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通用11篇)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通用11篇)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篇1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個人名團體,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位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務局: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通用11篇)

為了適應新形勢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需要,有利於各部門、各區及項目建設單位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有效節約建設資金,控制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針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中反映出的問題,我部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財基字[1998]4號)的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結合各部門、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及時貫徹落實到建設單位。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頭融資體制改革的需要,規範基本建設投資行為,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會計法》和《政府採購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有建設單位和使用財政性質資金的非國有建設單位,包括當年安排基本建設投資、當年雖為安排投資擔憂在建工程、有停緩建項目和資產已交付使用單位辦理竣工決算項目的建設單位。其它建設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方針政策;依法、合理、及時籌集、使用建設資金;做好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編制、執行、控制、監督和考核工作,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減少資金損失和浪費,提高投資效益。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市主管基本建設的職能部門,對基本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和工程預算的批准後,其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同居財政部門提交初步設計的批准文件和項目概算,並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及時向同級財政部報送項目娘度預算,帶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做為安排項目年度預算的依據。

建設項目停建、緩建、移遷、合併、分離以及其它主要變更事項,應當在確立和辦理變更手續指日期3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有關文件、資料的複製件。

第六條 建設單位要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按規定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嚴格按照批准的概預算建設內容,做好財務設置和帳務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基本建設活動中的材料、設備採購、存貨、各項財產物資及時做好原始記錄;及時掌握工程季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基建財務報表。

第七條 經營性項目,因感召國家關於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在項目總投資(已經批准的動態投資計算)中籌集一定比例的非負責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

第八條 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需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投資者一事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投入項目的資本金,必須京國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評估作價。

經營性項目醜劇的資本計,在向建設期間和生產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已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條 經營性項目收到投資者投入項目的資本金,要按照投資主體的不同,分別以國家資本金、依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和外商資本金單獨反映。個人資本金、外商資本金。

第十條 凡使用國建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基本建設資金支付的程序,財政資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到位。

實行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政府採購和貴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十一條 經營性項目對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髮行股票的溢價淨收入)、接受捐贈的財產、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在項目建設期間,作為資本公積金,項目建成交付使用並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後,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資本公積金。

第十二條 建設次昂姆在建設期間的存款利息收入計入待攤投資,衝減工程成本處理。

第十三條 經營性項目在建設期間的財政貼息資金,作衝減工程成本處理。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在編制竣工財務決算籤要認真清理結餘資金。應變價處理的庫存設備、材料以及應處理的自用固定資產要公開變價處理,應收、應付款項藥劑師清理,清理出來的結餘資金按下列清款進行處理。 經營性項目的結餘資金,相依轉入生產經營企業的有關資產。

非經營性項目的結餘資金,首先用於歸還項目貸款。如有結餘,30%作為建設單位留成收入,主要用於項目配套設施建設、職工獎勵和工程質量獎,70%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應交財政的竣工結餘資金在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30日內上繳財政。 第十六條 建設成本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他投資支出。

第十七條 建築阿安裝工程投資支出實質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以及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給十供求額的預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設備投資支出實質建設單位按照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高擴需要安裝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何謂生產準備測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實際成本。

需要安裝設備是指必須將其整體夥計各部位裝配起來,安裝在基礎上火建築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試製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設備。

第十九條 待攤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按照規定應當跟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圖的徵用幾遷移補償費、土地復墾及補償費、勘察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設備檢查費、複合聯合試車費、合同工證及工程質量監督費、(貸款)項目評估費、國外借款手續及承諾費、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查)費、招投標費、經濟合同仲裁費、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土地使用費税、耕地佔用費、車船使用費、匯兑損益、報廢工程損失、壞帳損失、借款利息、固定資產損失、器材處理虧損、設備盤虧及毀損、調整器材調撥價格折價、企業債券發行費用、航道維護費、航標設施費、航測費、其它待攤投資等。

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標準控制待攤投資支出,不得將非法的收費、攤派等計入待攤投資支出。 第二十條 其它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房屋購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購置、飼養、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種無形字場和滴延資產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開工資日期支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之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包括:不在原單位發工資的工作人員工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辦公費、養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税、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型資質開支。

業務招待費支出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管理總額的10%。

施工現場津貼標準比照當地財政部門指定的差旅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建設單位管理費的總額控制數以項目審批部門批准的項目投資總額概算為基數,並按投資總額概算的不同規模分檔計算。具體計算方法見付1。 特殊情況卻需超過上述開支標準的,需事前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發生單項工程報廢,必須經有關部門鑑定。報廢單項工程的淨損失京財政部門批准後,作增加建設成本處理,即如待攤投資。

第二十四條 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羣眾造林、退耕還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項目可行性研究費、項目報廢及其它經政府部門認可的不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作待核銷處理。在財政部門批覆竣工決算後,沖銷相應的資金。形成資產部門的投資,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二十五條 非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道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等,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產權不軌哦書本單位的,作轉出投資處理,沖銷相應的資金。

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鐵路線、專用公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專用碼頭等,建設單位必須與有關部門明確界定投資來源和產權關係。由本單位負責投資單產全部歸屬本單位的,作無形資產處理;產權規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隸屬關係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進行財務關係劃轉,要認真做好各項資產和債權、債務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個性投資來源、已交付使用的資產、在建工程、結餘資金、個性債權和債務等,優化分雙方的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門審批,並辦理資產、財務劃分手續。

第二十七條 建設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淨收入、負荷試車核實運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淨收入包括:煤炭建設中的工程收入,礦山建設中的礦產品收入,油(氣)田鑽井建設中的原油(氣)收入和森工程假設種的路影財收入等。

(二)經營性項目為檢驗設備安裝質量近行的負荷試車或按合同及國家規定進行是運行所實現的產批局入包括:水利、電力建設移交前的水、電、熱費收入,原材料、機電輕紡、農林建設移交生產前的產品收入,鐵路、交通臨時運營收入等。

(三)他收入包括:1.各類建設項目總體建設上未完車各移交生產,但其中部分工程簡易投產而發生的營業性收入等;2.工程建設期間各項索賠以及違約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各類股產品和負荷試車產品基建收入按時極小收入都出銷售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和税金確定。負荷試車費用計入建設成本。

試運行期間基建收益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減去銷售費用聚集其它費用和銷售税今後的純收入確定。

第二十九條 試運行期間按照一下規定確定:引進國外設備項目按建設合同中規定的是運行起執行;國內一般性建設項目試運行起原則上按照批准的設計為檢索規定期限執行。個別行業的建設牧師運行起需要超過規定是運行起的,應報項目設計文件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按批准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工業項目經負荷試車考核(引進國外設備項目規定試車考核期滿)或試運行期能夠正常生產合格產品,非工業項目符合設計要求,能夠正常使用時,應及時組織驗收,移交生產或使用。凡以超過批准的試運行期,並以符合驗收條件單位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建設項目,視同項目以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基本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試運行期一經確定,各建設單位應嚴格按規定執行,不得擅自縮短貨延長。

第三十一條 各項索賠、違約金等收入,首先用於彌補工程損失,結餘部分按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基建收入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税,説後收入結一下規定處理:

經營性項目基建收入的税後收入,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盈餘公積。

非經營性項目基建收入的税後收入,相應轉入行政事業單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試生產期間一律不得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價款結餘的制度規定,堅持按照規範的工程價款結算程序支付資金。建設單位與施工的安慰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確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方式要符合財政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單位比選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後在清算。

第三十五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時,應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建設週期長、建設內容多的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後應編制竣工財務總決算。

第三十六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的依據。各編制單位要認真執行有關的財務核算辦法,嚴肅財務紀律,實事求是地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做到編報及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加強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組織領導,組織專門人員,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積極契合建設單位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後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在竣工財務決算未經批覆之前,元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

第三十八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調整及其批覆文件:招投標文件(書);歷年投資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准的項目預算;承包合同、工程結算等有關資料;有關的財務核算制度、辦法;其它有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 在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建設單位要認真做好各項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設項目單幹資料的歸集整理、財務處理、財產物資的盤點和實際債權務的清償,做到帳帳、帳證、帳實、帳表相符。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等、要竹項盤點核實,填列清淡,妥善保管,或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不準任意侵佔、挪用。

第四十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部分:

(一)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主要有以下報表(表式見附2):

1.封面:

2.基本建設項目:

3.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

4.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總表:

5.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

(二) 竣工財務決算説名書。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概況;

2.會計財務的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清償情況;

3.基本結餘資金等分配情況;

4.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

5.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及決算中存在的問題、建議;

6.決算預概算的差異和原因分析;

7.要説的其它事項

第四十一條 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按下列要求報批:

(一) 央級項目

1.型項目

屬國家確定的重點項目,其它竣工財務決算京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審批,或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審批;其它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轉部門審批。

2.中型項目

中央極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二) 地方級項目

地方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報批,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確定。 第四十二條 財政不對中央及大中型項目、國家確定的重點小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批產行“先審核、後審批”的辦法,即先委託投資評審機構或經財政部門認可的遊子值得中介機構對項目單位編制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在按規定批覆。對審核終身見得概算內投資,經財政部審確定後,按投資來源比列歸還投資方。

第四十三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大中小型劃分標準。經營性項目投資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非經營性項目投資額載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為大中型項目。其它項目為小型項目。 第四十四條 以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3個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視同項目以正式投產,其費用簿冊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生產經營十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條 各省、自制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建設項目的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財政部1998年印發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財基字[1998]4號)同時廢止。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篇2

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需要,規範基本建設投資行為,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會計法》和《政府採購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有建設單位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非國有建設單位,包括當年安排基本建設投資、當年雖未安排投資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緩建項月和資產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項目的建設單位。其他建設單位可參照執行。實行基本建設財務和企業財務並軌的單位,不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方針政策;依法、合理、及時籌集、使用建設資金;做好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編制、執行、控制、監督和考核工作,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減少資金損失和浪費,提高投資效益。

第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是主管基本建設財務的職能部門,對基本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和工程概算獲得批准後,其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初步設計的批准文件和項目概算,並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年度預算,待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作為安排項目年度預算的依據。建設項目停建、緩建、遷移、合併、分立以及其他主要變更事項,應當在確立和辦理變更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有關文件、資料的複製件。

第六條、建設單位要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按規定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嚴格按照批准的概預算建設內容,做好賬務設置和賬務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基本建設活動中的材料、設備採購、存貨、各項財產物資及時做好原始記錄;及時掌握工程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基建財務報表。 主管部門應指導和督促所屬的建設單位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七條、經營性項目,應按照國家關於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在項目總投資(以經批准的動態投資計算)中籌集一定比例的非負債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

本規定中有關經營性項目和非經營性項目劃分,由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第八條、經營性項目籌集的資本金,須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投入項目的資本金,必須經過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評估作價。

經營性項目籌集的資本金,在項目建設期間和生產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條、經營性項目收到投資者投入項目的資本金,要按照投資主體的不同,分別以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和外商資本金單獨反映。項目建成交付使用並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後,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外商資本金。

第十條、凡使用國家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基本建設資金支付的程序,財政資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到位。

實行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十一條、經營性項目對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髮行股票的溢價淨收入)、接受捐贈的財產、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在項目建設期間,作為資本公積金,項目建成交付使用並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後,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資本公積金。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的存款利息收入計入待攤投資,衝減工程成本。

第十三條、經營性項目在建設期間的財政貼息資金,作衝減工程成本處理。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在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前要認真清理結餘資金。應變價處理的庫存設備;材料以及應處理的自用固定資產

要公開變價處理,應收、應付款項要及時清理,清理出來的結餘資金按下列情況進行財務處理:

經營性項目的結餘資金,相應轉入生產經營企業的有關資產。

非經營性項目的結餘資金,首先用於歸還項目貸款。如有結餘,30%作為建設單位留成收入,主要用於項目配套設施建設、職工獎勵和工程質量獎,70%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應交財政的竣工結餘資金在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30日內上交財政。

第十六條、建設成本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他投資支出。

第十七條、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以及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給施工企業的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設備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照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包括需要安裝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和為生產準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實際成本。 需要安裝設備是指必須將其整體或幾個部位裝配起來,安裝在基礎上或建築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設備。

第十九條、待攤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按照規定應當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土地徵用及遷移補償費、土地復墾及補償費、勘察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設備檢驗費、負荷聯合試車費、合同公證及工程質量監理費、(貸款)項目評估費、國外借款手續費及承諾費、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查)費、招投標費、經濟合同仲裁費、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土地使用税、耕地佔用税、車船使用税、匯兑損益、報廢工程損失、壞賬損失、借款利息、固定資產損失、器材處理虧損、設備盤虧及毀損、調整器材調撥價格折價、企業債券發行費用、航道維護費、航標設施費、航測費、其他待攤投資等。

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標準控制待攤投資支出,不得將非法的收費、攤派等計入待攤投資支出。

第二十條、其他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房屋購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購置、飼養、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種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包括:不在原單位發工資的工作人員工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税、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性質開支。

業務招待費支出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的10%。 施工現場津貼標準比照當地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

建設單位管理費的總額控制數以項目審批部門批准的項目投資總概算為基數,並按投資總概算的不同規模分檔計算。具體計算方法見附1.特殊情況確需超過上述開支標準的,須事前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發生單項工程報廢,必須經有關部門鑑定。報廢單項工程的淨損失經財政部門批准後,作增加建設成本處理,計入待攤投資。

第二十四條、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羣眾造林、退耕還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項目可行性研究費、項目報廢及其他經財政部門認可的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作待核銷處理。在財政部門批覆竣工決算後,沖銷相應的資金。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二十五條、非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道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等,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轉出投資處理,沖銷相應的資金。

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鐵路線、專用公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專用碼頭等,建設單位必須與有關部門明確界定投資來源和產權關係。由本單位負責投資但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無形資產處理;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隸屬關係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進行財務關係劃轉,要認真做好各項資產和債權、債務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項投資來源、已交付使用的資產、在建工程、結餘資金、各項債權和債務等,由劃轉雙方的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辦理資產、財務劃轉手續。

第二十七條、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淨收入、負荷試車和試運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淨收入包括:煤炭建設中的工程煤收入,礦山建設中的礦產品收入,油(汽)田鑽井建設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設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經營性項目為檢驗設備安裝質量進行的負荷試車或按合同及國家規定進行試運行所實現的產品收入包括:水利、電力建設移交生產前的水、電、熱費收入,原材料、機電輕紡、農林建設移交生產前的產品收入,鐵路、交通臨時運營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類建設項目總體建設尚未完成和移交生產,但其中部分工程簡易投產而發生的營業性收入等;2.工程建設期間各項索賠以及違約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各類副產品和負荷試車產品基建收入按實際銷售收入扣除銷售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和税金確定。負荷試車費用計入建設成本。

試運行期間基建收入以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減去銷售費用及其他費用和銷售税金後的純收入確定。

第二十九條、試運行期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引進國外設備項目按建設合同中規定的試運行期執行;國內一般性建設項目試運行期原則上按照批准的設計文件所規定期限執行。個別行業的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需要超過規定試運行期的,應報項目設計文件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條、建設項目按批准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工業項目經負荷試車考核(引進國外設備項目合同規定試車考核期滿)或試運行期能夠正常生產合格產品,非工業項目符合設計要求,能夠正常使用時,應及時組織驗收,移交生產或使用。凡已超過批准的試運行期,並已符合驗收條件但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建設項目,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試運行期一經確定,各建設單位應嚴格按規定執行,不得擅自縮短或延長。

第三十一條、各項索賠、違約金等收入,首先用於彌補工程損失,結餘部分按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處理。

第三十二條、基建收入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税,税後收入按以下規定處理:

經營性項目基建收入的税後收入,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盈餘公積。

非經營性項目基建收入的税後收入,相應轉入行政事業單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試生產期間一律不得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價款結算的制度規定,堅持按照規範的工程價款結算程序支付資金。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確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方式要符合財政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後再清算。

第三十五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時,應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建設週期長、建設內容多的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後應編制竣工財務總決算。

第三十六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的依據。各編制單位要認真執行有關的財務核算辦法,嚴肅財經紀律,實事求是地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做到編報及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組織領導,組織專門人員,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後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在竣工財務決算未經批覆之前,原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

第三十八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調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標文件(書);歷年投資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准的項目預算;承包合同、工程結算等有關資料;有關的財務核算制度、辦法;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在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建設單位要認真做好各項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帳務處理、財產物資的盤點核實及債權債務的清償,做到帳帳、帳證、帳實、帳表相符。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等,要逐項盤點核實,填列清單,妥善保管,或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不準任意侵佔、挪用。

第四十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部分:

(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主要有以下報表(表式見附2):

1.封面

2.基本建設項目概況表

3.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

4.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總表

5.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

(二)竣工財務決算説明書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基本建設項目概況

2.會計賬務的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情況

3.基建結餘資金等分配情況

4.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

5.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及決算中存在的問題、建議

6.決算與概算的差異和原因分析

7.需説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按下列要求報批:

(一)中央級項目

1.小型項目

屬國家確定的重點項目,其竣工財務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或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主管部門審批。

2.大、中型項目

中央級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二)地方級項目

地方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報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確定。

第四十二條、財政部對中央級大中型項目、國家確定的重點小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批實行“先審核、後審批”的辦法,即先委託投資評審機構或經財政部認可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項目單位編制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再按規定批覆。對審核中審減的概算內投資,經財政部審核確認後,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

第四十三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大中小型劃分標準。經營性項目投資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非經營性項目投資額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為大中型項目。其他項目為小型項目。

第四十四條、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3個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建設項目的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中國小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中國小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

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中國小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四條 中國小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中國小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 中國小校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的,不改變學校財務管理權。即在一定區域內,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確定的會計核算機構統一辦理區域內中國小校的會計核算,學校設置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在會計核算機構報賬。

具體採取何種方式,由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中國小校財會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工作權限、專業技術職務、任免獎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行。

第八條 非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社會服務和經營等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中國小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條 中國小校預算是指中國小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中國小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 國家對中國小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餘按照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中國小校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國家將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預算,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中國小校預算以校為基本編制單位,教學點納入其所隸屬學校統一編制。預算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中國小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三條 收入預算,應當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積極穩妥地逐項測算編制。

支出預算,應當根據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分輕重緩急,按照政府支出分類科目分項測算編制。

第十四條 中國小校預算由學校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後報財政部門。中國小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覆後執行。

第十五條 中國小校應當嚴格執行批准的預算,規範辦理收支事項,加強預算執行管理。

第十六條 預算執行中,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户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者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的,中國小校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户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七條 中國小校決算是指中國小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中國小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中國小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範決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條 收入是指中國小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一條 中國小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國小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中國小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户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户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准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户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國小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國小校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定上繳學校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二條 中國小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中國小校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條 中國小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户的資金,中國小校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支出是指中國小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五條 中國小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國小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國小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中國小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中國小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中國小校可以結合實際,在上述支出分類的基礎上,進一步按照教育教學功能細化支出分類。

第二十六條 中國小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中國小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中國小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於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項目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佔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 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應當以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加強經濟核算,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條 中國小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並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第三十條 中國小校各項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三十一條 中國小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採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中國小校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條 中國小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 結轉和結餘管理

第三十四條 結轉和結餘是指中國小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餘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餘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五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餘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學校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七條 中國小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過基金規模。[1]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專用基金是指中國小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後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九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並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於學校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提取修購基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其他中國小校,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餘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獎助學基金,即接受社會捐贈和按照規定從事業收入中提取轉入,用於獎勵、資助學生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四十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 資產是指中國小校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國小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三條 中國小校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範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四條 中國小校應當按照科學規範、從嚴控制、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四十五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餘額賬户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中國小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存貨是指中國小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條 中國小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的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國小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傢俱、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中國小校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教育部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 中國小校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編碼、名稱、類別、規格、型號、原值、購置日期、使用部門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資產情況。

中國小校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五十條 在建工程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實際支出。第五十一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中國小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中國小校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五十二條 對外投資是指中國小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中國小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中國小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餘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小校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對外投資。

第五十三條 中國小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四條 中國小校資產處置是指中國小校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註銷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中國小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五十五條 中國小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六條 中國小校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產共享、共用。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債是指中國小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八條 中國小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經批准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短期或者長期借款。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中國小校應付票據、應付賬款以及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等。

應繳款項包括中國小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户的資金、應繳税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中國小校接受委託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中國小校應當加強代管款項管理,分項核算,按時結清。

第五十九條 中國小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六十條 中國小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範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借債務,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

中國小校不得提供擔保。

第十章 財務清算

第六十一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中國小校發生劃轉、撤銷、合併、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六十二條 中國小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三條 中國小校財務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財政部門批准,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係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國小校,全部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中國小校,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三)合併的中國小校,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四)分立的中國小校,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後的中國小校,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六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中國小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中國小校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五條 中國小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説明書等。

第六十六條 財務情況説明書,主要説明中國小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餘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財務分析指標、績效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説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 中國小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小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財務分析,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

財務分析內容包括中國小校事業發展和預算編制與執行、資產使用、收入支出狀況、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佔事業支出的比率、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資產負債率等。主管部門和中國小校可以根據學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 財務監督

第六十八條 中國小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決算編制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餘資金以及專用基金管理的合規性;

(四)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合規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性;

(六)學生人數、教職工人數等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六十九條 中國小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七十條 中國小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一條 中國小校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中國小校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中國小校,以及獨立核算的中國小校校辦企業,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財務管理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第七十六條 中國小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七條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篇4

1、建立經費預算和決算審核制度,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制度。

2、幼兒園的經費應按規定在使用範圍內合理開支,堅持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3、每天出納業務結束前,要清點現金,現金過夜的數量不能超過500元,過夜現金必須放入保險櫃。

4、財務人員要按時清理帳目,裝訂原始憑證,按年建立會計檔案。

5、凡購物應先批准,後購置。單據需有經手人、證明人、園長簽名並要正規發票方可報銷。凡購置重大物品,應班子集體討論,不能先斬後奏。

6、主管領導對日常業務費(接待費除外)在200元以下開支可審批報銷。

7、凡購置教玩具,設施維修、改造、更新,要經班子、財務人員集體討論,需簽訂購貨合同或工程合同的,要召集班子成員、財務人員進行研究討論,對其數量、質量、價格要嚴格審核把關,合同履行後,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後才可付款。

8、採購物品不得收回扣。廚房每月要依時付清購物款,如逾期不付款視作挪用公款處理。

9、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透明度,更好地理好財、用好財,財務開支要嚴格按照國家的財經制度和上述規定執行。為加強對財務工作的監督,設立專門“財務工作”記錄本。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篇5

為了規範和加強村集體財務管理,提高村級財務管理水平,維護集體和農民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按照現行的法律政策和相關規定,從源頭抓規範,以監督促發展的要求,結合蘇吉灘鄉實際,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實行村財鄉管。就是在保證各村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獨立核算權、債權債務不變的前提下,村級集體所有資金的收支帳目,必須符合財政部門的規定,我鄉建立記賬服務中心,確定專職會計,村級設立報賬員,明確工作職能,建立健全嚴格的規章制度和考核辦法。

二、各行政村要建立民主理財制度,成立民主理財小組,成員一般由3-5人組成。其成員由村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村委會成員及直接親屬不得擔任村民理財小組成員。村民主理財小組對全體村民負責,對村財務有參與權和檢查、監督權,對本村財務支出首先進行審核,並在票據上籤章,後由村負責人籤批後,到鄉政府統一報帳,對不合理開支有否決權。

三、村級資金支出要根據經濟的發展力量而行,嚴格實行“零債務”制度。凡以集體名義借貸款事宜,都要經過村委會研究、民主理財小組審核,並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村主任審批後,報經鄉記賬服務中心審核批准,鄉政府同意後實施。

四、完善監督機制。1、加強羣眾監督。堅持由村民理財小組對村級財務實行全程監督,確保財務支出的合理合法,村民若對本村賬目有疑問,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和村民理財小組介紹信,隨時到我鄉記賬服務中心查詢情況。2、鄉政府定期對村級財務進行審查,對羣眾反映、存在問題多的村重點進行審查。對審查出來的問題要及時通報和督促整改。

五、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擠佔、挪用村級集體資金,鄉記賬服務中心要保證上級撥付給村級的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保證村級自有資金使用渠道正常暢通。

六、無特殊情況不允許村幹部或他人借用村級資金,更不允許將村級資金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或非法活動。違反規定的,視其情節給予有關責任人以黨政紀處分。

七、進一步完善村級財務公開制度,一般情況下,每季度至少公開一次,接受村民監督,500元以上支出項目及金額提供祥細説明,以便羣眾看得清楚明白。公開的內容和項目、金額要與原始事實相符。村級救濟(災)收支和捐贈物資收支必須在一個月內向羣眾公開。 公開的形式一律採用在村務公開欄和專項公開兩種方式進行。公開的內容至少保留15天。常規性公開工作在村務公開欄上進行;專項收支針對不同情況分別對待。所有公開的內容一律留底稿待查。

八、為使村級財務管理運作規範化,各村報賬員必須在每月25日前,將集體資金收入和支出全部上交記賬服務中心,各村支出的原始收據,在由當事人、村委會成員簽字並由村民理財小組審核簽字,村主任審批後,各村報賬員到鄉記賬中心報送記賬。

九:本辦法由蘇吉灘鄉負責修訂和解釋。

十:本辦法若有與上級有關法規相悖的,以上級有關法規為準。

十一: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範村級財務行為,嚴肅財經法紀,切實保護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結合我鎮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級財務實行“村帳鎮管”。武鄉鎮農業經濟經營管理髮展辦公室負責全鎮各村財務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鎮區域內按行政村設置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同)

第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應堅持下列基本原則:一是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二是要適應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特點;三是實行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四是堅持自力更生、勤儉辦事業的原則。

第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以下八項財務管理制度。一是現金、銀行存款管理制度;二是產品物資管理制度;三是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四是有價證券管理制度;五是財務收支管理制度;六是財務報表和財務檔案管理制度;七是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制度;八是財會人員管理制度。

第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各項財產物資的增減要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各項收支活動要做到手續齊全、內容合理;平時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年度終了前,要進行一次全面的財產清查。

第二章 民主理財

第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應堅持民主理財的原則,以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以其成員代表為主,有村幹部共同參加的民主理財組織。民主理財組織應定期召開理財會議,認真聽取和反映全體成員對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大財務事項,應先報鎮農業服務中心審查,並經鎮人民政府複核,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主要包括:1.村集體經濟組織籌集的資本在特殊情況下需要抽走的;2.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大額借債;3.由於債務單位撤消,依照民事訴訟法確定無法追還,或由於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的核銷;4.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購置、變賣和報廢處理;5.大額對外投資項目;

6.村集體經濟組織財會人員的任免和調換;7.計劃外較大的財務開支項目;8.主要生產項目的承包辦法及承包指標;9.其它重大財務事項。

第三章 財務公開

第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和健全財務公開制度,按月進行財務公開,業務量少的村也可按季度進行財務公開。

第十一條 進行財務公開前,應對全部財產、債權、債務和有關帳目進行一次全面核實,對收支憑證進行認真核對。核實、核對工作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主持,由村主管會計負責具體業務。同時要認真研究羣眾關心的熱點問題,有針對性地確定公開重點。

第十二條 公開的內容應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共同審核並簽字後,提交鎮農業服務中心審核,並報鎮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三條 村級財務公開的內容既要詳細全面,又要簡潔明瞭、通俗易懂,便於羣眾瞭解。主要包括:財務計劃、各項收入、各項支出、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農户承擔的籌資籌勞、集資款、水費、電費等。

第十四條 村級在財務帳目張榜公佈後,村主要負責人應安排專門時間,接待羣眾來訪,解答羣眾提出的問題,聽取羣眾的意見和建議。對羣眾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做出解釋。

第四章 鎮代管村級財務

第十五條 村級財務實行“村帳鎮管”是指村集體的帳薄、憑證由鎮農業服務中心代記、代管,現金、存款所有權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管理。

第十六條 村級財務實行鄉鎮代管後,村級應保留現金日記帳、財產物資登記薄、債權債務登記薄、內部往來登記薄等財務會計帳薄,鎮農業服務中心應設置總帳、明細分類帳、現金帳和存款帳。

第十七條 村級財務實行鎮代管後,村級只設置一名報帳員,負責辦理村級的財務事項、登記有關帳薄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的其它相關工作,並按區、鎮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向鎮農業服務中心按時報帳。

第十八條 鎮政府要配備具有一定財務會計知識的業務骨幹從事代管工作。人員設置包括總會計一人、記帳員一至二人。人員管理實行崗位責任制度,各鄉鎮要制定工作人員的具體崗位責任,明確分工,具體工作由鎮農業服務中心主任主持負責。

第十九條 鎮農業服務中心要定期對村級財務人員進行培訓,每年至少一次,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政策水平。鎮農業服務中心可根據業務人員的崗位職責定期進行工作考核和業務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鎮政府應建議村委會讓其不得再從事此項工作。

第二十條 鎮代管村級財務要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和工作責任制度。主要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管理制度、財務審批制度、財務報表和財務檔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度等。

第二十一條 鎮代管村級財務要按照規定設置財務帳薄、記載財務事項、管理現金收支和保管有關檔案資料,及時向有關部門和

上級領導報送財務報表。鎮代管村級帳目、資金,要手續清楚、會計核算及時、帳目清晰、責任明確。鎮農業服務中心每月末(業務量少的村,可每季度一次)都要與村財會人員核對有關帳目和盤點庫存現金,做到鎮、村兩級帳帳、帳證、帳款、帳物、帳榜五相符,如實反映村級財務狀況,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二十二條 鎮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村級各項收入的管理。村級各項收入統一由村財會人員憑鎮農業服務中心統一發放的專用收款票據收取,不得使用其它票據。收入必須在5日內繳存開户銀行,支出時再從銀行提取現金,嚴禁在所收到的現金中坐支。村集體的資金收入不得坐支。鎮政府要針對坐支和村幹部直接經手現金收支以及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按時報帳等問題,建立約束機制。

第二十三條 鎮代管村級財務要嚴格有關財務手續。鎮農業服務中心主任和總會計要認真審核村級的各項支出憑證,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嚴禁入帳。對違反財經法紀、法規及區、鎮有關規定的支出,應查明情況,提請鎮政府或有關部門處置。大額支出(一千元以上)與“三費”支出,須經鎮政府主管領導審核後,才能入帳,其中大額工程支出還要有招標承包合同、工程預算等必備的附件。不論是報銷開支,還是支取各種款項,都要嚴格手續,手續不完備,出納員不準付款,嚴禁白條抵庫、公款私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挪用集體資金。

第五章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領導全區村級財務的審計工作。鎮農業服務中心負責本鄉鎮村級財務的審計工作。

第二十五條 區、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可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派,開展專項、專題審計;可根據鎮、村等有關單位的委託和要求,開展委託審計;可根據審計計劃和工作方案,開展常規審計。

第二十六條 區、鎮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應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審計項目、計劃和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條 審計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祕密,審計工作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八條 區、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在審計過程中有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和提供財務計劃、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帳目、資產,查閲有關文件資料,參加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議;

(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被調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損害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和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有權制止;

(五)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的被審計單位,有權採取封存有關帳冊、資產等臨時措施。

第二十九條 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後,應向其委派或委託的單位提出書面審計報告。重大審計事項和在審計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應分別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審計部門審定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通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執行,並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向農民羣眾公佈。

第三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審。複審期間,不停止原審計結論和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 財會人員

第三十二條 農村財會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無正當理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調換。農村財會人員的任免和調換,必須按財務制度的規定,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第三十三條 村黨支部、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領導不得兼任財會人員;村黨支部、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領導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財會人員。

第三十四條 對村級財會人員,實行憑證上崗制度。凡是從事農村財務會計工作的人員,要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證),憑證上崗。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要通過區主管部門的培訓、考核,取得會計證後,方能上崗,否則,不得任用其從事財務會計工作。

第三十五條 農村財會人員有權參與本單位各項財務計劃的編制和參加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的會議;有權對本單位有關資金的籌集、使用和財產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和進行檢查監督;有權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反映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有權不辦理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對認為是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應立即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向鎮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要求處理,否則,追究財會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鎮黨委政府、鎮農業服務中心和村幹部要支持財會人員履行工作職責,保證財會人員行使其工作權利,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財會人員。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績顯着的單位和個人,由鎮人民政府或村黨支部、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財經法紀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違反規定的收支、用工和非法所得的收入,應根據審計機關的結論和決定,分別上繳國家或退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

第三十九條 對處罰不服的單位和個人,可向作出處罰決定機構的上一級機構提出申訴。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及其它有關人員,由鎮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村幹部不經財會人員,直接辦理財務收支業務,坐支村集體收入的;

(二)村幹部及村財會人員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拒絕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提供帳薄、憑證、會計報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四)阻撓審計工作人員依法行使審計職權的;

(五)抗拒、破壞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和鎮代管工作的;

(六)對堅持原則、忠於職守的財會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有關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鎮政府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村級財務管理,維護

集體和農民的利益,確保村級組織正常運轉,根據財會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村級包括行政村和居委會。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是村級財務管理的主體,應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村民委員會負責人是村級財務的責任主體,對本村的財務工作和財務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村級財務管理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

及有關法律法規,堅持自力更生、勤儉辦事的原則,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村級財務管理 第五條:村級財務收支實行“村賬鄉代理”,由鄉鎮會計核算中心代理記賬。統一在鄉鎮會計核算中心開設核算基本户。村級經費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審批權不變、會計核算主體不變、債權債務關係不變。

第六條:鄉鎮會計核算中心按村設置賬套,進行分類核算。各村設置報賬員一名,並保持相對穩定。報賬員由村支兩委除負責人外的其他成員兼任,負責備用金的管理、收支票據的歸集和報賬。 第七條:所有村級集體資金都必須納入核算範圍。村級集體資金包括:“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統一經營收入,土地、企業等發包及租金收入,土地補償費,扶貧、救濟等專項收入,機關、團體、經濟組織及個人對村民委員會的撥款、補貼、資助、捐贈及借、貸款等,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八條:村級支出主要包括:在職村幹部誤工補貼,離任村老幹生活困難補助,村級辦公經費支出。村乾和村老幹職數及補貼補助標準由縣組織部門核定;村級辦公經費主要用於辦公用品購置、郵電通訊、差旅費、黨報黨刊徵訂等方面的公務支出。 第九條:取得村級收入時必須開具省財政廳統一監製的收據,轉賬收入直接進入鄉鎮會計核算中心基本賬户;現金收入於當日或次日上午必須繳入鄉鎮會計核算中心基本賬户,嚴禁坐支。收據由報賬員從鄉鎮會計核算中心登記領取,定期核銷。

第十條:村級經費支出的報賬審批程序為:原始憑證

經手人簽字→500元以內由村財務主管幹部審籤(500元以上的由村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籤)→報賬員到鄉鎮會計核算中心報賬→中心主管會計審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合規性→中心主任複核、審籤→中心錄入會計進行賬務處理→中心記賬會計記賬。 第十一條:鄉鎮會計核算中心根據村級大小和經濟狀況核定村級的日常備用金限額,以備平時零星支出使用。備用金限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除發放村組幹部補助外,500元以下的支出用備用金直接支付,500元以上的大額支出以現金支票支付。

第十二條:村級要加強村級債權債務的管理,按照“制止新債、摸清底數、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總體原則,對現有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和界定,分門別類登記造冊,並報鄉鎮會計核算中心以電子存檔備案。 第十三條:各村必須成立民主理財小組,實行民主理

財。民主理財小組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5至7名村民代表組成,組長由民主理財小組選舉產生。村幹部及其直系親屬不得參加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參與制定本村的財務收支計劃;負責監督財務計劃和各項

財務制度的執行;負責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否決村級不合理開支。 第十四條:鄉鎮會計核算中心應定期按規定為村級編制會計報表。村級會計報表包括:反映科目餘額和收支明細情況的月報或季報;反映資產負債和收益及收益分配情況的年報。

第三章村級財務管理的監督 第十五條:鄉鎮會計核算中心對村級報賬員的業務要進行經常性指導,嚴格按財務制度設置賬簿並進行會計核算;對村級支出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保證村級按計劃、按政策、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 第十六條:縣鄉財政部門要做好資金調度,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佔、挪用村級經費,確保村級經費足額落實。 第十七條:縣監察、審計、農經和財政監督部門應對

村級經費使用管理情況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 第十八條:村民主理財小組每個季度對村級支出審核一次,並將村級收支情況在村務公開欄予以公佈,接受羣眾監督。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篇8

為了加強我校的財務管理工作,發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嚴格財經紀律,特制訂《財務管理制度》,以規範我校的財務收支行為。

一、預算制度

1、每年12月份,學校制訂出第二年財務開支預算,每學期開學再視其收入,具體修訂預算表。

2、除常規開支以外的大額經費開支,應寫出書面報告交學校校長,在校長辦公會上研究同意後,才能納入預算內開支。

3、每年的開支,不得超出當年的收入。

4、不得私自開支經費。計劃外的開支,未經校長辦公會批准,不予以報銷。

二、統一審批制度

1、實行校長“一隻筆”審批制度,先由經辦人簽字、再由總務處主任審核簽字,最後由校長審批簽字報銷。

2、對不合理的開支和未經審批的開支,出納及報賬員不得付款,會計不能入賬,並及時向學校領導反映。教職工不得無理糾纏出納員、報賬員或會計員。

三、各類費用報銷制度

1、會議費及活動費管理

(1)學校舉行大型活動確需經費,需經領導擬出報告,經校長辦公研究同意並決定其總金額方能開支。

(2)對外活動的生活費,按學校有關制度規定由校長同意,並確定出生活標準、參陪人員、就餐地點後,方能就餐。就餐結束由經辦人當面結賬,並簽字報銷時附件附後。先斬後奏者,一律不予以報銷,由經辦人自己負責。

(3)上級的各項收費,報銷發票時,要出具上級徵收費的文件或通知。

2、差旅費的管理

(1)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3、辦公用品添置費的管理

(1)添置辦公用具、設備,由各部門、處室負責人向財務處申報(填寫申請購置表),財務處根據學校經費計劃權衡後,報學校領導審批,再由財務處實施。先斬後奏者不予以報銷。

(2)辦公用品,一律由財務處統一購買。不得私自購置,否則不予以報銷。購買的物品一律到物品保管室造冊登記(實驗儀器在實驗保管員處、電教器材在電教員處),嚴格借(領)用制度。

四、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1、要建立固定資產明細帳,定期清查,年終必須盤點,做到帳物相符。對丟失、毀損的要查明原因,屬於人為損壞者,由當事人照價賠償。

2、對所有固定資產都落實責任承包制(使用者為責任承包人),人員變動時(學生使用部分每學期清理一次)進行清理,丟失、損壞照價賠償。

3、嚴禁變賣固定資產。固定資產報損報廢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並做好相關賬務處理。

4、不得私自將公物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需借用者應徵得學校的同意,持借條到保管員處借取,借物單位或借物個人不按時歸還,聯繫人和保管員有責任追回。

5、學校樓舍等維修,由學校研究後實施。

五、民主理財制度

1、學校財務管理必須堅持扭虧為盈,民主管理的原則,成立以教職工代表為主,有關領導參加的民主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在教職工選舉產生,並由學校委派。

2、民主管理小組有權監督財務的實施情況,有權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編制情況進行檢查,有權檢查現金、存款、固定資產和會計賬目。

3、民主管理小組人員應積極參與學校重大開支的討論和決定。

六、會計報表制度

1、年初向學校報送收支預算表,年終要報送收支決算總表,並寫出預決算説明書。

2、每月向學校報送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的收支報表。

七、財務審計制度

1、定期審計。學校的財務,由學校民主管理小組在年中或年未進行定期審計,做到查漏補缺,糾正錯誤。對審計出的問題要嚴肅處理。每次審計結束後要及時寫出書面報告,向學校彙報情況,並將審計情況上牆公佈,接受羣眾監督。

2、專項審計。根據職工反映的問題,由民主管理小組對有關項目和有關人員進行專項審計,及時澄清事實,妥善處理和解決問題。

3、離任審計。學校財會人員在離任進行工作交接時,在學校領導的監督下,向新任財會人員辦理移交手續,確保財務關係的連續性。

八、財務公開制度

為增強學校財務開支的透明度,學校財務人員必須每月向教職工公佈(在校務公開欄中公佈)財務收支情況。

另:財經管理制度、資金管理制度、票據管理制度等按上級規定執行。

本制度從20xx年3月10日起執行,由火石崗國小負責解釋。如與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相餑的地方,以上級文件精神為準。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篇9

為了管理好幼兒園讓家長學校都滿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園中收支管理制度

1、設兼職會計、出納管理幼兒園收支事務,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幼兒園所有的收費項目,所有收費均開具幼兒園收據。

2、報銷手續必須健全,原始發票必須具有名稱、填制日期、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大小寫必須相符,開票人簽字。原始發票內容如不能反映詳細情況的,需附件説明。報銷單據必須有經手人及驗收人簽署,方可由會計審核,園長簽字同意後報支。

二、園中票證統一管理制度

1、所有收費票據和內部結算憑證全部由會計保管。

2、各種票據使用前必須實行登記備案,票據必須加蓋幼兒園公章。

3、票據開票人開票收費時,相關項目內容必須填寫完整,字跡清楚,大小寫金額必須一致,收款人應簽字或蓋章。記帳聯應定期向會計繳銷,票據使用完畢後,存根聯繳交會計,並領取新的票據。

4、建立財務會計檔案資料保管制度,有關業務歸檔後須編制清冊,專人保管。

三、建立嚴格的財物管理制度

1、經濟業務發生以後必須立即記賬,做到記載及時、賬目清楚、賬實相符。園內各種財產都要登記造冊,貴重物品要有專人負責

保管,對自然損壞的物品做到定期維修或者核銷,對人為的不合理損壞物品應追究責任,並按制度賠償;

2、隨時反映財產物資收入、發出和結存情況,財產物資收發手續齊全,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有接收人驗證證明。

3、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財產清點制度,對財產物資的管理實行永續盤存的方法。

4、管理人員要定期、不定期地到各班檢查掌握物資使用情況,避免積壓與浪費,原則上每月按班級發放一次日用品、學習用品,在節約的基礎上保證各項供應工作;

5、幼兒園的一切財產物品外借,必須經園長同意後向保管員借取。借用必須登記。如有損壞或遺失,借用人員負責修理或照價賠償。

6、對財產物資進行科學編號和存放,便於清查、保管。

四、園中財務相關人員的職責

1、計賬員職責

(1)、貫徹執行會計法和財務工作方針政策,為教育教學服務。

(2)、工作認真細緻,帳目清楚,手續完備,日清月結,按時完善報帳手續。

(3)、認真履行監督職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向有關領導反映,堅持勤儉辦園的方針,精打細算,協助園長搞好學期和年度預算,合理安排經費,計劃開支。

2. 園中出納員職責

(1)、認真做好往來帳目登記,做好現金收支工作。

(2)、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結,手續齊備。

(3)、每月及時統計幼兒出勤天數及職工出勤天數。及時收結幼兒各項費用,

(4)、堅持原則,發票必須有經手人、驗收人、領導簽名方能報銷。

3、園中保管員職責

(1)、對全園的財產全面管理,做到隨時收驗、入庫、分類保管,存放地點清楚明確,做到心中有數,每半年清點一次,帳物相符。

(2)、新購入物品憑發票入帳,領用或借出物品手續齊全,領用人和借用人必須簽名或蓋章。

(3)、嚴格做好三防(防盜、防火、防潮)工作,保證物品的安全、衞生、整潔,杜絕黴爛變質,做到手勤、腳勤。

(4)、做好開學前的物品準備工作,對各班財產進行清點,做到有計劃供應、學期末對財產進行一次核對,生活用品做到日清月結。

(5)、及時供應所需物品,對園裏的物品,做到有數有帳,發現丟失和損壞及時追查。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篇10

第一條:為規範小叮噹幼兒園的財務管理工作,強化標準制度,維護財經紀律和工作秩序,提高財務工作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地方的有關規定,結合幼兒園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資金管理

1、銀行賬户管理。收入統一存入小叮噹幼兒園公共的銀行賬户: 601560714426 ,開户行:中國銀行,户名:華容縣操軍鎮小叮噹幼兒園,公章由小叮噹幼兒園園長劉知雲負責保管,支票由小叮噹幼兒園會計劉豔負責保管,法人私章由小叮噹幼兒園出納劉軍負責保管。每筆收入存款必須保留原始存款依據並複印四份,原始存款依據交小叮噹幼兒園財務人員保管,法人代表劉伊、股東方伏明、股東謝智魁及園長每人保管一份存款依據複印件。

2、銀行賬户存款管理。幼兒園所有合法收入全部存入華容縣操軍鎮小叮噹幼兒園公共賬號。

3、備用金管理:財務人員負責保管現金不得超過10000元(含10000元)。並填寫現金接收單,現金接收單原件由園長保管。

第三條:開支實行預先墊付、實報實銷制度

1、一次(或一項)開支200元(含200元)以下,必須在園長處提前説明情況,經園長同意後方可開銷。開銷完後填寫經費報銷單,經園長審批簽字同意後方可報銷。

2、一次(或一項)開支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必須在三名股東及園長處提前説明情況,經三名股東及園長全部同意後方可開銷。開銷完後填寫經費報銷單,經園長及三名股東全部審批簽字同意後方可報銷。

3、一次(或一項)開支500元以上必須在園長處提前説明情況並上交股東會或董事會討論,經股東會或董事會討論同意後方可開銷。開銷完後填寫經費審批單,經園長及三名股東全部審批簽字同意,並附有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記錄複印件方可報銷。

4、按照第二條第1、2、3款之規定後憑開支審批單、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記錄複印件找小叮噹幼兒園財務人員領取相應現金。

5、小叮噹幼兒園財務人員負責保管開支審批單原件及相關會議記錄複印件、票據原件等,並將自己保管的資料複印四份交由園長、法人代表劉伊、股東方伏明、股東謝智魁每人保管一份。

6、按照要求提前説明情況並經同意後開銷了的經費原則上應該當天或者當週予以報銷,最遲不能超過10天。

第四條:三名股東、園長、財務人員應定期召開財務管理工作分析會,研討財務工作;每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儘量每半個月或者每個星期召開一次。

第五條:財務及賬冊保管

1、幼兒園按照通行的會計方法或法律規定的會計方法進行記錄、換算、存檔。

2、每學期的會計報表和賬冊應置於由財務人員保管,供股東人、園長定期或不定期查閲,每位股東均有權瞭解、查看幼兒園財務情況,並提出意見及建議。

第六條:三名股東、園長、財務人員財務管理職責

1、各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規定開展財務工作,認真負責,細心保密。

2、各負責人如若沒有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規定開展財務工作,沒有將自己負責保管的銀行卡、公章、存款憑據等資料妥善保管,後果必須個人承擔。

園長簽字:

財務簽字:

出納簽字:

二零xx年八月八日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篇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學校財務管理,完善財務監督,規範學校財經行為,提高資金使用質量和效益,促進我校特色發展、科學發展,根據《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財教〔20xx〕488號)和上級有關財經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三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學校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

第五條 學校設立財務處。在校長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工作。

第六條學校校內非獨立法人單位因工作需要設置的財務機構,應當作為學校的二級財務機構,應當接受學校一級財務機構的統一領導、監督和檢查,並實行會計委派制,根據被委派單位的組織類型、業務規模和實際需要,委派財務總監、財務負責人和一般會計人員。二級財務機構應當遵守和執行學校統一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

第七條 學校按照上級規定和學校事業發展需要配備足夠的財會人員。財會人員必須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熟悉國家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恪守職業道德。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職務評聘以及被委派單位財務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調動或者撤換,由財務處會同有關部門辦理。被委派單位其他財會人員聘用需報財務處審核批准。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八條 預算是指學校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由校級預算和校內預算組成。其中校級預算是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並按規定程序,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審核批准的年度綜合財務收支計劃。校級預算是學校經濟狀況的綜合反映,是學校進行各項經濟活動的前提和依據。校內預算是校級預算按事權和財權相結合、責權利相統一原則在校內的分解和落實。在實施年度開始前編制,其內容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第九條 預算編制應當遵守“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注重效益、勤儉節約的原則。

第十條 校黨委會是學校預算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職責是:審查、批准學校關於預算的規章制度;確定學校預算編制的方針、原則;審議、批准學校預算方案和預算調整方案,解決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財務處是學校預算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編制學校預算建議草案;組織學校預算的執行;編制學校預算的調整方案;負責向校黨委會、校長、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學校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學校依據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單位有關預算管理工作的要求,以及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要點,結合預測的財力,編制年度財務收支預算。

第十二條 為了保證預算的科學性和規範性,預算編制必須堅持全面性、穩妥性、效益性和重點性原則。

第十三條 學校預算具有約束全校經濟活動的效力,財務部門和全校各單位應自覺維護預算的嚴肅性,任何人不得隨意增加支出預算或無預算項目,不得隨意在不同預算科目之間進行資金調劑。對確屬調整的預算項目,必須提交書面報告,提交校黨委會批准。

第十四條 決算是指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範決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 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六條 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

1.財政教育撥款,即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教育撥款。

2.財政科研撥款,即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科研撥款。

3.財政其他撥款,即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本條上述撥款範圍以外的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學生個人或者單位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託培養費、考試考務費、培訓費和其他教育事業收入。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户的資金,不計入教育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户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准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户的資金,計入教育事業收入。

2.科研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研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化科技成果、進行科技諮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門預算隸屬關係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七條 學校各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校財務,財務部門將全部收入納入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户的資金及時足額上繳。校內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滯留、隱瞞、挪用和坐支。

第十八條 全校各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並嚴格執行國家和學校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各單位不得自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校內收費單位必須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全校的收費票據歸口校財務處統一到有關部門申購或印製,確保票據來源合法。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領購、買賣、代開、印製、轉借和銷燬票據。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條支出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一條 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包括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後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

教育事業支出是指學校開展各類教學活動和教學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科研事業支出是指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學校校級行政管理部門(不含各類學生思政教育部門)開展行政管理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以及高等學校統一負擔的不屬於後勤保障支出的工會經費、訴訟費、中介費、印花税、房產税、車船税等。

後勤保障支出是指學校為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動提供後勤保障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包括學校後勤保障部門為提供後勤保障服務發生的各類支出,以及學校統一承擔的水、電、煤、取暖等各類公用事業費、物業管理費、綠化費、車輛維持使用費、房屋及公用設施維修費、食堂價格補貼等。

離退休支出是指學校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的工資、津補貼等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學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項目支出是指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二條 學校的各類支出必須全部納入預算,嚴格按照預算數控制執行。校內各單位應按確定的支出項目、範圍以及支出的額度安排各項開支。

第二十三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以及學校的財務規章制度,學校及各單位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能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對違反規定的開支,財務部門應拒絕辦理。加強支出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條 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五條 校內各單位的經費支出應規範審批。審批人一般應由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擔任,若審批人不是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需要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書面授權並報財務處備案。教學單位的重大事項或大額經費的支出也可實行黨、政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第二十六條 校內各單位要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合理合規使用各類票據,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 結轉和結餘管理

第二十七條結轉和結餘是指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結餘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餘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八條 學校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的管理,按照上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學校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餘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學校以後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條專用基金是指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十一條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後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二條專用基金包括:

(一)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餘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二)學生獎助基金,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事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業支出的相關科目中列支,用於學費減免、勤工助學、校內無息借款、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的資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其他專用資金。

第三十三條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資產是指學校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 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六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餘額賬户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存貨是指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資金支取實行“無現金”報賬,對銀行存款每月末及時與銀行核對存款餘額,如發現未達賬項應及時查清,堅持銀行會計記錄和核對銀行對賬單相分離;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規定程序批准後核銷。對教材、藥品等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傢俱、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採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殘值。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具體按照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財政廳制定的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固定資產折舊不計入高等學校支出。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四十一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學校通過外購、自行開發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合理計價,及時入賬。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學校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無形資產在其使用期限內採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對於使用期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攤銷辦法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無形資產攤銷不計入高等學校支出。

第四十三條對外投資是指高等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有關審批程序。

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餘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

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第四十四條 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十五條 學校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按照科學規範、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四十七條負債是指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學校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各類款項。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學校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款項。

應繳款項包括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户的資金、應繳税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學校接受委託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五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範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學校不對校辦企業和其他單位的借貸提供擔保。

第十章 成本費用管理

第五十一條 學校應當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費用是學校為完成教學、科研、管理等活動而發生的當期資產耗費和損失。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關核算對象和核算方法,對學校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種費用進行歸集、分配和計算。

第五十二條 學校應當在支出管理基礎上,將效益與本會計

年度相關的支出計入當期費用;將效益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會計年度相關的支出,按照有關規定,以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形式分期計入費用。

第五十三條費用按照其用途歸集,主要包括:教育費用、科研費用、管理費用、離退休費用和其他費用。

教育費用是指學校在教學、教輔、學生事務和其他教育活動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科研費用是指學校為完成所承擔的科研任務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管理費用是指學校為完成學校行政管理任務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學校校級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各項費用,學校統一負擔的工會經費、訴訟費、中介費、印花税、房產税和車船使用税等。

離退休費用是指學校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項費用。

其他費用是指學校無法歸屬到本條上述費用中的其他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對附屬單位的補助、上繳上級支出、財務費用、捐贈支出等。

第五十四條 學校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一定原則和標準合理分攤。

第五十五條 學校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逐步細化成本核算,開展學校、院系和專業的教育總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動成本的核算應當細化到科研項目。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五十六條財務報告是反映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學校應當定期向各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五十七條 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説明書等。

第五十八條財務情況説明書,主要説明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餘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績效評價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説明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九條 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科學設置財務分析指標,開展財務分析工作。

財務分析指標主要包括反映學校預算管理、財務風險管理、支出結構、財務發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標(財務分析指標見附表)。

第十二章 財務監督

第六十條 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算編制、財務報告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預算執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餘的管理情況;

(四)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程度;

(六)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六十一條 學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税收、物價等部門的財務檢查監督。建立健全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學校內部的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三種形式。內部財務監督制度由學校根據國家財經法規和財經紀律,結合學校實際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條 學校支持財務人員依法行使財務監督權。全校財務人員有權按《會計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的經濟活動實施不同的監督方式,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有權提出意見或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學校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後勤和飲食等獨立核算單位、學校獨資和控股的校辦企業,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按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原《淮陰工學院財務管理制度》(淮工院〔20xx〕22號)同時廢止。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g06w6o.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