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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規章制度(精選3篇)

塑料規章制度(精選3篇)

塑料規章制度 篇1

擠塑機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塑料規章制度(精選3篇)

第一條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本規程,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穿戴好防護用品,方準操作本設備。

第二條電源合閘時,應檢查電器熱控是否靈敏可靠,熱電偶指示温度是否正確,出現問題請維修人員排除,嚴禁操作工人亂動。

第三條開車時應檢查主機減速箱,牽引無極變速箱,收線無極變速箱潤滑是否正常,風機通風是否良好。

第四條開車前要注意各段加熱温度,是否達到工藝要求的實際温度,保温時間要足夠,初次加温時間保温不得少於3小時。

第五條不得在塑化不好,燒焦有老化的情況下進行擠出生產,以防事故發生,發現上述問題立即設法排除。

第六條車速要由低至高,加到正常速度,嚴禁高速起車,觀察儀表上指示的`電流值與温度是否正常,以防電流過大,引起加熱器過燒。

第七條升降線盤時,要注意升降極限位置,不得過高或過低,有電器限位時不得超越限位使用。

第八條往料斗中加料時,注意金屬物不得進入並嚴禁用螺絲刀或金屬棒捅料壓入螺桿內。

第九條檢查幹試機周圍,應配備橡膠絕緣墊板,否則不準開車。

第十條開車前應檢查好各接地部位是否良好,接地電阻應定期測定,不得高於4歐;設備是否有雜音等異常現象,如有問題修好再用。

第十一條禁止用手去觸摸幹試機之高壓電器,電氣線路或接地線部位。

第十二條線芯上有水禁止開車。

第十三條沒有停止之前,禁止用手觸摸絕緣線芯導線接頭及裸露部分;高壓擊穿後線芯要先行採取放電措施,然後修理。

第十四條開車與停車要由技術熟練工人指揮,避免誤操作造成危險。

第十五條配備軟化設備、塑膠機台的,操作人員不能任意移動、調整電器和機械設備;更不能用手扶摸導線、電導輪,銅導管部位。

第十六條開車結束後,應把電源、水源、氣源全部關閉,操作手柄復原位,並做好交接班日記的記錄。

混料機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第一條在清理料斗時應切斷電源,嚴禁帶電作業,以免引起事故。

第二條混料轉變時必須注意電源線路破損造成觸電事故。

第三條混料時嚴禁濕手閉合混料機的電源開關,以免引起觸電事故。

第四條混料完成後應及時關閉電源。

磨粉機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開動磨粉機前,應檢查所有檢修門關閉是否嚴密,調整好風機和主軸的轉向,排氣閥應處於全開的位置。起動主機後,應立即加料(應先加細小顆粒料,再加正常料度料)然後開大風量閥門,在保證進料口不向外噴粉的前提下應儘量關小排氣閥。接着再調正成品細度。帶有顎破和提升機系列開機前應檢查破碎機的顎板間隙是否符合進料粒度尺寸,調整分析機轉速應達近似成品粒度要求。最後按以下順序開機。

1、開動鬥式提升機

2、開動顎式破碎機

3、待料倉存有物料後,啟動分析機

4、啟動鼓風機(空負荷啟動,待正常運轉後再加載)

5、啟動主機,在啟動主機瞬間即啟動電磁振動給料機。此時磨粉工作即為開始。

操作順序簡易表示如下:

“啟動”提升機===破碎機===分析機===風機===主機===給料機。

停機時應按以下順序關閉各機:

1、先關閉給料機停止給料

2、給一分鐘後停止主機

3、吹淨殘留的物料後停止鼓風機

4、最後關閉分析機

停機順序是:

給料機===主機===鼓風機===分析機

注:提升機輸運料至料倉的過程中,先停止破碎機而後停止提升,此項應由儲料量而變動。磨粉機在正常工作時不準隨意加油,要確保生產安全,磨粉機在任何部分發生不正常噪音,或負荷突然增大應立即停機檢查,排除故障,以免發生重大事故。再繼續開機時必須將磨機內餘料取出,否則開機時電流過大,影響啟動。

塑料規章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證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生產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產法》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廠長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三條專職安全員不得少於一名。每班組兼職安全員不得少於一名。

第四條公司制定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救援組機構,負責組織、領導應急救援工作,減少應急情況下造成的人員財產損失。

第五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劃分責任區,落實責任制,追究責任人”的逐級負責制。各分區的管理人員對在自己分工範圍內發生的作業人員違章作業行為承擔領導責任。

第二章人員安全管理

第六條公司制定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懸掛上牆,明示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制度,服從管理,按安全操作規程作業,不得違章作業。

第七條應和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依法為工作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並向作業人員如實告之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應急處理辦法。

第八條重視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工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人員,一律不準上崗作業。

第九條及時向現場生產管理人員報告所發現的安全隱患,是每個作業人員的義務;作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單位管理人員不得報復。

管理人員接到報告後,應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條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勞動紀律。工作時不準看報,不準睡覺、幹私活或擅離工作崗位,不準帶小孩上班。

第三章用電系統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電器維修工應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掌握電器設備的正確使用方法和維修技術。

第十二條變壓器、配電櫃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接受供電部門校驗、檢修,變壓器發生故障,應申請供電部門停電檢修,變壓器周圍應設置安全護欄,禁止無關人員靠近。配電櫃嚴禁超負荷運行;應定期進行維護、檢修。

第十三條進行電器安裝和檢修時,至少應有兩人以上人員參加並停電作業,禁止單人作業,禁止帶電作業。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四條在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或經舉報,消除和預防了重大事故發生的有功人員;在搶險救災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生產工作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違反操作規程,經教育仍不改正者,依照礦山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處罰、行政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管理人員在自己分工職責範圍內工作不力,放任下屬或違章指揮,致使分管工作內安全隱患得不到消除或在重大事故發生時,組織搶救不力或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甚至逃匿的,報公司給予降級、撤級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有與國家相關法律不一致的,按國家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20__年就九月一日

塑料規章制度 篇3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政策、法令、規章制度以及上級對本企業的指示、決定。

2、確保建立、實施和保持有效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3、建立安全生產各級責任制、建立和實施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4、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

5、確保及時如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安全事故。

6、向董事會報告企業安全生產情況,聽取職工對安全生產的意見。

二、安全生產檢查整改制度

1、企業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每月組織一次專業安全生產檢查、要害崗位檢查;各車間(分廠)每週組織組織一次安全檢查,班組每天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檢查要有記錄。

2、各單位除堅持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外,還要根據工作需要進行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包括專業檢查、防洪、防汛等季節性安全檢查以及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的安全檢查。

3、加強對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的領導,在安全檢查中,各級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組織、全程參加,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4、安全生產檢查組應出各級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等組成,按檢查項目認真進行檢查。

5、安全生產檢查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查思想:主要檢查各級領導和職工是否真正樹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

(2)查安全管理:主要檢查各級領導及職能人員是否分線負責安全管理,真正落實了“五同時”。

(3)查規章制度:主要檢查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並認真貫徹執行。

(4)查事故隱患:主要檢查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

6、安全生產檢查要堅持邊檢查邊整改,對查出的隱患要由檢查負責人簽發隱患整改通知單。事故隱患所屬單位要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則認真進行整改,一時不能解決的事故隱患,要採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險情和重大隱患,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7、檢查部門按限期對整改項目驗收,隱患整改不力,或無故拖延整改時間的責任單位,企業按責任大小予以處罰。

8、生產班組應做好班前、班後和節假日前後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要立即解決或及時上報,解決後方可開始作業。要害崗位要定人、定職責每天檢查,檢查結果要有記錄。下班後要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不得留有事故隱患。

9、安全管理人員安全檢查過程中,有權對違章人員進行制止、糾正和處罰,根據隱患情況採取責令立即整改直至停工等應急措施,對不服從管理的人員、部門或單位,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

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1、工傷保險

企業按國家規定為所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並且事故率控制指標為0。

2、事故報告

(1)發生事故後,負傷者、職業中毒受害者本人或事故現場員工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企業安全保部,必要時應按企業《事故應急救援處理預案》和本單位應急預案進行事故現場撲救和搶救人員,把事故規模、事故損失、人員傷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時應保護事故現場並及時對受傷人員進行救護或送醫院處置。

(2)企業安全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視事故情況會同企業安全保部報告上級主管及當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安、工會組織等。

3、事故分類及調查、分析

(1)事故按嚴重程度通常分為:

①輕傷事故;

②重傷事故;

③死亡事故;

④重大傷亡事故;

⑤特大傷亡事故;

⑥特別重大傷亡事故。

(2)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公正、公開和“四不放過”的原則。

(3)重傷事故由公司主要領導組織技術、生產、安全、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並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

(4)死亡事故由企業、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重大傷亡及其以上事故企業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及有關部門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事故處理

(1)事故主要責任者和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行政或經濟處罰按企業規定執行。

(2)重、特大傷亡事故的責任處罰,按國家或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3)對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防範措施,企業主管領導組織審核後,由事故單位負責全面落實,預防同類事故的發生。

5、事故傷亡人員處理

(1)由人力資源部會同工會對死亡人員按國家工傷保險標準賠償並做好善後工作。

(2)受傷人員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到安全部門開具工傷休假證明和工傷治療證明,受傷人員需人員陪護時,由事故發生單位安排。

(3)公出外地發生工傷事故人員的差旅費、補助費由財務部按文件規定執行。

(4)工傷人員的傷殘評定,由本人提出申請,人力資源部按國家規定報請傷殘鑑定。

6、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記錄、分析記錄、現場圖、報告書、處理決定、防範措施和落實情況等內容資料,安全x保部應進行歸檔妥善保存。

四、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制度

1、新職工進廠“三級安全教育”

(1)凡新入廠的職工,都必須經過企業、車間(分廠)、班組“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未經三級安全教育或考試不合格者不準上崗作業。

(2)一級(企業)安全教育應包括:

①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

②企業概況、生產特點及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

③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基本知識。

(3)二級(車間、分廠)安全教育由車間、分廠負責人組織實施。教育應包括:

①本單位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設備概況及其特點,危險區域,危險因素及預防措施。

②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③結合本單位特點進行防火、防爆、防毒、防觸電、防機具傷害等安全防護、應急搶救知識的教育。

(4)三級(班組)安全教育由班組長實施,教育內容應包括:

①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標準化作業程序。

②本崗位工作特點、設備性能和安全注意事項。

③設備、工具及其使用方法,防護用品的合理使用。

(5)新職工“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填寫“三級安全教育”卡片,報安全x保部存檔。

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教育

(1)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上級有關安全管理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後,方可上崗操作。無證上崗者按嚴重違章處理。

(2)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執行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3、中層管理者、專(兼)職安全員培訓教育

(1)企業每年對中層管理者、安全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管理知識教育、培訓。

(2)教育培訓內容包括: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基本知識、安全技術知識等。

4、班組長培訓教育

(1)企業每年組織一次班組長安全培訓教育。

(2)教育內容: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班組安全管理知識等。

5、全員教育

車間(分廠)每月對職工進行不少於一次的全員安全教育,並做好記錄,班組堅持每週一次全員安全教育。

6、變換工種及復工安全教育

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在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班組、崗位安全教育。

7、“四x教育”

(1)“四新”教育是指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前,必須進行的安全教育。

(2)“四新”安全教育由主管單位和技術部門負責進行。

(3)“四新”安全教育主要內容有:

①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的特點和使用方法。

②安全防護裝置的特點和使用方法。

③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的內容和要求。

④ “四新”投產、使用後可能導致的危險、危害因素及其防護方法。

(4)涉及“四新”人員安全教育後,要進行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並報安全x保部備案。

五、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及責任追究制度

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發生生產事故,依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3、安全生產按月考核。

4、發生一至二人死亡或重任三人以上的事故,解聘事故責任單位領導的職務;按事故責任單位的在籍人數人均罰款30元到100元;對事故責任單位的領導罰款當年總收入的10%到40%及風險抵押金;對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給予開除用或者開除;對其他負有一定責任的有關人員,視責任大小給予500—4000元罰款,降級或者解聘。

5、發生責任事故,解聘事故責任單位領導的職務,按事故責任單位有責人數人均罰款20到50元;對事故責任單位的領導罰款當年總收入的20%及風險抵押金;對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給予500—4000元罰款或降級;對期貨負有一定責任的有關人員,視責任大小給予警告或300—500元罰款。

6、發生輕傷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單位領導罰款200元;對動力、機修、電氣、運輸公司等非生產單位領導罰款200元;凡發生二次以上輕傷事故和隱瞞事故不報的加倍罰款。

7、違章指揮每人次罰款100—500元;違章操作每人次罰款50—100元;嚴重違章罰款100—500元;一般違章罰款10—50元;上崗未統一着裝每人次扣款10—20元;並對單位領導給予相應處罰。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的,除加重經濟處罰並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8、對不執行安全指令,不按期完成事故隱患整改的單位罰款100—300元,並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發生重大未遂事故,按發生重大事故程序報告、調查、分析、處理,按單位在籍人數人均罰款25元,給予單位領導500—1000元罰款;對其他負有一定責任的有關人員視責任大小給予300—500元罰款。

9、對安全工作有以下一步成績之一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1)發現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能及時制止;對發現事故徵兆,能立即採取措施或及時上報,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減輕事故危害程度者。

(2)對故意隱瞞事故不報進行舉報者。

(3)搶救事故有功者。

(4)對提出有價值的安全技術方案、發明、創造或有重大改革並有成效者。

10、對重視安全生產、落實隱患整改、無違章、無事故的單位,由安全x保部提出,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給予加獎。

11、對安全生產全生產全年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經評比,由安全x保部提出獎勵方案,報公司總經理批准,給予獎勵。

六、易燃易爆場所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場所是指在生產、貯存、使用過程中存在火災、爆炸的危險因素,易造成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的場所。

2、易燃易爆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防火、防爆警示標誌。責任單位要進行定期和經常性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3、易燃易爆場所要明確崗位責任人,消防設施、器材必須經常保持完備良好狀態,做到班有班人管,人有會使用。

4、存在爆炸危險的場所,電機、照明應採用防爆型,要避免因接觸不良、超負荷或過熱而產生火花或着火,正確設置避雷裝置,檢修照明採用安全燈具,避免機械性撞擊。

5、易燃易爆場所要嚴格遵守防火防爆制度,嚴禁在爆炸危險區吸煙,嚴禁明火取暖和焚燒可燃物,嚴禁在防爆區內裝設電熱設備。

6、易燃易爆場所應設置完善的安全裝置,如安裝報警器、在壓力容器上安裝安全閥等,安全裝置要按規定維護校對,保持處於良好狀態。

7、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儲存點、要嚴禁煙火,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災的一切隱患。

8、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儲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9、加強可燃物質的管理,對大宗可燃物質必須按品種堆放;對酒精、酒類、油漆、甲醇等易燃物質要妥善保存,不得靠近火源。

10、易燃易爆場所10米範圍內嚴禁煙火,嚴禁私拉臨時線,確需拉設臨時線要嚴格執行公司《電氣臨時線審批制度》。

11、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焊補、切割前要進行徹底清洗、置換,並經檢測,可燃液體、氣體含量應低於其爆炸下限2倍;進入容器、管道內進行焊補、切割,容器、管道內含氧量應大於19%,容器、管道外應設專人監護。

12、易燃易爆場所確需動火作業時,要嚴格執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危險性作業審批與監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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