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幼兒園規章制度(通用8篇)

幼兒園規章制度(通用8篇)

幼兒園規章制度 篇1

一、熱愛幼兒教育事業,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幼兒園園規和各項制度,堅持教養並重,全面提高幼兒素質。

幼兒園規章制度(通用8篇)

二、熱愛幼兒、尊重幼兒,面向全體幼兒,堅持正面教育,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使幼兒愉快、活潑、健康地成長。

三、堅守崗位、盡職盡責,確保幼兒安全。

四、勤奮學習,鑽研業務,積極參加教育教學活動,不斷探索育兒規律。

五、以身作則,為人師表,儀表、服飾、舉止、談吐要符合幼兒工作特點。

六、尊重幼兒家長,熱情服務,與家長密切。

七、愛護園內公共財物,勤儉節約,杜絕浪費,愛園如家。

八、尊重社會道德,嚴守勞動紀律,團結協作,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幼兒一日生活管理制度

一、遵照“規程”的要求及各班幼兒的生理和年齡特點,科學合理的安排幼兒一日生活作息時間。

二、全園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幼兒一日作息時間,按一日生活的各個環節,要求準時開展各項活動。

三、保證幼兒每天有2小時户外活動,其中1小時為體育活動,並堅持遊戲活動的開展,注意活動的密度、強度要適宜。

四、保證幼兒各項活動的時間,不要拖長某一活動時間而影響其他活動的進行。

五、嚴格執行幼兒園規定的午睡、起牀時間,不得提前上牀,過時起牀。

六、保證幼兒按時進餐,開飯不提前,不錯後,培養幼兒良好的進餐習慣,不催飯,不拖長時間。

七、保證幼兒的飲水、排便次數,除每天上、下午各安排三次飲水外,允許幼兒根據需要隨時喝水和排便。

八、園領導對幼兒作息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督促檢查,違反者按獎罰制度處理。

幼兒園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7:30-8:20入園及晨運。

8:20-8:50早餐時間、課前準備工作。

8:50-9:9:25教學活動(一)。

9:25-9:30生活環節(喝水、上廁所、課間操準備)。

9:30-9:50課間操。

9:50-10:00用點心時間(水果)。

10:00-10:50教學、區域活動。

10:50-11:35户外活動、大型器械、各項體能運動。

11:35-11:40午餐前的準備。

11:40-12:10午餐時間。

12:10-12:25餐後散步。

12:25-14:30午睡時間。

14:30-14:50幼兒起牀(喝水、整理衣裝、盥洗)時間。

14:50-15:20下午點心。

15:20-15:55教學活動。

15:55-16:30户外活動時間。

16:30-16:40整理活動。

16:4 0-17:30幼兒離園活動(根據本班情況、可選擇區域活動或遊戲、自由活動等等)。

幼兒園規章制度 篇2

1、着裝上要求:清潔、整齊,穿上幼兒園配置的統一服飾;在園內禁止抽煙、喝酒;保持門衞室乾淨整潔。

2、樹立“服務第一”的思想,對待幼兒和家長親切友善,態度真誠。

3、對待突發事件,頭腦冷靜、反應靈敏,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證幼兒園的整體安全

(1)對尋釁鬧事、擾亂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人員及時採取措施,並隨時啟動報警機制幼兒園門衞崗位職責百科。

(2)對形跡可疑、不明身份人員、衣冠不整者,制止進入幼兒園內。

(3)熟悉幼兒園消防設備地點,並能正確使用。

4、堅守崗位,不擅自離崗。

(1)早上幼兒來園和下午幼兒離園必須站園門口,提醒家長出示接送卡,以防冒領。

(2)細心觀察周邊環境,看到幼兒獨自出門要仔細詢問,以防幼兒在幼兒園走失。

(3)早上晨檢結束後,把大門鎖上,遇到有人員進出做到隨時開門、鎖門。

(4)有外出任務必須把你的工作交給相關人員,做到門衞室不脱人。

5、對待本職工作認真負責,一絲不苟。

(1)聽到電話鈴聲及時接聽,以文明禮貌的方式來對待,接聽電話時使用統一的語言:“烏南幼兒園,請講。”

(2)教工在門衞室打電話請做好登記

(3)對外來人員要核對證件,並填寫入園登記後方可讓其進入。

(4)大門鎖上後,對幼兒園進行巡視,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解決並向幼兒園相關領導報告。

(5)仔細做好報刊、公函、信件的收發和傳達,並做好登記。

(6)合理安排自己包乾地區的清掃和維修,不在幼兒來園、離園的高峯時間做清掃等事宜。

(7)每天查看報修單,及時維修並做好記錄;維修有困難馬上告知總務,做到信息的暢通。

(8)幼兒全部離園、鎖上大門後方可進行教室與走廊環境等消毒工作。

6、如因玩忽職守造成事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必要的處理。

幼兒園規章制度 篇3

門衞制度

一、堅守崗位,做好保衞工作。

二、按時開、關幼兒園大門,注意幼兒入、離園的安全,防止幼兒走失。

三、做好家長和其他來訪者德接待工作。

四、做好報刊、雜誌、信件德收發制度。

五、做好園包乾區的環境衞生工作和領導分配的其他工作。

請假制度

一、所有請假者,必須先到園長室填寫請假登記,辦理審批手續。

二、請病假必須持有醫院證明(區級以上醫院),如急診必須持有急診章的假條,如續假必須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事假累計。

三、有特殊情況需請事假的需提前請假,經領導准假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緊急情況需電話通知。

四、無故缺席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五、病事假一星期內由班級自行解決,安排好工作;一星期以上由幼兒園與班級協商安排。

六、遲到早退者,由門衞考勤。

七、節假日如外出,需提前告知領導並按時返回,如逾期不回,按曠工處理。

八、法定公假,應事先打招呼,安排好工作辦好移交手續方可離崗。

九、未履行請假手續,自行不到崗,則以曠工論處。

獎懲制度

為了鼓勵教職工自覺遵守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為幼兒園多做工作,做好工作,設置出勤獎、超額獎、教育教學成果獎、考績獎、安全獎、衞生獎、教科研津貼、加班、代班補貼、保教樸貼、興趣小組津貼、職務津貼。

一、出勤獎

每月出滿勤者,獎勵80元,病假一天扣5元,事假一天扣15元,曠工一天全扣,婚喪產假,每天扣3元,函授考試等公假每天扣3元,遲到早遲、中途離崗一次扣3元。一學期出滿勤者發給全勤獎80元。

二、超額獎

按市規定標準人數計算,凡幼兒出勤率達80%發超額獎,每班超1名幼兒,在班教師每人每月獎4元,特殊班級和後勤、行政人員拿全園平均數。

三、教育教學成果獎

凡在省、市、區、園各項保教活動訐比中獲獎或上公開課發表文章者,按獲獎等級發給一定數額的獎金,文娛節目設特別獎,為參賽項目作出貢獻的配班教師和後勤服務人員,可發給適當比例的獎勵。

1.國家級每人每次每篇一等獎160元,二等獎140元,三等獎120元

2.省級每人每次每篇一等獎120元,二等獎100元,三等獎80元

3.市級每人每次每篇一等獎80元,二等獎60元,三等獎40元

4.區級每人每次每篇一等獎40元,二等獎30元,三等獎20元

5.園級每人每次每篇一等獎30元,二等獎20元,三等獎10元

在雜誌上發表文章後,幼兒園再付同額稿費一份。

四、考績獎

根據考核項目,每月進行一次過程考核,採取打分制,根據所得的分數給予等額獎勵,因體罰造成不良影響或發生重大事故扣除責任人當月考績獎。

五、安全獎

對全年安全無責任事故的工作人員,獎勵100元,班組長獎勵200元,部門負責人獎勵300元,園長拿部門負責人的平均獎。

六、衞生獎

每週對各班進行衞生檢查,每月累計公佈。每學期對各班組衞生工作進行一次綜合評比,根據評比結果評出一、二、三等獎,分別獎勵90元、60元、30元。

七、教科研津貼

凡參加不同級別的課題,按國家級(含聯合國級)、省級、市級、區級、園級五個等級,每年進行考核,並給獲獎級別2倍的津貼。

八、加、代班津貼

因工作需要加班一天,補貼20元。因同事病、事假或公假代班者,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同時又完成所代人的工作任務,按所代人一人一天10元計算,補到班級。因教研活動需代班,班級自行調節,不發補貼。

九、保教補貼

每人每月10元

十、興趣小組津貼

雙休日活動,分半天(2小時)輔導教師每次樸助40元,配班教師補助30元,平時利用離園後的時間一次活動40分鐘,輔導教師補貼10元,配班教師8元,代班人補貼一半,值班人員補貼輔導人員一半,根據參加人數,獎勵班級5元/人辛苦費,借用場地每次付打掃、清潔費10元。

十一、職務津貼

1.園長:補貼班主任費的一又四分之三

2.副園長:補貼班主任費的一又四分之二

3.後勤負責人補貼班主任費的一又四分之一

4.辦公室、教科室、德育工作負責人、年級組長、園務委員、工會委員、團支部書記補貼班主任的一半。

5.班組長、各組室、保育員、櫥窗宣傳人每人每月補貼20元。

節日慰問制度

一、為了增加節日慰問工作的透明度,特制定慰問制度。

二、一年慰問節有三八、端午、五一、教師節、中秋節、國慶節、元旦。

三、慰問金額:三八、五一、國慶節、元旦發200元/人,端午、中秋100元/人。

四、在每節發放慰問金的同時還可發放一些物品。

五、慰問範圍:全園教職工,臨時職工享受正式職工的一半。

幼兒園規章制度 篇4

幼兒飲食制度

一、幼兒的伙食應有專人負責,實行民主管理,成立夥委會。由園長、保健人員、財會人員、炊事員、保教人員及幼兒家長代表組成,定期召開會議,研究伙食問題,並做好記錄。

二、幼兒伙食費專款專用,精打細算,計劃開支,每月初公佈上月帳目。

三、為幼兒提供科學、合理的營養膳食,每週更換食譜,每學期中旬計算營養量。

四、採購人員要按食譜採購新鮮的物美價廉的食物,並堅持驗收,做到票物相符。並嚴格出入庫登記,每月底盤點。

五、早餐後保育員將本班幼兒就餐人數報廚房,炊事員按幼兒就餐人數做飯。

六、嚴格遵守幼兒開飯時間,按季節飯菜做到保温、降温,並有防蠅、防塵措施,培養幼兒不挑食、不偏食,保證幼兒吃飽吃好。

七、炊事人員要嚴格執行“食品衞生五四制”,嚴把病從口入關,生、熟分開堅持消毒制度。經常化的保持環境衞生和食品用具的衞生,嚴防食物中毒和腸道傳染病發生。

八、保持庫房清潔整齊,炊事員、保健員要主動到各班瞭解幼兒就餐情況,主動徵求保教人員、幼兒和家長的意見。改進工作,提高飯菜質量。

九、炊事員要加強學習,提高操作技術,調配花樣,做到色鮮、味香、型美。

十、幼兒伙食和教職工伙食嚴格分開。

幼兒園規章制度 篇5

一、晨檢制度

為防止傳染病患兒進入幼兒園及幼兒把不安全的物品帶入園,我園應堅持每天進行晨檢工作,要求為:一摸、二看、三問、四查:

一摸:摸摸幼兒額頭看有無發熱。

二看:看幼兒精神狀態好不好,有無疲倦或不適面容,看皮膚有無皮疹、腫塊,這是發現並隔離水痘、腮腺炎患兒非常關鍵的步驟。

三問:問問幼兒在家中的健康情況,有無不適以便在園中觀察,如發現問題可細問其有無發執、咳嗽、嘔吐、腹瀉等症狀,在家的睡眠、飲食、大小便情況。

四查:對疑似患病的幼兒進行體格檢查協助診斷。檢查有無攜帶易造成外傷的物品、器械入園,最好不要讓幼兒自帶食品入園。

晨檢過程中,班主任教師應注意親自把關,對普通的感冒、消化不良、皮炎等帶藥入園的幼兒要進行登記並管理。注意發現幼兒的問題,及時請保健醫生複檢,應正確對待晨檢工作。

二、全日觀察制度

教師應對入園幼兒進行全日觀察,處理在園幼兒的健康相關問題,並做好相應的記錄,具體工作如下:

1.對帶藥入園的患兒,應檢查其服藥情況、在園活動情況及病情變化情況,以便離園時知道家長,並做好觀察記錄。

2.對在園幼兒應觀察其有無健康問題。

(1)看幼兒的精神狀態、面容,必要時測量體温。

(2)觀察幼兒的情緒、食慾、大小便情況,注意有無異常情況。

(3)觀察幼兒的活動情況是否正常。

(4)注意防範意外事故的發生,在園中如果發生摔、碰、劃破皮膚等事故應及時處理,離園時必須告知家長,並做記錄。

3.離園時應與家長做好交接工作,並進行必要的衞生、安全宣傳。

對全日觀察中有發現問題的幼兒,或帶藥入園者,離園時教師應告及時告知家長幼兒在園中的表現、病情的變化情況,提出合理的衞生保健指導和建議。

三、幼兒園周邊環境安全治理制度

1.幼兒園周邊環境治理涵蓋師生人身、食品衞生、文化活動等方面,系綜合性治理,應取得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與通力配合。幼兒園對周邊環境應密切關注與監控。

2.幼兒園在做好內保工作的同時,應重視周邊環境的安全治理工作,應主動聯繫轄區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監管等部門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3.值日人員除做好園內的巡視工作,還應注意對園外附近環境的巡查,發現可疑人員或可疑情況,要針對不同情況及時報告幼兒園行政、“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以保護幼兒、家長和教職工安全。

4.開學前後,教師要組織家長會,提請家長、幼兒注意交通等各項安全。

5.建立幼兒園突發事件職工救護隊,高度警覺周邊環境安全工作。

四、幼兒園公共活動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幼兒園多功能室、遊戲場等均為公共活動場所,實行誰組織活動,誰負責安全工作的原則。

2.開展活動時應認真檢查電路安全和場地安全,沒有電工在場不要私拉亂接電源。幼兒園應組織電工定期檢查電源開關、插座是否完好,有損壞的應及時修復。組織安全員定期檢查場地安全和遊樂設施安全。

3.開展活動要保持所有通道暢通無阻,開關靈活,便於隨時打開。

4.開展活動要適當控制人員,不要過分擁擠,要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出得去。

5.大型活動要指定專人負責安全工作,突發事件有專人負責指揮疏散撤離。

五、幼兒園班級教育活動教學安全制度

1.班級教育活動實行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

2.班級保教人員必須按照“幼兒園一日工作規範”要求來操作,長期、經常性地對幼兒進行常規安全教育,文明説話、文明做事、文明交往,每個活動前提出活動要求,活動後有小結,活動前後清點人數,以防幼兒走失。

3.教師不得指導幼兒開展有危險性的活動,幼兒要聽從教師指導,學會正確的運動技術和自我保護。

4.在户外活動中教師有組織、指導的責任,保育員有指導責任,因組織指導的過錯造成幼兒身體傷害事故保教人員要負責任。

5.凡出現受傷情況,應及時送往醫院,並及時向園長彙報。

六、幼兒園班級教育活動教學安全制度

1.班級教育活動實行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

2.班級保教人員必須按照“幼兒園一日工作規範”要求來操作,長期、經常性地對幼兒進行常規安全教育,文明説話、文明做事、文明交往,每個活動前提出活動要求,活動後有小結,活動前後清點人數,以防幼兒走失。

3.教師不得指導幼兒開展有危險性的活動,幼兒要聽從教師指導,學會正確的運動技術和自我保護。

4.在户外活動中教師有組織、指導的責任,保育員有指導責任,因組織指導的過錯造成幼兒身體傷害事故保教人員要負責任。

5.凡出現受傷情況,應及時送往醫院,並及時向園長彙報。

七、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

為規範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

1.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後方可出發。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後駕駛和疲勞駕駛。

2.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後,方可上車。

3.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鬚於下午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説明,以免遺漏。

4.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並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後打勾確認。

5.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6.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後,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並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後,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幼兒園規章制度 篇6

一、協助園長具體負責全園幼兒的衞生保健工作。

二、根據衞生部門的要求,按《規程》﹑《綱要》的有關規定,制定幼兒園衞生保健工作計劃並健全幼兒園內各項衞生保健制度。

三、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認真做好每天的晨間檢查,做到一摸﹑二看﹑三問﹑四查,發現病情,及時隔離,做好消毒﹑上報﹑登記工作,並和家長取得聯繫。

四、密切與當地衞生保健機構的聯繫,做好防疫宣傳、接種、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五、負責督促各班搞好衞生保健﹑消毒隔離及環境衞生工作。協助總務處定期進行全園的衞生保健﹑消毒﹑環境衞生的檢查,做好保育員的考核工作。

六、處理幼兒突發事故,情況嚴重的,及時上報、通知家長並與班級教師將幼兒送醫院處理。

七、根據本園的實際定期向家長宣傳防疫知識,結合教學需要,為幼兒講解飲食衞生﹑疾病預防等衞生保健知識。

八、每學期對幼兒進行體檢,測量幼兒的身高﹑體重﹑胸圍﹑頭圍等,並及時做好記載﹑統計﹑分析,及時向家長反饋,提出合理化建議。

九、做好新生的健康登記,預防接種卡登記等工作。向家長了結新入園幼兒的健康狀況,防患於未然。

十、建立健全衞生保健檔案資料,定期向園領導彙報全園衞生保健工作情況。

十一、負責購買保健醫療用品,並妥善管理醫療器械、消毒用具及藥品(尤其是有毒藥物),及時更換將過期的藥物,以防發生事故,做好登記工作。

相關文章:

1.幼兒園規章制度

幼兒園規章制度 篇7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規範個人舉辦的幼兒園的管理,指導民辦園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促進我鎮幼兒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穩步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辦園的管理 民辦園實行統一管理。一是要加強對已辦證民辦園的規範管理;二是要把好民辦園申辦的初審關;三是加強對無證的非法園摸底排查並進行堅決打擊、取締。各民辦園應自覺接受中心校的領導、管理和檢查。

二、民辦園的園長、教師、保育員要不斷加強學習,不斷更新幼教知識,提高自身水平和能力。自覺接受各類人員培訓。各類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和資格,按規定時間應達到基本的要求。

三、民辦園應每年接受一次中心校和縣教育局的年檢,根據年檢結果,給予晉升或降級。

四、民辦園的內部管理。

1、民辦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由舉辦者任命或聘任,也可由舉辦者擔當,報教育局備案。園長在教育部門的領導下,依照有關規定負責領導全園工作。

2、民辦園應制訂學年度工作計劃,定期部署、總結和報告工作。每學年度末應向中心校報告工作。重要事項應隨時報告。

3、民辦園應接受中心校、學前教育股、教育局的檢查、監督和指導。

4、民辦園要建立相應的檔案。要建立工作人員花名冊、幼兒花名冊和其它統計表冊,每學期向中心校報送一次統計表。

5、要加強制度建設,特別是教學工作制度、活動制度、安全制度、衞生制度、財務制度、家長會議制度、工作人員每年健康檢查制度等制度的建設,並嚴格執行。

五、民辦園應突出抓好安全管理。要經常檢查園舍和大型玩具的安全,發現園舍和玩具有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理。嚴禁用三輪車、農用車接送幼兒上下學。民辦園要每日填好安全運行記載表,一日一查,一週一小結,一月一總結。民辦園每月要填好安全隱患排查表上交中心校,中心校與民辦園、民辦園於各教師和工作人員要層層簽訂安全工作責任狀,並全面落實安全責任。

六、民辦園要防止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流行,發生食物中毒、流行病流行時,舉辦者要立即採取緊急救護措施,並及時報告中心校和衞生部門。民辦園每學期至少組織家長學習1—2次的食品及傳染病知識,要留有紙質材料和過程性材料供中心校檢查。

七、民辦園要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每學期開學必上“安全第一課”,學期結束要上假期安全課。增強幼兒的安全意識,提高安全、防護和自救能力。

八、民辦園實行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行體、德、智、美諸方面發展的教育,促其身心健康和諧發展。其涉及的內容為健康、語言、社會、科學、藝術等五個領域。各領域內容相互滲透,從不同的角度促進幼兒情感、態度、能力等方面的發展。

九、民辦園應充分尊重教育規律,積極為幼兒提供健康、豐富的生活和活動環境,滿足他們多方面發展需要,使他們在快樂的童年中獲得有益於身心發展的經驗。

十、民辦園要堅持正確的辦園方向,根據有關規定,規範辦園行為,自覺接受縣教育局和中心校的指導、管理、監督和評估。

十一、設置民辦園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民辦園的申報和設立必須符合佈局的需要。

(二)有固定安全的園舍。

1、民辦園應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周圍環境無污染,無嚴重噪音,園舍堅固、安全、適用。兒童用房不應設在四層以上,與其他建築物相連的必須有獨立的出入口或疏散通道。民辦園的園舍必須經過房屋

鑑定部門為安全屋。生均佔地面積不少於14平方米,生均建築面積不少於9.2平方米。

2、有幼兒活動室。確保每班一間,使用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1.2平方米,要通風、乾燥、光線充足。

3、有與民辦園規模相適應的户外活動場所,場地平整、安全、適用。人均不低於4平方米。民辦園的所有園舍和活動場所都必須設置圍牆和安全柵欄。

4、有與民辦園相適應的寢室、教師辦公室、廚房和其它輔助用房。

5、有供幼兒洗手的流動水源設備和適應幼兒使用的廁所或便具。 6 、有符合標準、安全的桌椅和睡牀,並做到一人一位,

(三)有必要的基本設施。

1、每個幼兒配備兩巾一杯,有幼兒飲水用的流動盛水裝置,並有幼兒的餐具、毛巾、茶具等消毒用的設施。

2、有鋼琴(風琴、電子琴)、電視機、錄音機、VCD以及各類教學磁帶、碟片等進行教育活動的基本設備。

3、有1—2套以上大型户外活動玩具和人均2—4件供兒童遊戲的各種玩具(包括桌面玩具和自制玩具)及存放櫃。

4、有供幼兒閲讀的圖書,人均10冊以上,並有開放式的圖書架。民辦園的教具、玩具、圖書等有教育意義,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衞生標準。桌面玩具要做到經常清洗。民辦園應配備消防設備。

(四)有合格的師資。

1、民辦園根據規模情況應設置圓長、教師、保育員、炊事員、醫務保健員、財會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2、民辦園工作人員的基本素質要求是: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熱愛幼兒教育事業,關心愛護幼兒,努力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文化和專業水平,品德良好,為人師表,忠於職守,身體健康。

3、民辦園圓長除具備民辦園工作人員的基本素質以外,還應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並獲得民辦園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目前暫時不具備資格的,通過培訓,兩年內必須達到相應的資格。

4、民辦園的教師除具備民辦園工作人員的基本素質以外,還應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包括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專業)畢業程度,或經教育部門考核合格。在圓教師,目前不具備教師和學歷資格的,三年內要經過培訓全部取得相應資格。

5、民辦園的保育員除具備民辦園工作人員的基本素質以外還應該具備國中畢業以上學歷水平,並接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未經職業培訓的,兩年內必須接受至少一次職業培訓。

6、民辦園的醫務保健員要具有中等衞生學校畢業程度或取得衞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200人以上的民辦園應配有專職或兼職醫生,200人以下的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保健員。

7、民辦園的教師、工作人員與幼兒的配編比例一般為1:7。民辦園工作人員應身體健康,定期體檢,並持有健康證書。不健康者,有傳染病、精神病者不得從事幼兒教育管理工作。有傳染病和精神病史,但已經治癒的,必須有主治醫院出具有效證明,方可從事幼教工作。

8、舉辦者應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依法保障其工資和福利待遇,並按時發放。

洛源鎮中心校

幼兒園規章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民辦幼兒園管理,促進我縣幼兒教育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民辦幼兒園。

第三條:民辦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各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條:民辦幼兒園堅持“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舉辦幼兒園的審批

第五條:實行幼兒園辦學許可證制度。未經登記發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第六條:機關各部門和昌黎縣域內個人舉辦幼兒園,由縣教育局審批發證。

第七條:幼兒園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申請籌設階段(籌設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

1、舉辦單位或個人提交書面申辦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幼兒園擬冠名稱、舉辦者、辦園地址、辦園規模、辦園形式、辦園條件、經費情況等;

2、教育局通過初步審核,並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答覆。對申請材料齊備、基本辦園條件達到要求的,簽署同意籌設意見,向申辦者提供《幼兒園辦學申報表》;基本辦園條件達不到要求的,不予同意,並及時通知申辦者。

(二)申請正式設立階段

1、舉辦單位或舉辦者向教育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並提供有關材料;

2、教育局在受理申請後,組織有關人員對辦園資格進行實地審查。

3、同意正式設立幼兒園的,由縣教育局頒發《昌黎縣民辦幼兒園辦學許可證》;不同意正式設立的應及時通知申辦者,並説明理由。

第八條:申請舉辦幼兒園應向教育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報告中須註明辦園規模、投資總額、資金來源、幼兒人數最大限額、園舍面積、建築面積、户外活動場地面積等;

(二)幼兒園辦學申報表;

(三)辦園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學歷、資格證明、接受專業培訓證明;

(四)教師、保育員的學歷證明以及縣級以上醫院頒發的體檢合格證;

(五)縣衞生局頒發的衞生許可證明;

(六)消防部門簽署的消防合格證明;

(七)園舍修建、改建或租用的,必須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幼兒園用房安全證明;

(八)辦園場地的權證或租用合同,辦園場地平面圖。

第九條:舉辦單位或個人領取《辦學許可證》後,應到縣物價局領取收費許可證,方可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還應到民政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幼兒園的更名、停辦、搬遷,均須到教育局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

第十一條:民辦幼兒園必須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十二條:幼兒園園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計、修建,做到與保育、教育要求相適應。園舍要求牢固安全、寬敞明亮、日照充足、通風良好。不得利用破舊房屋、破舊廠房、居民住宅舉辦幼兒園。

第十三條:幼兒園應設有活動室(教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辦公室、保健室、隔離室、兒童廁所、盥洗室和廚房等用房。活動室和寢室要求光線充足、乾燥通風,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2平方米,廚房有消毒櫃等衞生設施。

第十四條:幼兒園應設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户外活動場地,人均户外活動場地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並配有大型室外活動玩具至少1件,中型活動玩具每班1件以上,小型活動玩具人

均2件以上。

第十五條:幼兒園應配備適合幼兒年齡特點的桌椅、玩具架、水杯架、圖書櫃和盥洗衞生用具;配備必要的風琴或電子琴、錄音機、投影儀等教學設施;還應配備適量的玩教具,幼兒園的教具、玩具,應符合安全、衞生、適合對幼兒教育的要求,幼兒園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配備幼兒讀物人均不少於5冊。

第十六條:幼兒園的房屋及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園門進出口道路暢通,配備消防器材,消除用電、用火等各種設施中的不安全隱患。

第四章幼兒園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幼兒園工作人員應熱愛幼教事業,愛護幼兒,努力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文化和專業水平,品德良好,為人師表,忠於職責,身體健康。幼兒園按照編制標準配備園長、教師、保育員、炊事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一)幼兒園園長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要求外,還要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取得幼師及以上的學歷,具有相應的管理能力和綜合素質。

(二)幼兒園教師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要求外,應取得幼師、幼職及以上學歷。

(三)幼兒園兼職保健教師、炊事員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要求外,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並受過幼兒保健培訓,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

(四)幼兒園保育員應具有國中學歷,掌握一定的保育知識。

第十八條: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第五章招生、編班

第十九條:幼兒園的招生、編班應當符合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小班人數控制在25人以內,中班人數控制在30人以內,大班人數控制在35人以內。幼兒園應就近招生,不提倡幼兒園使用接送車接送幼兒。

第二十條:幼兒入園前需到指定衞生保健部門進行體檢,合格者方可入園。幼兒園應堅持定期體檢制度。幼兒每年定期體檢一次,每半年測身高、視力一次,每季度稱體重一次。

第六章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條:幼兒園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注重幼兒良好行為習慣的培養,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展。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二十二條:幼兒園必須使用統編教材。教師須使用普通話。

第二十三條:幼兒園應當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户外活動時間每天不少於2小時,體育活動時間每天不少於1小時,促進幼兒體、智、德、美全面發展。

第二十四條:幼兒園應主動與幼兒家庭配合,幫助家長創造良好的教育環境。

第二十五條:幼兒園要十分注重對幼兒的安全教育,培養幼兒自我保護意識,採取有效措施,履行監控責任,制定嚴密的安全防患預案,防止幼兒人身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七章幼兒園的保健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應當建立衞生保健制度,防止發生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流行,自覺接受縣衞生防疫部門衞生防疫監測。

第二十七條: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衞生防護制度,嚴禁在幼兒園內設置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建築物和設施,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八條:幼兒園應建立幼兒教育登記卡、幼兒健康卡或檔案,加強幼兒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有可能發生危險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和個人應立即採取措施,排除險情,防止事故發生。幼兒園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採取緊急救護措施,並及時報縣衞生局和縣教育局。

第三十條:幼兒伙食要注意合理搭配,做到營養、衞生,不克扣幼兒伙食費。同時每頓飯必須堅持“留樣”制度和購物“索證”制度。

第八章幼兒園的經費

第三十一條:幼兒園的經費由舉辦者依法籌措,保障有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三十二條:幼兒園收費必須嚴格按縣物價局核批的收費標準收取。經費收支必須獨立建帳,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幼兒膳食費應實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證全部用於幼兒伙食,每月向家長公佈帳目。

第三十四條:幼兒園要逐年增加投入,及時維修園舍,有計劃地添置教學設施,保證每年有15%的保教費用於幼兒園設備、設施的維修、添置。

第三十五條:幼兒園舉辦者應保障教職工的工資待遇,按時發放工資,並做到穩步提高,為教職工辦理養老和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

第九章政策扶持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民辦幼兒園依法享受國家的税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由教育局視情節輕重依法責令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登記註冊,擅自辦園招收幼兒的;

(二)擅自改變幼兒園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佈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安全標準,損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五)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六)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發生安全事故,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等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的;

(三)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

園採光的建築和設施的。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民辦幼兒園管理,促進我縣幼兒教育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民辦幼兒園。

第三條:民辦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各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條:民辦幼兒園堅持“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舉辦幼兒園的審批

第五條:實行幼兒園辦學許可證制度。未經登記發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第六條:機關各部門和昌黎縣域內個人舉辦幼兒園,由縣教育局審批發證。

第七條:幼兒園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申請籌設階段(籌設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

1、舉辦單位或個人提交書面申辦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幼兒園擬冠名稱、舉辦者、辦園地址、辦園規模、辦園形式、辦園條件、經費情況等;

2、教育局通過初步審核,並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答覆。對申請材料齊備、基本辦園條件達到要求的,簽署同意籌設意見,向申辦者提供《幼兒園辦學申報表》;基本辦園條件達不到要求的,不予同意,並及時通知申辦者。

(二)申請正式設立階段

1、舉辦單位或舉辦者向教育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並提供有關材料;

2、教育局在受理申請後,組織有關人員對辦園資格進行實地審查。

3、同意正式設立幼兒園的,由縣教育局頒發《昌黎縣民辦幼兒園辦學許可證》;不同意正式設立的應及時通知申辦者,並説明理由。

第八條:申請舉辦幼兒園應向教育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報告中須註明辦園規模、投資總額、資金來源、幼兒人數最大限額、園舍面積、建築面積、户外活動場地面積等;

(二)幼兒園辦學申報表;

(三)辦園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學歷、資格證明、接受專業培訓證明;

(四)教師、保育員的學歷證明以及縣級以上醫院頒發的體檢合格證;

(五)縣衞生局頒發的衞生許可證明;

(六)消防部門簽署的消防合格證明;

(七)園舍修建、改建或租用的,必須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幼兒園用房安全證明;

(八)辦園場地的權證或租用合同,辦園場地平面圖。

第九條:舉辦單位或個人領取《辦學許可證》後,應到縣物價局領取收費許可證,方可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還應到民政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幼兒園的更名、停辦、搬遷,均須到教育局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

第十一條:民辦幼兒園必須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十二條:幼兒園園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計、修建,做到與保育、教育要求相適應。園舍要求牢固安全、寬敞明亮、日照充足、通風良好。不得利用破舊房屋、破舊廠房、居民住宅舉辦幼兒園。

第十三條:幼兒園應設有活動室(教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辦公室、保健室、隔離室、兒童廁所、盥洗室和廚房等用房。活動室和寢室要求光線充足、乾燥通風,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2平方米,廚房有消毒櫃等衞生設施。

第十四條:幼兒園應設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户外活動場地,人均户外活動場地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並配有大型室外活動玩具至少1件,中型活動玩具每班1件以上,小型活動玩具人均2件以上。

第十五條:幼兒園應配備適合幼兒年齡特點的桌椅、玩具架、水杯架、圖書櫃和盥洗衞生用具;配備必要的風琴或電子琴、錄音機、投影儀等教學設施;還應配備適量的玩教具,幼兒園的教具、玩具,應符合安全、衞生、適合對幼兒教育的要求,幼兒園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配備幼兒讀物人均不少於5冊。

第十六條:幼兒園的房屋及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園門進出口道路暢通,配備消防器材,消除用電、用火等各種設施中的不安全隱患。

第四章幼兒園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幼兒園工作人員應熱愛幼教事業,愛護幼兒,努力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文化和專業水平,品德良好,為人師表,忠於職責,身體健康。幼兒園按照編制標準配備園長、教師、保育員、炊事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一)幼兒園園長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要求外,還要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取得幼師及以上的學歷,具有相應的管理能力和綜合素質。

(二)幼兒園教師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要求外,應取得幼師、幼職及以上學歷。

(三)幼兒園兼職保健教師、炊事員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要求外,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並受過幼兒保健培訓,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

(四)幼兒園保育員應具有國中學歷,掌握一定的保育知識。

第十八條: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第五章招生、編班

第十九條:幼兒園的招生、編班應當符合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小班人數控制在25人以內,中班人數控制在30人以內,大班人數控制在35人以內。幼兒園應就近招生,不提倡幼兒園使用接送車接送幼兒。

第二十條:幼兒入園前需到指定衞生保健部門進行體檢,合格者方可入園。幼兒園應堅持定期體檢制度。幼兒每年定期體檢一次,每半年測身高、視力一次,每季度稱體重一次。

第六章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條:幼兒園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注重幼兒良好行為習慣的培養,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展。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二十二條:幼兒園必須使用統編教材。教師須使用普通話。

第二十三條:幼兒園應當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户外活動時間每天不少於2小時,體育活動時間每天不少於1小時,促進幼兒體、智、德、美全面發展。

第二十四條:幼兒園應主動與幼兒家庭配合,幫助家長創造良好的教育環境。

第二十五條:幼兒園要十分注重對幼兒的安全教育,培養幼兒自我保護意識,採取有效措施,履行監控責任,制定嚴密的安全防患預案,防止幼兒人身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七章幼兒園的保健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應當建立衞生保健制度,防止發生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流行,自覺接受縣衞生防疫部門衞生防疫監測。

第二十七條: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衞生防護制度,嚴禁在幼兒園內設置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建築物和設施,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八條:幼兒園應建立幼兒教育登記卡、幼兒健康卡或檔案,加強幼兒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有可能發生危險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和個人應立即採取措施,排除險情,防止事故發生。幼兒園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採取緊急救護措施,並及時報縣衞生局和縣教育局。

第三十條:幼兒伙食要注意合理搭配,做到營養、衞生,不克扣幼兒伙食費。同時每頓飯必須堅持“留樣”制度和購物“索證”制度。

第八章幼兒園的經費

第三十一條:幼兒園的經費由舉辦者依法籌措,保障有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三十二條:幼兒園收費必須嚴格按縣物價局核批的收費標準收取。經費收支必須獨立建帳,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幼兒膳食費應實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證全部用於幼兒伙食,每月向家長公佈帳目。

第三十四條:幼兒園要逐年增加投入,及時維修園舍,有計劃地添置教學設施,保證每年有15%的保教費用於幼兒園設備、設施的維修、添置。

第三十五條:幼兒園舉辦者應保障教職工的工資待遇,按時發放工資,並做到穩步提高,為教職工辦理養老和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

第九章政策扶持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民辦幼兒園依法享受國家的税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由教育局視情節輕重依法責令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登記註冊,擅自辦園招收幼兒的;

(二)擅自改變幼兒園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佈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安全標準,損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五)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六)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發生安全事故,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等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的;

(三)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採光的建築和設施的。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e4glnw.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