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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籍管理規章制度(精選3篇)

學生學籍管理規章制度(精選3篇)

學生學籍管理規章制度 篇1

1目的

學生學籍管理規章制度(精選3篇)

為維護公司安全,使出入公司的人員、車輛及物資有章可循,特制訂本制度。

2範圍

2.1本標準規定了人員、車輛及物資出入公司的各項規定及處罰辦法。

2.2本標準適用於集團有限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子公司。

3職責

3.1辦公室保衞科負責公司出入人員、車輛及物資檢查與放行。

3.2公司各單位負責配合執勤人員接受檢查。

4人員出入管理

4.1本公司人員出入管理

4.1.1出入公司時需憑工作證,否則值班保安不得予以放行;

4.1.2上班進入公司時須按規定打卡,不得遲到、早退。

4.1.3上下班進出公司時必須儀容、儀表整潔、按規定着裝(不得混穿工作服、不穿工作服、不佩帶工作證、不得穿拖鞋上下班)。

4.1.4上班期間不得帶早餐(食物)進公司或在辦公室內就餐。

4.1.5上班期間外出的需憑所屬部門主管簽字的《請假條》或《外出審批單》,保安值班人員確認登記後方可放行。

4.1.6上下班時須在公司規定的人行道上行走,進入生產車間需按規定行走。

4.2來賓、訪客進入公司的來賓、訪客實行一人一證制度。

4.2.1拜訪公司人員的來賓、訪客進入公司時應到保安值班室等候,經值班保安聯繫被訪人確認後,出示有效證件登記、填寫《訪問登記表》,同時由值班保安開《訪問聯繫單》、發放訪問證,按值班保安指定的路線行走。

4.2.2來訪人員須將訪問證掛於胸前,不得在公司各區域來回走動,應在接待室或會議室內等候。

4.2.3來訪人員訪問結束後,須將《訪問聯繫單》回執聯交被訪人簽字,出門時將"訪問證"與《訪問聯繫單》回執聯一起交還保安值班人員。(被訪人必須詳細填寫回執聯如:訪問結束時間等)。

4.2.4來訪人員只可出入非生產區域,如需參觀生產區域,須經生產部門及總經理事先批准並由相關業務部門人員陪同。

4.2.5來訪人員除特准者外,一律謝絕拍照,並由陪同參觀人員委婉説明(接待管理制度中有明確規定)。

4.2.6政府機關、人民團體等參觀訪問團進入公司參觀時免於登記,但需聯繫辦公室到門口迎接並按規定路線引導參觀。

4.3其它人員出入

包括配套廠家售後服務人員、職工家屬、外來設備設施維修人員及其它人員。

4.3.1配套廠家售後服務人員出入

配套廠家售後服務人員出入公司憑"臨時工作證",否則值班保安不得予以放行;

售後現場服務人員上下班時須佩帶"臨時工作證",穿工作服。

售後現場服務人員一般不得隨意進入生產作業區(流水線)。如需現場服務,接到生產部通知後方可進入生產作業區。

4.3.2職工家屬出入

職工家屬出入公司憑"家屬證",否則值班保安不得予以放行;"家屬證"的辦理手續具體見《宿舍管理制度》;

職工家屬只允許在生活區活動,非工作時間方可由職工本人陪同參觀,但不可進入生產區域和辦公場所

4.3.3其它人員出入

外來設備設施維修人員來訪與來賓、訪客出入手續相同,所帶與服務項目有關的工具及物品應主動向值班保安出示並作登記;

無特殊原因,小孩在無大人陪同的情況下,一律不得進入。

其它不明人士出入,值班保安須及時制止並詢問來歷,並上報至辦公室領導,必要時送交司法機關處置。

5車輛出入管理

5.1本公司車輛出入公司車輛停放及行駛要求

5.1.1上、下班時間本公司車輛應有序的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放位置,並按要求行駛。

5.1.2需公務用車者憑辦公室或部門主管核實批准後,填寫統一的《派車單》方可放行。

5.1.3載有物品的車輛,憑物品所屬部門主管核准開具的《物資出門證》方可放行。

5.1.4公司各部門下班時間外出車輛,須經相關領導批准後,開具《派車單》,值班保安檢查登記後方可放行。

5.2外來車輛進出公司的外來車輛實行一車一證(通行證)制度。

5.2.1拜訪公司人員的訪客、來賓,應在保安值班室登記《訪問登記表》,經被訪人同意後,外來車輛方可停在公司指定的位置(一般停放在公司外停車位內,政府機關、參觀團體經辦公室批准後可停放在公司內停車位內)。

5.2.2廠商貨車送物品時,值班保安通知物品所屬部門確認、憑有效證件登記後,發放"通行證",貨車方可進入廠區卸貨。卸完貨的車輛必須在值班保安檢查確認後,收回"通行證",方可駛出,若有物資隨車出門,應有物品所屬部門(財務或採購)核准開具的《物資出門證》方可放行。

5.2.3送貨車輛在廠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

6物資出入管理

6.1物資進門

6.1.1任何人或車輛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物、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進入公司。

6.1.2私人物資進入公司時需主動向值班保安出示(雨具、衣服鞋帽及其它明顯有別於公司物資的除外),值班保安對出入人員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各級人員應積極配合。

6.2物資出門

屬公司物資在無任何手續下任何人或任何車輛均不得帶出。

6.2.1對外銷售商品車須由財務部開具的《發貨單》,並加蓋"出門證專用章"後,方可予以放行;

學生學籍管理規章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正常的教學秩序,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加強學生學籍管理,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根據省教育廳頒佈的《內蒙古自治區成人高等學校學生學籍暫行管理規定》,並參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籍管理工作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嚴格管理,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證培養目標的實現,使畢業生達到高等學校同層次、同類專業畢業生的相應水平。應當把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強思想教育相結合,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應當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具有為國家富強和人民富裕而艱苦奮鬥的精神;應當自覺遵守憲法、法規、校規校紀,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風尚;應當勤奮學習,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應當積極鍛鍊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活動;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符合相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入學與註冊

第六條按國家、省教育行政部門關於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規定,由我校錄取的新生(包括函授、夜大、脱產),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及入學須知規定的有關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及地點辦理入學報到手續,方能成為正式在籍學生。

第七條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事先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天。請假逾期或者未經請假無故逾期超過兩週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

經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正式取得學籍,發給校徽、學生證。不符合招生條件的,由學校根據具體情節予以處理;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取消入學資格;情節惡劣者,報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九條新生註冊後,有正當理由不能就讀者,可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經學校同意後,可辦理保留學籍手續。二年內可免試入原專業或同層次相近專業學習。

第十條在籍學生必須於每學期開學前,持學生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繳費,憑繳費憑證辦理註冊手續,以取得本學期的學習資格。因故不能按期註冊者,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或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否則以曠課論。

學生未經註冊,即為自動中斷學籍,不得參加學校的各種教學活動。無故逾期兩週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章成績考核與記載

第十一條成人高等教育學生的成績考核包括操行考核和學業考核。

第十二條操行考核。應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綜合學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及在校期間的表現進行評定,採用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的形式進行。

以脱產、夜大形式學習的學生,操行考核由班主任每學年進行一次,考核成績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級,並將結果及時通知學生本人或單位。學生畢業時,由班主任綜合各學年的操行考核和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情況,填入《畢業生登記表》,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以函授形式學習的學生,操行考核由函授站或由函授站委託班主任在畢業前進行,綜合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情況並填入《畢業生登記表》,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學業考核。教學計劃開設的所有課程(包括實驗、實習、設計等實踐性環節)按學期進行考核。學生必須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課程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本人學籍檔案。

跨學期的課程應當分學期進行考核,每學期以一門課程記載成績。單獨進行考核的各種實踐教學環節以及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均按一門課程記載。

第十四條課程考核分為考試、考查兩種。考試採用百分制評定成績,考查採用五級制評定成績。

第十五條課程的考核為考試或考查由教學計劃規定。一般以脱產形式學習的學生,每學期考試課程不得少於三門;以夜大、函授形式學習的學生考試課程不得少於二門。

第十六條各門課程的成績評定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佔60%~70%;平時成績佔30%~40%。成績評定時,期末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所佔比例應根據課程性質、平時考核的情況確定。

具備平時提問、作業、測驗、隨堂考查、實驗、實作考核條件的考查課程,經批准也可不進行期末考試,而以平時考核成績綜合評定課程成績。

各類統考課程的成績,原則上應以卷面成績為準。

第十七條期末考試可以採用開卷、閉卷、口試、筆試、機考等方式。

第十八條函授學生一般應安排面授前測驗,以檢查學生的平時自學情況。面授前測驗一般安排在每學期面授開始前的1~2天進行,其成績按10~20%的比例計入課程總成績。課程考核成績除統考課程外,由任課教師評定。考核成績評定後,填入統一印製的記分冊,由任課教師簽名後連同已批閲的期末試卷一併交學院教務管理部門,保存備查。

學生考核成績一經上報,不得任意修改。如上報成績確實有誤,或因閲卷錯誤、評分不當要求更改成績的,應由任課教師提出並填寫《考試成績更改申請表》,經教務部門核實,報教學主管副院長批准後修改。

學生如對成績評定有異議,應及時向學院教務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同意後按有關程序查分。學生不得直接向任課教師查閲試卷。

第十九條考核成績載入《學生成績登記卡》。《學生成績登記卡》一式兩份,學生畢業時正本歸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副本歸入學校檔案室。

第二十條期末考試前應對學生進行考試資格審查,具備條件的方可准予參加期末考試,不具備條件的取消考試(考查)資格。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並需參加補考或重修。

在一學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學生考試資格:

1、函授學生無故不參加該門課程面授(包括實驗、實習);

2、夜大學生和脱產學生缺席該門課程累計學時超過教學計劃規定的三分之一或曠課10學時以上者;

3、缺交該課程習題、測驗作業達三分之一者;

4、缺做該課程實驗一次或缺交實驗報告累計超過全學期總量的三分之一者;

5、惡意不交學費的學生,取消所有課程的考試資格。

第二十一條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者,須在規定時間內持單位證明(因病憑醫院證明)向學院或函授站(點)辦理申請緩考手續。緩考與補考同時進行,成績按正常考試評定和記載。成績不及格者,不再給予補考,但可以申請重修。

補考一般不得再申請緩考。

第二十二條無故或申請緩考未獲批准而不參加考試(考查)的為缺考,其成績按缺考記載,不得參加正常補考。但可視其認識態度,由本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可以重修。

第二十三條學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應參加每學期的正常補考,補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請重修或自學重修後重考,補考成績以實際得分記。成績的記載方式為:正考成績/補考成績/重考成績(或畢業前補考成績)/畢業後補考成績。重修成績按新開課程記載,可不反映補考過程。正常補考時間安排在下學期開學2周內或下次面授時進行。

第二十四條學生參加考核時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按時獨立完成考核。學生考核作弊,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並註明“作弊”字樣,不得參加正常補考;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表現較好,經本人申請,學院批准,在畢業前給予該課程補考或重修機會。

第二十五條本科學生作弊,除按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外,還應取消學士學位授予資格。

第二十六條正常補考不及格、緩考不及格、缺考、考試作弊者按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學院批准後重修。

重修分為跟隨下一年級重修、單獨開班重修和自學重修三種形式。具備條件的應儘可能安排跟隨下一年級重修或單獨開班重修。

第二十七條每門課程可向學院申請重修一次,重修課程結束後,由學院安排重考。

重考時間根據不同的重修形式安排,跟隨下一年級重修、單獨開班重修的根據課程情況安排考試時間;自學重修的在補考時進行。畢業班學生重考時間安排在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前後進行,特殊情況另行安排時間。

第二十八條為了提倡在校學生良好的學習風氣,提高學習成績,考核已通過的學生,仍可提出申請一次重考。經學院主管部門批准,與正常補考同時進行。成績記載以考試、重考成績中的高分記載。

第二十九條學生入學前取得其他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普通、成人高等學校或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同層次、同類專業單科合格的課程,考試成績的取得時間在五年以內,可申請免修,但主幹課程成績須達80分以上,非主幹課程在60分以上。

免修課程的總數不得超過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總課程數的百分之四十。

申請免修必須由本人提出,填寫免修申請表,並提交相關資料和考試成績,經成教學院主管部門批准,方能免修。免修課程的成績按原考核成績記載,並註明“免修”。

學校可對免修課程進行必要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免修。

第三十條我校同層次、同類專業的學生,退學、肄業、結業後考入本校學習的,對原已考核成績合格的課程,可申請免修,成績按原考核成績記載,不受第二十八條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學生對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通過各種途徑確已掌握,可申請免修考試,免修考試成績達到70分(中等)以上者,准予免修。免修考試原則上參加上一年級同門課程的考試,也可單獨組織考試或參加本班級的考試。免修課程的成績記載應註明“免修”。申請免修考試的應當在本年級開設該課程的上一學期結束前兩週提出。

學生學籍管理規章制度 篇3

為進一步規範我校學生檔案管理工作,提高我校學生檔案管理水平,使我校學生檔案管理制度化、科學化,充分發揮學生檔案在學生日常教育管理、畢業、推薦就業等方面的作用,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學生個人檔案管理

(一)管理制度

1、學生個人檔案的建立。學生個人檔案必須按專業、分班級放入專門檔案櫃中歸類管理。

2、檔案內容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檔案內容必須確保統計數字的準確,要如實記錄學生就讀期間的整個成長過程。

3、檔案安全日常管理。管理人員要經常做好防火、防潮、防塵、防蟲、防鼠,檔案處嚴禁煙火,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食物。

4、專櫃保存檔案資料,並採取防範措施,避免丟失。

5、檔案借閲一般情況只准在檔案室內查閲,如需借出,需經領導批准。

6、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各種材料的及時收集。

(二)歸檔範圍

1、學生基本信息(包括學生家庭情況,學習經歷,黨團關係等);

2、學前教育(含軍訓)、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的考核及相關心得和總結;

3、學生各科成績登記(含操行評定);

4、外出實習的鑑定及總結;

5、班委及學生會工作,參加各種文體活動的情況;

6、獎勵或處分材料;

(三)歸檔材料的收集

1、新生班班主任收集材料新生入學後,在學前教育期間,新生班主任應須如實填寫《學生基本信息表》、組織學生認真總結並寫學前教育心得(字數不少於400),於學生外出實習前一併交教務處。

2、駐廠教師收集材料學生外出實習期間,駐廠教師應每月底向教務處上報流失學生名單;學生實習結束前一週向教務處上報返校就讀學生名單;如實記錄學生的實習情況,完善《學生外出實習鑑定表》,實習結束後交教務處。

3、教學班班主任收集材料

(1)外出學生實習總結;

(2)社會實踐活動材料及總結;

(3)獲獎材料的複印件、操行評定結果;

(4)班委名單及工作安排;

(5)新增及流失學生情況登記表》。

4、團委收集的材料

(1)參加各種文體活動學生名單及獲獎情況;

(2)學生會成員名單及工作安排;

(3)好人好事等先進事蹟。

5、政教處收集的材料處分文件及登記表

6、教務處收集的材料

(1)學生平時成績、學期成績及補考成績;

(2)專業技能的考核、技能競賽活動材料及獲獎證書複印件;

(3)新生學籍登記表;

(4)學生轉學、轉專業、休學、復學、退學等學籍變動登記表;

(5)學籍管理條例的各種文件;

(6)學生畢業證書的印刷編號登記表以上(3)-(6)由趙飛老師提供。

二、學籍號的編制新生入學分班後編列學籍號,學生學籍號由教務處統一編制,學籍號由12位數字組成。

(第一、二、三、四位專業代碼前四位;第五、六位為學生入學年份代碼,取年份後兩位;七、八位為入學月份;第九、十位為班級代碼,第十一、十二位為順序編碼。)

三、畢業證的辦理及發放

(一)學生應具備的條件學生在學習期間,必須具備以下所有條件,方可辦理由教育主管部門驗印、頒發的畢業證書:

(1)具有學籍,學生個人檔案健全;

(2)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文化課、專業課等),成績應全部合格;

(3)按學校要求頂崗實習,實習成績合格;

(4)操勤評定合格;

(5)交清學校費用;

(二)辦理程序由教務處學籍管理員提供畢業學生名單,交學生個人檔案管理人員審核是否符合辦理條件,最後經校長簽字後方可辦理。

(三)畢業證的發放

1、建立畢業生信息登記表;

2、建立畢業證發放台帳;

3、由財務處核實學校各項費用是否交清,經校長簽字同意方可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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