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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合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是我國政府實施住房保障,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重要政策之一,是加強對弱勢羣體住房福利保障的重要手段。下文是合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閲讀!

合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合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城市住房保障機構具體負責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公安、監察、國土資源、建設、民政、財政、規劃、統計、價格、土地儲備、金融、税務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資源、民政、統計等部門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編制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土地儲備、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用地計劃,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計劃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內的經營性配套設施建設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交易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税費優惠政策。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統籌規劃、合理佈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佈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十一條 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用地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套型面積和各種套型比例。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説明書》,並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驗收,相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應當與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同步建設、同期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以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第四章 價格管理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與本市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實行政府定價。

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九條 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佈的價格,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費用。法律、法規規定在標價之外代收代繳的費用除外。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單位收取費用時,應當填寫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申請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市區居民户口;

(二)申請家庭收入低於市人民政府公佈的低收入標準;

(三)申請家庭現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市人民政府公佈的住房困難標準。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低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政、統計等部門,根據本市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佈一次。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户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發放核准通知書,註明可以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標準。

第二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持核准通知書選購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

購買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內的,按核准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户補交差價。差價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收取的差價款由市財政專户存儲,專項用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第二十六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和户籍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對其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買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原購買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允許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時,購買人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手續,並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40%向市財政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交易後的房屋土地使用性質由劃撥轉為出讓。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優先回購。

本辦法施行前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已參加福利分房、已領取住房補貼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和領取的住房補貼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原購買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

第二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六章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條 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户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應當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一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銷售價格、上市交易、監督管理等均按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和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三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有剩餘的,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四條 單位向職工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市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的監督管理,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由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二)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性質的,由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並責令建設單位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繳地價款;

(三)未取得核准通知書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其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或者補繳經濟適用住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肥東、肥西、長豐三縣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0日起施行。20xx年4月4日市人民政府發佈的《合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5號)同時廢止。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

申請條件

1.必須以家庭的名義申請。

2.申請家庭成員必須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請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必須是夫妻或父母子女關係。

3.所有申請家庭成員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滿3年。

4.家庭年收入低於“3人户及以下5萬元、4-5人户6萬元、5人户以上7萬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標準。

5.家庭資產在中低收入家庭標準的6倍以下,家庭資產包括房產、汽車、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含現金和借出款)。

6.家庭無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下。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時有下列幾種情況的,不能申請或參與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

1.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有購買或出售房產的。

2.通過購買商品房或作為商品房代理人落户的。

3.以投靠子女方式落户的。

4.離婚前已享受過政府住房優惠政策。

5.離婚時間不足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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