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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買賣合同中的三大核心考點大綱

司法考試買賣合同中的三大核心考點大綱

買賣合同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所以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買賣合同的第一大核心考點。買賣合同在買賣過程中,由於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使標的物遭受毀損、滅失的情形,就是風險,風險是買賣合同中的又一核心考點。標的物孳息的所有權隨原物的所有權轉移而轉移,我國合同法基本上遵循了物權法上的這一原則,但也有一些差異,這是買賣合同的第三大核心考點,司法考試考查買賣合同一般就是圍繞這三大核心考點展開的,下面我們來一一進行分析。

司法考試買賣合同中的三大核心考點大綱

一、所有權轉移。關於所有權轉移的時間,規定在合同法第133條,從這一條看來,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所有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還有一種除外情形是所有權保留的買賣,我們在下面會講到,我們先看:

(1)、所有權轉移因動產和不動產而分不同的情形,這裏我們總結為法定三公式:

動產:合同+交付=所有權

不動產:合同+登記=所有權(在中國特指房屋)

特殊動產(如車、船):特殊動產+交付=所有權

1)、以動產公式為例來説明,這裏要注意三點:

a,所有權轉移以買賣合同有效為前提,如果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即使這裏已經辦好了交付或登記,但買受人是絕對不能取得所有權的,雙方只能負相互返還的義務,在這一點上我國不承認德國法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和獨立性,德國法認為只要雙方簽訂了合同,標的物交付了,所有權就轉移了,所有權轉移的效力與合同的效力是相分離的,是交付行為導致的所有權的轉移,它的效力不受買買合同效力的影響。

B,只有合同有效是不行的,還必須交付。這與法國法的規定不同,法國法規定合同成立即取得所有權。我國不是這樣,我國合同成立了,還必須進行交付,這説明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效力有一定的聯繫,但還是有所不同的,這就是物權法上的區分原則,也就是債權行為必須加上交付或登記行為才能取得所有權。

C,買賣合同中實質上有兩個所有權,一個是標的物的所有權,一個是貨幣的所有權,這兩個所有權是相分離的,它會與風險合起來考,很多考生經常在這上面犯錯誤,他認為貨幣沒有轉移,那麼標的物的所有權也就沒有轉移,這是十分錯誤的,這兩個所有權沒有關係。

綜合以上三點:中國的立法採用了瑞士立法的模式,要求合同有效和交付對於產生所有權是缺一不可的。對於汽車,所有權轉移也是交付,但是我們説汽車是特殊動產,這時,特殊動產也可以登記,這裏登記是發生對抗的效力,而不是產生合同生效的效力。而對於不動產,則採用登記方式,登記是生效要件,比如房屋登記是過户登記,不登記就不轉移所有權。

交付有兩層含義:a,客觀上必須有佔有的轉移

b,主觀上有轉移所有權的意思

交付分為現實交付與觀念交付,現實交付又分為送貨上門、上門取貨、代辦託運三種,送貨上門的清況下,賣方要將貨物送到買方那裏才喪失所有權,這期間發生的風險當然由賣方承擔;上門取貨的情況下,買方主動到賣方那裏去取貨,賣方將貨物交給買方時所有權即轉移為買方所有,風險也自然轉移為買方承擔;代辦託運是由賣方為了買方的利益訂立合同,約定由買方支付運費,這時,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時,所有權即轉移給買方,風險也自然由賣方承擔。觀念交付分為簡易交付(規定在合同法第140條)、擬製交付、指示交付、佔有交付。後兩種考的可能性小,簡易交付一般會結合試用合同來考,比如甲向買乙的電腦,約定先適用7天,7天后甲為作出表示,視為同意,這裏一般考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擬製交付比較簡單,最明顯的是提單,提單具有物權的效力,轉讓提單即會發生物權轉讓的效力。而且這裏要注意,合同的133條規定,當事人有約定的從約定,這裏的約定只適用於動產,不動產是法定的,而當時約定的一種比較特殊的情形就是所有權保留制度,我們在下面詳細看一下這項制度。

(2)約定優先:所有權保留。例如:甲賣牛給乙,價款3000元,約定乙付款1200元,6月1日將牛牽走,9月1日再補足餘款,同時轉移牛的所有權,這種情況類似於乙這時為甲提供了一個擔保,而這個擔保是以這頭牛來做擔保的,如果乙到期不能支付餘下的貨款,則甲可以不轉移這頭牛的所有權。這就是所有權保留制度,它的實質是,交付在先,所有權轉移在後,具體什麼時候轉移所有權,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給當事人一種物權保護。所有權保留是所有權轉移中的例外,在風險轉移和孳息的佔有上也不同於其他動產和不動產。下面我們將風險轉移和孳息佔有的情形簡單的列出來,他們與所有權轉移由密切的聯繫,明白了所有權轉移的原則,就會很好理解風險轉移及孳息佔有的情形。

二、風險轉移

1、一般原則:

(1)、在買賣合同等轉移所有權的合同中採用交付主義

(2)、在其他場合中採用所有權主義

(3)、在路貨合同中採用合同成立主義(規定在合同法144條,路貨合同即在途貨物買賣)

2、例外:

(1)、所有權保留的買賣中採交付主義

(2)、房地產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依登記原則,風險轉移採交付主義

三、孳息佔有

1、一般原則:

(1)、在所有人與用益物權人之間,孳息歸用益物權人。

(2)、在買賣場合中,孳息採用交付主義。

(3)、在其他合同中,採所有權主義。

2、例外:

(1)、所有權保留買賣中,採交付主義。(合同法163條)

(2)、不動產買賣中,採交付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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