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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工作制度彙編

信訪工作制度彙編

一、受理羣眾來信來訪中涉及黨風黨紀、政風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和申訴。

信訪工作制度彙編

二、及時向領導報告重要信訪情況,定期統計,分析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三、承辦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同級黨政領導和本局領導交辦的信訪案件。

四、承辦本局領導決定的由信訪人員初查的案件。

五、認真辦理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同級黨政機關交辦的和本局直接受理的信訪案件,向有關部門轉辦不屬於紀檢監察機關職責範圍的信訪件。

六、調查研究紀檢監察信訪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結合實際制定、修改、完善信訪工作規章制度。

七、積極疏導並做好上訪人員的思想工作,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

八、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信訪室工作人員守則

一、忠誠黨的事業,熱愛本職工作,認直履行職責,刻苦鑽研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努力為紀檢監察中心工作服務。

二、密切聯繫羣眾,傾聽羣眾呼聲,關心羣眾疾苦,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文明、熱情接待羣眾來信來訪,杜絕官僚、“衙門”作風。

三、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堅決同違紀違法行為做鬥爭。

四、嚴格執行信訪工作規章制度,工作認真負責,辦事講求效率,反映情況實事求是。

五、服從組織領導,嚴守工作祕密;團結共事,顧全大局,注重發揮集體作用。

信訪網絡人員職責

一、認真學習,虛心接受羣眾監督,改善工作作風。

二、實事求是,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三、熱情接待來訪羣眾,如實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合理地解決他們的問題。

四、顧大局、識大體,互相尊重,密切合作。

五、嚴守國家機密,不得泄漏來信來訪中反映的問題。

來訪人員須知

1、來訪者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2、必須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

3、要遵守信訪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自覺維護上訪秩序,提倡文明上訪。

4、來訪人員要聽從工作人員的安排,通過正當的途徑,運用正確的方法反映問題。

5、要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道聽途説,隨意誇大或歪曲事實,更不能捏造材料,誣告他人。

6、要服從組織的處理,不堅持過高要求,不得無理取鬧。

7、來訪人員的食宿在一般情況下應自理。

接待來訪人員工作制度

一、對來訪人員要做到文明接待,認真填寫來訪登記薄。

做到態度熱情,説話和氣,一視同仁。

二、聽取來訪者的陳述時,要認真做好接待談話記錄。並讓其當面核對,以防失誤。

三、對於來訪者提出的問題,按照歸口辦理的原則,予以答覆和處理。必須堅持原則、符合政策,對當時能解決的問題,不推不靠,對當時不能解決的問題,要説明原因,耐心解釋,並及時向領導反映並積極協助解決。

四、要做好來訪者的思想工作,有針對性地宣傳黨的政策和進行思想教育,使來訪者實事求是地反映問題,端正態度,保證來訪問題的順利解決。

五、對來訪者反映的問題,按照輕重緩急報請有關領導,妥善處理。

六、接待人員要保守機密,不準向來訪人泄密。

領導接待來訪制度

一、接待人員

局長、副局長、紀檢員、信訪室工作人員。

接待地點:信訪室。

二、接待方法

接待來訪,由分管領導、信訪室工作人員共同進行。重要來訪問題,直接請示主要領導。如果分管領導不在時,由其他領導和工作人員共同進行。接待時,應認真耐心聽取來訪者反映的情況,工作人員要做好詳細的筆錄,根據來訪者反映的問題,可視情況讓其寫出書面材料。

三、處理辦法

對來訪者反映的問題,屬於受理範圍的,按照有關工作程序辦理。能夠當場解釋答覆的,應該給予解釋答覆;不屬於受理範圍的,要向來訪者説明情況,並幫助其介紹有關受理部門。

四、來訪者直接找局領導反映問題的,有關領導可視情況通知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應定期向局領導瞭解接訪情況,領導接待來訪情況按季進行統計。

黨政領導幹部輪留值班制度

一、為了解決在節假日期間羣眾信訪舉報不暢通這一“瓶頸”問題,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單位在節假日期間安排輪留執班,值班時要有一名領導具體負責。

三、值班時要認真做好值班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四、在執班期間,對於羣眾來訪反映的問題要當面給予解決,一時解決不了的,要向羣眾説明原因並做好疏導工作。如果羣眾反映的問題性質嚴重或有集體上訪苗頭的,要及時向主要領導或上級有關部門彙報,切實加以妥善解決。

五、在執班期間因玩忽職守,貽誤工作,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要追究當班領導和有關工作人員的紀律責任。

伊旗審計局領導包案、辦案責任制度

領導包案、辦案責任制度的指導思想是,通過執紀、執法辦案,保證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令、法規的貫徹執行,維護黨政紀及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加大反**工作力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保障改革開放順利進行,促進經濟建設健康發展。

一、旗審計局主要領導在宏觀指導查辦案件工作的同時,要親自參與查辦案件,實行領導包案、辦案責任制度。對於所受理的問題,案件調查的全過程都要有一名領導始終具體負責,包括參與制定案件初查方案、辦案程序、認定事實證據材料的準確性、審核案件引用的法律條規、處分依據等。

二、局領導要參與接待羣眾來訪,凡工作日至少要有一名領導接待來訪羣眾,認真聽取羣眾意見和呼聲,重視研究羣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並認真負責地給予解決。

三、局領導要親自參與查辦案件,參與查辦案件的領導一般要根據分工,歸口負責。重大疑難案件主要領導要直接參與查辦。

四、領導所包的案件,包案領導和查辦人員要全程負責,包括調查取證,對當事人或受處分人員的回覆、回訪。若出現錯案或某些證據材料與事實不符,包案領導要及時負責組織辦案人員糾正,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包案領導和辦案人員的責任。

保 密 制 度

一、保密範圍

㈠、所有檢舉、控告、申訴的信件,來訪記錄,舉報電話紀錄和有關的音像製品、物品;

㈡、“重要來信來訪請示”、“來信來訪處理卡”及其轉辦函稿等;

㈢、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旗委、政府及本局領導的交辦函和信件,包括批示、手稿和複印件等。

㈣、標定密級的文件、文稿、書刊、資料;不宜公開的各類統計報表、信訪信息;來信來訪登記薄、會議記錄、收發文登記薄、工作記錄等。

㈤、立卷歸檔種類案卷材料;

㈥、其它需要保密的材料;

二、保密要求

㈠、信訪室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規和本局有關的保密制度,進一步強化保密意識,嚴禁失密、泄密現象發生。

㈡、凡列入保密範圍的文件、信件、文字材料等,均由工作人員統一登記、拆封、傳遞和保管。文件資料等應按規定定期進行請繳、歸檔、銷燬。機要文件的接交,應嚴格履行登記簽字手續;

㈢、列入保密範圍的文件、信件和文件材料,不得在辦公桌上存放,也不得在非辦公地點閲處。因工作需要攜帶外出的,須經分管信訪工作的領導同意。

㈣、制發文件、信函、信息等公文,要根據內容和工作需要註明密級;

㈤、有關單位和本局有關股室需要了解信訪線索及其它相關情況,須經領導同意後方可查詢,個人不得隨意提供。

㈥、室內工作人員在不需要涉及信訪舉報問題時,應做到不問、不看、不説,嚴禁在家庭、外出工作、公共場所、私人通信和電話中向親友、同事等無關人員談論信訪舉報問題以及祕密事項;

㈦、對模範執行保密制度的幹部,要給予表揚;對失密、泄密事件,要及時報告,並設法補救,對責任人要根據其情節和所造成的後果,給予批評教育或黨、政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信訪舉報與案件查辦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的**精神,忠實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促進我旗黨風廉政建設和反**鬥爭的深入開展,保證紀檢監察工作與時俱進,切實增強信訪舉報工作與案件查辦工作人員的責任感與使命感,特制定本規定。

一、在信訪舉報工作與案件查辦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進行責任追究:

(一)在權限範圍內對檢舉控告黨員、黨組織、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和黨紀、政紀等問題應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在權限範圍內對不服紀律處分的申訴應受理而不受理的;

(三)對旗紀委監察局轉辦要結果的信訪件,不能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又不提前向旗紀委監察局報告和説明理由的;

(四)對檢舉控告人、申訴人歧視、刁難、甚至打擊報復的;

(五)無故丟失信訪舉報件,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對所轄範圍內羣眾反映的熱點問題不及時解決,推諉扯皮,造成越級或集體上訪的;

(七)對有意將信訪舉報內容透露給被舉報人,造成不良後果的;

(八)要查辦信訪案件中,故意袒護、包庇被舉報人或為被舉報人開脱責任的;

(九)有關人員和組織接受可能影響信訪舉報工作公正處理的宴請、財物或參加其它活動的;

(十)借查案之機,有意向被查單位或被查人員索取財物的。

二、責任追究的形式

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責任人或責任單位批評教育、通報、停止工作、調離工作崗位及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信訪反映的領導幹部實行談話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促進領導幹部的廉潔自律,減少和防範違紀行為的發生,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紀委監察局對有信訪反映和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關規定的領導幹部進行談話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信訪談話的事項

㈠通過信訪舉報等渠道反映的問題單一、線索清楚,需要向領導幹部本人直接進行了解核實的。

㈡經信訪核查,雖未發現明顯違紀行為,但該幹部在廉潔自律方面要求不嚴,需向其本人告誡的。

㈢經信訪核查,認為存在違紀行為,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政紀責任,需要對該領導幹部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整改的。

㈣領導交辦進行信訪談話的。

第四條 信訪談話的方式

信訪談話一般採用當面談話和下訪的方式進行。當面談話,由信訪室通知被談話人在約定時間、地點接受談話;對集體署名舉報領導幹部問題的採取主動下訪的方式。

第五條 信訪談話的分工

㈠信訪談話按幹部管理權限分級負責實施。

㈡對本級管理幹部進行批評教育、督促自查自糾、責令限期整改的,由紀委監察局主要領導主談,也可委託分管領導主談。

㈢對本級管理的幹部瞭解核實信訪反映的問題,提出警示的由紀委監察局分管領導主談,也可委託信訪室工作人員主談。

第六條 信訪談話的程序

㈠凡需對有信訪反映的領導幹部進行談話的,應按信訪件辦理程序,報領導審批決定,由信訪室通知被談話人。

㈡信訪談話時,被談話人對需瞭解核實的問題,應如實作出回答,並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或書面情況説明。

㈢信訪談話結束後,談話人應填寫《信訪談話登記表》,報領導審結。

第七條 信訪談話涉及違紀款物的處理

㈠對違紀情節輕微又確實存在違紀款物的,應責令被談話人或所在單位將違紀款物上繳紀委監察局。

㈡對主動將違紀款物上繳的被談話人及其單位,視其情節和態度,可以從輕處置或免於處分。

第八條 信訪談話材料的處理

㈠經瞭解核實,反映失實或被談話人不存在違紀行為的,應將談話材料歸入信訪檔案,必要時,在適當場合給予解釋或澄清。

㈡經瞭解核實,對被談話人進行批評教育、督促自查自糾的,應將談話材料移交有關部門存入個人廉政檔案。

㈢經信訪談話,發現被談話人有嚴重違紀行為或抵制談話,需追究紀律責任的,應將談話材料移交案件檢查部門。

第九條 信訪談話的要求

㈠信訪談話必須堅持以理服人,平等待人的原則,實事求是地作出信訪談話結論。

㈡被談話人應當自覺接受信訪談話,不得藉故推諉、拖延;不得造假、隱瞞事實;不得打擊報復信訪舉報人。

㈢信訪談話結束後要做好材料的整理、移交和歸檔工作,及時督查處理意見的落實。

第十條 本規定由伊旗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信訪問題首問制度

一、羣眾到審計局上訪,接訪的第一位幹部為首問制的第一責任人。

二、羣眾反映的問題,屬於第一責任人管轄的業務範圍,要及時向領導彙報,切實加以解決並給予滿意的答覆,承諾辦理期限。

三、如果羣眾反映的問題不屬於其業務管轄的範圍,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將羣眾反映的問題及時轉交有關部門並做好疏導工作。

四、接訪工作人員應恪盡職守。凡因工作失誤,造成羣眾集體、越級上訪或社會影響的,要追究其紀律責任。

獎勵信訪舉報有功人員制度

一、為了弘揚正氣,懲治**,激發廣大羣眾檢舉違法、違紀等**行為的積極性,特制定此制度。

二、審計局信訪室要為舉報人員保密,保護舉報人員的人身權利。

三、通過舉報,經查處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的,給予一定的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

四、為國家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舉報人員重獎。

公開辦事日製度

一、為了暢通羣眾信訪舉報渠道,為人民羣眾辦事提供方便,本機關根據自身實際制定此制度。

二、公開辦事日應在本機關政務公開欄內公開,面向社會。

三、在公開辦事日期間,制定和設立領導班子成員工作接待日(每週兩日)和舉報電話(工作日內有專人值班)。在此期間至少要有一名領導掛牌值班。

四、在辦事日裏,凡羣眾反映的問題,都要現場給予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向羣眾説明原因,並答覆辦理期限。

關於對署實名舉報人答覆制度

一、對署實名舉報的信訪件,信訪室工作人員收閲後,要及時送有關領導批閲,按規定程序辦理後,對信訪人員予以答覆。

二、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及時辦理署實名**訪案件。對於不屬於紀檢監察部門受理範圍內或需下級紀委受理的,要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辦理,並對信訪人説明轉辦單位,轉辦時間等。

三、屬於本級審計機關受理範圍內的問題,在調查前要與舉報人見面,詳細瞭解案件線索,案件查結後,要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廣泛徵求意見。

四、答覆的形式一般採取電話答覆、信件答覆、回訪答覆等。

五、為了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在轉辦署實名**訪件時,應將舉報內容摘要轉出,不許原件轉出。

關於解決處理集體訪、越級訪、重複訪問題的暫行辦法

一、處理集體訪的暫行辦法

㈠要建立健全領導接待來訪制度,建立目標責任制。形成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工作機制。

㈡對於集體上訪,主要領導要親自接待,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妥善解決羣眾反映的信訪問題。

㈢要做好集體訪羣眾的思想教育與疏導工作,引導信訪者依法信訪,並動員其及時返回。

㈣要認真做好回訪工作,使集體訪處理得更加完善。

㈤嚴肅查處集體訪活動中的違法違紀人員。對於**不明真相的羣眾擾亂工作秩序,破壞社會治安的幕後操縱者,一經查出,要嚴肅處理。

㈥在處理集體訪過程中,對交辦的信訪事項推諉、扯皮、頂着不辦的責任人要嚴格追究其紀律責任。

二、處理越級訪的暫行辦法

㈠凡是越級到上級有關部門上訪的,信訪部門在做好羣眾疏導工作的同時,立即通知上訪者所在單位領導,派員及時將其領回。

㈡對於越級訪反映的問題,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時予以處理,並做好回訪工作。

㈢對於越級訪反映的重要問題,必要時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以此提高辦案質量。同時,在調查時可吸收羣眾代表參與調查並進行公示。

㈣要建立信訪聽證制度,組織涉案相關單位和人員,在多方聽取其意見的基礎上,現場做出裁定,使羣眾反映的問題一次性加以解決。

㈤要強化責任追究制度。對越級訪造成重大損失和社會影響的,要追究所在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

三、處理重複訪的暫行辦法

㈠對於重複訪,原則上不予受理,但要向其説明處理情況並做好思想工作。

㈡對於涉及重訪者切身利益的問題,應責成相關單位予以妥善解決,消除其後顧之憂。

㈢要適時對重訪者進行法制教育活動,增強其法律意識,做到依法信訪。

㈣要做好重訪者的回訪工作。定期對其進行回訪,廣泛徵求其意見,回答其提出的問題,消除信訪隱患。

關於加強與有關部門協調配合解決

綜合性信訪問題的辦法

一、對於綜合性信訪問題,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建立由紀委、土地、審計、民政、信訪等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共同處理信訪案件。

二、要建立健全信訪聽證制度,由上訪人陳述反映的主要問題並列出相關證據,然後由被上訪人陳述自己的意見並列出相關證據,其次由知情人説明所瞭解的事實,再次由職能部門進行答覆,最後由紀委匯同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最後裁定,當場宣佈裁定結果。

三、要建立聯合辦案制度。對於綜合性信訪問題,紀委可匯同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案件聯合調查,加大辦案力度,提高辦案質量。

四、對於處理綜合性信訪問題,在調查處理中應吸收羣眾代表參與調查並進行公示,使羣眾的參與權、知情權、監督權得到進一步保障。

五、要進行信訪責任追究制度,對於羣眾反映的綜合性信訪問題,凡因處理不當或其他原因引起羣眾集體、越級上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要追究相關單位主要領導和有關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

信訪聽證會議制度

一、定期組織土地、審計、民政、信訪等部門召開聯席會議,現場解決羣眾反映的熱點問題。

二、聽證會議由紀委組織牽頭,相關部門參加。

三、聽證會議的程序:

1、由紀委對本次聽證的案件案情進行詳細介紹,提出反映的主要問題。

2、由上訪人、被上訪人陳述自己的意見並列出相關證據。

3、由知情人説明所瞭解的事實並列出相關證據。

4、由職能部門答覆。

5、由審計機關匯同各職能部門進行最後裁定,當場宣佈裁定結果。如案情複雜,一時難以裁定的,要指定相關部門限期拿出處理結果,並反饋給上訪人。

四、信訪聽證會議的範圍主要是損害羣眾合法權益等一次性加以解決的問題。

信訪聯席會議制度

根據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和組織部門關於在反**鬥爭中,加強協作的通知精神,為加大反**工作力度,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羣眾的支持與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格局,加強各職能部門的密切配合與協作,現結合我旗實際,就進一步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特作如下通知:

一、參加聯席會議單位包括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法院、檢察、公安、審計、工商、税務等職能部門。

二、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經一方提出,可隨時召開,同時可根據會議議題確定參加單位,聯席會議由紀委負責召集,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蔘加。

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通報各自在反**鬥爭中的工作情況,交流對幹部違法違紀、違反社會治安等方面案件的查處情況和有關工作信息;研究需要協調的各方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重大**、賄賂等經濟違法違紀犯罪案件及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徇私**等侵權、瀆職案件的查處工作。

三、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違紀案件,經審查認為已觸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按照有關案件管轄的規定,及時將有關證據材料(或複印件)移送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根據案情,應在移送案件前後對當事人作出黨、政紀處理。

對於紀檢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機關要及時審查或進行必要的調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檢察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要説明原因,並將材料退回移送的紀檢監察機關。

檢察機關在案件偵結後,要將案件處理結論及時通報移送案件的紀檢監察機關。

四、檢察機關在查處案件中,對需要同時作出黨紀、政紀處理的案犯或經偵查對不構成犯罪的違法違紀案件,應適時將有關證據材料(或複印件)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應及時作出處理,並將處理情況通報檢察機關。

五、法院、公安、審計、工商、税務等職能部門在查辦案件和專項工作中,對涉及黨員、黨員領導幹部、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弄虛作假、違反財經法規、偷税、漏税、抗税的案件和行為,應將被查處人的基本情況及處理結果及時報送紀檢監察機關,由紀檢監察機關對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對上述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為,及時報送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對於查處有阻力或涉及黨紀、政紀、法紀交叉的複雜、疑難案件,可採取合辦或協辦的方式,由紀委牽頭、各職能部門協查的方法進行調查。

七、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和組織部門要及時轉送屬於對方管轄的有關舉報材料,各部門應對轉辦的案件做到件件有着落。

八、各職能部門對各類案件舉報材料要做到不拖不壓,並根據案件性質的管轄規定,積極進行查辦或轉辦;對有案不查、壓案不報的職能部門,將根據有關規定,追究負責人和有關人員責任。

九、建立聯席會議工作內部通報制度,各職能部門應將近期內工作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聯席會議各參會單位,便於加強工作聯絡和信息溝通。

十、為使對幹部的監督和任用緊密結合,有效地把好乾部任用關,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要同組織部門加強聯繫、密切配合。凡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查處的幹部,包括對羣眾反映問題的初查核實情況,應及時向組織部門進行通報;組織部門在考核、任用幹部時,應向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審計部門瞭解有關情況。

十一、在查辦案件中應將黨政紀處分與刑事處罰手段相結合,紀律處分與組織處理相結合,教育與懲治相結合,打擊與預防相組合,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整體合力,推進反**工作向深度發展。

重要上訪問題應急處理預案

一、對於告急信訪舉報,應採取應急處理預案。

二、對於羣眾上訪舉報某些黨員幹部即將發生的違紀違法行為可能會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政治影響的,應將情況及時報告領導,採取果斷措施進行查處,及時換回損失和消除影響。

三、上訪中揚言要靜坐、遊行甚至報復的,要耐心細緻地做好思想疏導工作並與司法機關取得聯繫,制定應急防範措施,立即制止。及時與上訪者所在單位取得聯繫,派人接回。同時,對於上訪者提出的問題給予認真落實解決。

四、接訪中如發現上訪者有輕生念頭,要及時與公安機關取得聯繫,採取有效防範措施。一方面要收繳致殘物品,另一方面要穩定其情緒,防止意外情況發生。

五、對於重要上訪問題,在制定應急預案的同時,務必對他們反映的問題儘快調查落實,妥善處理,以確保社會穩定。

六、對於政治敏感性強的上訪,要旗幟鮮明的表明態度,並將情況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事先制定工作預案,研究統一答覆意見。

關於加強有關部門案件線索交換制度

一、為了實現新時期信訪工作的開拓創新,切實解決人民羣眾的信訪問題,保證信訪問題事事有迴音、件件有結果,要建立健全與有關部門案件線索交換制度。

二、對於羣眾反映的信訪問題,有關承辦單位要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定期、不定期地進行案件線索交換。

三、屬於紀檢監察業務範圍內的問題,應及時轉交紀委信訪室;屬於黨委、政府業務範圍內的問題,應轉交所屬有關部門處理;屬於司法機關職責範圍內的問題,應轉交政法機關辦理。

四、案件線索的交換形式可採取信件交換、定期召開會議交換、調查處理之中交換等。承辦單位辦結後,應將處理情況向交換方進行回覆,以保證信訪案件的辦結質量,全面掌握信訪動態。

五、要定期對信訪案件線索交換情況向有關單位和領導進行通報,為領導決策提供服務。

有關信訪問題解決和落實服務承諾辦法

一、對於羣眾反映的有關信訪問題,要及時落實承辦人員,承諾辦理期限。

二、一般性信訪問題要在30天內辦理完畢。

三、重要信訪問題要在90天內辦理完畢。

四、如果在規定期限內對羣眾所反映的問題不能辦結,經領導批准延期後,要向舉報人説明原因,但最長不超過承諾期限的30天。

電話舉報、舉報箱信件處理辦法

一、受理的電話舉報,由信訪室負責,信訪室工作人員不在時,由辦公室負責。

二、受理電話舉報時,要對被舉報人的具體情況、舉報內容,特別是案件線索詢問清楚,並做詳細的文字記載。

三、受理的電話舉報問題,要按照處理檢舉、控告、申訴的有關程序辦理。對反映的重大問題、重要案件線索和苗頭性問題,要及時呈領導閲批。

四、受理電話舉報情況,每半年要進行統計。

五、舉報箱每週開啟一次,開啟情況應做文字記錄。

六、舉報箱內的信件,應按照處理檢舉、控告、申訴的有關工作程序辦理。

關於交辦案件的規定

一、交辦案件的範圍

㈠、上級紀委以“紀羣字”函、“紀信字”函交辦的案件,旗委、政府和本局領導交辦的案件。

二、交辦案件的形式

㈠、要求承辦單位回報查處結果的,以“紀羣字”函交辦。函辦單位應在收到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查結,並回報結果。因案情重大、複雜等原因不能按期查結的,應及時上報申請延期報告。

㈡、不要求承辦單位回報查處結果的,以“紀信字”函交辦。承辦單位應及時反饋查辦情況。

㈢、對決定查辦的案件,承辦人應在三日內擬妥函稿,經分管領導審閲後在一週內發出。

三、交辦案件的督辦、催辦和協辦

㈠、督辦和催辦

交辦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督辦和催辦:

1、到期未上報結果又不説明原因的,雖已上報結果,但不符合要求的。

2、來信來訪兩次以上,處理情況不清楚的。

3、久拖不決的。

4、領導要求儘快查處的。

對“紀羣字”交辦的案件,要定期以電話、函件或深入承辦單位等形式進行催辦。催辦一般一個月進行一次。

㈡協辦

對重要、複雜、疑難的交辦案件,根據實際需要,可採取召集承辦單位共同研究,深入承辦單位具體指導或直接派人蔘與調查等方式,協助承辦單位查辦。

四、交辦案件的審結

㈠、審核

交辦案件回報結果後,應及時確定人員對以下問題進行審核:

1、案件材料是否齊全,並符合要求;

2、調查報告是否回答了檢舉控告人、申訴人提出的問題;

3、涉及黨紀、政紀處分的案件要依據有關的黨紀、政紀條規和政策以及當事人所犯錯誤的事實、情節、後果、一貫表現等情況,認真核實所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定性是否準確,處理是否恰當,手續是否完備。

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審核人應及時責成承辦單位補報有關材料,履行有關手續或提出擬辦意見,呈主管領導批閲,並對領導的意見進行落實。

㈡、結案

1、本局交辦的並經審核無誤的案件,呈主管領導指示決定;

2、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旗委、政府領導交辦的案件,經審核和局會議研究後,報交辦單位。

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人員“十項應知”

1、一定時期國內外發生的重大事件及紀檢監察機關的重要工作部署;

2、一定時期羣眾反映當地熱點、焦點和強烈的問題;

3、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指導思想、任務職責和職能作用;

4、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主要法規、制度;

5、本級黨政機關、司法、行政執法、經濟管理部門和公用事業服務單位的名稱及主要職責;

6、黨政各部門歸口處理信訪問題的辦法;

7、本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分工及各部門的任務職責,本機關信訪舉報工作制度及主要內容;

8、下級黨政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

9、紀檢監察機關處理信訪舉報問題的基本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10、上級、下級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機構的設置、分管領導、信訪舉報機構負責人、聯繫電話、郵政編碼和電子信箱等。

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人員“十項應會”

1、會通過微機處理各種來信、來訪、舉報電話和電子郵件。會對上訪人進行疏導教育,穩定其情緒。會答覆羣眾有關信訪舉報問題的諮詢、詢問和告知對其信訪問題的處理情況;

2、會編髮信訪簡報、摘報,起草專題報告和交、轉辦文函等;

3、會對信訪工作問題進行專題調研和撰寫調研報告;

4、會對信訪情況進行綜合和專題分析,撰寫分析報告;

5、會對信訪情況進行統計;

6、會對下級報送的信訪案件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

7、會查辦、督辦、催辦信訪案件,初核信訪信息;

8、會妥善回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有關信訪工作的請示與諮詢;

9、會對下級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具體業務進行指導;

10、會起草信訪工作總結、經驗材料及信訪稿件等。

審計信訪工作制度

為了保持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聯繫,保護人民羣眾的財產不受侵害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做好新時期信訪工作,依照國家和自治區《信訪條例》的基本原則制定信訪工作制度。

一、信訪工作職責

(一)接待來訪,辦理來信,承辦上級機關和本機關負責人交辦、轉辦的信訪案件;

(二)向有關機關、單位轉辦、交辦信訪案件;

(三)調查有關信訪案件,提出處理意見;

(四)協調有關機關、單位查處信訪案件;

(五)分協研究信訪動態,及時向機關領導反映情況;

(六)宣傳國家法律和政策,為信訪人民提供諮詢服務;

(七)總結、推廣信訪工作經驗,開展信訪工作理論研究;

(八)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二、信訪人

(一)信訪人對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和要求不滿的,可檢舉揭發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控告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採用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二)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意見、建議、要求和控告等信訪事項,要到審計機關設立的來訪接待場所提出,不得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領導人的公務座車。

(三)多人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的,一般採用電話、書信等形式提出;如需採用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三至五人代表提出,不得聚眾行事。

(四)信訪人要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五)信訪人要遵守信訪秩序,不得影響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不得糾纏、侮辱、毆打和威脅接待人員。

三、信訪工作人員

(一)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羣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羣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二)認真負責,及時準確地承辦上級機關和本級機關領導轉辦、交辦的信訪案件。

(三)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誰主管、誰負責,既不推卸,也不包攬。

(四)多請示,多彙報信訪疑難問題,杜絕矛盾上交;為本機關領導分憂,維護領導的正常工作。

(五)辦理信訪事項,要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清事實,分清責任,正確疏導,及時、恰當、正確處理,不得推諉、敷衍和拖延。

四、領導檢查指導工作

根據“各級國家機關應當有一名負責人分管信訪工作,建立健全負責人接待來訪、閲批來信和直接處理重大信訪案件等制度,並經常檢查指導本單位,本地區的信訪工作”的規定精神。確定:

每月第一週的第一天為領導接待日。具體接待事宜,由信訪工作人員向領導提供有關情況,安排接待對象。

每兩個月聽取一次工作彙報,檢查指導信訪工作,研究解決信訪問題。

五、按程序辦理信訪事宜

(一)辦理來信程序

1、收到人民羣眾來信要當日拆封,不得拖拉積壓。拆封時要保全信件的完整性,要注意信內夾帶的證件等物。

2、要按轉辦單或交辦函、信紙、信封前後順序並裝訂

3、閲信要仔細,特別對篇幅宂長、字跡潦草、內容複雜的信件要認真的閲辦,直到了解全信的內容為止。閲讀重複信件要注意新提出的問題。

4、登記信件要按卡片要求,填寫來信人姓名、職業、住址、寫信時間及信內提出的主要問題摘要記錄,並提出擬辦意見。

5、處理信件要按所提出問題的性質,依照有關政策規定承辦原則,分別採取摘報、要信請示、轉辦、交辦、自辦等辦法處理。對轉辦、交辦的信件案件要按時辦理。

(二)接待來訪程序

1、凡來訪人均要登記,在登記卡片上逐項填寫來訪人姓名、性別、職業、住址或工作單位和攜帶的申請材料、證件。

2、接待來訪人員與來訪人接談時,要舉止端莊、態度誠懇,説話和藹。要耐心聽取來訪人陳述,全面瞭解來訪內容、要求、目的。

3、在接談中要詳細做好記錄,把提出的主要問題及問題的因果關係等重要情節和具體要求記錄下來,以便恰當處理。

4、針對來訪人的心態,要宣傳政策,正確疏導,防止矛盾激化。

(三)辦理案件

1、熟悉案情,弄清矛盾焦點,確定調查目的;制定調查提綱,明確調查什麼、怎樣調查。

2、找知情人、當事人、見證人調查;找信訪人進一步核對反映問題的事實,驗證問題,明確焦點,擴大調查線索。

3、取證要堅持實事求是,識別真偽,既要取直接材料、旁證材料,又要取不同證法的證明材料。要一事一證,一人一證,不取聯名證。

4、對調查取證材料進行綜合分析、比較,去粗取精,去偽存真,逐個認定和綜合認定,得出事非分明的結論。

5、根據審計調查結論,寫出調查報告,按政策法規提出處理意見,報請局務會議或紀檢、檢察、審計聯席會議,方可審核定案。

民間糾紛矛盾排查制度

一、為了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建設快速發展,為“西部大開發”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各蘇木鄉鎮紀委,應根據自身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排查組人員應由蘇木鄉鎮紀委、綜治、司法、民政、土地管理、信訪等人員組成。

三、每年應最少組織二次以上排查活動,現場解決羣眾反映的問題,把矛盾化解在基層。

四、每次排查工作結束後,應進行分析、彙總,並將排查情況以書面形式向有關部門進行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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