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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精選29篇)

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精選29篇)

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 篇1

1、使用洗衣機時,應按照先後順序進行使用,嚴禁相互間爭搶洗衣機或其它不文明行為。

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精選29篇)

2、使用洗衣機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洗衣機操作規程,進行熟練操作,嚴禁亂擰、亂按、亂拆或其它損壞洗衣機的行為。

3、洗衣時嚴禁用水管直接沖洗洗衣機的開關控制部分,以免造成短路、漏電或觸電事故。

4、使用洗衣時,應根據洗衣機的容量,適當放置需洗衣物的數量,避免洗衣機超負荷運行。

5、使用洗衣機的過程中應掌握控制好時間,並自備盛放衣物的盆(桶),洗淨後應及時將衣物取出,以免在衣物洗淨未能及時取出時,影響他人使用。

6、洗衣洗淨後進行脱水時,衣物要放平,不要將衣物亂扔進脱水桶。

7、在使用洗衣機的過程中,不得隨意將他人未洗完的衣物取出,如發現有已洗淨的衣物,應及時幫其取出裝入準備好的盛衣盆(桶)內;如使用半自動洗衣機選定程序完成後10分鐘內無洗衣的人操作洗衣流程,可將未洗完的衣物取出裝入準備好的盛衣盆(桶)內。

8、以上注意事項要嚴格遵守,如發現在洗衣時違反上述操作程序,造成洗衣機損壞除賠償維修洗衣機的費用外,並將嚴肅處理。

9、洗滌衣物時要注意個人衞生,禁止使用洗衣機洗滌鞋、襪、內褲等,如果發現違反此條規定,罰款20元/次。

10、本管理規定在實際執行中逐步完善。

11、本管理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河南安棚鐵路貨運有限公司

二○xx年一月一日

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 篇2

為給員工提供一個更加整潔、舒適的生活環境,公司特為宿舍增設一台洗衣機,同時為規範洗衣機的使用,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一、洗衣機的使用 1、洗衣機放置在一樓洗衣間內,未經允許禁止隨意挪動;

2、洗衣機每次最大洗衣量? 公斤,禁止超負荷量操作;

3、使用前要仔細閲讀使用説明,每天使用時間為8:00—22:00;

4、使用洗衣機前請檢查電源線及插頭是否有水,避免觸電,如發現電源插座有燒糊、冒火、冒煙等現象,應及時斷電並立即報修;

5、所有鞋類和硬質物品(如提包等)禁止使用洗衣機洗滌;

6、洗衣完畢後,使用者應及時提取衣物,禁止在洗衣機內長期存放衣物,以免影響其他人員使用;

二、洗衣機的維護和維修

1、洗衣機屬公共財物,要愛護使用,禁止隨意拆卸,以免損壞;

2、宿舍管理員應經常檢查洗衣機運轉情況,以確保洗衣機正常運轉;

3、如洗衣機不能正常運轉,不得隨意拍打,不得私自維修,應及時聯繫宿舍管理人員或上報行政部,由行政部聯繫維修人員維修;

3、由於使用操作不當或者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洗衣機故障的,追究使用者的責任,並照價賠償;

5、除人為原因外的洗衣機故障或者洗衣機自然磨損、老化的,由公司負責維修或者更換。

人事行政部

20xx-06-12

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 篇3

公司提供洗衣服務是為了內部方便員工清洗工作服、牀單、被罩,創造一個整潔、文明、良好的環境以及良好的個人衞生,以便樹立企業良好的形象,特作以下規定,各位員工須嚴格遵守:

1、 衣服、牀單、被罩統一收取時間為每月5日和20日,每月5日和每月20日早上8點之前統一交給洗衣工作人員,並根據上標識三天後來取個人衣物。

2、 單位提供牀單、被罩免費清洗,工作服收取三元一身(上衣加褲子),棉背心收取三元一件,其他衣服不提供清洗服務。

3、 洗衣工作人員收取洗衣費用並登記,行政部定期檢查。

4、 愛護使用洗衣設備,人為損壞者要照價賠償,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5、 操作各種機器過程中,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要求進行操作,不準野蠻操作,對於在工作中故意野蠻使用機器者,一律從嚴從重處罰。機器如發出異常聲音,應當立即停止機器,定期檢查洗衣機的好壞情況和使用登記情況,如有異常及時報處理;

6、 用洗衣機洗衣服時,使用人員必須在現場看護,在未洗完之前不得離開現場,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7、 員工所有衣物必須在當天清洗完畢,不得過夜存放;並且晾曬在規定地方,疊好按照人名歸類以便員工來取。

8、 員工着裝不得有髒、污、破損等,冬天棉背心必須穿在裏面;(帽子我建議可以不買)

9、 洗衣完畢後,應斷開電源,拔下插座,關閉水龍頭,洗衣完畢時及時清理洗衣設備髒物,收拾好相關設備方能離開。

10、 洗衣機應放置在乾燥環境,晾曬內部水分,不得放置在潮濕的環境,不得在洗衣機蓋板上堆放任何物品;

11、 對於自己無法處理的問題要及時向上反映,不得擅做主張,否則,由此引發的後果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 篇4

為了切實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病歷質量和創建和諧的醫療就醫秩序,根據衞生部20xx年9月1日發佈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結合我院工作實際,進一步規範和強化我院病歷複印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住院病歷複印時間: 根據我院工作實際及相關規定,原則上我院住院病人複印病歷的時間為患者出院 72小時後。

二、住院病歷複印唯一合法地點:病案複印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將病歷在其它地方複印(複印時間:本院正常辦公時間)。

三、病歷複印合法人員:根據相關法規,以下四種人為病歷複印的合法人員,病歷屬於患者的隱私 ,其他人員無權複印患者的病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4、公檢法部門。

四、病歷複印必須向醫院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如為患者本人的,必須提供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或户口本原件。

2、代理人申請複印病案應持患者有效身份證原件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證原件、並簽名。

3、申請複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監護人有效身份證、患者户口本或出生證原件。

4、申請人如是死亡患者近親屬應當提供患者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死亡證明、近親屬的身份證、能證明與死者近親屬關係的 法定證明材料 。如申請人為死者近親屬代理人,還要有代理人身份證、死者近親屬簽名及按指印的委託書。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須提供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身份證、患者或其代理人簽名按指印的委託書。保險公司核保科查閲保户既往有無住院史,須提供承辦人員身份證、保險公司介紹信、保險合同上註明查詢以往住院史。 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複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申請人如為公安、檢察、法院等執行公務的, 查閲或複印病歷必須出具證明材料、本人工作證件、身份證件,須兩人以上且已立案,並先到醫務科備案並辦理相關手續,由醫務科開具證明到病案室進行查閲或複印。

五、病歷複印的內容:

醫療機構只為申請人提供複印的病歷資料是:住院病歷中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温單 、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六、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患者複印病歷、封存病歷的權力、內容以及複印病歷收費等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

1.患者本人親自來院複印病歷的,須攜帶身份證或户口簿等有效證件原件。

2.患者親屬代理(被委託)複印客觀病歷的,除上述證件外,還應攜帶代理人的身份證或户口簿 等有效身份證件。

3.正在住院的病人病歷中的客觀病歷資料須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員攜帶到病案複印室去複印。

4.糾紛病歷由科室領導、負責人或當班工作人員直接與醫務科聯繫,按照《條例》規定辦理。

5.按《條例》中規定可以複印的客觀病歷包括:門(急)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查報告單)、醫學影象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 、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及出院總結。

6.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7.按照規定病歷複印需收取一定的工本費用。

備註:申請人需提供複診號(門診號)或住院號等相關信息,以便調取病歷。

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 篇5

1、護士值班室內衞生由每日大夜班負責打掃,標準包括更換垃圾袋、整理牀單元、保持地面及衞生間內清潔無水漬、桌面物品擺放有序無殘留食品。

2、護士值班室內兩張牀單元,有被服的為休息區,嚴禁堆放工作服及其它雜物,禁止穿工作服坐卧。被服、冰箱由每月一號、十五號大夜班負責管理。被服清洗、晾曬、更換;冰箱內殘餘食品丟棄、擦拭。

3、工作人員所有鞋一律放置在鞋架上,除晾曬、清洗外一律不允許隨意放置(包括室內牀下)換季後,暫不穿着的鞋子由個人收起,避免佔用公共空間。

4、白天值班室內衞生由中班護士負責維護,標準為桌面無殘留食物,物品擺放有序。食物殘渣丟棄在走廊公共垃圾筒內,避免垃圾過滿溢出。

5、值班室衞生由護士長隨時督察,發現不合格或不打掃的責令重新清理,直至合格才予下班。

以上規定旨在為大家營造良好的工作與休息環境,望大家共同遵守,工作愉快。

20xx年6月8日

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 篇6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了嚴肅勞動紀律,建立公司規範的工作秩序,樹立良好的工作作風,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1.2 本試行辦法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1.3 公司實行統一的考勤與休假制度。

1.4 各部門執行考勤與休假的情況將作為考核各部門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

第二章 考 勤

2 工作時間

公司執行每週五天工作制,每天8小時,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班時間:上午 9:15-12:15 ; 下午 13:15-18:15。

3 刷卡制度

3.1 員工上下班要在指定的門禁讀卡器刷卡,因忘帶卡或無正當理由忘記刷卡者需第一時間登陸OA系統填寫《考勤説明單》並提交,同時視同遲到一次;否則視為曠工,按曠工處理;

3.2 門禁卡丟失、損壞需第一時間登陸OA系統填寫《考勤説明單》並提交,同時到人力資源部補辦新卡;

3.3 嚴禁代他人刷卡或授意別人代自己刷卡,一經發現違規者,將重罰雙方500元-1000元不等,並在當月工資中扣除;如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4 考勤統計期間

4.1 人力資源部每週一將上週考勤數據上傳公司OA系統,員工可以自行查詢;

4.2 考勤統計期限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

4.3 每月20日(含20日)是上月考勤説明的截止日期(遇節假日順延),考勤結轉以後進入工薪計算系 統,考勤期限內的數據不再更改,員工缺少打卡記錄並沒有提前説明考勤情況的,人力資源部將不再 詢問,直接按規定予以執行。

注意:在OA系統提交《考勤説明單》、《請假申請單》以及《加班申請單》時,務必在考勤發生日3天 之內提交,逾期OA系統將無法受理。

5 遲到早退處理規定

5.1 遲到:指在規定的上班時間之後30分鐘內到達公司,超過30分鐘按曠工處理,特殊雨雪天氣酌 情處理;

5.2 早退:指在規定的下班時間之前30分鐘內離開公司,超過30分鐘按曠工處理;

5.3 遲到及早退處罰:員工在一個月內累計遲到及早退第六次起,每次扣款50元,連續扣款三次增 加扣除一日工資,仍有遲到及早退者每遲到及早退一次扣除一日工資,嚴重者解除勞動合同,扣款在 個人月工資中扣除。

6 曠工的處理規定

HR07-01-01-0901

曠工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罰薪全月同時停止發放本期績效獎金,曠工者要作書面檢討,公司有權予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下列情況均屬曠工:

6.1 不請假就擅自不上班者;

6.2 雖提出請假、但未經主管批准就不上班者;

6.3 沒有打卡記錄同時也未在規定時間內通過OA系統提交《考勤説明單》;

6.4 不服從工作分配與不服從工作調動者;

6.5 出勤後,拒不接收工作任務或拒不幹工作者;

6.6 上班時間擅自幹私活、辦私事、打私人電話、玩遊戲或者吵罵打架;

6.7 因打架鬥毆致傷治療者;

6.8 無故超假又未辦理續假、補假手續者;

6.9 屢教不改,經常遲到早退者;

6.10不服從公司相關的考勤管理規定者。

以上十項視情節輕重,作相應處理。

7 非正常考勤

7.1 對於在前一天晚上因在公司加班到23:00點以後(以考勤卡記錄為證),並於第二天10:00之前到崗者,不視為遲到,員工需登陸OA系統填寫並提交《考勤説明單》;

7.2 因公外出不能及時打卡者應提前或5天登陸OA系統填寫並提交《考勤説明單》;出差應提前填寫並提交《考勤説明單》,如未及時辦理應在出差回來當天向人力資源部提供出差相關證明覆印件以做備案。出差時期跨越20號的,需在20號前以郵件或電話形式通知人力資源部,以上不視為非正常考勤。

8 考勤管理部門

員工日常的請假申請、休假申請、加班申請、考勤説明等由員工的直接主管和間接主管簽署審批意見, 考勤的最終管理為人力資源部,負有員工考勤的考勤核准、審批、統計、彙總、上報的職能; 人力資源部有對各部門考勤進行監督、抽查的權力。

第三章 休假及請假

9 國家法定休假日

國家規定的法定休假日,公司將按國家的統一規定執行。

10 年休假

10.1 公司轉正的員工自入職起每滿一個月享有一天帶薪年假(其中畢業生的帶薪年假起算應在畢業 時間之後起算)。核算方法為: 例如一名員工入職時間為20xx年3月10日,20xx年6月1日轉正為正式 員工,那麼該員工從3月10日至6月9日有3天年假,以後每順延到下個月的9號就累加1天年假。年假不 能提前預支;

10.2 年假可根據個人的需要及工作的安排,選擇一次休完或分散休完,但最小單元不得小於半天, 且在每年的3月31日以後,上一個年度的年假沒有休完,可以保留6天到本年度,超出6天以上的年假

HR07-01-01-0901

部分不再留存;

10.3 員工在規定假期內休假的,工資按正常標準發放;

10.4 年休假未經部門總監級別以上領導的批准而擅自休假的作為曠工處理;

10.5 員工休假期滿,必須按時上班,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上班,應及時通知部門負責人及人力資 源部,返回上班時補辦相關手續。

11 病假

11.1 凡屬公司正式員工每月享有1天有薪病假(試用期內的員工不享受),有薪病假需提供醫院開據的病假條或當日就醫憑證;若無證明視為年假或事假。員工在年休假內生病,不視為病假直至年假完結為止;

11.2 病假期間的待遇:年度內,除11.1條外員工累計病假30天內的,病假工資改發基本工資的60%;員工累計病假超過30天的,病假工資改發基本工資的40%;其中符合11.1條款的1天有薪病假,發放100%的基本工資。員工病假期限可按照北京市關於醫療期限的規定執行。

12 事假

12.1 事假規定:員工個人事情一般應在休息期間處理,如確因特殊情況,可請事假,事假最小單位 為半天;

12.2 事假為無薪假,在當月工資中全額扣除。

13 婚喪假規定

13.1 對入司之後結婚的正式員工,以結婚證日期一年內有效,可享受帶薪婚假5天,需一次性休完, 請婚假時需出具結婚證,婚假有效期以結婚證上的領證日期順延十二個月;

13.2 員工直系親屬死亡可以請喪假,其中本人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以領取喪葬費,由部門總監 級別以上主管審批。喪假時間為3個工作日,補貼喪葬費3000元,休喪假及領取費用的,請提供相 關證明;

13.3婚喪假期間工資照常。

14 產假

14.1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其中包括產前檢查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需醫院開據難 產證明),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員工休產假憑醫院或計劃 生育部門的證明辦理請假手續;

14.2 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按照員工保險地區的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執行;(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14.3產假期間無餐補、交通車補,手機話費減半。

15 其它

員工凡發生不屬於本試行辦法中所規定假而缺勤的視為曠工。

第四章 加班

16 加班(6級含6及以上員工不計加班費)

HR07-01-01-0901

16.1 工作日員工加班至20:00的可以報銷餐費20元;超過22:00的可再報交通費30元。不足標 準的,以實際發生額報銷;

16.2 雙休日加班,雙休日的加班最小工作單位4個小時,其中不包括中午12:15-13:15,晚上18: 15-19:15;加班餐費標準20元/餐;加班車費標準50元/人/天,不足標準的按照實際報銷,工 作時間超過8小時並且離開時間晚於20:00可報銷2餐補助;

16.3 加班時間的核定依據為考勤記錄和加班申請單;加班實行提前申請制度,加班前應登陸OA填寫 並提交“加班申請單”;

16.4 因第一天晚上加班至23點以後,第二天的考勤不得晚於10:00;

16.5 加班各項費用的報銷在每月一次的報銷時一併提交(員工需將OA系統上個人加班列表打印粘 貼在報銷單背面備查);

16.5 六級(含六級)以上員工不計加班費用,凡是享受公司交通補助的員工加班均不再報銷加班車補。

17 其它

病假:年度內員工病假超過20天的,影響獎金、調薪、 晉升;

事假:年度內事假超過10天的,影響獎金、調薪、晉升;

曠工:年度內有曠工行為的員工,取消獎金、調薪、晉升,嚴重者開除。

18 備註

關於請假、考勤説明及加班等事宜,以人力資源部發放的Staff郵件説明及OA系統為準。

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 篇7

為進一步提高集團資金管控水平,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規範所屬企業銀行賬户管理,保證企業資金安全,避免多頭開户,減少閒置賬户,依照《企業財務通則》、《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集團現行制度規定,結合集團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適用範圍

第一條 適用本辦法的企業為集團所屬各級控股企業,包括各級控股子企業設立的各級分子公司。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銀行賬户為各企業以企業法人名義在商業銀行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户、一般存款賬户、臨時存款賬户和專用存款賬户。

第二章 指導原則

第三條 嚴格控制開户數量。所屬企業除基本户、住房公積金、税户等國家規定必須開立的專户和有投資、融資等企業專項用途的銀行賬户外,嚴格控制新增開户。

第四條 逐步清理宂餘存量銀行賬户。所屬企業應當進一步優化合作金融機構,對已無實際合作的銀行賬户予以及時清理。

第五條 逐步實現合作金融機構的相對集中。條件成熟的前提下,集團公司將逐步集中所屬企業合作金融機構,充分利用金融機構資金管理工具,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集團資金整體在線監控運作。

第六條 企業銀行賬户的開立、變更、使用和撤銷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嚴禁企業開立個人賬户辦理公司業務。嚴禁企業出租和轉讓銀行賬户,或將規定用途銀行賬户挪作他用。

第七條 企業銀行賬户的開立須按照集團公司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企業銀行賬户的增減變動情況應定期向集團公司備案。

第三章 銀行賬户的審批備案

第八條 集團公司各級控股企業開立銀行賬户實行審批管理。二級企業開立銀行賬户由集團公司審批,三級及非二級企業開立銀行賬户經二級主管公司審核後報集團公司審批,企業經批准後方可辦理開户手續。

企業開立銀行賬户應完成內部審批流程,由企業主要領導審批,並填報《天津**集團企業銀行賬户開户審批表》,連同企業內部審批資料一併報送至上級主管公司審批。

第九條 企業銀行賬户信息變更及賬户撤銷事項經由企業內部審批後即可自行辦理。

第十條 企業應定期上報銀行賬户信息變更及增減變動情況。企業應於每季度終了15日內,填報《天津**集團企業銀行賬户備案表》,上報至集團公司備案,二級主管公司負責本企業所屬企業彙總上報備案。

第四章 銀行賬户的管理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所屬企業銀行賬户開立、變更、銷户的審批和備案工作,並對各企業銀行賬户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各二級主管公司負責其所屬企業銀行賬户開立的審核,以及銀行賬户信息變更、銷户的上報備案工作,並對各所屬企業銀行賬户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各企業財務部門負責統一辦理本企業銀行賬户的開立、變更、撤銷手續,並負責本單位銀行賬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企業必須明確銀行賬户管理直接經辦人,直接經辦人須具備會計人員從業資格,並依照本辦法規定,正確辦理賬户開立、變更、銷户等,建立健全本企業賬户管理檔案。

第十三條 企業務必定期與銀行對賬,按月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確保賬實相符。

第五章 銀行賬户的監督

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財務部對企業銀行賬户管理實施業務監督,集團公司審計部對企業執行本制度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對企業銀行賬户管理實施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企業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涉及違法違紀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 篇8

一、為加強票據管理,規範票據業務,明確管理責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財務票據包括銀行票據和非銀行票據。銀行票據包括支票、貸記憑證等;非銀行票據包括收據、各種税票、社保票據等。

三、財務票據的領購、保管、核銷業務由專人分工負責。出納擔任銀行票據的保管業務,經財務總監指定的會計人員負責非銀行票據的保管。非銀行票據領用後由領用人保管,領用的收據由出納包管。

四、財務票據應存放於保險箱內,有專人妥善保管。財務印章與銀行票據應由財務總監與出納分別保管。非銀行票據的保管使用兩分開原則,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辦理有關票據業務必須財務總監審核,出納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收取、支付銀行票據,收取款項時應開具收據。

六、銀行票據、收據必須順號簽發,作廢時應加蓋專用的作廢章。作廢票據不得缺聯少頁,已開出的作廢票據,由票據開具人員負責收回。

七、票據開具時候應該注意單位名稱(全稱)、金額大小寫規範、項目名稱準確,規範單據填寫正楷,字跡清晰;單據在填寫過程中出現錯誤,不得撕毀單據,必須保持單據完整,並加蓋作廢章。

八、出納收到銀行票據時,應認真審核,及時入賬,對不合規票據及時向財務總監反映,由財務總監確定解決方案。

九、已繳納的税票、社保憑證等非銀行票據應由專人及時取回,妥善保管,做到以後有查可依。

十、票據管理人員應建立備查登記簿。發生有關票據行為時,應及時登記備查簿。

十一、財務人員在發現票據遺失、票據出錯和票據不實等情況時,應儘快採取相應的措施,對重大事故財務總監應向公司總經理彙報。

十二、票據保管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編制票據移交明細表,在財務總監的監督下逐筆確認移交,確認無誤後,由監督人和後任財務人員 在交接明細表上簽名確認。

十三、本規定適用於所有財務人員,如有違反究其相關責任。

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 篇9

1、室內要保持乾淨和安靜,物品放置應定位規範,未經同意,不得私拉電線、私自添置或減少物品,禁止他人物品存放室內。

2、每天做好檢查巡視工作,做到人走電斷,關好、鎖好門窗,若有不關閉或不安全情況,應及時採取措施,特殊情況及時上報。

3、禁止任何人在室內吸煙、酗酒,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室內一切電器設施。

4、一律不得吸收無關人員在室內逗留、閒聊、打鬧,站崗、值班人員要做到文明、禮貌,堅守工作崗位,認真負責,不擅離職守,不得從事與值班執勤無關的活動。

5、值班領導與校車管理員時間的規定:早:5:50(車來前)——7:30,午:10:30——11:00,晚:3:20——5:00(車走後)

負責經管人簽字:

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 篇10

一、 店面形象規範檢查

第一章、 總則

為加強公司內部管理,樹立店面形象,使管理工作走上規範化、標準化、制度化的軌道,促進公司的全面工作。在廣大消費者面前充分展示裝飾企業的良好形象,確保公司持續、穩步、健康發展。為在以後的公司日常管理中方便,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員工着裝

第一條:員工工作時間(包括輪班人員),參加公司重大活動一律着公司統一工作服,並保持着裝整潔。

第二條:對未按公司規定着裝者,視情況給予負激勵

1、未按規定着上衣(冬季未着襯衣或西服、夏季未着襯衣或短袖T恤者),負激勵15元;

2、未按規定着下裝(西褲或牛仔褲)者,負激勵20元; 3、未按規定系領帶者,負激勵10元;

4、着裝不整潔者(工作服太髒或出現破爛仍進行穿着),負激勵30元; 5、全套未着工作服者,負激勵50元。

第三條:員工因工作外出時,可根據工作需要自行着便裝,但着裝應大方得體,不得穿着奇裝異服,回到公司後必須在30分鐘內更換工作服

第四條:以上條例由每個人相互監督,由前台工作人員負責監督檢查(每天上午及下午各檢查2次),檢查情況填寫在皇飾家居內務管理檢查表上。如監督人有包庇及執行不到位、員工有以上違規行為追咎其同等責任。

第三章、 衞生管理

第一條:區域劃分:公司衞生區域分為公共衞生區域和個人衞生區域

公共衞生區域包括辦公區、客户接待區、會議室、公共過道、材料展廳等公司場所的地面、牆面、門窗、展架及材料展廳、公用桌椅、茶几、飲水機、魚缸和花草樹木等,由公司專業保潔人員負責清理及歸位。保持乾淨、統一,做到無煙頭、垃圾、痰跡和其它雜物;無積塵、積水、對垃圾桶(簍)隨時進行清理,及時給花草樹木澆水、培土、清理殘枝枯葉並做好病蟲防治工作,及時制止員工影響公共區域清潔衞生的行為。

第二條:個人衞生區域指員工自己用(含員工合用)的辦公桌椅及計算機、打印機等辦公設備。除公用的打印機本週值班人員負責外,其餘均由員工自行負責打掃,保持個人衞生區域清潔衞生,做到桌面清潔、物品擺放整齊,電腦主機及顯視器無明顯灰塵。桌面及桌下無紙屑

第三條:上午8:30上班後,不能到外面吃早點,且在上班時間員工禁止在公司辦公區域、材料展廳、會議室、前台等場所內吃零食。

第四條:接待客户後待客户離開後15分鐘內清除所有廢用物品,包括紙杯、煙灰、雜物等,必須放到垃圾桶內

第五條:前台衞生及物品由前台工作人員直接負責,標準同上,且前台只能由前台專一人負責,其餘無關人中不能在前台逗留,辦完事後馬上離開且在前台時間不能超出10分鐘上,否則追究其責任,包括前台人員

第六條:上班時間,任何人不得上無關的網站及聊與工作無關的QQ。下班後

關閉電腦顯視器及主機電源。最後走的應關好燈具電源及鎖好門窗

第七條:洽談桌擺在該擺的位置,桌面布、窗簾等保持整體、統一、乾淨 第八條:辦公網絡不得擅自改動裝置和進行設置,設計師的電腦其餘人員在沒有得到設計師本人的同意下不得擅自開啟和使用且使用必須要與工作有關。

第九條:負激勵 1、公共衞生區域:

1)出現煙頭、垃圾、痰跡或其它雜物者,負激勵10元,並立即整改; 2)非工作原因出現積塵、積水者,負激勵10元,並立即清除; 3)垃圾桶滿了仍未及時清理者,負激勵5元,並立即清走。 2、個人衞生區域:

1)桌面不整潔,物品擺放雜亂,電腦顯示器或主機灰塵較明顯,亂丟亂放者,每一項負激勵5元;

2)亂丟紙屑、雜物、隨地吐痰或在牆壁上亂寫亂畫者,負激勵10元;

3)下班後不關電腦主機或顯視器,最後走的沒關電源及鎖門窗者,負激勵每一項15元;

4)上班後到外面吃早點的,負激勵一次15元,上班時間在以上規定區域吃零食、吸煙者,負激勵一次5元;

5)接待客户後在規定時間內沒把煙頭、廢紙杯及雜物清除。桌椅及桌面布沒歸位者,負激勵一次一件5元;

6)無關人員在前台逗留時間超出規定時間,及與前台人員閒聊,負激勵每人每次10元(包括直接人及前台人員);

7)上班時間上無關網站及聊與工作無關的QQ,負激勵一次20元,上黃色網站的,負激勵一次50元。

第十條:以上條例由本週值班小組負責監督,由前台工作人員負責監督檢查(每天上午及下午各檢查2次),檢查情況填寫在皇飾家居內務管理檢查表上。如監督人有包庇及執行不到位、員工有以上違規行為追咎其同等責任。 設計師績效考核表 1、 績效考核表以上考核每月一次,在次月5號前完成,通過考核評選出組長(既主任設計師),協助設計部經理管理工作,組長(主任設計師),可享受工資底薪待遇,每月加300元的職務工資,一般設計師的底薪800元,提成統一。

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 篇11

1 目的

為加強起重作業安全管理,預防、控制起重作業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提高起重作業隱患排查、風險控制、事故防範能力和管理水平,確保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細則。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起重作業的管理,公司各部門及承包商均應遵守。

3 引用文件及關聯文件

3.1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標準》(GHFD-06-TB-08)

3.2 《特種設備管理標準》(GHFD-06-TB-09)

4 專業術語

4.1 起重設備:本規定所指起重機械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杆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具(如吊籃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機、礦山井下提升設備、載人起重設備。

4.2 起重作業:指運用各種力學知識,藉助各種起重吊運工具、設備和地形場地,根據起重物(或者負載)的不同結構、形狀、重量、重心和起重的要求,採取機械起重吊運或手工起重搬運的方式和方法,將物體(或者稱負載)從地面起吊(或推舉)到空中,放到預定需要的位置和方向的過程,如設備的吊運、鍋爐鋼結構吊裝、主變拖運等。

4.3 起重作業人員:指從事起重指揮、起重操作、起重司索等作業的人員。

5 執行程序及管理要求

5.1 起重作業須具備與所從事的起重作業相適應的起重機械、工器具及其具有相應資質的起重作業技術人員、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司索和安全監督管理人員;需具備與起重機械要求相適應的作業場地,適宜存放起重機械、工器具的場所。

5.2 新購置(進口)的起重機械,其生產廠家必須是國家主管部門指定並核發合格證(進口許可證)的專業製造廠,其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完備,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説明書。

5.3 設計、製造、改制、維修、安裝、拆除起重機械(包括臨時、小型起重機械)時,需取得國家授權的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5.4 對於非人力驅動且起重量大於0.5噸(含0.5噸)的各類起重機械,應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技術檔案。

5.5 使用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查,包括每天作業前檢查、經常性安全檢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對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起重設備,必須進行檢修處理,並保存檢查檔案。

5.6 自制、改造和修復的吊具、索具,必須有設計資料(包括圖紙、計算書等),並應有存檔資料。

5.7 起重機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動應符合使用説明書及操作規程的規定。

5.7.1 手拉葫蘆的使用:

使用手拉葫蘆與電動葫蘆前必須進行外貌檢查,確認葫蘆結構是否完整,無損壞等現象。葫蘆運轉部分是否靈活、安全可靠,能否正常轉動。以及充油部分時候有油等,防止發生幹磨、跑鏈等不良現象;

吊掛葫蘆的繩子、支架、橫樑等,應絕對穩固可靠;

葫蘆吊掛後,應先將手拉鍊反拉,讓起重鏈條倒鬆,使之有最大的起重距離,然後慢慢拉緊起吊物件;

接近泥沙工作的葫蘆,應採取墊高措施,避免泥沙帶進轉動軸承內,影響使用壽命;

使用3個月以上的葫蘆,須進行拆卸檢查、清晰和注油,對於缺件、失靈和結構損壞等,一定要修復後才能使用。

5.7.2 電動葫蘆的使用:

在使用前,應進行靜負荷和動負荷試驗;

檢查制動器的制動片上是否粘有油污,各觸點均不能塗潤滑油或用銼刀挫平;

嚴禁超負荷使用。不允許傾斜起吊或作為拖拉工具使用;

操作人員操作時,應隨時注意並及時消除鋼絲繩在捲筒上脱槽或繞有兩層的不正常情況;

盤式制動器要用彈簧調整至是物件能容易處於懸空狀態,其制動距離在最大負荷時不得超過80mm;

電動葫蘆應有足夠的潤滑油,並保持乾淨;

電動葫蘆不工作時,禁止把重物懸於空中,以防零件產生永久變形。

5.7.3 鋼絲繩的使用:

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必須經常檢查其強度,一般至少6個月就必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或做強度試驗;

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嚴禁超負荷使用,不應受衝擊力,在捆紮或吊運重物時,要注意不要使鋼絲繩直接和物體的快口稜鋭角相接觸,在它們的接觸處要墊以木版,帆布、麻袋或其他襯墊物以防止物件的快口稜角損壞鋼絲繩而產生設備和人生事故;

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如出現長度不夠時,須採用卸扣連接,嚴格禁止用鋼絲繩頭穿細鋼絲繩的方法接長吊運物件,以免由此而產生的剪切力;

鋼絲繩穿用的滑車,其邊緣不應有破裂和缺口;

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特別是鋼絲繩在運動中不要和其它物件相摩擦,更不應與鋼邊的邊緣斜拖,以免鋼板的稜角割斷鋼絲繩,直接影響鋼絲繩的使用壽命;

在高温的物體上使用鋼絲繩時,必須採用隔熱措施,因為鋼絲繩在受到高温後其強度會大大降低;

鋼絲繩在使用一段時間後,須加潤滑油,一方面可以防止鋼絲繩生鏽,另一方面,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它的每股子繩之間同一股中的鋼絲與鋼絲間都會相互產生滑動摩擦特別是在鋼絲繩受彎曲力時,這種摩擦更加激烈,加了潤滑油後就可以減少這種摩擦;

鋼絲繩存放時,按上述方法將鋼絲繩上的髒物清洗乾淨後上好潤滑油再盤繞好,存放在乾燥的地方,在鋼絲繩的下面墊以木版或枕木,必須定期進行檢查;

鋼絲繩使用過程中,尤其注意防止鋼絲繩與電焊線相接觸,以免鋼絲繩會損壞,影響作業的順利進行;

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必須經常注意進行檢查有無斷裂破壞情況及其是否使用,或需調換新繩,確保安全。

5.8 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屬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學習並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經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門簽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後,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嚴禁無證操作。

5.9 禁止使用起重機械移送人員。在必須使用固定後的吊籃等進行施工作業的情況下,應在作業前制定詳細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護措施。

5.10 起重作業可按工件重量劃分為三個等級,大型:100噸以上;中型:40噸至100噸;小型:40噸以下。

5.11 大中型設備、構件或小型設備在特殊條件下吊裝應編制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並按重要程度報有關部門審批,施工中未經審批人許可不得改變方案。

5.11.1 施工方案經過有關部門審批後,在起重作業前由技術人員向參加起重吊裝的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交底記錄應存檔。

5.11.2 進行起重作業前應組織檢查。

班級自檢:

(一)檢查吊鈎、鋼絲繩、環形鏈、滑輪組、捲筒、減速器等易損零部件的安全技術狀況;

(二)檢查電氣裝置、液壓裝置、離合器、制動器、限位器、防碰撞裝置、警報器等操縱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並進行無負荷運載試驗;

(三)檢查地面附着物情況、起重機械與地面的固定或墊木的設置情況,劃定不準閒人進入的危險區域並派人看護;

(四)檢查確認起重機械作業時或在作業點靜置時各部位活動空間範圍內沒有在用的電線、電纜和其他障礙物;

(五)檢查吊具與吊索是否選擇適當及其質量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部門複檢:吊裝準備工作完成後,在自查整改的基礎上,進行復檢。

在自檢、複檢合格後由安健環監察組織聯合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施工技術方案及技術措施;

(二)施工機、索具的實際配備是否與方案規定相符,如不相符,説明原因並有審批見證;

(三)設備基礎地腳螺栓是否符合質量要求;

(四)基礎周圍回填土夯實情況,施工現場是否平整;

(五)機具、隱蔽工程(如地錨、桅杆地基等)吊裝保證措施的落實情況和自檢記錄;

(六)待安裝的設備或構件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七)人員分工與崗位責任制;

(八)施工用電必須保證整個吊裝過程正常供給;

(九)天氣預報情況;

(十)施工機具維修使用情況;

(十一)施工人員、指揮人員指揮的資質和熟練程度;

(十二)其他方面的準備工作。

5.11.3 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由項目或工程公司負責人組織落實、整改,直至合格為止。

5.11.4 安健環監察部對以上起重作業及相應級別的檢查進行監督確認。

5.12 在起重作業時必須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鮮明的標誌或特殊顏色的安全帽。

5.13 在採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施工前,應使所有參加施工人員清楚地瞭解吊裝方案;儘量選用相同機種、相同的起重能力的起重機械併合理佈置;明確吊裝總指揮和中間指揮,統一指揮信號。

5.14 起重作業中,起重指揮應嚴格執行吊裝方案,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方案編制人協商解決。起重指揮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5.14.1 必須按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5.14.2 及時糾正對吊索和吊具的錯誤選擇;

5.14.3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後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5.14.4 吊裝過程中,任何崗位出現故障,必須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5.14.5 指揮吊運、下放吊鈎或吊物時,應確保下部人員、設備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弔裝索具;

5.14.6 作業前需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預控措施。

5.15 起重作業中,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5.15.1 必須按指揮人員(中間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5.15.2 當起重臂、吊鈎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15.3 嚴禁使用起重機或其它起重機械起吊超載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體;

5.15.4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鈎螺母防鬆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禁止起重操作。

5.15.5 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吊物稜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15.6 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15.7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應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必須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必須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起重作業;

5.15.8 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吊在空中;

5.15.9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5.15.10 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5.15.11 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機械所承的載荷不能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5.15.12 遇6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露天起重作業。

5.16 起重作業中,司索人員(起重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5.16.1 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5.16.2 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鈎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

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5.16.3 吊物捆綁必須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捆綁餘下的繩頭,應緊繞在吊鈎或吊物之上;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5.16.4 禁止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鈎、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懸吊物下方時,必須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聯繫,並設置支撐裝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5.16.5 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稜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必須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5.16.6 不得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面和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5.16.7 人員與吊物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應用拉繩或撐竿、鈎子輔助就位。

5.17 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5.17.1 將吊鈎和起重臂放到規定的穩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必須將總電源開關切斷;

5.17.2 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錨定住;

5.17.3 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於規定的地方,並對其進行檢查、維護,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要及時更換;

5.17.4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設施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17.5 對起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時,切斷主電源並掛上標誌牌或加鎖。

5.18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 職責

6.1 制度負責人:由公司安健環監察部主任工程師擔任,負責本標準的制定和修改,並確保標準的有效性。

6.2 制度執行人:各生產部門安全專業經理擔任,負責本標準的執行及收集對本標準的反饋意見,並定期提出修改意見。

7 檢查與評價

7.1 公司各生產部門每年對本制度的管控情況進行評價。

7.2 公司安健環部每年對本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8 附則

8.1 本標準由公司安健環監察部負責解釋。

8.2 本實施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看了

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 篇12

一、校務委員會職責

1、定期召開會議,貫徹黨委精神,指導基層黨校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

2、根據黨委提出的辦學意見,審定基層黨校的教育規劃和實施計劃。

3、決定基層黨校人事安排,研究和解決基層黨校建設中的各項重大問題,

4、聽取基層黨校工作人員述職,搞好目標管理。

二、校長職責

1、向黨委提出黨員、幹部輪訓、培訓的規劃、計劃和建議。

2、組織、實施基層黨校的教育規劃和計劃。

3、對基層黨校各項工作實行科學、規範管理,

4、對基層黨校工作人員進行全面考核與獎懲。

5、提出基層黨校陣地建設的意見,並抓好組織落實。

6、調查、瞭解、總結基層黨校教育的成果,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等。

三、校務委員會例會制度

1、校務委員會成員要認真履行職責,按時參加例會,積極參與決策,努力完成分管的任務。

2、定期召開校務委員會例會,一般一個季度召開一次,每年不少於四次。

3、例會前,要充分作好準備工作,將例會的內容和議題通知各校務委員,各校務委員與會前應作好充分的準備。

4、基層黨校的年度教學計劃和班期教學計劃、基層投資、教育和管理工作的要求和措施、制訂有關規章制度、聘請教員、組織重大活動、實施獎懲等重大事項,均須經校務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5、例會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原側,充分發揚民主,議而又決,決而有行,並及時向黨委做出彙報。

6、例會要有記錄,並歸檔備查。

四、教員職責

1、認真研學政治理論和現代科學文化知識,自覺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不斷提高思想覺悟、理論水平和教學能力。

2、注重調查研究,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緊緊圍繞改革和發展之時代課題,認真備課授課,講求教學實效。

3、積極參加教研活動,虛心聽取學員意見,不斷改進教學方法,努力提高教學質量。

4、嚴於律已,帶頭端正黨風,言傳身教,為人師表。

5、自覺遵紀守法,嚴格遵守黨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五、學員守則

1、努力學習整治理論、專業理論和科學文化知識,加強黨性鍛鍊,全面提高自身素質。

2、端正學習態度,明確學習目的,正確處理工學矛盾,掌握自學方法,養成刻苦鑽研、獨立思考的學風。

3、自覺遵守校紀校規,不遲到早退、不無故曠課,專心聽講,勤于思考。

4、尊重教師,虛心求教,積極參加班組集體活動,關心幫助同學共同進步。

5、發揚優點,克服缺點,不斷總結、提高、完善自己,圓滿完成各項學習培訓任務。

六、教育計劃制度

1、基層黨校每年年初要根據同級黨委工作部署,制定年度教育計劃,並附課程內容安排表。

2、教育計劃要明確教學內容、參加對象、辦班時間、講課人、教育目的和要求。

3、基層黨校教育計劃由校委會制訂,報同級黨委討論通過,由黨委發文,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4、校委會根據年度教育計劃,結合新形勢、新任務的變化,突出教育重點,可以及時調整和充實。

5、基層黨校工作要做到年度有計劃、季度有安排、每月有活動,工作系統化、制度化、經常化。

七、總結評比制度

1、基層黨校每年要對年度工作實施情況進行認真回顧和總結,並以書面材料報同級和上級宣傳部門存檔。

2、每期培訓結束應有專題總結,並對改進教學和教育方法提出意見和建議。

3、中長班培訓結束時,每個學員都要寫出學習小結,並適時交流學習體會。

4、基層黨校年終(或階段)要開展優秀教務工作者和優秀學員評比工作,被推薦為優秀教務工作者和優秀學員的,其本人都要寫出年度(或階段)總結。有關總結評比材料要整理存檔。

八、考勤制度

1、為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全體工作人員必須無一例外地認真執行考勤制度。

2、教師員工的考勤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長負責,學員的考勤由各期培訓班班主任負責。

3、請假必須履行審批手續,學員請假一天以上須報黨校領導批准,工作人員請假二天以上,虛報黨校主管領導批准。

4、考勤項目包括所有的教學活動,各項考勤要具體、詳實,考勤結果定期公佈。

九、教學跟蹤制度

1、參加黨校學習培訓的各類人員必須建立教學檔案,並要求逐一填寫記載以便查驗。

2、學員回原工作單位後,黨校應隨時與之保持聯繫,落實專人定期向學員所在單位瞭解有關情況。

3、校委會成員及時參加課後黨小組或黨員活動室討論,指導性地組織討論,並掌握反饋情況。

4、黨校每年要召開2-3次學員座談會,聽取他們的思想工作等方面的彙報,幫助他們總結思想、工作、學習中的經驗體會。

5、定期向學員印發問卷調查表,徵求其對黨校教學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使黨校工作更貼近實際。

十、檔案管理制度

1、黨校檔案由校務委員會制定專人負責管理。

2.檔案管理人員要遵守文檔管理和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以嚴肅認真的態度,及時、準確地做好黨校文件、資料及材料的收集、整理、分類、編目、立卷、歸檔等工作。

3、檔案要求做到內同齊全、分類清楚、不漏、不重、裝訂規範、檢索方便、管理完善。

4、嚴格檔案借閲手續。校內人員借閲檔案要填寫借閲單;外單位借閲檔案須經校長批准。借閲的檔案應如期歸還。

5、存放檔案的設施要牢固、安全、可靠,應有必要的防潮、防蛀、防盜等措施。

6、檔案管理人員每半年自查一次檔案管理情況,校領導每年檢查一次。

十一、財務(產)管理制度

1、基層黨校堅持財務公開,專人管理的原則。

2、黨校的固定資產要及時登記造冊,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未經許可,不得改作他用。

3、財務收支要及時入賬,定期公佈經費使用情況。

4、自覺遵守財務紀律,嚴格執行財務管理規定。

5、經費的使用,堅持一支筆審批。

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 篇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為完善公司經營管理及內部管理,強化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執行力,保證公司各項業務工作的順利開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所有部門。

第三條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管控的組織管理

1、總經理是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最終批准人,主要工作職責:

(1)對公司各部門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制定、修訂、廢止的審批權;

(2)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中出現制度、流程爭議的最終裁定權。

2、行政人事部是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的日常歸口管理部門,主要工作職責:

(1)負責組織制訂、修訂各部門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相關實施細則;

(2)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執行過程進行監督與檢查,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執行過程中不規範行為進行糾正與處罰;

(3)根據反饋和要求,適時修訂、完善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

3、各部門是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執行者,主要工作職責:

(1)負責本部門或崗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組織及實施管理;

(2)負責建立健全與流程配套的表單、管理制度、規章等文件的擬訂、使用;

(3)負責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進行落實、推行、反饋,並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改進計劃,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實施情況進行彙報;

第二章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執行、檢查、反饋、修訂

第四條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

1、由相關部門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擬定規章制度、工作流程草本,對新擬定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進行文字描述,並向行政人事部申請進入審批流程;

2、行政人事部根據草本及文字描述召集涉及相關部門及人員開會討論,形成一致意見後,由本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制訂部門修正後報行政人事部審核;

3、行政人事部按照《遼瀋公司發文管理規定》上報總經理審核批准實施。

第五條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執行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一經頒佈,全體員工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不得違反,違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對已確定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在沒有正式修訂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搞“靈活變通”,不得藉故不執行。

第六條、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執行情況檢查

1、規章制度、工作流程頒佈執行一個月內,行政人事部進行全面檢查落實執行情況。

2、行政人事部不定期開展檢查工作,每季度抽查不少於一次,與相關部門負責人訪談了解,並做好檢查及訪談記錄。

3、行政人事部會同各相關部門於每年第二、第四季度下旬對各部門的執行情況進行集中檢查。

4、各部門定期或不定期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形成文字性材料彙報行政人事部。

第七條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反饋

各部門在月季彙報中反饋,行政人事部檢查反饋情況,並於10個工作日內擬定落實解決方案。

第八條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修訂

1、年度修訂:原則上每年修訂一次,由行政人事部根據全年運行情況,提出修訂計劃,遞交行政會議批准實施。

2、特殊修訂:根據公司需求緊急程度,適時修訂,由責任部門提出申請,行政人事部審議後遞交總經理批准實施。

第三章 規章制度的學習及工作流程的培訓

第九條 規章制度的學習

規章制度經批准頒佈後,各相關部門必須於1周內組織本部門人員學習,新員工入職時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對其進行規章制度學習,落實規章制度相關內容,並做好學習記錄備行政人事部檢查。

第十條 工作流程的培訓

1、流程培訓由各流程主題部門實施,要求每年年初集中培訓一次;新流程、修訂流程在實施前對相關部門和人員培訓一次;新員工入職時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培訓一次。

2、爭議的解決

(1)、當各方對同一流程,出現不同意見,沒有達成一致,可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公司行政會議仲裁。

(2)、當違反流程規定,對公司下達糾正措施通知單,存在異議,可在2個工作日內提交公司行政會議仲裁。

第四章 處罰

第十一條 未按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執行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口頭批評、公開批評、警告處分,在按該部門相關制度進行扣罰之後,再處以10——100元處罰;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承擔主要責任。被處罰記錄記入個人檔案,並與公司年終個人及部門評優掛鈎。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從頒佈之日生效,解釋權歸公司行政會議。

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 篇14

一、總則

為確保公司夜間生產經營秩序,經公司董事長會議研究決定;組織公司管理層進行夜間值班,對各生產車間的違規違紀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特制定如下規定:

二、值班人員名單

星期一:杜林松、範森禮 星期二:朱延家、範樹森 星期三:代紅雷、郭九磊 星期四:牛順江、周元臣 星期五:杜林超、邱銀良 星期六:李紅建、呂慶東 星期日:吳華中、高銀蘭

三、值班內容

1、檢查各生產車間的生產運行情況,勞動紀律、違規違紀、現場5S;

2、配件庫物資安全及夜間值班情況、車庫車輛等公司財產安全;

四、值班紀律

1、值班人員首先端正態度、正確認識、大膽負責,杜絕以前、不負責任、敷衍了事,甚至不到現場巡檢的現象。

2、值班時間晚8:00到早8:00.

3、值班期間不準請假,確有急事可以協調其他小組換班。

4、值班人員無故不參加值班的,經企管部核實後每次罰款50元

5、值班人員發現違規、違紀行為,必須立即制止,並填寫值班記錄表、次日轉企管部彙總後,嚴格按照行政管理細則通知各車間負責人落實處罰。

6、值班期間必須做到耳靈、眼亮、腳勤、注意方法、巧妙巡邏,不準醉酒上崗和聚眾賭博。

五、值班獎懲辦法

1、夜間罰款標準:睡崗100元/次、吸煙20/次、玩手機50/次、聚夥閒談罰款20,其它違反勞動紀律20元/項。並對車間當班班長連帶30%。

2、企管部統計好各值班小組的值班情況,所罰金額的40%做為值班小組的獎勵。超過目標後,超出考核金額的50%做獎勵。

3、公司對值班人員每月評比一次,第一名獎200元,倒數第一的罰款100元。

4、值班月考核目標每組1000元,每晚必須巡檢4次,並在軋鋼車間及鍍鋅車間考勤。 愛崗敬業 重在執行

5、公司值班人員夜間值班津貼:值班津貼100/月。企管部負責月彙總報董事長批准後轉交財務。

六、監督抽查

企管經理負責不定期抽查夜間值班情況,對發現公司夜間值班人員未來值班或者醉酒值班等嚴重違紀行為,值班費全部免除,並處罰50元/次。

七、本制度自下發之日執行,原制度作廢。

八、本制度由企管部負責監督執行。

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 篇15

工裝模具管理規範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裝模具的狀況,保證使用部門生產時所用工裝正確完好,並確保產品質量能滿足顧客的需要。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

2、工裝模具的製造

(1) 技術科向製造部提供工裝模具的設計圖樣及製造工藝和工時定額。

(2) 製造部負責工裝模具的生產安排,向工裝模具製造車間下達任務。

(3) 工裝模具製造車間根據製造部的安排執行製造任務,並保證品種和質量按期完成。

(4) 對於設計複雜,工藝要求嚴格的工裝模具的製作,技術科要在生產現場安排專人進行技術指導。

(5) 工裝模具在生產過程中,製造車間必須對所需材料進行識別和跟蹤管理。

(6) 工裝模具的生產必須按照技術要求,工藝規定進行實施。在工序加工中,嚴格貫徹“三檢制”執行工藝紀律。

(7) 製造部負責生產過程中的質量控制和工藝紀律的檢查。

(8) 工裝模具加工完畢後,由製造車間交質檢科,會同技術科、製造部和工裝模具使用單位進行共同驗證合格後,由質檢科開驗收入庫單,製造車間持入庫單辦理入庫手續。

3、倉庫管理

(1) 倉庫管理員應對接受的工裝模具分門類別建立台帳,並做好標識和編號。

(2)倉庫管理員對倉庫內的工裝模具實行定置管理,不能隨意存放。

(3)倉庫管理員在倉庫管理中對工裝模具實行動向管理,通過看板,以利於瞭解情況,看板標示採用顏色管理辦法。

黃——生產 藍——試模 紫——待試模

紅——維修 橘紅——不正常 綠——正常

3、工裝模具的使用

(1) 工裝模具的使用原則上由倉庫辦理相關手續,具體由使用單位保管並建立工

裝架存放。

(2) 工裝模具使用過程中,操作者嚴禁違章操作,不準敲打、銼修和隨意拆卸以

免影響加工質量。

(3) 工裝模具使用後,應擦拭乾淨,放到規定的工裝架上,嚴禁落地存放,避免

磕碰和鏽蝕。

4、工裝模具的維護

(1) 工裝模具的日常維修

a 為工裝模具不能保證正常的加工質量要求和生產安全時應及時進行修理。 b 工裝模具的日常維護由使用單位具體負責,如需製造車間承擔修理任務時,應由使用單位報請製造部核准後,進行統一安排。

c 未徵得技術科同意,只能對工裝模具進行修復,而不得改制。

d 工裝模具的修理,必須按工裝圖樣和有關拘束文件要求進行,修理完畢,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2)對大型、關鍵工裝,工序質量控制點的工裝應進行定期檢修,一般時間為半年。

(3)對不能修復或修復不經濟的工裝模具,使用單位應填寫工裝模具報廢單,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核准後,予以報廢。

(4)報廢后,需重新複製的工裝模具,應由使用單位重新申報,所需圖樣需經工裝設計人員複審,報製造部審批後方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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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 篇16

為了進一步強化生產處設備管理,及時發現並採取有效措施來解決生產運行中出現的設備故障和缺陷,努力促進向計劃性和預防性檢修轉變,儘量減少設備故障率和經濟損失,切實保障生產平穩、安全運行。現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

適用於生產處設備檢修管理。

二、管理職責

(一)生產處負責制定設備管理制度,並監控、指導和考核日常運行情況;

(二)運行班組負責所使用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及一般故障的排出,重大故障及時報修;

(三)維修班負責生產處設備管理,定期點檢和巡檢,及時修復故障。

三、管理內容與要求

(一)設備點檢目的:通過點檢準確掌握設備運行狀況,維持和改善設備性能,預防故障發生,減少設備故障率。

1、崗位點檢

(1)設備運行中的異響、振動、異味;

(2)設備潤滑系統工作情況(油温、油質、油壓、油位、冷卻等);

(3)目測設備零部件是否開裂、變形、開焊;

(4)檢查設備的地腳螺栓、緊固螺栓是否鬆動;

(5)設備零部件是否齊全、可靠;

(6)設備負荷大小;

(7)設備運轉過程中的温度、壓力、電流等;

(8)設備其它特殊要求的情況。

2、維修點檢

(1)監督、指導崗位的日常點檢,複核各崗位的日常巡迴點檢記錄;

(2)檢查生產處在線設備的運行技術狀態,及時發現異常和隱患。在做好記錄的同時,確定設備應修理的部位及更換零件情況,及時組織維修;

(3)檢查生產處設備衞生狀況。

3、生產處點檢

(1)監督、檢查生產處設備巡迴點檢制度的執行情況;

(2)監督、檢查各崗位日常點檢質量、巡迴點檢記錄;

(3)檢查主體設備的運行技術狀態,對有異常的設備進行精密點檢和診斷,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來解決問題。

(二)設備巡檢

主要包括定期、不定期、交接班、特殊情況檢查等內容。

(1)設備、系統的運行、備用是否正常;

(2)運行設備、系統的有關參數指標是否合格(如:聲音、振動、壓力、温度、液位等);

(3)設備系統有無跑、冒、滴、漏現象;

(4)設備、系統附件是否齊全完好;

(5)建築物和構築物及其他現場設施的完好情況;

(6)生產現場和設備、系統的衞生狀況;

(7)有關防暑度夏、防寒防凍設施的完好情況。

(8)常用工器具的數量和完好情況。

(9)有關記錄、指示的情況及變化趨勢。

(10)原則上重要運行設備和系統每1個小時檢查一次;輔助設備和系統每2個小時檢查一次;運行設備和系統有缺陷時在原規定檢查時間上可縮短一半時間。

(三)設備維護保養

1、操作人員對所使用的設備,要做到“四懂、三會”(懂原理、懂結構、懂性能、懂用途;全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

2、操作人員,必須做好下列各項主要工作:

(1)正確使用設備,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啟動前認真準備,啟動中反覆巡檢,停車後妥善處理,運行中搞好調整,認真執行操作指標,不準超温、超壓、超速、超負荷運行;

(2)精心維護,定時按巡迴檢查路線,對設備進行仔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排除隱患;搞好設備清潔、潤滑、緊固、調整和防腐,保持零件、附件及工具完整無缺;

(3)經常保持設備和環境清潔衞生,做到溝見底、軸見光、設備見本色、門窗玻璃淨;

(4)搞好設備潤滑,堅持“五定”和“三級過濾”(五定:定點、定時、定質、定量、定人;三級過濾:從領油大桶到崗位儲油桶過濾,崗位儲油桶到油壺過濾,油壺到加油點過濾)。同時對潤滑部位和油箱等定期進行清洗換油。

3、操作人員必須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

4、維修人員對所包修的設備,應按時進行巡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配合操作人員搞好安全生產;

5、生產處所有設備、管線等維護工作,必須有明確分工,並及時做好防凍、防凝、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

6、檢查中發現異常情況,檢查人員應根據有關規程規定和具體情況予以處理,並及時彙報;

7、檢查中對設備遇有疑問或不明白的問題,必須及時上報,不得隨意亂動設備或將其退出運行狀態(緊急特殊情況在保障安全的情況下及時停車後及時彙報);

8、巡檢中發現設備着火或危急人身安全時,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持滅火器實施搶救。對於現場無法停電的設備,應及時彙報,聯繫拉閘停電再行處置。

(四)設備維修

1、設備出現故障必須嚴格履行報修制度,應由崗位操作人員向當班維修人員申報故障,並填寫好《設備故障報修單》;

2、維修人員接到設備報修通知後,應第一時間趕到現場檢查,分析故障原因,提出切實的解決措施來修復設備;

3、設備修復完成,維修人員應監督不少於半小時,確定真正滿足設備正常運行要求後,方可在《設備故障報修單》上簽字認可;

4、設備維修時,應懸掛醒目狀態標識,以防止誤操作而發生安全事故;

5、嚴禁對設備故障隱瞞不報和無故推諉、拖延維修的行為,一經查實,將按生產處相關制度從嚴處置;

6、設備修復後,維修人員應及時填寫《設備故障檢修記錄》,詳細説明故障原因、處置結果,當班運行班應對維修質量進行確認,當班班長應在《設備故障檢修記錄》上簽字認可。

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 篇17

1. 目的

為使所有作業人員瞭解哪些類型的作業是相當危險或者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並對此類作業予以有效控制,制定本規定。

2. 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管理範圍內危險作業許可活動的安全管理。

3. 職責

3.1 安委會負責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

3.2 進行危險作業的部負責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組織實施。

3.3 承包商負責其所屬工作範圍內的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組織實施。

4. 工作程序

4.1 危險作業活動及安全管理要求

4.1.1危險作業活動包括:

高處作業;

動火作業;

限制空間作業;

電工作業(帶電作業、臨時接電);

4.1.2危險作業活動實行“作業許可審批單”制度。

4.1.3 基本要求:

任何危險作業活動,必須先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未辦理作業許可審批單和簽發批准前不得實施作業;

所有作業許可(包括承包商)都必須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和作業指導;

在向承包商委託施工任務時,必須明確交代需要辦理作業許可的所有危險作業活動;

作業許可審批有時效限制,超過時效必須重新辦理。

4.1.4作業許可審批有下列情況之一出現,則許可視為無效:

危險條件進一步惡化,許可證的措施無法有效控制時;

主要作業人員發生變化時;

發生險情需要撤離時。

4.2各類危險作業活動的適用範圍

4.2.1高處作業許可的適用範圍:

廠房結構安裝及拆除作業;

離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高度的其它作業。

4.2.2工業動火作業許可的適用範圍:

氣焊、割作業;

電焊作業;

在油罐(箱)等易燃易爆場所或附近進行產生火花的作業。

4.2.3限制空間作業許可的適用範圍:進入其他空間狹窄或活動受限的作業場所。

4.2.4 帶電作業許可的適用範圍:

在低壓配電盤、控制櫃、配電箱、電源幹線上進行的一般帶電維護作業;

在400V以上高壓用電設備、配電系統上進行帶電或不帶電的安裝或維護作業;

其他可能導致觸電傷害的帶電作業。

4.3 危險作業許可證的簽發:

4.3.1安委會負責危險作業活動的作業許可證簽發。危險作業活動包括:

級動火作業;

帶電作業;

級高處作業;

限制空間作業

其他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活動。

4.4 危險作業許可的相關職責

4.4.1本着“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理者管安全”的原則,確定許可證的審批簽發人及相關人員,並落實其職責。

4.4.2作業許可證簽發人職責:

負責管理範圍內作業許可證制度的落實;

指定一名安全監護人員,負責現場具體作業的安全檢查、監督;

負責對作業施工方案和安全環保措施進行審查;

負責對作業負責人和監護人員提出具體安全要求。

4.4.3 現場安全監督職責:

負責對作業設備、設施及作業人員進行檢查,落實許可證上的各項工作要求和安全措施;

指定作業監護人,並對其進行必要指導和培訓,確保監護人對設施的安全狀態和人員的安全作業實施全程監控;

每次作業前對作業現場的各項準備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需要檢測時,達到作業要求後,向作業申請人發出作業指令;

對作業現場進行巡迴檢查,對不符合健康安全環境要求的情況有權要求作業人員立即整改;當作業出現不安全隱患或情況時,有權終止或暫停作業,並收回作業許可審批單;

定期向簽發人報告作業的安全狀態,發現危急情況時,按規定的應急程序指揮應急處理。

作業完成後負責對作業區域進行全面檢查。

4.4.4 作業負責人(作業許可申請人)職責:

根據作業危險程度,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

對作業活動的安全負責,負責落實施工輔助機具、材料、設備、人員,按許可證的要求做好作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把所有的危險及安全預防措施告知所有與此項作業相關的員工,負責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督促、檢查、指導相關作業人員嚴格按照許可證要求進行作業;

4.4.5 作業監護人職責:

熟悉作業情況並懂得操作和使用滅火器材,熟悉報警和緊急關斷要求;

準備應急器材,對作業現場進行不間斷的守護和監視;

對作業現場周圍至少5m範圍內(包括任何隔牆或障礙物的另一邊)進行檢查;

及時糾正施工人員的違章和不規範行為;

發現異常情況時要求施工人員立即停止作業;

提醒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注意存在的風險或環境影響。

4.4.6 作業人員職責:

具有相關的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和技術素質;

懂得使用現場防護和必要的應急設備,掌握安全環保措施;

對作業場地進行檢查,確保安全良好的工作環境;

密切注意作業場地的周圍情況,做到“四不傷害”,如條件發生變化,隨時準備停止工作,並向現場負責人彙報;

每天工作完成後,及時清理好工作現場。

4.5 作業許可審批單申請、審查和簽發的辦理

4.5.1提出申請:

需要辦理作業許可證的危險作業,在進行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應查看現場和環境狀況,確認進行何種許可作業後,填寫《作業許可審批單》,提出作業許可申請;

根據作業許可的類型,填寫《作業許可審批單》內容;

作業許可證上應明確作業內容、作業起止時間、作業地點、直接作業人員、監護人、作業負責人、簽發人等內容。

申請者應在“作業起止時限”欄內註明作業的大致起止時間。根據作業許可審批單規定的時限要求(特殊情況具體確定),若超過時限,作業許可證自動作廢,應重新辦理。

4.5.2作業許可審批單的審查、簽發

作業許可審批單由安委會簽發,安全工程師負責對許可證進行審查;

審查者接到申請人的作業許可證申請後,應對所申請的作業許可內容和安安全措施進行審查和確認(包括到現場察看),有問題時,及時提出並整改;

審查者在確認符合要求後,交相應的領導簽發。

4.6.5 危險作業許可的具體實施,按照相應的“作業控制程序”執行。

4.相關文件

動火作業安全控制程序 高處作業安全控制程序 帶電作業安全控制程序限制空間作業安全控制程序

5.相關記錄

作業許可審批單

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 篇18

一、公章的制發

村民委員會公章一律由鄉人民政府負責制發。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要及時向制發機關報告並申請補發,由制發機關登記後辦理補發。使用已作廢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

二、公章的使用

(一)下列事項須由村委會主任簽署意見後印章保管人方可加蓋公章:

1、各種責任狀、年、季、月(臨時)報表;

2、各類請示、申請、報告、合同(協議)文書;

3、村民建房申請、民政救助要求;

4、上級政府部門、機關單位、村外單位及企業和個人須使用村民委員會印章的各種文書、報表、證明材料等。

(二)下列事項印章保管人可直接加蓋公章:

1、證明村民年齡、文化、民族、職業、婚姻狀況等基本情況的;

2、村民要求參加各類專業技能培訓的申請;

3、村民户籍遷移、出具死亡證明書等,保管公章人員應本着高度負責、實事求是的態度給予辦理。

(三)凡涉及貸款、重大工程項目發包、擔保等重大問題使用村委會公章時,應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參加的會議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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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 篇19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税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工作,現作如下規定。

一、黨費收繳

第一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税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作、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二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税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四條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五條 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六條 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1元。學生黨員、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卹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七條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八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九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各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十條 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十一條 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二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脱黨處理。

第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每年按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5%上繳中央。上繳中央的黨費應當於次年4月底前匯入中央組織部黨費賬户,不得少繳或拖延。

第十六條 鐵路、民航系統黨的關係在地方的黨委,每年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10%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中國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統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的5%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其他派出機構和下發單位黨委不再向地方黨委上繳黨費。

二、黨費使用

第十七條 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

第十八條 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九條 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範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閲和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二十條 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説了算。

第二十一條 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黨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

第二十三條 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設的財務機構或者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度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 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户,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户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 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佈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第二十七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可以留存黨費。具體留存單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留存比例應當向基層傾斜。

第二十八條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向中央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是: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要檢查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條 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黨組織收繳、使用和管理黨費的辦法,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規定製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 篇20

為了規範教師外出學習培訓管理,完善教師培訓學習管理制度,現對本校教師外出學習培訓作如下規定:

一、教師外出學習培訓的原則

1.由政府部門或教育主管部門下發通知或指令參加學習培訓的教師,經學校同意後方可參加,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計劃派出。

2.因教育教學工作需要,各處室或教研組須派教師外出學習的,由學校依據文件規定或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參加外出。

3.對一些民間性質的學術團體組織的會議或活動,未經批准,不得派教師參加;非學術性團體組織的活動,教師一律不得參加。

4.學校根據經費預算,原則上只同意一名教師每學期參加一次市外的培訓、學習或考察。

二、外出學習培訓的有關程序

1.通知。由教育局負責培訓學習的部門將有關文件下發學校,學校教科室按照文件要求通知推薦參加培訓人選。

2.審批。外出學習的老師憑上級文件通知先到教務處,由主任登記簽字,然後報校長審核。教科室對於外出培訓學習的教師進行登記備案,做到有據可查。

3.請假。外出學習的教師在校長審核同意後,自行安排好功課並妥善做好交接工作。

三、外出學習培訓返校後的有關工作

1.銷假。外出培訓、學習、考察歸來的教師要及時到學校辦公室銷假。

2.學習反饋。凡外出學習(學歷培訓除外)歸來的教師,回校後必須將不少於500字的學習心得體會(電子稿)上傳學校網站,必要時向教研組或學校進行講座,幾人同時參加活動,可推薦一人主講。

3.經費報銷。外出學習培訓費用在完成學習報告或講座後,校長簽字後,再按照財務規定予以報銷。

四、外出人員注意事項

1.外出學習人員代表學校,要注意個人形象,不能做有損於學校名譽的事。

2.外出學習人員應認真做好學習筆記,嚴格遵守學習紀律和要求,不得中途或提前離開。

3.學習活動結束後要立即返校,不得延長時間。凡不按時返回,經核查,如無特殊情況,將按曠工處理。

4.外出學習人員要重視人身安全和財物安全,確保旅途平安。

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 篇2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規範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本市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廈門市常住户口登記、遷移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 暫住人口登記管理按照《廈門市暫住人口登記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建立城鄉統一的户口登記管理制度,實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職業、經濟來源等主要生活基礎為户口遷移落户依據,逐步消除本市跨區户口遷移的政策差別。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公安派出所為户口登記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户口登記管理工作。

組織、人事、勞動保障、教育、民政和僑務等部門在職責範圍內,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户口遷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條件

第五條 本市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省部屬單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駐廈機構,從外地調動、錄用、招收、聘用的人員,符合本市調入或人才引進條件的,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遷入本市。

第六條 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畢業生,符合本市接收條件的,其户口可遷入本市。

第七條 來本市創業、工作或願來本市工作但單位未落實的留學人員和海外引進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遷入本市。

第八條 就讀於本市普通大、中專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學生,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户口遷移手續。

第九條 獲得“市十佳(優秀)來廈務工青年”、“市十佳(優秀)外來女員工”或在本市獲得市級以上“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範”、“科技重大貢獻獎”、“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見義勇為英雄”等榮譽稱號以及獲得其他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外來人員,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遷入本市。

第十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外來人員,可將户口遷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暫住證》或《居住證》滿規定年限;

(二)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滿規定年限;

(三)有固定職業並簽訂勞動合同;

(四)擁有符合規定的住所;

(五)無違法犯罪記錄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經批准成建制遷入本市的單位,其幹部和工人分別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和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可將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二條 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來本市

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國內親屬或本企業骨幹員工的户口遷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業和個人來本市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投資者本人、直系親屬或本企業骨幹員工的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三條 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住房建築面積達市政府規定標準的,房屋所有權人及其符合條件的一定數量的直系親屬可將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四條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本市親屬投靠規定的投靠人,可將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五條 新生嬰兒申報落户按隨父或隨母的原則辦理。現役軍人所生子女按規定申報出生户口。

第十六條 退休、退職、辭職、下崗或無業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可以將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遷回本市。

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在本市無子女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申請回本市時可以同時申請一個已成年子女及該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隨遷。現留在廈門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選擇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鄉知青的近親屬,將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七條 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連續居住滿20xx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區離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將户口遷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為本市或由本市遷出的歸僑,離退休後要求將户口遷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條件

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實僑房政策退還產權的僑房業主或繼承人要求來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將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八條 本市居民收養的子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條 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駐廈部隊隨軍家屬以及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離退休無軍籍職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國務院、及省、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申請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條 因留學、探親、勞務等事由被註銷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國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永久居留權的,申請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條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員,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恢復户口。

第三章 户口遷移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 符合户口遷入條件的人員,按下列規定辦理户口:

(一)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遷入落户,由相關行政部門核准調入、遷入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分別持有關審核部門簽發的手續到公安機關

辦理落户手續。

(二)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户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公民應當在實際居住地申報登記常住户口,一個公民只能登記一個常住户口。公民有兩處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應當在一處實際居住地登記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條 未成年人不得單獨立户。但國家和福建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在思明區、湖裏區之間遷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之間遷移常住户口的,應當在遷入地擁有合法固定住所。

從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將常住户口遷入思明區、湖裏區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本市幹部在本市跨區調動,經組織、人事、教育部門審核,可辦理本人及其符合隨遷條件人員的户口跨區遷移手續。

第二十八條 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單位接收的符合條件的人才和畢業生,在思明區、湖裏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區、湖裏區落户。其中,海外引進人才在思明區、湖裏區落户的,不需要具備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條件。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關行政部門在户籍管理工作中,應文明執法、熱情服務,向社會公佈審核條件、程序和辦事時限,嚴格按規定辦事,

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在申請户口遷移中弄虛作假的,有關行政部門不予辦理户籍關係遷入,已經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將户口遷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20xx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頒佈的《廈門市户籍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 篇22

為明確值班工作職責,嚴肅值班紀律,實現規範化管理,特制定值班管理制度。

一、值班安排

機關所有工作人員都應履行值班職責,按照要求做好機關值班。具體值班安排由綜合辦公室牽頭負責,每月1號前公佈機關值班具體安排情況。並將每月《株洲公司領導幹部24小時值班表》提前抄送至各辦公室。

二、值班要求

1、值班人員應當在值班室值班,堅守崗位,提高警惕,對單位辦公區域進行巡視,保證值班電話24小時暢通,不得擅離職守。

2、值班人員應及時處理值班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並做好值班記錄,對發生的突發事件應及時按照有關預案要求向上級報告,及時妥善處理。

3、值班人員要提高警惕,做好安全保衞、防火和保密工作。

4、值班人員在交接班前要搞好值班室衞生,關好門窗。

5、交接班時,接班人員要提前15分鐘到崗接班;交、接班雙方人員要當面交接值班鑰匙和值班記錄,並在值班記錄上履行簽字手續,做好工作交接。

6、值班人員有事(包括公事、私事)或因病不能值班時,報經總經理批准後,由本人自行調換班次,並在辦公室登記,嚴禁擅自不值班或值班脱崗,擅自不值班或值班脱崗的按曠工處理。

三、值班人員職責

1、負責值班期間接聽電話,處理有關事務,做到上傳下達。

2、負責機關安全保衞工作,同時監督檢查保安、保潔到崗工作情況。

3、負責機房的設備安全及有關工作業務。

4、值班人員按要求做好值班記錄和交接班工作。

5、值班安排實行每月一公佈,值班情況納入平時考核,因脱崗,缺崗,工作失職,瀆職等原因造成責任事故的,視情節給予值班人員通報批評,並追究相應責任。

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 篇23

1、 目的

為規範公司出差管理程序,提高出差人員在外的工作效率,合理控制出差成本,特制定本規定。

2、範圍

公司出差人員

3、定義

出差:出差是指公司員工因工作需要到公司所在地以外地區辦理業務的行為。原則上當天能夠返回工作所在地的,不按照出差對待。

4、出差審批程序

4.1出差前必須填寫《出差申請單》,經總經理批准後,一式兩份,一份交公司人事部門作為考勤依據,一份交財務部門作為差旅費借支和報銷依據;若出差前需要借款的,應做出差期間的費用預算。

出差審批流程:

4.2公司管理人員出差,必須註明出差期間的崗位代理人。

4.3外出辦公當天能夠返回工作所在地者,經部門主管批准後,可到公司人事部門登記,按正常上班處理。

4.4出差期限應根據工作需要予以核定,原則上需按《出差申請單》批准時間返回公司,若因工作需要續期的,出差人員應電話請示部門主管同意,返回公司後補辦相關手續。

5出差管理

5.1出差人員必須事先填寫《出差申請單》,若有特殊情況來不及填寫時,應在出差返回後兩日內補辦相關手續,交公司人事部門,逾期未辦理者,人事部門有權按照事假處理。

5.2 出差人員不得私下宴請招待客户,贈送禮品等,如確有業務需求,必須徵得總經理同意確定禮品價值方可。返回後應做出書面説明,否則期間產生的費用不予報銷。

5.3員工不得因私事或無故延長出差時間,否則出差期間差旅費不予報銷,未經許可因私事延長時間的按曠工處理。

5.4員工不得虛報報銷金額,一經查處,將以虛報金額的兩倍罰款,並作通報處理。

5.5員工出差期間除公司規定假日外,不計算出差人員加班時間的加班費。

6出差費用管理

6.1出差期間按正常上班計算出差人員工資; 6.2差旅費報銷審批流程

6.3職級報銷分類

A類:公司總經理及以上人員;總經理特批人員(外聘專家等); B類:二級部門正、副經理;其他由公司總經理特批的人員; C類:正、副部長/主任人員; D類:除上述人員之外的其他人員

6.4報銷範圍

出差人員報銷範圍限定為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補助費、業務費; ■交通費包含出差路途費、市內交通車費;

■住宿費是員工在外地出差需要住宿的,按照一定標準報銷住宿費; ■生活補助費主要是指出差人員在外地的用餐費用; ■高層管理人員出差可申報業務費。 6.5報銷標準

6.5.1乘坐交通工具標準

6.5.2員工在出差地原則上應儘可能乘坐市內公交車,確因地域偏僻生疏時,可報銷住宿地到目的地來回的出租車各一次。

6.5.3一般情況下,員工出差不能超標乘坐交通工具。特殊情況需要超標乘坐的,應提前報總經理同意,報銷時先由當事人在每一超標票據背面註明原因,並經當時同意的領導逐張簽字後,按正常費用報銷程序報銷。除此之外的超標乘坐費用一律由當事人自己負擔。

6.5.4由公司派車直接到異地的,出差人員不得再報銷交通費,報銷其他費用時,司機作為同行人員填列;由公司派車到機場、車站、碼頭接送的,出差人員不得報銷該區間的交通費。

6.5.5出差住宿費及生活補助標準

6.5.6員工出差應按規定標準住宿,超過標準的住宿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少於標準的節約部分,按20%的比例作為節約提成發給出差員工本人。住宿費標準限額和節約提成均可在當次出差時間累加計算。

6.5.7數人同行出差時,可按職級較高的人員標準執行;同性別人員出差時,每兩人按一人標準計算住宿費,依此類推。

6.5.8出差員工在出差地投靠親友或以其他方式自尋住處而不報銷住宿費用的,按實際應住宿天數每天發放30元的住宿補助,實際應住宿天數由財務部門按實際情況計算。對於由客户或供應商提供住宿的,出差員工應主動放棄住宿補助;隱瞞事實繼續填報的,一經發現,立即收回已發放的住宿補助,並處以虛報金額兩倍的罰款。

6.5.9公司外地員工到其家庭所在地城市(或縣)出差時,不得報銷住宿費,也不計發生活補助及住宿補助。

6.5.10上表所列標準均指城市市區,如出差地為城市的郊區、郊縣的,住宿費和生活補助均按降低一級標準執行。

6.5.11由客户或供應商提供用餐的,出差員工應主動説明情況,放棄與此相關的生活補助,否則按6.5.8條規定處罰。

6.6生活補助發放的規定:

6.6.1出差生活補助的發放按上表所列標準與實際應發放天數綜合計算,實際應發放生活補助的天數由財務部根據具體情況計算。

6.6.2公司嚴格控制出差員工計劃外宴請招待客户,確因工作業務需要宴請的,應提前電話申請,經公司領導同意後方可。返回後應立即寫出書面報告,報原同意申請的領導批准後,方可按正常費用報銷程序單獨填單報銷,但應同時取消宴請當日的生活補助,出差員工每報銷一餐招待費用即取消一天生活補助,依次類推,如先報差旅費用再報招待費的,已發放的生活補助從應報銷的招待費中直接扣回。

6.7其它報銷規定

6.7.1出差期間發生的正常費用必須在返回工作單位後一週內報銷,不能按時報銷者應到財務部門説明情況,否則將按照10元/天予以扣款。

6.7.2出差人員報銷費用必須經部門經理核實。

6.7.3報銷時應填制《差旅費報銷單》,報銷單的填制應字跡清楚、項目完整、

金額準確無誤,所附票據必須真實、合法,票據粘貼應整齊、美觀、方便查詢。

6.7.4票據與報銷單的正面應保持同一方向並在左上角對角對齊粘貼,較小的票據應分開粘貼在專門的票據粘貼單上,再將票據粘貼單貼有票據的一面與報銷單的背面在左上角進行粘貼,其四邊均不得超過報銷單的範圍。

6.7.5所有費用報銷均需取得合法票據,公司財務部門有權對不符合要求的單據責成當事人重新整理,直至符合要求;對不合乎規定或其他認為不合理的報銷行為拒絕報銷。

6.7.6公司外派培訓、學習及參加會議人員的差旅費用報銷標準由派出部門領導和財務部門主管領導共同商定後報總經理批准。

6.6.7出差期間非因公繞道回家或辦理其他私人事務的,不得報銷繞道的所有費用,當程差旅費參照直行時的有關標準執行。

6.6.8在接受對方單位或個人提供勞務時,除合同已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承諾為對方報銷差旅費用。

7 本規定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修訂,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8 附件:《出差申請單》

瀾桂坊酒店財務部

二Oxx年五月二十三日

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 篇24

第一條 總則

為加強能源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電、煤、油品等各種資源,減少資源浪費;降低成本,提高項目部整體經濟效益,使項目成本每年降低1%,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成渝項目四分部所屬的所有部室及各架子隊用水、用電、用煤、用油等資源能源消耗的管理。

第三條 職責

1.機電部負責根據電器、機械功率等相關參數指定相關能耗定額,建立節能降耗台帳,組織內部檢查與考核工作。

2.各部門、各架子隊負責落實節水、節電、節煤、節油整改措施和節能降耗指標,向機電部上報節能降耗相關數據。

第四條 各項節能管理措施

1.節水管理措施

(1)生活區生活用水管道需經常進行管道維護管理,嚴禁跑冒滴漏,杜絕長流水,做到隨手關閉水龍頭。

(2)少用瓶裝礦泉水。

(3)施工現場用水,由兼職人員負責檢查與維修管線,減少跑、冒、滴、漏的浪費現象。

(4)嚴禁用桶裝礦泉水清洗茶具、洗手;嚴禁用桶裝礦泉水澆灌花木。

2.節電管理措施

(1)各施工現場用電由專人負責抄表計量。做好每月生產用電統計,做到心中有數

(2)各用電場所的配電室,都必須有專業人員負責,健全崗位責任制,認真填寫運行記錄,並對供電質量、安全用電負有責任。

(3)辦公樓、會議室等動力負荷應使用單獨開關控制。上述場所用電負責人應隨時檢查人離機停、人走燈滅的節電情況。

(4)提倡每天少開1小時空調,並嚴格控制空調運行温度,夏季環境温度低於28℃,冬季環境温度高於16℃時禁止開空調,且夏季不低於26℃,冬季不高於20攝氏度,無人不開空調,開空調時關閉門窗。

(5)各部門在設備更新時,要考慮淘汰耗能高的機電設備,努力更換使用節能科技新產品。

(6)公共場所自然光線足夠的情況下不開燈,公共場所照明設備選用瓦數較低的節能設備,同時杜絕長明燈、白晝燈現象。

(7)嚴禁私拉亂接電線,違規用電。

3.節煤管理措施

(1)完善鍋爐房制度,鼓勵節煤。

(2)經常檢修鍋爐、保持良好運行。

(3)改進司爐工操作技術,提高燃燒效率,在保證供給基礎上,節約用煤量。

4.節油管理措施

(1)對車輛的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杜絕跑私車現象。

(2)對使用車輛經常檢查,以防零部件出現鬆動,導致漏油發生。

(3)做好車輛保管司機安全交底工作,遵守交通安全避免交通,保證車輛的良好工作狀態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

(4)車輛實行定點維修、定點保險、定點加油和定期保養,科學核定單車油耗定額,努力降低油耗,減少車輛維修費用的支出。

5.辦公用品管理措施

(1)加強辦公經費和辦公用品使用管理。根據需要配備辦公用品,儘量選擇能耗小、環保且物美價廉的辦公用品,儘量不購買高檔辦公用品。做好低值易耗品的台賬登記,保管人要做好保管工作,定期進行維護管理,減少修理次數。

(2)文件等材料的起草,儘量使用電子媒介(或打印產生的廢舊紙張),減少新打印紙的使用數量,推進無紙化辦公;成文的文件材料等嚴格印發數量,儘量避免多印,提倡雙面打印(有特殊要求除外)。

(3)儘量少使用一次性簽字筆,儘量做到換芯不換殼。

(4)筆記本要雙面記錄,禁止單面記錄,用完一本才能領取第二本。

(5)儘量減少通話時間,長話短説,禁止公家電話聊天,節約電話費。

6.計劃預統計

(1)年度節水、節電、節煤、節油指標計劃由各部門、各架子隊提出,報機電部彙總。

(2)各部門以自己指定的計劃為目標指導日常工作,將節能減排工作融入到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去。

(3)機電部可定期牽頭組織各部門對本項目部所屬部室、各架子隊進行一次工作檢查,努力促使節能降耗成為全員的自覺行動。

第五條 區域劃分及檢查機制

1. 生產區由機電部派員或委託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辦公生活區由綜合部牽頭進行檢查監督。

3.檢查採用定期檢查、不定期巡查、專項檢查及集中檢查等四種方式

第六條 獎懲措施

1.辦公室發現無人但電燈長明,發現一次對該部門罰款50元;

2.發現不關水龍頭現象則對在該幢辦公、生活人員人均罰款10元;

3.對損壞管道不及時維修,對維修主管部門罰款100元/次;

4.辦公室、宿舍無人時空調長開,通報批評並對該辦公室(宿舍)罰款50元/次;

5.公共場所出現白晝燈,對負責開關人員進行罰款20元/次;

6.私拉亂接電線,罰款100元/次;

7.公車私用,罰款50元/次;

8.辦公電話私用,罰款20元/次,並由個人承擔電話定額外產生的費用;

9.不雙面打印者,罰款1元/張;

10.對在日常辦公生活中積極開展節能減排活動,且在工作中嚴格遵守本辦法。月底進行能耗統計時各種能耗在定額範圍內的對該部門(宿舍)進行通報表揚,季度參評優秀宿舍時加分1-5分;

11.對積極研究節能減排新措施,取得節能減排新成果並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的部門(個人)由項目領導班子研究決定獎勵事項;

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 篇25

一.場地管理及使用條例

1. Dance room是供應於導師為學員進行授課培訓專用,由授課導師安排上課秩序,管理人員、負責其他管理;

2.凡玩咖隊員、學員有需使用Dance room的,除課程表安排授課時間和學員、隊員、老師交流時間,須提前一天與管理人員彙報取得批准,准予使用;

3.有寄放衣物者,請自身保管好鑰匙,課程結束後退還與管理處;

4.室內設備人人愛護,不得擅自玩弄,如有損壞室內設備者應承擔賠償損失;

5.為保持室內整潔,該舞蹈室嚴禁吸煙,請勿隨地吐痰,喝完後的飲料瓶等雜物請自覺扔進垃圾桶中;

6、

二.人員管理與處罰條例

1. 該舞團自成立以來一直保持團結友好共同進取的精神,每一位成員應以此為基本原則,完善各個層次上對內、對外的人際關係;

2. 玩咖是一個力求自我突破激發夢想的健康集體,凡隊內人員不得有辱罵、猥瑣、貪賄等不良行為;

3. 做為團隊的一份子,應做到嚴格要求自己,利用其他時間努力練習,心思不可鬆散,更不可好高騖遠;

4. 嚴禁隊友之間或與團隊以外的人發生口角、鬥毆事件,嚴重者給予強制性卒隊處理;

5. 隊員之間應該相互交流,不該有舞種類別輕視,積極交流與配合,共同學習促進,提高自己的舞品、舞德、以舞會友,舞出自己;

6. 每一位成員,都嚴禁以玩咖為名義或穿着專屬服裝在外肇事招搖,或做以不良炫耀,被發現者給予降級或卒隊處理;

三.授課導師

1. 每位授課導師都為該專業資深教師,也代表着玩咖的職業形象,言行舉止不應過於狂躁魯莽;

2. 導師在每一期的課程結束時都應自行做以調整更新,以備即下一期課程需要;

3. 每位授課導師可自帶一至兩名專屬助教,給予提供課程中的幫助;

4. 導師在授課過程中不可以接聽電話及回覆手機短信,或是與學員進行閒聊浪費課程時間(中途休息時間可以給予回覆來電);

5. 每個課程的導師應定期給學生進行考核,例外的學生因做好輔導工作;

6. 授課時間上,導師應提前十分鐘到達現場並簽到,特殊情況須在提前彙報説明,如不能趕來授課,應找代課老師,違例者以扣除20%做為公費處罰,遲到早退授課導師,扣除10%作為公費處罰;

四.工作室的使用

1.工作室作為主導部門,非舞社人員嚴禁進入,工作室內嚴禁喧譁玩鬧;

2.工作室除辦公會議以外,其對外招呼客户使用,非舞社人員勿進;

3.管理員應做好管理工作,積極配合工作室環境衞生工作,以提供給大家一個更舒適的上課環境;

五.演藝管理

1. 私人接手的Case應及時與管理人員報備,確保耽誤隊內其他重要事宜,不得私自接手及其分配;

2. 每一位成員都能遵守自身角色,用心對待認真配合,不得有不厭其煩的輕藐態度;

3. 由於部分成員舞種類別不同,編排上會出現偏差,此時應尋求指導配合練習時間,以達到跟進集體腳步,提高演出質量;

4. 演出時部分成員出現意外狀況,其他人員不得譏笑和嘲諷,應友善給予批評要求其成員多加練習;

5. 所有演藝及工資費用由主要管理人員發出,即以公司制形式發放工資費用(即每月月底);

6. 參加演出活動的人員,應做好演出準備工作,帶齊服裝與演出道具,上台演藝者必須自帶舞台粧容及首飾搭配,以完善專業舞台形象;

7.演出現場嚴禁出現嬉笑玩鬧等不雅行為,破壞團隊形象等;

8. 參加演出的人員應提前半個小時到達現場。

六.管理層人員守則

1. 管理者應具備和藹親切,沉穩大方,談吐文雅有禮的交際形象 ;

2. 管理者要有以事實為依據,客觀判斷和實事求是的思想,不尚空談,敢於承擔責任,以身作則,要以個人的職業品德贏得部屬的信賴;

3. 管理者要有創新精神和應變能力,對工作勇於探索,改變觀點,破除陳規陋習,不斷戰勝自我,勇於突破;

4. 管理者應不斷增進知識,提高個人及性格修養,做到莊重、熱忱、堅定、沉着、大方、自然;

5. 管理者應善於審時度勢,具備敢於拍板決斷的大將風格,決不能畏首畏尾,急躁冒進,處理事情冷靜沉穩,懂得宛轉、圓滑理事;

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 篇2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實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記、户口遷移手續的辦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遷移證》、《户籍證明》等户口證件的申請、簽發。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辦理户口登記,户口遷移,以及申請、簽發《居民户口簿》、《户口遷移證》、《户籍證明》等户口證件,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

《居民身份證》的申請、簽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各公安分、縣局人口管理辦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權限具體負責轄區內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居民應當依法在經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記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記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户口登記

第七條 本市居民應當如實申報《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所列的户口登記項目。

第八條 嬰兒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並統一登記為非農業户口。

超過一年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嬰兒,經區、縣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審核批准後,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集體户口和學生集體户口人員,其所生嬰兒出生登記按照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現役軍人所生嬰兒在本市申報出生登記,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母親為駐滬部隊現役軍人,其所生嬰兒可以在女軍人部隊集體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員應徵入伍,其所生嬰兒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第十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原本市居民,現旅居國、境外,其在國內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嬰兒,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市居民,其在國、境外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嬰兒,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本市居民應徵入伍的,應當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註銷户口。

軍人復員、轉業或者退伍的,應當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户口;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應當向原户口註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户口。 第十二條 出國、出境的本市居民不註銷户口。已在國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關規定申報註銷户口。

未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定居許可,要求回滬恢復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經公安分、縣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户口登記手續。

已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定居許可,因投親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滬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經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户口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被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本市居民不註銷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已被註銷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或者被監外執行後,應當申報恢復户口。

第十四條 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應當註銷户口。

經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應當申報恢復户口。 第十五條 本市居民因應徵入伍、出國、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註銷户口,要求恢復户口的,應當在原户口註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户口。原户口註銷地住址發生變動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户口。

第三章 户口遷移

第十六條 户口遷移應當由遷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人因故無法辦理遷移手續的,可書面委託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辦理。

涉及全户遷移的,遷移人應當書面委託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户內成員辦理。

涉及集體户口人員户口遷移的,已隨遷移人在集體户內辦理户口登記的居民應當隨遷移人一起辦理户口遷移手續。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户口遷移由其監護人辦理。 第十七條 涉及60歲以上老年人的户口遷移,如遷(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應當當面徵得老年人同意,並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遷(移)出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遷(移)入地住房系60歲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遷(移)入,應當當面徵得老年人同意,並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第十八條 本市非農業户口居民(本市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户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户口人員除外)以購買、交換、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後公房等住房所有權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户口遷移。

本市農業户口居民以購買、繼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後公房等住房所有權的,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户口遷移,並登記為非農業户口。

第十九條 本市居民系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或農業户户主的,經其同意,其本市非農業户口的直系親屬(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户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户口人員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户口遷移。本市直系親屬之間的遷移包括:

(一)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遷移;

(二)夫妻之間的遷移;

(三)(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遷移;

(四)公婆與兒媳之間或者岳父母與女婿之間的遷移。

第二十條 本市農業户口居民,經遷(移)入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可以遷(移)入本市非農業户口配偶、父母、子女處,並登記為非農業户口。

本市農業户口居民,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或者集體土地承包人及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農業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户口遷入手續,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第二十一條 本市非農業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嶺、軍天湖、上海、川東4個農場户口,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户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户口人員除外)因離婚、原居住地房屋動遷、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經房屋產權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農業户口的非直系親

屬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户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入户手續。

第二十二條 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無法變更房屋權證或者因正當理由無房屋權證,經户內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户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遷(移)入户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户口一律不遷(移)入學校;本市集體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户口可以遷(移)入學校;被錄取的新生原為本市農業户口的,可憑相關證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農轉非”手續。

第四章 項目變更

第二十四條 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記項目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以及農業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遷(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體户申請變更“户主”的,應當由單位主管部門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姓名”:

(一)父母離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養或者收養關係變更的;

(三)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諧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人員,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條 本市居民因醫學變性的,可以變更“性別”。

第二十八條 本市居民已隨父或隨母登記“民族”,現要隨另一方登記的,

經區、縣民族工作部門批准,可以變更“民族”。

第二十九條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公安派出所登記的出生日期確實不一致的,可以變更“出生日期”。國家幹部變更“出生日期”,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辦理。

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人員,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條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出生地”:

(一)實際出生地與登記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區劃調整的。

第三十一條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籍貫”:

(一)實際籍貫與登記籍貫不一致的;

(二)籍貫地行政區劃調整的;

(三)本人被收養隨養父籍貫的。

第三十二條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公民身份號碼”:

(一)經公安部門核准予以糾正錯號、重號的;

(二)經公安部門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經公安部門批准予以更改性別的。

第三十三條 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情況、身高、服務處所和職業等户口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變更。

第三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户口登記項目變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審核後予以直接辦理。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户口登記項目變更,應當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審核後,報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予以辦理。 第三十五條 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記差錯導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記項目與實際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居民本人發現登記差錯,應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經公安派出所調查屬實後,辦理更正手續。

第五章 立户、分户、並户

第三十六條 家庭成員同住一處、共同生活的可立為一户;一人獨居的可單立為一户。

公安派出所憑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或《租

用居住公房憑證》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房屋憑證辦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續。

第三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設立職工集體户:

(一)單位設集體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產權為本單位所有;

(二)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户口。

在本市他處無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經其單位同意,户口可以遷(移)入本單位的職工集體户內。

第三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大中專院校,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設立學生集體户:

(一)經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及列入國家招生計劃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資格的;

(三)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户口。

第三十九條 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實際需要擇址設立“公共户”。 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員)因房屋出售、房屋拆遷、婚姻關係變化、租賃房退租等原因確無他處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體户所在單位不同意遷入等原因造成不能辦理正常落户手續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在“公共户”辦理户口登記,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入户手續。

第四十條 本市居民因婚姻關係變化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同號分户,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分户手續。

獨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條 本市居民在户內所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並户,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並户手續。

第六章 證件簽發

第四十二條 本市居民因購買、交換、分配或繼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發給《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遷(移)出户或户口註銷的,公安派出所應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簽發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條 本市居民遺失《居民户口簿》,應當及時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失。自報失之日起三十日內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補發。期間,

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户籍證明》。

《居民户口簿》補發後,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廢;對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條 本市居民在本市範圍內辦理户口“網上遷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户口遷移證》。遷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範圍內遷移不適用“網上遷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遷移證》。

第四十五條 持證人遺失《户口遷移證》的,應當及時到發證地公安派出所報失並提出補發申請,原發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予以補發。

第四十六條 《户口遷移證》超過有效期而未報入户口的,持證人應到原發證公安派出所申請換髮,原發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重新開具。

第四十七條 凡《居民户口簿》沒有記載的户口登記內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户籍證明》。對《居民户口簿》已記載的內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户籍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據居民的申請出具《户籍證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補辦期間;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無法獲得《居民户口簿》,經民警調查確需出具《户籍證明》;

(三)本市集體户口人員無法提供《集體户口簿》。

《户籍證明》只限國內使用(港、澳、台地區除外)。《户籍證明》自簽發之日起三十日內有效,過期作廢。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本市居民進行户口登記、户口遷移、户口登記項目的更改以及申請各類户口證件,應當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務告知單》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四十九條 本市居民違反本規定,在户口登記、項目變更等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在辦理本市常住户口遷移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註銷其弄虛作假取得的户口,並退回原户口遷出地;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户口管理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條 本市白茅嶺、軍天湖、上海、川東4個農場人員的户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户口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一:《市內户口遷移委託書》

附件二:《房屋產權人、承租人、農業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請人入户意見書》

附件三:《撤銷户口事項處理決定審批表》

附件四:《撤銷户口事項處理決定告知書》

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 篇27

為貫徹勤儉節約、節能減排、安全使用原則,更好地為員工提供良好的辦公環境,切實加強辦公室用電管理,確保安全運行,現制定集團辦公室空調使用管理規定,請全體員工遵照執行。

一、科學使用 夏季室內温度高於32攝氏度方可開啟製冷系統,冬季室內温度低於5攝氏度方可開啟制熱系統(按照辦公室內懸掛的温度計所顯示的温度值為準)。空調等辦公電器設備作為辦公設施,僅用於各辦公室在辦公期間使用,節假日、雙休日、晚上非工作加班不得開啟。

二、合理調控 為做到節能降耗,夏季室內空調温度設置不得低於26攝氏度(≥26℃);冬季室內空調温度設置不得高於20攝氏度(≤20℃);以免空調長時間工作,造成壓縮機發熱、發燙,影響正常使用,根據温差科學定時。

三、空調運行 使用空調時,應先關閉門窗,堅決杜絕開門窗使用空調現象。如需通風換氣要先關閉空調,實行機停人走。下班要提前15分鐘關閉空調,最後離開辦公室的人員負責關機,嚴禁開啟無人空調。

四、夏季雷雨天氣 應立即關閉空調,切斷電源,以免遭受雷擊。遇上節假日,公司將統一切斷電源。

五、實行專人負責制 集團行政管理部物業班負責辦公室空調管理,空調開啟過程中若出現跳閘及異味等情況時,應立即關上空調並通知集團行政部解決,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六、會議室空調 由行政部安排專人負責開關與管理,其他人員不得自行使用。

七、未經批准配發 不得私自將電器帶入辦公室使用(如電風扇、取暖器、電吹風等),如發現將追究相關人員的相應責任。

八、為了本人和他人的健康,嚴禁在空調開啟的辦公室內吸煙。

九、違規責任

1.凡違反上述“空調使用條件”開啟空調的(特殊情況事先經批准的除外),給與現場責任人罰款50元/次。

2.凡發現辦公室人員已下班離開工作場所,空調仍開放的,最後離開辦公室的人員和部門領導作為第一責任人和第二責任人,將分別交納100和50元的違規使用費。

3. 如涉及使用不當或者故意損壞,由使用單位/部門或故意損壞者負責修理或承擔賠償責任。

本規定自通知之日起執行。

集團行政人力中行政管理部

公司洗衣機管理規定 篇28

一、指紋考勤機是對員工上下班時間的記錄和證實。採用指紋考勤機必需本人親自考勤。

二、指紋簽到實行每天簽到制度,按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上班為簽到,下班為簽退。遲到5--10分鐘罰款10元/次;10--20/鍾罰款20元/次;遲到20分鐘以上,扣除半天工資;超過1小時以上者扣除當天工資。但遲到一次後,當天其餘三次考勤必須按時考勤,若不按時考勤則按曠工一天處理。如全天無故不按規定指紋簽到、簽退,將按曠工一天處理(扣除三天工資)。

三、指紋考勤機上下班時間是已經設定好的,若各部門有什麼變化,及個人有什麼變動,部門負責人應及時通知人力資源部重新錄入指紋。實行倒班的部門應把倒班、倒休表提前報到人力資源部。各部門及各店每月的考勤單應在每月月末的26日上報下月排班值班表。

四、員工請假必須填寫請假申請單,請假1--3天者,須由部門負責人批准並報人力資源部備案;請假4天以上者,須由總經理批准,並報人力資源部備案。部門經理和主管請假必須申報總經理和董事長批准。如未能按照要求請假者,一律按實際缺勤天

數做曠工處理(扣除實際缺勤天數的三倍工資)。曠工三天視為自動離職。

五、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要求籤到,必須填寫正規的《考勤異常補單》,並由部門經理簽字證明情況屬實,超過三次未簽到者,扣發當月全勤獎金。

六、員工要嚴格按照指紋考勤機的操作規程及使用方法使用,若惡意損壞出現的問題,將對其通告批評並給予高倍經濟賠償。

人力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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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企業的壯大,離不開嚴謹的行政管理制度。以下是某企業行政管理制度範文,如想更加明朗地管理企業,可參考以下範文。

第一條 總則

1.為加強公司行政事務管理,理順公司內部關係,使 各項管理標準化、制度化,提高辦事效率,特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所指行政事務包括檔案管理、印鑑管理、公文打印管理、辦 公及勞保用品管理、庫房管理、報刊及郵發管理等。

第二條 檔案管理

1.歸檔範圍:

公司的規劃、年度計劃、統計資料、科學技術、財務審計、勞動工資、經營情 況、人事檔案、會議記錄、決議、決定、委任書、協議、合同、項目方案、通 告、通知等具有參考價值的文件材料。

2.檔案管理要指定專人負責,明確責任,保證原始資料及單據齊全完 整,密級檔案必須保證安全。

3.檔案的借閲與索取:

(1)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借閲非密級檔案可通過檔案管理人 員辦理借閲手續,直接提檔;

(2)公司其他人員需借閲檔案時,要經主管副總經理批准,並辦理借閲手續。 借閲檔案必須愛護,保持整潔,嚴禁塗改,注意安全和保密,嚴禁擅自翻 印、抄錄、轉借、遺失。如確屬工作需要摘錄和複製,凡屬密級檔案,必須由 總經理批准方可摘錄和複製;一般內部檔案經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錄 和複製。

4.檔案的銷燬:

(1)任何組織或個人非經允許無權隨意銷燬公司檔案材料;

(2)若按規定需要銷燬時,凡屬密級檔案須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銷燬;一般內 部檔案,須經公司辦公室主任批准後方可銷燬。

(3)經批准銷燬的公司檔案。檔案人員要認真填寫、編制銷燬清單,由專人監督銷燬。

第三條 印鑑管理

1.公司印鑑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負責保管。

2.公司印鑑的使用一律由主管副總經理簽字許可後管理印鑑人方可蓋 章,如違反此項規定造成的後果由直接責任人員負責。

3.公司所有需要蓋印鑑的介紹信、説明及對外開出的任何公文,應統 一編號登記,以備查詢、存檔。

4.公司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 確需開 具時,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簽字批條方可開出。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回來必須向公司彙報 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交回。

5.蓋章後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准人負責。

第四條 公文打印管理

1.公司公文的打印工作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

2.各部室打印的公文或其他資料須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交電腦部 打印,按價計費。

3.公司各部、室所有打印公文、文件,必須一式三份,交總經理辦 公室留底存檔。

第五條 辦公及勞保用品的管理

1.辦公用品的購發:

(1)每月月底前,各部、室負責人將該部門所需要的辦公用品制定計劃提交總 經理辦公室;

(2)總經理辦公室指定專人制定每月辦公用品計劃及預算,經主管副 總經理審批後負責將辦公用品購回,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有計劃地分發給各個部、室,由部、 室主任簽字領回

(3)除正常配給的辦公用品外,若還需用其它用品的須經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批准方可領用;

(4)公司新聘工作人員的辦公用品,辦公室根據部、室負責人提供的名單和用品 清單,負責為其配齊,以保證新聘人員的正常工作;

(5)負責購發辦公用品的人員要做到辦公用品齊全、品種對路、量足質優、庫 存合理、開支適當、用品保管好;

(6)負責購發辦公用品的人員要建立帳本,辦好入庫、出庫手續。出庫一定要 由領取人員簽字;

(7)辦公室用品管理一定要做到文明、清潔、注意安全、防火、防盜、嚴格按照 規章制度辦事,不允許非工作人員進入庫房。

2.勞保用品的購發:勞保用品的配給,由總經理辦公室根據各部、室的實際工作需要統一購買、統 一發放。

第六條 庫房管理

1.庫房物資的存放必須按分類、品種、規格、型號分別建立帳卡。

2.採購人員購入的物品必須附有合格證及入庫單,收貨時要當面點 清數目,檢查包裝是否完好,如發現短缺或損壞,應立即拆包清點數目,如發現實物與入庫 單數量、規格不符時,庫房保管員應向交貨人提出並通知有關負責人。

3.物資入庫後,應當日填寫帳卡。

4.嚴格執行出入庫手續,物資出庫必須填寫出庫單,經公司辦公室 主任批准後方可出庫。

5.庫房物資一般不可外借,特殊情況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批准 ,辦理外借手續。

6.嚴格管理帳單資料,所有帳冊、帳單要填寫整潔、清楚、計算 準確,不得隨意塗改。

7.庫房內嚴禁吸煙,禁止無關工作人員入內,庫內必須配備消防 設施,做到防火、防盜、防潮。

第七條 報刊及郵發管理

1.報刊管理人員每半年按照公司的要求作出訂閲報刊計劃及預算,負責辦理有關訂閲手續。

2.報刊管理人員每日負責將報刊取回並進行處理、分類、登記, 並分別送到有關部門。有關部門處理後,一週內交回辦公室由報刊管理人員統一 保管、存檔備查。

3.任何人不得隨意將報刊挪作他用,若需處理,需經總經理辦公 室主任批准。

第八條 附則

1.公司辦公室負責為各部室郵發信件、郵件。

(1)私人信件,一律實行自費,貼足郵票,交辦公室或自己送往郵局;

(2)所有公發信件、郵件一律不封口,由收發員登記,統一封口,負責寄發;

(3)控制各類掛號信。凡因公需掛號者,須經各部室主任批准,總經理辦公室登記後方可郵發。

2.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或隨着公司的發展有些條款不適應工作需 要的,各部門可提出修改意見交總經理辦公室研究並提請總經理批覆。

3.本規定解釋權歸總經理辦公室。

4.本規定從發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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