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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規章制度(精選3篇)

評審規章制度(精選3篇)

評審規章制度 篇1

第一條為切實履行財政職能,強化財政支出預算管理,規範財政投資評審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評審規章制度(精選3篇)

第二條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財政部門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概算、預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評估與審查的行為。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由財政部門委託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進行。

第三條財政投資評審的範圍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各項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户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支出。

財政部門根據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的要求,確定每年的評審重點和任務。

第四條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包括:

(一)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項目招標標底的合理性;

(三)項目概算、預算、竣工決(結)算;

(四)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五)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與工程造價相關的其他情況;

(六)財政部門委託的其他業務。

對財政性投資項目評審,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式:

1,對項目概、預、決(結)算進行全過程評審。

2,對項目概、預、決(結)算單項評審。

第五條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財政投資評審的程序是:

(一)接受財政部門下達的委託評審任務;

(二)根據委託評審任務的要求制定評審計劃,安排項目評審人員;

(三)向項目建設單位提出評審所需的資料清單並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

(四)進入建設項目現場踏勘,調查核實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五)對建設項目的內容按有關標準、定額、規定逐項進行評審,確定合理的工程造價;

(六)審查項目建設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

(七)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核實、取證;

(八)向項目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項目建設單位應對評審結論提出書面意見;

(九)根據評審結論及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出具評審報告;

(十)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程序向委託評審的.財政部門報送評審報告。如不能在規定時間完成投資評審任務,應及時向委託評審的財政部門彙報,並説明原因。

第六條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財政投資評審項目的要求是:

(一)應組織專業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應獨立完成評審任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投資評審任務再委託給其他評審機構。確需與其他評審機構合作完成委託評審任務的,須徵得委託評審的財政部門同意,並且自身完成的評審工作量不應低於60%。

(三)應在規定時間內向財政部門出具評審報告。評審報告的主要內容有: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範圍、評審程序、評審內容、評審結論及其他需要説明的問題。其中評審結論的內容主要包括:

1,該項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設程序;

2,該項目是否符合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和工程監理制等基本建設管理制度;

3,該項目是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

4,確定建設項目的投資額。對建設項目概、預、決(結)算投資的審減(增)投資額,應説明審減(增)的原因,如發生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概算外投資審增情況,應與概算內投資的審定情況分別表述。

(四)不得向項目建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五)應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的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

第七條財政部門是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指導財政投資評審業務工作;

(二)確定財政投資評審項目;

(三)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委託評審任務,提出評審的具體要求;

(四)負責協調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與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等方面的關係;

(五)審查批覆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報送的評審報告,並會同有關部門對經確認的評審結果進行處理;

(六)加強對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並根據實際需要對委託財政投資評審項目的評審結論進行抽查複核;

(七)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向承擔財政投資評審任務的機構支付評審費用,財政部門委託財政投資評審機構評審的付費辦法按照財政部財建[20__]512號文件執行。

第八條項目建設單位在接受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評審的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投資評審所需相關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對於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項目建設單位應在自收到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並由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蓋章簽字;若在評審機構送達建設項目評審結論5個工作日內不簽署意見,則視同同意評審結論。

項目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工作,對拒不配合或阻撓投資評審工作的,財政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並根據情況暫緩下達基本建設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資金。

第九條對財政投資評審中發現項目建設單位存在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由財政部門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評審規章制度 篇2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管理,及時評審和修訂,確保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持續合規性、充分性、有效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保證崗位所使用的為最新有效版本,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評審和修訂管理。

3引用文件

《公司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

4職責

(1)安保部負責組織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編制、評審、修訂工作。

(2)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審批工作。

(3)安保部負責組織公司安全操作規程的發佈工作。

(4)各部門、班組負責制定本部門、班組相關的安全操作規程並適時修訂。

(5)公司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組織負責對相關制度、規程評審、修訂的參與與監督。

5內容與要求

5.1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制訂

(1)安保部組織有關的專業部門制訂公司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並送達相關部門進行會籤,徵求修改意見。

(2)安保部根據會籤提出的修改意見,對初稿進行修改,形成審批稿。

(3)審批稿經分管安全的領導審核後,由總經理審批,發佈實施。

5.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評審與修訂

5.2.1評審

(1)評審的頻次

正常情況下,每三年組織評審一次;當出現以下情況時,可隨時組織評審。

①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廢止、修訂或新頒佈時;

②公司的.管理機構或體制發生重大調整時;

③公司的生產活動、服務發生重大變化時;

④當安全檢查、風險評價或其他情況下發現涉及到規章制度的缺陷時;

⑤當上級管理部門提出相關整改意見時;

⑥當分析重大事故和重複性事故原因時,發現制度性因素時;

⑦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時;

⑧當生產設施新建、改建、擴建時;

⑨其他相關事項。

(2)評審組織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評審,本着制訂部門組織相評審的原則。

(3)評審內容:

①與法律、法規符合性;

②與公司發展總體水平的相適應性;

③與工藝流程和裝置變化的相適應性;

④安全管理制度之間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4)評審輸出

①評審結果作為安全生產製度修訂的主要依據之一。

②評審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反饋給參加評審的人員和審批人。

5.2修訂

5.2.1修訂頻次

正常情況下,每三年組織修訂一次。當出現以下情況,可隨時組織修訂。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廢止、修訂或新頒佈時;

2)當公司歸屬、體制、規模發生發生重大變化;

3)當生產設施新建、擴建、改建時;

4)當工藝、技術路線和裝置設備發生變更時;

5)當上級安全監督部門提出相關整改意見時;

6)當安全檢查、風險評價過程中發現涉及到規章制度層面的問題時;

7)當分析重大事故和重複事故原因,發生制度性因素時;

8)其它相關事項;

5.2.2修訂組織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修訂,本着制訂部門組織修訂的原則,當制訂部門發生職能變化時,由該職能的後續承接部門組織。必要時,需瞭解該制度的制訂的原始背景。

5.2.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發放、使用、保管和回收,嚴格執行公司文件控制程序,保證各相關崗位和人員所使用的為最新有效版本。

5.2.4修訂依據

(1)國家行業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條例。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評審結果。

(3)制度執行過程中,員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議。

5.2.5修訂後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要履行會籤手續,最後由安全管理領導小組主任審批後,修訂版發佈實施。

5.2.6安全生產製度終止執行

因特殊原因,終止執行的安全生產製度,按原審批程序申請批准終止執行。

6表單記錄

(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修訂記錄

評審規章制度 篇3

1目的

為了明確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的評審和修訂的時機和頻次,定期進行評審和修訂,確保其有效性和適用性並保證從業人員獲得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標準及安全操作規程的評審和修訂。

3引用的標準和規範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範》(aq 3013-20xx)

4職責

4.1公司總經理每年組織一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符合性評審會議;負責公司級不符合項的檢查、糾正措施和驗證;負責制訂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版本更新、修訂計劃。

4.2公司副總負責協助總經理做好組織評審及安全規章制度的更新、修訂計劃的實施工作。

4.3評審管理職能部門為生產、安環質監部,每年一次或需要組織評審,編制評審報告,提供評審會議所需的文件和資料。負責執行過程不符合項的'檢查、糾正措施和驗證。負責公司安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版本更新、修訂計劃的實施。

5文件的評審和修訂程序

5.1在發生以下情況時應及時對相關的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進行評審和修訂;

5.1.1當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廢止、修訂或新頒佈時。

5.1.2當公司歸屬、體制、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時。

5.1.3當生產設施新建、擴建、改建時。

5.1.4當工藝、技術線路和裝置設備發生變更時。

5.1.5當上級安全監督部門提出整改意見時。

5.1.6當安全檢查、風險評價過程中發現涉及規章制度層面的問題時。

5.1.7當分析重大事故和重複發生事故原因、發現制度性因素時。

5.1.8其他相關事項。

5.2文件修訂的形式

5.2.1根據文件修改通知單(內容),持有文件者進行手改(直接在文件上修改),並填寫修改記錄。

5.2.2根據發放的文件修改頁,持有文件者進行換頁,並填寫修改記錄。

5.2.3根據新發放的修改、改版文件,持有文件者憑原文件進行更換。

5.3修訂文件的受控或有效

5.3.1修訂的文件可以受控或不受控,但文件必須有效。

5.3.2修訂文件的有效要求

對於手改修訂,對修改條款進行修改前後説明,發放修改通知單。

對於換頁修訂,發放換頁(增頁),發放修改通知單。

對於改版、發放新文件,原文件收回。

文件修訂的形式可以不同,但修改文件必須包括:編制人、審核人、批准人、發佈日期、實行日期等標識。

文件修訂的形式可以不同,但必須建立文件發放清單。

5.4安環質監部、生產部應及時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培訓學習修訂後的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5.5安環質監部、生產部應及時將新的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有效版本發放到相關部門和人員,並同時廢止舊版本的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6記錄

6.1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版本更新、修訂計劃書

6.2文件修改通知單

6.3文件更改記錄

6.4文件發放登記

6.5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清單

6.6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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