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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源評估管理制度(精選3篇)

危險源評估管理制度(精選3篇)

危險源評估管理制度 篇1

一、重大危險源評估

危險源評估管理制度(精選3篇)

安全評估工作由具有註冊安全評價資質的人員或註冊安全工程師主持進行,或者委託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從事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測檢驗、安全評估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檢測檢驗和安全評估的結果負責。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2、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

3、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危害程度;

4、可能發生事故的種類及嚴重程度;

5、重大危險源等級;

6、防範事故的對策措施;

7、應急救援預案效果評價;

8、評估結論與建議等。

二、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

對所評估出的重大危險源必須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措施,每年進行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應急救援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2、危險辨識與評價;

3、應急救援設備與設施;

4、應急救援能力評價與資源;

5、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6、事故應急程序與行動方案;

7、保護措施與程序;

8、事故後的恢復與程序;

9、培訓與演練。

三、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工作

1、安全評估的內容

⑴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⑵重大危險的基本情況

⑶危險、有害因素辨識

⑷可能發生的事故種類及嚴重程度

⑸重大危險源等級

⑹防範事故的對策措施

⑺應急救援預案的評價

⑻評估結論與建議等

2、危險源安全驗收評估程序

危險源安全評估的程序為:前期準備;危險、有害因素識別與分析;劃分評估單元、評估方法選擇;現場檢查;定性評估;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作出安全評估結論;編制安全評估報告;安全評估報告評審等。

3、工作要求

⑴危險源評估工作必須由具有註冊安全評價資質的人員或註冊安全工程師支持進行。

⑵危險源評估小組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指導性文件、規程以及規範等評價依據。

⑶評估過程中參加評估人員必須明確評估危險源的對象、範圍和評估的`目的,熟知現場實際情況。

⑷安全評估內容和工作程序必須符合國家行業規範規定的內容和標準,並提出切實可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建議。

⑸必須在對評估結果分析歸納和整合的基礎上,列出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的評估結果,指出現場應重點防範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明確重要的安全對策措施,並做出安全評估結論,編寫危險源評估報告。

四、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職責

1、生產部負責重大危險源的登記註冊、監督管理,以及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訂事故搶險、搶修;負責重大危險源崗位生產工藝的應急處理。

2、重大危險源所屬各單位負責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並根據《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事故應急分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管理要求

1、重大危險源所屬各單位必須登記建檔,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職責,落實責任人。

2、各專業部門應對重大危險源所屬各單位進行業務指導,並對監控措施進行審查,對監控效果進行評價。

3、生產部要按規定的監測週期進行檢測,並做好相關記錄。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設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檢查應做好記錄。

4、生產部要加大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力度,必須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查。對重大危險源的建檔、檢測、評估、監控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專業技術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工作。

5、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場所要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6、對從事重大危險源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

7、重大危險源崗位職工要嚴格操作規程,嚴格巡迴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並立即彙報。

8、登記完善重大危險源內容,內容包括危險源的名稱、地點(用圖示表明具體位置)、性質、潛在危險、可能造成的危害、應對措施等。

危險源評估管理制度 篇2

為創新建築工程安全管理,有效實施對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加強事故的預警預防預控工作,降低事故率,保證經濟建設的正常程序,現就我縣加強建築工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做如下規定:

一、重大危險源的認定

(一)施工現場有下列狀況之一的,可認定為重大危險源

1、違反國家行業標準、規範及強制性條文規定的;

2、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的規定檢查,分項檢查中保證項目得分不足40分或保證項目中有一項得分為0分的。

(二)存在重大施工危險的分部分項工程,主要包括:

1、施工現場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雖未超過5m(含5m),但地質條件中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極其複雜的基坑、溝(槽)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3、水平混凝土構件橫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8m,或跨度超過18m,施工總荷載大於10kn/m2,或集中荷載大於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4、30m及以上高空作業;

5、建築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

6、起重吊裝工程;

7、懸挑式腳手架,高度超過24m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吊籃腳手架;

8、其他專業性強、工藝複雜、危險性大、交叉等易發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業活動;

二、重大危險源的控制管理

(一)施工單位應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控制與管理,制定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制度,建立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辨識、登記、公示、控制管理體系,明確具體職責,認真組織實施。

(二)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務必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除應有切實可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外,還應當包括監控措施、應急預案以及緊急救護措施等資料。

(三)專項施工方案應由施工企業技術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監理單位安全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核,由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凡屬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中規定的危險性較大工程,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論證。

(四)對存在重大危險部位的施工,施工單位應按專項施工方案,由工程技術人員嚴格進行技術交底,並有書面記錄和簽字,確保作業人員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術要領。重大危險部位的施工應按方案實施,凡涉及驗收項目,方案編制人員應參加驗收,並及時構成驗收記錄。

(五)施工單位應對從事重大危險部位施工作業的施工隊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登記造冊,掌握作業隊伍,採取有效措施,在作業活動中對作業人員進行管理、控制並及時分析存在的不安全行為。

(六)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特點和施工範圍,對施工過程進行安全分析,對分部分項各道工序、各個環節可能發生的危險因素及構件的不安全狀態進行辨識、登記、彙總重大危險源明細,制定相關控制措施,對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部位進行環節控制,並公示控制的項目、部位、環節及資料等,以及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別,對危險源採取的防護設施狀況及防護設施的狀態,職責落實到人。

(七)施工單位項目工程部應將重大危險源公示項目作為每一天施工前對施工人員安全交底資料,提高作業人員防範潛力,規範安全行為。

(八)監理單位應對重大危險源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核,對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辨識、登記、公示、控制狀況進行監督管理,對重大危險部位作業進行旁站監理。對旁站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開具監理通知單,問題嚴重的有權停止施工。對整改不力或拒絕整改的,應及時將有關狀況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九)建設單位要保證用於重大危險源防護措施所需的費用及時劃撥;施工單位要將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安全防護、禮貌施工措施費單獨列支,保證專款專用。

(十)施工單位應對施工項目建立重大危險源施工檔案,每週組織有關人員對施工現場的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檢查,並做好施工安全檢查記錄。

(十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對施工現場的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檢查,並做好施工安全檢查記錄。

(十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和項目監理單位應把施工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及施工狀況作為工程項目安全生產階段性評價的一項重要資料,落實控制措施,保證工程項目安全生產。

三、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危險源評估管理制度 篇3

為了加強對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質以及劇度的化學危險物品使用、貯存、運輸的安全管理,確保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化學危險品的種類:

1.爆炸品:易於燃燒和爆炸的物品、受到高温、摩擦、衝擊或其它物質接觸發生作用後劇烈反應而引起爆炸,如、炸藥等。

2.氧化劑:有強烈的氧化性能,本身雖不燃燒,但在空氣中遇酸類或潮濕,強熱或易燃物、可燃物接觸,即能分解引起燃燒和爆炸,如孝銨、過氧化鈉。

3.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經過壓縮後的氣體具有因受熱、撞擊或氣體膨脹而發生爆炸的危險,如氧氣、氫氣、液氨、液化氣。

4.自燃物:未與明火接觸,但在適當温度的空氣中能發生氧化作用,放出熱量而引起燃燒、如黃磷、硫化鐵等。

5.遇水燃燒物品:遇水能發生劇烈反應,產生氫氣或其他易燃氣體而引起燃燒的物品,如電石、家屬鈉等。

6.易燃液體:易欲燃燒和揮發,其閃點(引火點)在攝氏四十五以下,或稍高於攝氏四十五度的液體物質,如汽油、乙醚等。

7.易燃固體:引火點較低、受熱、衝擊、摩擦或氧化劑接觸,能引起急劇及連續性的燃燒或爆炸,如赤磷、硫磺等。

8.劇毒:具有強烈的殺害性,少量侵入人、畜體內或接觸皮膚即可造成中毒或死亡,如三氧化砷、氰化物等。

9.腐蝕物品:具有強烈腐蝕性,對人身和其它物品能因腐蝕作用而發生破壞現象,甚至引起燃燒和死亡,如硫酸、燒鹼等。

10.放射性物品:能放射出一種或多種穿透力很強,人們感覺不能察覺到的放射線,如鈷60、硝酸釷等。

二、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應儲存在符合安全防火條件好的地點,使用時應在無任何火種的排風良好處進行。

(2)使用汽油、苯及醚類等易燃液體時,禁止明火,嚴禁在灼熱物上放置。

(3)禁止將易燃物質用明火蒸餾和加熱,其沸點低於100℃者(如苯、汽油、乙醚、二硫化碳、乙醇、甲醇)在水浴或蒸汽浴上加熱,其沸點高於100℃者可用油浴或沙浴等加熱蒸餾,水浴、油浴也不準採用明火。

(4)絕對禁止在杯皿中沸和蒸發可燃物質,蒸發可燃物質之液體必須利用能避免其蒸汽逸入空氣中的裝置,其加熱器安排及方法必須遵守實驗室安全規則。

(5)飽和蒸汽壓力較大的液體、醋酸、醚類、二硫化碳以及丙酮,不允許放在燒瓶中,應放在堅固的容器中。

(6)在有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的室內,所有電氣設備和照明都應採用防爆型的設備和裝置。

(7)化學易燃品的容器,包裝應該牢固、密封、材質適應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能,容器包裝外部須印貼明顯的警告標誌,説明物質名稱、化學性能和注意事項。

(8)儲存室內温度保持在10~25℃範圍之內。

三、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包管的安全要求:

1.性質相牴觸,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應該隔離貯存,更不準與食物、醫藥等同庫貯存。

2.化學危險物品應該分類、分堆貯存,堆剁不得過高過密,堆碼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和通風口。

3.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而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物品,應該經常進行檢查、測温、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4.在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5.化學危險品倉庫的安全間距,應根據性質、規模和貯存物質危害性質,按照國務院頒發的規定執行。

6.化學危險品倉庫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裝置,配備相應的放火、防爆、防毒的安全設施。

7.為了確保化學危險品庫的安全,應加強門衞,嚴格出入制度,容器包裝要密閉、完整,對破損滲漏要立即進行妥善處理,倉庫區域內嚴禁煙灰火。

四、化學危險物品的裝卸搬運規定:

1.必須輕拿輕放,嚴防振動、撞擊、摩擦、重壓和傾倒。

2.嚴禁性質相牴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物品混合裝載。

3.對怕熱、怕潮的化學危險物品,要採取隔熱和防潮措施。

4.裝卸搬運毒害、腐蝕性、放射化學危險品時,應備有相應的防護用品和工具,工作結實後應清洗消毒。

5.裝卸和搬運的職工應經常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並且有一定的業務知識和固定的人員擔任。

五、關於保管化學危險品的人員要求:

1.各單位必須選拔具有一定化學知識、身體健康和責任心強的同志擔任保管工作。

2.保管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因工作需要調動必須把工作交接清楚。

3.保管人員要熟知化學危險品的性質、中毒的急救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等,並不斷提高業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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