除鏽刷漆,檢查內外胎和墊帶,換位並按規定充氣。

檢查手制動機件的連接緊固情況,調整手制動杆和腳制動踏板工作行程。

檢查蓄電池電液比重,如與要求不符,必須拆下充電。

4.7獎懲考核

4.7.1對違反叉車安全操作管理,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4.7.2保養:因自身保養不善,造成的維修費用由個人承擔。

4.7.3對未經驗收投入使用的追究責任人並處以100—500元罰款,出現責任事故由其承擔相關責任。

4.7.4對出現私自改動超速設置的處以100—300元罰款,限速自行脱落鬆動時應立即處置,否則按超速處理。

4.7.5對限速設置不到位造成超速釀成事故的,追究維修人員相關責任。

4.7.6違反叉車安全操作管理且造成公司財物損失、影響嚴重的事件,必須第一時間報告公司安環部,由公司安環部按照公司安全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4.7.7對叉車司機年內有違規行為記錄的,在年終評定時,違規次數多,情節嚴重,影響較大者,公司將決定是否留用。

4.7.8其他參照公司相關規定及制度。

4.7.9根據年評情況同期使用30%的叉車將給予一定的年終獎勵,按照以下標準進行排列

4.7.10維修成本費用少

4.7.11油耗成本率低

4.7.12叉車外表乾淨

4.7.13損壞率、事故發生率低

4.7.14叉車工作時間利用率高

5.相關記錄

5.1叉車檢查記錄

5.2維修記錄

6.1駕駛員名單:徐立新班、王廣才、朱學章、王趙朋;

王來莊班、張振杰、詹得金、王來莊;

信青峯班、趙浩凱、王有進、信青峯;

王彥濤、趙振領、王海東。

叉車使用管理規定 篇5

為了規範車間、廠區叉車的使用,特制訂《叉車使用管理規定篇》。具體規定如下:

一、責任人

1.叉車司機是叉車駕駛、維護、保養,併為公司提供叉車服務的第一責任人。

2.叉車使用必須經過培訓,叉車駕駛必須指定專人擔任。未經叉車管理人員同意,除叉車司機以外的任何人不得駕駛叉車。

3.叉車行駛中駕駛員應集中注意力,不得飲食,打手機和攜帶他人等。

二、叉車駕駛應注意的問題

1. 叉車啟動異常應立即通知叉車管理部門進行維修,嚴禁擅自拆修叉車。

2..車輛啟動前,必須檢查叉車的制動,貨叉,輪胎等,使之處於完好狀態。叉車啟動時應保持較低的啟動速度,駕駛員要查看周圍有無人員和障礙物,並注意避讓。

3.行駛過程中切勿進行上下操作,不準任何人上下車。

4.叉車應平穩啟動,轉向,行駛,制動和停止,在潮濕或光滑的路面上轉向時須減速。

5.作業時嚴禁超載,偏載。

6.嚴禁將貨物升高做長距離行駛

7.嚴禁利用制動慣性溜放的方法卸貨,嚴禁使用慣性裝載卸貨。

8.嚴禁貨叉上站人,嚴禁叉車載人。

9.嚴禁搬運未固定或鬆散堆垛的貨物。

10.叉車作業時貨叉下不得站人。貨叉載物升降時,以叉車為圓心半徑1M的範圍內不準有人。

11.叉車駕駛員損壞物品,設施或發現已損壞貨物、設施時要如實上報叉車負責人。

12.停車後禁止將貨物懸空。

13.不能將叉車停在緊急通道口,出入口,消防設施旁。

14叉車加油時必須將柴油機熄火關掉鑰匙嚴禁攜帶火源或靜電來源。加完油後,應該將盛放油料的工具密封放歸原處存好。嚴禁將有關工具隨意亂放。

三、維護

1.發現叉車有不正常現象,應當立即停車,並及時通知叉車管理部門進行檢查。

2.嚴禁在叉車啟動的情況下進行保養。嚴禁擅自維修叉車和裝拆零部件的行為。定期嚴格按照叉車廠家的《叉車整車的維護使用手冊》進行維護保養。

擬定 : 審核: 批准:

叉車使用管理規定 篇6

1.目的:為規範廠區內叉車使用,保證公司人員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適用於公司叉車駕駛人員。

3.內容:

3.1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叉車的使用和保養及駕駛人員的調度、管理。

4.作業程序

4.1資格要求

4.1.1叉車駕駛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並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後方能上崗,無證人 員嚴禁駕駛叉車。

4.1.2沒有公司的安排,叉車司機不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未經公司領導同意,其 他人員不得動用叉車。

4.2駕駛前檢查

4.2.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後觀鏡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彎曲、損壞及裂 縫產生。

4.2.2檢查水箱水位、電池水是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或標準線增添後方可使 用。

4.3 駕駛規定

4.3.1凡使用叉車者,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鑰匙,啟動時不允許拔出車鑰匙,更不能用 其它非叉車鑰匙啟動叉車,避免損壞車鎖。

4.3.2叉車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叉車出入口應減速慢行並響喇叭。駕駛時 必須集中精神,不可麻痺大意。

4.3.3叉車啟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要看後 倒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要亮指示燈,慢行並響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倒後 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始能行駛。

4.3.4車輛與道路邊緣應保持一定距離,以策安全,叉車載有物料,在下斜坡時,應倒車行駛並控制好車速。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下斜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3.5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200-300mm,在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不得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4.3.6 遵守工廠限速規定,車速不得超過5Km/h;嚴禁高速行車,以保證安全。

4.3.7 在十字路口或其它困難不見的地方,請減速慢行,並鳴喇叭;在潮濕、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請減速;避免急轉彎,避免在不牢固的物體表面 行駛。

4.3.8 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關閉電源後放可離開叉車。

4.3.9 叉車出入口應注意構築物的高度,不得盲目始入或始出。

4.3.10 行車時,非業務需要,一般人員不得站在叉車司機身邊,更不能用來載人, 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

4.3.11 不得在車間或危險品倉庫內擅自接駁蓄電池等叉車電路,以免產生火花。

4.3.12 嚴禁超載行駛。

4.4裝卸規定

4.4.1 叉車裝運的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導致事故的發生;除短 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的貨物。

4.4.2叉起貨物時,貨叉應先仰後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後傾斜。

4.4.3 利用叉車升空工作時,一定要站穩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準站立在 鏟叉上作業。

4.4.4 不要運送鬆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 不易穩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設備、空桶、易滑動之缸體或物件必須綁上繩 索,綁緊後放可提升。

4.4.5 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4.4.6 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禁止叉物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

4.4.7 無論有無裝貨,貨叉下面絕對不可有人停留。

4.4.8 卸下的貨物定要井然有序的堆放在無礙通行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 在通道口。

4.5 停放要求

4.5.1 作業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地面並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 整理清潔。嚴禁將叉車停放在五金庫外,佔用安全通道;下雨天請把叉車停放到雨棚內。

4.5.2 停放後將貨叉調整至中央位置。

4.6 保養規定

4.6.1 注意保養工作,駕車前檢查遇有剎車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時通知行政部來處理。

4.6.2 在正常工作中,如發現叉車有異常聲音或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通知 行政部進行檢修。司機不得私自檢修。

4.6.3 每週清洗叉車一次,保持車輛整潔。

4.6.4 各部門指定保養叉車的司機,每一個季度應進行一次全面的保養和維修工作。

4.6.5 叉車保養責任人所保養的叉車及廠內的叉車駕駛員。

4.7 如違反作業程序的每次給與200元成長贊助。

5.保養

5.1 馬達、發電機3個月保養一次;電瓶2個月加水一次;

5.2 第一次維護:80-100小時,維護內容:換機油、柴油濾芯器、機油濾芯器、空氣濾芯器,以後每300小時維護一次。

5.3 每到維護時間由叉車駕駛員申請維護,若未申請,造成損失由駕駛員承擔,並給與200元成長贊助。

叉車使用管理規定 篇7

為進一步規範公司考勤及請休假管理,嚴肅工作紀律,確保正常的工作秩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現將公司考勤管理的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一、公司員工必須嚴格執行《員工考勤管理細則》的相關規定。除高級管理人員外,所有人員上、下班必須刷臉或簽到、簽退,考勤管理人員將依據“人臉考勤系統”或“日常簽到表”的統計信息來記錄員工出勤情況。

二、員工因公外出不能正常考勤的,須及時按要求填寫《考勤結果調整單》,並經直接管理層級領導簽字後生效,如填寫不規範、信息不全或簽字不全的,考勤結果不予調整,以“人臉考勤系統”或“日常簽到表”統計信息為準。

三、加強請銷假及外出去向管理,員工必須嚴格執行公司請銷假管理規定,辦理請銷假手續,各部室負責人要及時掌握不在崗人員去向,加強對不在崗人員的管理。

四、各部室要嚴格執行公司考勤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本部室的考勤工作,考勤情況要真實,不得弄虛作假。考勤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責任心不強的,一經核實,部門負責人和考勤員同時給予處罰。各部室考勤員確定後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如更換考勤員請及時通知人力資源部。

五、公司以各部門考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為重點,不定期對各部室考勤及考勤填報情況進行抽查,並將抽查結果進行通報;凡抽查不在崗又沒辦理相關手續者,將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六、各部室《考勤結果調整單》及假條必須在每月XX日前報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完全根據“人臉考勤系統”或“日常簽到表”以及《考勤結果調整單》的統計信息,按《員工考勤管理細則》的相關規定計發當月工資。

以上規定,自XX月X日起嚴格執行,請大家相互轉告。 此通知

有限責任公司 XX年XX月XX日

抄送:公司高管。

XX公司綜合部 印發

共印份

叉車使用管理規定 篇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範企業名稱,保護企業名稱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名稱的使用及企業名稱的登記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企業名稱是指企業用以區別其他企業或組織的標誌。

第三條 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核准設立登記或名稱變更登記的同時,取得名稱權。

企業名稱權歸企業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本省實行著名字號制度,對著名字號實行保護。著名字號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認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企業名稱的登記及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糾正自己或者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已登記的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企業名稱。

第二章 企業名稱的構成

第六條 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字號、行業(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依法組成,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企業名稱中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是指企業所在地縣及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

第八條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

縣及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不得用作字號。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不得與著名字號相同,也不得與冠以同一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的同行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

第九條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應當反映其經營業務。企業主要經營業務跨國民經濟行業大類的,在企業名稱中可以反映所從事的主要行業,或者使用概括性詞語反映經營業務。

第十條 使用概括性詞語反映或者不反映所從事的行業的企業名稱,其字號不得與冠以同一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的企業字號相同。

第十一條 企業名稱中為反映經營特點,可以在字號和行業詞語之間使用國家(地區)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

第十二條 集團名稱由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字號、行業及“集團”字樣依次組成。

集團規模較大,並且核心企業經營業務跨國民經濟行業大類的,集體名稱可以不反映行業特徵。

第十三條 企業集團核心企業名稱應當由集團名稱和企業組織形式組成。

集團成員企業的名稱可以使用集團字號;符合冠以集體所冠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條件的,可以使用集團名稱,但必須同時使用本企業字號。

第十四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本地區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十五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另一企業的名稱,也不應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範圍的業務。

第十六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違背社會公共道德的;

(三)不符合民族、宗教習俗的;

(四)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

(五)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的;

(六)可能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七)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禁止的。

第十七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名稱、文字、字母、數字:

(一)國際組織名稱;

(二)政黨、宗教組織名稱;

(三)國家機關、政黨機關、軍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名稱;

(四)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數字(不含漢字數字)。

第三章 企業名稱的登記

第十八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准冠用湖北省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的企業名稱。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核准冠以本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的企業名稱。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在企業名稱中冠用省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

(一)字號著名的;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

(三)外商投資企業;

(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可以冠用省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的其他企業。

第二十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可以冠用省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的其他企業,必須是註冊資本(金)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並且在全省同行業處於領先地位。

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後不滿兩年的,不得申請冠用省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

第二十一條 企業名稱依申請在先原則核准。

第二十二條 設立企業或變更企業名稱,應當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或變更企業名稱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並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

第二十三條 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應當由全體出資人或者開辦企業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或者指定的代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二)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書面證明;

(三)代表或代理人的法人資格或身份證明;

(四)全體出資人的法人資格或者身份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兩個及兩個以上的股東投資的,還須提交投資各方的共同協議書。

第二十四條 公司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企業申請冠用省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的,應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第二十五條 已設立的企業依照本規定申請冠用省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應向登記管轄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名稱變更登記,經登記管轄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後,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企業申請時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企業基本情況介紹;

(四)有關證書、文件的複印件;

(五)其他有關文件。

企業登記管轄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呈報材料包括:

(一)企業申請材料;

(二)受理機關的審查報告;

(三)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收到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核准的企業名稱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的決定。經核准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第二十七條 預先核准或者呈報核准的企業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正當理由在6個月內未能完成企業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的,在保留期屆滿前,可以申請延長保留期,延長的保留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八條 企業名稱在保留期內未進行設立登記的,不得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的《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對申請企業的名稱予以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企業營業執照註銷或變更企業名稱的,原企業名稱自注銷或變更之日起1年內不得申請使用;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的,原企業名稱自被吊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使用。

第四章 企業名稱的使用

第三十一條 預先核准或呈報核准的企業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住所標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企業名稱。

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企業的印章、銀行帳户、產品標識、產品包裝、信函以及有關法律文書、合同等文件中使用的企業名稱,必須與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四條 使用企業名稱,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二)引起公眾誤認;

(三)仿冒他人名稱;

(四)其他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 企業名稱可以依法轉讓。企業名稱轉讓後,應當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

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户企業;企業名稱轉讓後,轉讓方不得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

第五章 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 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第三十七條 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可以使用反映該分支機構行業特點的字樣。

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超越其所從屬企業的經營範圍。

第三十八條 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可以使用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的,但分支機構與其所從屬企業不在同一縣及縣以上行政區劃的,應當使用分支機構所在地縣及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

第三十九條 企業分支機構的組織形式可以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不一致,但公司以外的企業法人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使用“分公司”組織形式。

第四十條 企業變更名稱,應當自企業名稱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其分支機構的名稱變更登記。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20xx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企業名稱不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的;

(二)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後,未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其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名稱的;

(三)未在住所標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企業名稱;

(四)企業名稱牌匾簡化未在名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的;

(五)企業印章、銀行帳户、產品標識、產品包裝、信函以及有關合同等文件中使用的企業名稱與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不相同的。

第四十二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使用未經核准的企業名稱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

(二)使用預先核准或者雖經核准但未予以變更登記的企業名稱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撤銷已核准的企業名稱,予以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假冒他人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非法轉讓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提交虛假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企業名稱核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撤銷已核准的企業名稱,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叉車使用管理規定 篇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公司車輛管理統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調配和使用各種車輛,最大限度的節約成本,儘可能的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並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車輛是指本公司購置的所有公務車輛;以下所指的駕駛人須是持有合法的駕駛證的人員。

第三條 公司行政部為公司車輛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公司車輛的購置、調配、保養、維修、年審、保險等項目的管理。

第二章 車輛的使用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因公需要用車的,應事前向行政部申請派車並填寫《派車申請單》,註明派車事由、用車時間、乘車人數、出車地點等信息,經車隊負責人簽字批准後(部分車輛須由董事長簽字批准),依據業務的重要性順序派車,不按規定申請者,車隊負責人有權拒絕派車。

第五條 車輛出車期間需臨時改變計劃或增加派車任務的,亦須電話報請車隊負責人同意,並在回公司交車時補籤《派車申請單》,交行政部存檔。

第六條 車隊負責人根據各部門工作的輕重緩急、請派先後順序,統籌安排,合理調配車輛使用,應遵循先遠後近,先外地後市內的原則。

第七條 車輛駕駛人員按行政部安排領取車輛鑰匙及派車單,按時出車並如實填寫出車時間、地點和行駛里程,做好車輛使用記錄。

第八條 駕駛人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隱瞞不報而由此引發的後果由當期駕駛人員負責。

第九條 每輛車須設置《車輛行駛記錄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錶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每次出車信息由駕駛人員填寫,乘車人簽字確認;行政部不定期檢查,如發現里程錶和行駛記錄不符的,按超出的公里數扣罰當事駕駛人耗油款。

第十條 車輛使用人在辦理公務事宜時,應嚴格按照派車單中所規定的時間及時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提前致電行政部説明原因,獲得批准後方可延時返回公司。

第十一條 車輛使用人不得向駕駛人員提出違反公司車輛管理規定的要求,否則駕駛人員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原則上公司車輛是隻能用於公司業務工作的,未經董事長批准不得擅自私用,經董事長特批後方可做為他用。

第十三條 凡公司員工及其直系家屬需借用公司車輛私人使用時,須由員工本人提出申請,並在《派車申請單》上註明“私用”,車隊負責人簽字並報董事長批准後方可予以安排出車,並在車輛使用完畢後根據實際耗油量向使用人收取所耗費的燃油費用。

第十四條 因私人事物借用公車時,如發生意外事故,導致違規、損毀、失竊等,在扣除保險理賠金額後全部損失由使用人個人承擔。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將公司車輛交由無駕照人員駕駛,由此給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及相關責任由經手借出車輛責任人及無證駕駛人承擔,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責任,情節嚴重的將對當事人予以辭退處理。

第三章 車輛的停放

第十六條 公司所有車輛鑰匙由行政部統一保存、管理,公務車輛在交車時,應將鑰匙和行駛證交至行政部;車輛駕駛人員接公司安排,次日執行出車任務並早於公司人員上班時間的,可提前一天領取鑰匙和行駛證。

第十七條 未出車時,車輛應停放於指定停車場內,並將車門車窗鎖妥;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反交通規則或車輛損毀、失竊的,由駕駛人員賠償損失,並予以處分。

第十八條 無論任何時間段,出車返回後,必須將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車場,未經董事長同意,公司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將公司車輛開回家存放或開出停車場私用。

第四章 費用管理

第十九條 公司行政部負責對公務車輛的管理費用進行監督、控制,財務部輔助配合監控。各部門、分公司、子公司及私人使用公司車輛需按正常程序進行審批,所產生的過路費、停車費由各部門、分公司、子公司、私人全額承擔,並按相應車輛油耗比例及行駛公里數承擔燃油費及車輛磨損費。

第二十條 燃油費用管理:

(一)公司所有車輛統一辦理油卡加油,一車一卡,公司車輛油卡不得外借,加油回執按月交財務部,財務部須每月對公司所有車輛的行駛公里數及用油量進行核查。

(二)車輛辦理加油卡後,駕駛人員須在出車前到行政部登記領取加

油卡加油,如遇到特殊情況或長途行車需現金加油的,應上報車隊負責人及行政部批准,並開具正規發票回公司報銷。

(三)駕駛人員領取加油卡外出丟失的,應自行承擔再次辦卡的費用;卡內資金因丟失被盜用的,駕駛人員應按上一次加油完畢所打印單據的卡內所剩餘額進行全額賠償。

第二十一條 維修保養費用管理:

(一)各類車輛按照各車的技術保養程序例行保養,新購車輛按説明書規定的要求進行保養。

(二)公司車輛的一般性保養工作,由駕駛人員視車輛情況報車隊負責人統籌安排。

(三)車輛修理應事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經車隊負責人審核,報董事長批准後,方可送修。

(四)車輛須在指定廠家維修,維修時司機應在現場監督,以保證維修質量、縮短維修時間;如出現增修項目,應及時彙報,維修後按維修申請審核無誤後方可在價格單上簽字確認,若發現弄虛作假,嚴加處罰。

(五)車輛損壞的零部件可自行修復的,由車隊負責人統一採購並予以換修,以降低修車費用。

(六)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而急需修復和更換零件的,在不影響安全行車前提下,應將車輛駛回公司檢驗後送修;無法行駛時應先向董事長請示,根據實際情況送修,未經請示的修理費用,公司不予報銷。

(七)如因駕駛人員操作不當出現故障者,其維修費用視情節輕重,決定駕駛人負擔比例。

第二十二條 其他費用管理:

(一)車輛行駛每年所需繳納的通行税費、年檢費、維修費同車隊負責人審核後,按公司報銷制度執行報銷。

(二)車輛出省外出公幹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油費、路橋費、停車費等),必須先經車隊負責人連同《用車申請單》、《車輛行駛記錄表》進行審核後,按公司報銷制度執行報銷;費用與實際情況不符、無法做出合理有效説明的費用,均由駕駛人員自行承擔,公司不予報銷。

(三)在出車中由於駕駛人員管理不當所造成停車卡、行駛證丟失或車內物品丟失的,一切損失費用均由駕駛人員自行承擔。

第五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三條 一旦出現意外事故時,駕駛人員應迅速做出應急處理,並向行政部報告。

第二十四條 凡因違章、特別是無照駕駛及酒後駕車被公安機關處理的,一切費用由駕駛人員自行負擔,不準報銷;因路邊違章停放而造成車身損壞,有關修理等費用由駕駛人員自行負責。

第二十五條 車輛如在公務中遇不可抗拒的車禍發生,除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外,並須即刻與公司聯絡,行政部協助處理,並即刻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賠償手續。

第二十六條 因公務用車發生事故後由交通部門認定責任,扣除保險理賠後的其他費用,由駕駛人員和公司共同承擔,承擔比例如下:

(一)我方車輛負全責時,駕駛人員承擔60%的費用;

(二)我方車輛負主要責任時,駕駛人員承擔40%的費用;

(三)雙方車輛負同等責任時,駕駛人員承擔20%的費用;

(四)我方車輛負次要責任時,駕駛人員承擔10%的費用。

(五)我方車輛無責任時,駕駛人員無須承擔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 凡發生意外事故的,除經濟處罰外還要以公司的淨損失(扣除保險理賠外)金額進行行政處罰,具體如下:

(一)一次事故淨損失大於30000元時,視為重大事故,駕駛人員停職停薪或調離崗位;

(二)一次事故淨損失5000—30000元時,視為大事故,對駕駛人員罰款100元並在公司大會上作出檢討;

(三)一次事故淨損失在5000元以下時,為小事故,駕駛人員在公司大會上檢討。

(四)發生連續兩次及以上大事故,或連續三次及以上小事故,將視為重大事故作出處理。

第六章 駕駛人員守則

第二十八條 所有車輛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熟悉各項交通法規,服從交通民警的指揮和檢查,謙虛謹慎,文明駕車,確保行車安全。

第二十九條 駕駛人員必須具有駕照並隨身攜帶,出車時一定要保證證件齊全;嚴禁將車輛交無證人員駕駛。

第三十條 駕駛人員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爬頭、緊跟、爭道、賽車等);駕駛人員平日應注意休息,不準疲勞駕駛,嚴禁酒後駕車。

第三十一條 駕駛人員必須隨時掌握車輛完好狀況,對各部件的磨損程度要準確掌握並及時彙報,對油、電路、剎車、轉向、傳動等關鍵部位要及時檢查;如有異常應及時更換零部件、加註機油等,保證車輛的正常

運行。

第三十二條 駕駛人員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使用後應將車輛清洗乾淨。

第三十三條 車內嚴禁吸煙,如有乘客需吸煙的,駕駛員應予以勸阻; 第三十四條 所有駕駛人員應嚴格執行考勤制度,按正常上下班時間待命出車,若臨時有事離開必須向辦公室主任請假,不能出勤時也應提前填寫《請假申請單》,按程序辦理;若駕駛人員不聽從安排、耽誤公事,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處理。

第三十五條 駕駛人員及副駕駛位置上人員在高速上行車時應繫好安全帶。

第三十六條 駕駛人員應愛崗敬業、端正駕駛作風、遵循職業道德:

(一)做到禮貌用語,不得私自散佈謠言、打聽消息、攻擊他人長短、宣泄私憤。

(二)不得打探領導行程安排或泄露行程,不得散佈車上人員交談的內容。

(三)對所接待客户提出的問題,涉及到公司業務核心機密或公司領導私人信息的,應予以迴避。

第三十七條 未經乘車人員同意,駕駛人員不得擅自打開音響和空調系統;空調使用應在當天氣温值於28度以上或10度以下方可開啟。

第三十八條 夜間、大風、雨霧冰雪天氣情況下出車的,駕駛人員應檢查好車輛各部分機件和油、水、電路等車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禁在車況不佳的情況下出車;途中應嚴格控制車速,密切注意信號變更及交警管制措施。

第三十九條 駕駛人員執行外派任務時臨時發生身體不適的,應將車輛平穩停在安全區域內,並立即通知行政部,妥善安排後續工作後,立即就近診療。

第四十條 駕駛員執行出省外派任務時,單程距離超過100公里的,應在途中合理進行短暫休息,並檢查車況;單程距離超過200公里的,應每間隔1小時進行合理休息並檢查車況,嚴禁持續疲勞駕車。

第七章 相關獎懲

第四十一條 公司為所有專職司機設立安全無事故獎:

(一)安全無事故需滿足三個條件:沒有出現保險理賠;公司沒有出資賠付;即便出險,但事故無責任。

(二)安全行車無事故連續累計滿一年的,獎勵1200元;第二年連續全年無事故的,獎金再加200元;以此類推,連續累計無事故則每年加200元。

(三)期間若專職司機駕車出現意外事故,則累計全部歸零,重新開始計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駕駛人有以下情況者,一經核實,公司將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准出車者,處罰100元。

(二)未經批准將車交由他人駕駛者,處罰100元。

(三)酒後駕車但未發生事故者,處罰200元。

(四)未經批准將車停放規定點之外者,處罰50元。

第四十三條 駕駛人出車過程中所造成的違章行為受到交警部門處罰的,公司將按以下比例對駕駛人進行處罰:

(一)因公務用車的情況下:

1、闖紅燈違章行為的,駕駛人承擔交警罰款的80%,其餘部分由公司承擔;

2、違停、超速、違規變道、闖單行線等違章行為的,駕駛人承擔交警罰款的50%,其餘部分由公司承擔;

3、駕駛人首次到外地城市發生除闖紅燈以外的違章行為的,可以免於處罰;

(二)因私人事務或外單位人員用車的情況下:

1、闖紅燈違章行為的,駕駛人承擔交警罰款的80%,其餘部分由用車人承擔;

2、違停、超速、違規變道、闖單行線等違章行為的,駕駛人承擔交警罰款的50%,其餘部分由用車人承擔;

3、駕駛人首次到外地城市發生除闖紅為以外的違章行為的,可以免於處罰,所有罰款費用由用車人承擔。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所有,對於公司以外人員用車的,儘可能的將本制度提前告知對方。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執行。

深圳市和合珠寶有限公司

20xx年6月12日

叉車使用管理規定 篇10

第一條 為規範本所值班補助及夜班補助標準,根據本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值班補助及夜班補助對象為特殊工種及特殊崗位人員。

第三條 管理人員及地調科研人員日常業務加班原則上不發放加班費。由於臨時增加工作任務需加班的,報主管所長批准後按實際天數發放加班費。

第四條 值班補助及夜班補助標準如下:

1.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不含雙休日),由所統一安排值班且時間超過4小時的,每人每天按30元標準計發,不足4小時者,不得發放值班費。

2.雙休日及夜間值班:

①保衞人員白天值班按每天每人12元標準計發;夜間巡邏按每晚每人4元標準計發。

②門衞夜間值班夜餐補助標準為:18:00-24:00時,按每人每班2元標準計發;0:00-7:00時按每人每班4元標準計發。

③駕駛員雙休日經領導安排加班的,每人每天按12元標準計發,平時八小時以外領導安排臨時用車,由部門安排補休。

④電工雙休日值班(含夜班)每人每天按12元標準計發,日常夜間值班按每人每晚2.5元標準計發。

⑤醫務室及其他公益服務崗(維修等)八小時以外及雙休日臨時加班,由部門安排補休。

3.基建現場管理人員工地補貼標準:

①本所職工每天在現場工作時間4小時以上,每天按3元標準計發工地補貼;如有特殊任務需晚上加班4小時以上,經主管領導批准後可按每晚4元標準計發夜餐補貼;雙休日加班4小時以上,每天按12元標準計發加班費。

②外聘或返聘人員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五條 加班費及夜餐補貼在嚴格考勤的基礎上,由各部門領導簽字確認於每月28日前報人事教育處審核後由財務處統一發放。

第六條 本所獨立核算的法人單位,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相關管理規定,報人事教育處備案後實施。

第七條 本規定由人事教育處負責解釋。

叉車使用管理規定 篇11

一、目的 :

為了加強就餐管理,保證就餐秩序,營造一個温馨、衞生、整潔的就餐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成都卡美多鞋業有限公司所有部門。

三、責任人:

現場幹部、企管部。

四、就餐規定

1、定時定點就餐

1.1 就餐時間如下,夏季與冬季的就餐時間切換以辦公室通知為準。

夏季 早飯7:00-7:40午飯11:50-12:20晚飯17:20-17:50

1..2 就餐的員工必須按規定時間就餐,非就餐時間不得進入餐廳,更不得提前就餐。

1.3因會議或其他事情影響正常開餐時間的辦公室要提前通知食堂,做好提前或推遲開餐時

間(超過公司上班員工總數的50%方可提前或推遲開餐時間,其他情況一律按照正常時間開餐),如果公司放假(休班)要提前通知食堂,做好其他各項準備。

1.4公司指定就餐地點為食堂,不允許將飯菜帶出食堂。

2、 排隊就餐制

2.1、所有員工須按照先後順序排隊打飯,不得插隊。否則,後勤人員有權拒絕盛飯,通知企管部進行處理。

叉車使用管理規定 篇12

為給員工提供一個更加整潔、舒適的生活環境,公司特為宿舍增設一台洗衣機,同時為規範洗衣機的使用,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一、洗衣機的使用 1、洗衣機放置在一樓洗衣間內,未經允許禁止隨意挪動;

2、洗衣機每次最大洗衣量? 公斤,禁止超負荷量操作;

3、使用前要仔細閲讀使用説明,每天使用時間為8:00—22:00;

4、使用洗衣機前請檢查電源線及插頭是否有水,避免觸電,如發現電源插座有燒糊、冒火、冒煙等現象,應及時斷電並立即報修;

5、所有鞋類和硬質物品(如提包等)禁止使用洗衣機洗滌;

6、洗衣完畢後,使用者應及時提取衣物,禁止在洗衣機內長期存放衣物,以免影響其他人員使用;

二、洗衣機的維護和維修

1、洗衣機屬公共財物,要愛護使用,禁止隨意拆卸,以免損壞;

2、宿舍管理員應經常檢查洗衣機運轉情況,以確保洗衣機正常運轉;

3、如洗衣機不能正常運轉,不得隨意拍打,不得私自維修,應及時聯繫宿舍管理人員或上報行政部,由行政部聯繫維修人員維修;

3、由於使用操作不當或者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洗衣機故障的,追究使用者的責任,並照價賠償;

5、除人為原因外的洗衣機故障或者洗衣機自然磨損、老化的,由公司負責維修或者更換。

人事行政部

20xx-06-12

叉車使用管理規定 篇13

1.目的

為配合工廠的發展目標,提升人力績效,提升員工素質,增強員工對本職工作的能力與對企業文化的瞭解並有計劃地充實其知識技能,發揮其潛在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進而發揚本工廠的企業精神,特制定本制度,作為各級人員培訓實施與管理的依據。

2.適用範圍:

凡本工廠所有員工的各項培訓計劃、實施、督導、考評以及改善建議等,均依本制度辦理。

3各部門權責劃分

3.1人事行政科負責

1.制定、修改全工廠培訓制度;

2.擬定、呈報全工廠年度、季度培訓計劃;

3.收集整理各種培訓信息並及時發佈;

4.聯繫、組織或協助完成全工廠各項培訓課程的實施;

5.檢查、評估培訓的實施情況;

6.管理、控制培訓費用;

7.管理工廠內部講師隊伍;

8.負責對各項培訓進行記錄和相關資料存檔;

9.追蹤考查培訓效果。

3.2各部門權責

1.呈報本部門培訓計劃;

2.制定本部門專業課程的培訓大綱;

3.收集並提供本部門相關專業培訓信息;

4.配合部門培訓的實施和效果反饋、交流的工作;

5.確定部門內部講師人選,並配合、支持內部培訓工作;

4培訓管理

4.1總論

4.1.1.培訓安排應根據員工崗位職責,並結合個人興趣,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儘量做到合理公平。

4.1.2.凡本工廠員工,均有接受相關培訓的權利與義務。

4.1.3.全工廠培訓規劃、制度的訂立與修改,所有培訓費用的預算、審查與彙總呈報,以及培訓記錄的登記與資料存檔等相關培訓事宜,以人事行政科為主要負責單位,各相關部門負有提出改善意見和配合執行的權利與義務。

4.1.4.全工廠的培訓實施、效果反饋及評價考核等工作以人事行政科為主要負責單位,並對全工廠的培訓執行情況負督導呈報的責任。各部門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4.2培訓體系

培訓體系包含四個模塊。

4.2.1新員工入職培訓

1)培訓對象:所有新進人員。

2)培訓目的:協助新進人員儘快適應新的工作環境,順利進入工作狀況。

3)培訓形式:以週期性的內部授課方式進行。

4)培訓內容:分常規類和專業技術類兩項科目,兩項科目的具體內容可根據任職崗位的不同進行選擇。

5)常規類科目:

a.工廠簡介(包括工廠發展史及企業文化,各部職能等)

b.工廠制度介紹

c.產品/業務介紹與市場分析

d.技術研發體系現狀與開發方向

e.其他

6)專業技術類科目:

a.經營和生產部門的崗位設計與工作流程

b.適合工廠習慣的標準作業技巧

c.項目管理流程與標準化訓練

d.其他

4.2.2學徒方式的崗位培訓

1)培訓對象:工廠招收錄用的應屆畢業生或新工人。

2)培訓目的:使新員工按照任職崗位的要求,儘快熟悉業務內容及工作流程。

3)培訓形式:“一帶一”或“一帶二”的固定老師責任制形式。

4)培訓內容:包括思想素質、企業文化的教育;專業知識技能的訓練;及工作疑難的解決和指導等。

4.2.3內部培訓

1)培訓對象:全員。

2)培訓目的:依靠工廠內部講師力量,最大效度的利用工廠內部資源,加強內部的溝通與交流,在工廠內形成互幫互助的學習氛圍,並豐富員工的業餘學習生活。

3)培訓形式:在工廠內部以講座或研討會、交流會的形式進行。

4)培訓內容:涉及工廠技術類、經營類、管理類的多個方面,及員工感興趣的業餘知識、信息等。

4.2.4外部培訓

1)培訓對象:全員。

2)培訓目的:依靠外部專家力量,提升從業人員在本職工作上所應具備的專業知識、技能技巧,以增進各項工作的完成質量,提高工作效率。

3)培訓形式:參加外部公開課、交流研討會,或請外部講師在工廠內部授課。

4)培訓內容:可分為三類。

a)常規實用性培訓——涉及專業技術知識、銷售技巧、管理方法、領導技能、經營理念等;

b)適合高層領導的培訓——含企業戰略性、發展性等內容;

c)個人進修方面的培訓——如MBA、專業技術認證等。

4.3培訓計劃的擬訂

1.結合工廠整體戰略目標及發展計劃,由人事行政科依據對內部員工培訓需求調查的結果,以及工廠相關培訓的政策、財務預算等,統籌各部門的需求,於每年年初擬訂年度培訓計劃,並呈報總經理審核。

2.各部門應根據各自業務發展的需要,確定部門培訓需求計劃,並反應給人事行政科統籌規劃。

3.人事行政科可根據實際情況分解年度培訓計劃,擬訂季度計劃,編制培訓課程清單,並呈報總經理批准實施。

叉車使用管理規定 篇14

1:工作時間:

每週一至週六上午12:00為工作時間

5.1號----10.1號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 10.1號----5.1號 上午8:00----12:00 下午 13:30-----17:30

2、所有人員每週一三五早7:50到醫院,8:00上報所在位置(位置實

3、有事須向主管和經理請假,並報內勤備案,回市場後發回照片。

備註:婚喪嫁娶孕請假可不扣工資。

4:例會要求

1)5.1—10.1號早8:30開會,10.1—5.1號9:00開會,遲到或早退

2)會議期間不得交頭接耳,開小會,玩手機、電腦,違規着愛心捐款50元,接打電話向紀律委員報告且不得超過3分鐘,否則愛心捐款50元,紀律委員監督不到位或有包庇行為,愛心捐款50元。

3)正式場合會議和通知規定着正裝的會議需正裝參會,不打領帶着愛心捐款50元,不穿正裝着愛心捐款100元。

4) 所有因為考勤制度問題的罰款,全部交到內勤處(文貞),由內勤保管,紀律委員和內勤記錄罰款明細。三個月後開季度會時把所收罰款以現金或禮品形式獎勵給做的規範者。

濟寧腦辦 20xx-1-1

叉車使用管理規定 篇15

1、醫院大樓內除衞生間、值班室外的任何地方,都禁止吸煙;

2、醫院大樓內的任何地方,無煙具煙蒂;

3、醫院大樓內的吸煙人員,有勸阻指導;

4、首診醫師須詢問病人吸煙史,入出院病人須宣教控煙知識,並納入病歷質量考評;

5、全院職工負有勸阻吸煙的責任和義務;

6、禁煙標誌掛在醒目位置:

(1)大樓入口處張貼標誌,要求進入前熄滅煙火,並放置熄滅用的煙灰缸;

(2)停車入口處設置標誌,説明進入後禁煙,並放置熄滅用的煙灰缸;

(3)門急診大廳、住院大廳、電梯大廳、候診區、會議室及走廊、樓梯都應張貼禁煙標誌。

7、對於違反者,按以下規定處罰:

(1)實行責任連帶制:職工違規,扣當事人獎金400元,同時扣科室負責人獎金100元;科室負責人違規扣當事人獎金400元,同時扣分管院長獎金100元;分管院長違規,扣當事人獎金400元,同時扣院長獎金100元;並全院通報批評。

(2)對違規的病人、家屬及其他來訪者,應勸其放棄吸煙。

叉車使用管理規定 篇16

第一條 目 的

為了提高公司員工素質、合理使用公司物品、維護公司財產,便於公司對人和物品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物品的定義

公司物品是指公司辦公用品和機械設備,分為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兩種形式,固定資產指:無論價值多少,使用或保修期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或數量較多,總值較大,而又集中管理者亦應列為固定資產,如打印機、維修設備等。低值易耗品(辦公文具)指:筆、紙、本子、拉練袋、打印機耗材等固定消耗品。

第三條 公司物品使用規則

1 公司物品領用流程

1.1凡領用辦公物品,各人須先至本部門負責人處申請報備,由部門責任人統計本部門申請物品的數量和種類後,於每月26日上報至行政部,下月初6號前由部門責任人至行政部一次性領取。原則上,行政部每月只發放一次辦公物品,各部門不再額外多領計劃外和辦公文具配置標準外的辦公物品。

1.2 大件物品如文件櫃,由行政部採購後直接安置到申購部門。

1.3 領取辦公物品時須做好領用登記手續,物品領用後將責任到人。

2 公司物品使用規則

2.1 固定資產

保修期內,因個人原因損壞公司固定資產的,按照《公司經濟損失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2.2低值易耗品(辦公文具):

辦公文具正常使用期限為2-6個月內的,使用中因保管不善遺失的,個人照價賠償或自己添置,公司不再額外發放。使用中非人為損壞、由質量問題引起故障的辦公文具可將故障的物品退還到行政部,以舊換新。

辦公文具在正常使用期限內,使用中因保管不善遺失的,由當事人自行添置,公司不再額外發放。

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浪費行為的,行政部下月將不予審批新用品,並對其責任人從當月績效成績中扣除2分。

個人辭職時須歸還所有領用的可重複使用的辦公物品,方可辦理辭職手續。

2.3 行政部和財務部每年年底對公司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點公司物品,對固定資產按部門進行編號,編制《固定資產盤點表》。

3 公用物品的使用、借用和責任規定

3.1 物品使用

辦公室、展廳、客休區等地方的公用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由各部門當天值班人員輪流監管。公用固定資產因質量問題物品

出現故障的,由行政部負責維修,公用固定資產因人為損壞併產生維修費用的、因保管不善丟失的,參照辦公物品使用規則進行賠償。找不到責任人的,由部門人員承擔。並對其部門負責人扣除績效成績2分。

3.2 物品借用

借用公司證照、車輛或其他物品時須做好借用登記手續,註明歸還時間。逾期未歸還又未通知行政部者,將從當月績效成績中扣除2分;無論是否逾期,歸還物品時未按要求做好歸還登記手續,將從當月績效成績中扣除1分;若逾期未歸還且丟失所借物品者,除照價賠償借用物品(按物品購買時的價格根據使用年限折舊賠付)外,還將從當月績效成績中扣除4分。

所有借用的可重複使用的辦公物品及證照,個人辭職時須歸還。

4 採購管理

4.1 行政部每個月26號根據各部門的採購請求制定採購計劃,報總經理審批後方可進行採購。

4.2物品採購無論數量多少,發票至少有采購本人和本部門其他人簽字,報總經理審核方可到財務部報銷。

4.3行政部採購經辦人應堅持“秉公辦事,維護公司利益”的原則,本着質優價廉的原則,經過多方詢價議價比價後形成《公司物品採購價格表》。

4.4 行政部採購經辦人應盡職盡責,不能接受供應商任何形式的饋贈、回扣或賄賂,若因嚴重失職或違反原則造成不當行為者,作辭退處理,情節特別嚴重者,公司通過司法程序追究其責任。

4 附則及表單

本辦法由行政部制訂並負責解釋,經公司領導簽字同意,自頒發日起開始執行。

附表:《文具領用表、《後勤用品領用表》、《物品借用表》、《固定資產盤點表》、《公司物品採購價格表》。

標籤: 叉車 通用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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