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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考點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司法考試考點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司法的考點之一,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了一篇“司法考試考點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司法考試考點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從世界各國的歷史發展看,民族之間的問題往往是一個國家決定採取何種國家結構形式的首位要素。儘管我國是多民族國家,但歷史傳統和民族狀況卻決定了我們必須採取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因此,為了解決民族之間的問題,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經過不懈的探索和總結,找到了民族區域自治這一有效途徑,並通過憲法和法律,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立為我國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解決民族之間的問題的基本制度。

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使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務的制度。

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都是中央統一領導下的地方政權機關;(2)民族區域自治必須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是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的結合;(3)在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民族自治機關除行使憲法規定的地方國家政權機關的職權外,還可以依法行使廣泛的自治權。由此可見,我國實行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單一制條件下的自治,自治地方與國家的關係是自治與統一的關係。只有把國家的統一領導與自治機關的自治權統一起來,才能正確理解民族區域自治的概念。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行政區域。根據現行憲法第30條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民族鄉則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府。根據憲法的規定,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以及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幹部,也要合理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另外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雖然不屬於自治機關的範疇,但其領導成員和工作人員中,也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良政府分別實行主席、州長和縣長負責制。&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分別主持本級政府工作,召集和主持本級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政府工作的重大問題須經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憲法、民族區域&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根據實際情況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內部事務的自主權。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自治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並結合當地民族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的有關管理自治地方事務的綜合性法規。其內容涉及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組織原則、機構設置、自治機關的職權、活動原則、工作制度等重要問題。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自治權範圍內,依法根據當地民族的特點,針對某一方面的具體問題而制定的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自治區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才能生效;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根據當地民族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

如果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該上級國家機關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60日內給予答覆。

(三)自主地管理地方財政

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是一級地方財政,是國家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民族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在執行國家税法的時候,除應由國家統一審批的減免税收項目以外,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的某些需要從税收上加以照顧和鼓勵的,可以實行減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税或者免税,須報省或者自治區政府批准。

(四)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經濟建設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國家憲法、法律和方針政策,根據本地方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計劃,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在堅持社會主義原則的前提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本地方經濟發展的特點,合理調整生產關係和經濟結構,努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鼓勵發展非公有制經濟。根據法律的規定,確定本地方內草場和森林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依照法律的規定,管理和保護本地方的自然資源,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國家的統一規劃,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自然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根據本地方的財力、物力和其他具體條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設項目;自主地管理隸屬於本地方的企業、事業組織;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可以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經國務院批准可以開闢對外貿易口岸。與外國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經國務院批准,可以開展邊境貿易。

(五)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衞生、體育事業

由於少數民族地區有其特殊性,所以我國現行憲法第119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衞生、體育事業,保護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

(六)組織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我國憲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七)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必要時,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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