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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職業病管理制度(精選4篇)

公司職業病管理制度(精選4篇)

公司職業病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公司職業病管理制度(精選4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總局47號令相關制定本制度。為規範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監測工作,全面地評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程度,並通過改善勞動作業環境和加強個體防護以實現保護員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三條定義

(一)職業危害因素:在生產中使用和產生的,並在作業時以較少的量經呼吸道、皮膚、口進入人體並與人體發生化學作用,而對健康產生危害的各種物質的總稱;

(二)有害作業場所監測:指對生產過程中從業人員易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進行定點、定時監測;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是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的歸口部門,負責組織監督公司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分佈、監測、分級管理,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與考核;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條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必須具有科學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過監測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接觸水平、變化趨勢及其危害性做出評定,進而通過改善勞動環境和加強個體防護以實現控制接觸來保護員工的健康;

第六條監測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有害作業場所的定期定點監測;現有裝置、生產設施更新、改造、檢修的檢測;事故性監測;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改造等項目竣工前和竣工後驗收的監測;衞生防護技術措施效果評價的監測等;

第七條監測點的確定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點的設定和檢測週期的確定應符合gbz、159-《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採樣規範》等規範要求,由公司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人員和被檢測單位職業衞生管理人員共同確定,所有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檢測一次,高毒物質至少每季度檢測三次。檢測方法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第八條具體監測項目由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和實施;對已確認的監測點,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按規定監測頻次進行監測;

第九條檢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空氣中有毒氣體、粉塵、噪聲等危害因素。

第十條檢測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毒面罩等相關防護用品,委託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的檢測,應根據檢測結果,比對國家有關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標準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評價並出具《監測報告》,並根據檢測週期向公司報告,填制《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結果告知書》,並由受檢測的單位將檢測結果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公司接到《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結果告知書》後,應立即組織對檢測結果異常的作業場所進行整改。對跑、冒、滴、漏引起的現場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必須採取有力的防護措施,責成專人處理,及時消除,杜絕事故的發生。對暫時不能整改或整改後不能達標的作業場所,公司應專題報告產品經銷公司立項進行整改。

第十二條在公司生產裝置檢修期間的密閉空間、受限空間、粉塵、焊接等作業場所,相關檢測機構要按照作業證的要求及時進行檢測。

第十三條對發現職業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應及時下發整改通知書給有關單位,督促其採取相關的治理措施,如仍不達標的應通知立刻停產,治理達標後方能生產。

第十四條公司應制定年度檢測計劃和檢測經費預算,財務部要保障檢測經費的落實。

第十五條公司應根據監測結果在檢測點設置標識牌予以告知,並存入職業衞生檔案。

第十六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崗位,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為防止突發性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並能在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後有效控制和處理各類職業病危害事故,將事故對人員造成的損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本着“反應迅速、處理得當”的原則,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確立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各部門負責人,確定總負責人;

二、組織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形成書面文件予以公佈,應明確事故發生後的疏通線路、緊急集合點、技術方案、救援設施的維護和啟動、醫療救護方案等內容。

三、明確職業病危害的目標分佈,根據使用物品的種類、危險性質以及可能引起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特點,確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目標;

四、確保應急救援設施完好。

應急救援設施應存放在車間內或臨近車間處,一旦發生事故,應保證在、10、秒內能夠獲取。應急救援設施存放處應有醒目的警示標識,確保勞動者知曉和正確使用方法。現場應急救援設施應是經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合格的產品,安全有效,定期檢查,及時維修或更新,保證現場應急救援設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練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公司對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做出相關規定,對演練的週期、內容、項目、時間、地點、目標、效果評價、組織實施以及負責人等予以明確。如實記錄實際演練的全程並存檔。

六、公司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

(一)機構職責

1、由指揮部發布和解除職業病應急救援命令、信號;

2、組織指揮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

3、及時向上級部門彙報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理情況,並向友鄰單位通報危害事故情況,必要時向有關單位發出救援請求;

4、組織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及善後處理,總結應急救援工作的經驗教訓。

(二)人員分工:

1、總指揮:組織指揮全公司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副總指揮:協調總指揮,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指揮工作;

3、指揮部成員:

(1)部長(站長):負責現場醫療救護指揮及受傷人員分類搶救和護送轉院工作;

(2)安全環境職業衞生管理組織負責人:負責指揮滅火、警戒、治安、保衞、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通訊聯絡和對外聯繫,必要時代表指揮部發布有關信息;負責車輛調配及搶救物資的運輸、供應工作;負責搶險物資及防護用品的日常儲備和應急供應;

七、制定應急設備管理檔案,包括:

(1)應急設備管理制度書面文件;

(2)應急設備台賬;

(3)應急設備中文説明書;

(4)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台賬;

(5)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日常運轉記錄;

(6)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定期檢查記錄;

(7)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維修記錄;

(8)應急救援設施配備檔案;

(9)應急救援設施定期檢查記錄;

(10)應急救援設施維修記錄。

公司職業病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障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生產性粉塵、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高温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二章、職責和預防

第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是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各單位應明確職業病防治主管部門。

職業病防治主管部門主要職責:依據法律法規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病管理檔案;開展有關職業危害的宣傳和培訓教育;開展職業危害檢查、統計等工作。

第六條、職業病管理責任部門應建立員工和接觸職業傷害的分包商人員的健康檔案,工作內容包括:崗前健康檢查、培訓教育、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定期檢查、離崗健康檢查。

第七條、各級工程技術部門負責編制預防職業病工程技術措施。

第八條、各單位應每年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員工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對確診為職業病的員工,必須調離有毒有害作業崗位,妥善安排治療和療養,並組織定期複查。對新招收或新調入的員工,應根據有毒有害作業的性質進行健康檢查,有職業禁忌症的,不得從事有毒有害作業。

第九條、各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衞生培訓,督促從業人員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條、各單位應定期對具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環境監測。

第三章、職業危害申報

第十一條、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程項目,必須制定職業病預防措施,全面進行職業病預防培訓教育;沒有預防措施不得施工。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向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職業危害項目。申報職業危害項目時,應執行國家安監總局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並將填報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上報。

第十三條、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各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每年安排一次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各單位工作場所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業衞生要求,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衞生設施。要確保防護設備、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條、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規定、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並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説明。

第十九條、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警報裝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施、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放射作業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警示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帶個人劑量計。

第二十條、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對承擔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分包協作隊伍,要嚴格檢查其作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嬰兒有害的作業。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每年應對本單位的職業病情況分析報告,內容包括:體檢人數、新發現疑似職業病人名單、職業病晉級名單、發病原因分析等。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應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保證用於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衞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健康體檢、職業衞生培訓等費用。

第五章、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用人單位負責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進行罰款或組織處理:

(一)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職工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的。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衞生標準的。

(四)未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並未定期進行維護、檢測或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示和警示説明的。

(六)發生或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治理:

(一)隱瞞本單位職業衞生真實情況的`;可能發生急性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及其設備、材料的運輸貯存不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

(二)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的,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的。

(三)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的。

(四)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有職業禁忌的職工、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五)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第六章、管理資料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應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培訓教育、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個人防護用品配備、崗前崗中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情況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各項目部應建立和保存以下資料備查:

(一)有毒、有害及具有職業危害因素的工序目錄。

(二)參加有毒、有害及具有職業危害因素施工作業人員統計表。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

(四)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五)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職業衞生培訓記錄。

(七)員工體檢記錄表。

公司職業病管理制度 篇3

1、職業病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保證勞動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須配備的,帶有防護功能的用品。

2、接觸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員都應按時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3、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選定應遵循“安全、實用、經濟、美觀”的原則。

4、由辦公室負責,根據不同工種對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需要制定《職工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標準》,根據發放標準給員工配備合理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1不得以貨幣或其它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2不得擴大發放範圍和提高標準。嚴格控制計劃外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4.3不得隨意延長或縮短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發放新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4工種相同且勞動條件相同,應發給相同的職業防護用品。從事多工種作業,按其經常從事或主要從事的工種發給相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5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視其經常或主要參加勞動的情況,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6新增加工種或個別需變動職業病防護用品及標準時,由辦公室報請分管領導審批,另行發放。

4.7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按規定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使用的,應視為違章作業。

5、辦公室負責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與發放工作。

5.1辦公室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採購、驗收制度,確保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5.2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和使用部門都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台帳,防護用品的去向、數量、時間均應詳細登記

5.3員工脱離生產﹙工作﹚崗位三個月及以上者停發或順延勞動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時間。屬按月發放的小型防護用品,員工脱離工作崗位一個月及以上者停發當月防護用品。

5.4因工作需要改變工種的人員,從調動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種發放職業病保護用品。新舊工種職業病防護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併計算,新工種沒有的已發放的職業病防護用應予收回。

5.5故意損壞職業病防護用品者,由個人原價賠償。

5.6計劃外職業病防護用品由使用部門申請,報主管領導審批後,採購發放。

5.7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調離本公司時,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時間尚不到規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價處理。

6、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發放、使用、維修等記錄要建檔保存。

公司職業病管理制度 篇4

為做好公司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工作,使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有效預防職業病危害,切實保障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職業衞生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及評價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並做好制定、修訂和落實工作。

二、職業衞生管理部門牽頭,負責組織各個生產車間等對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粉塵、噪聲、高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點進行確定和辨識,並按照職業衞生管理標準進行定期檢測及評估,確定每一個點的危害程度。

三、公司設置設專人,負責日常監測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並妥善保存。

四、職業衞生管理部門負責聯繫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作業現場的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及評價

五、公司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每年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六、檢測與評價結果應及時向勞動者公佈,並上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七、檢測或者評價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等相關防護用品。

八、有新、改、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九、檢測結果發現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時,應及時採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訂規劃,限期整改到位。

十、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設備大修後,應進行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檢測和評價。

十一、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應制定年度檢測計劃和經費預算,財務部門要保障檢測經費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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