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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合同管理制度

銷售合同管理制度

第1章 總則

銷售合同管理制度

第1條 為明確銷售合同的審批權限,規範銷售合同的管理,規避合同協議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適用於企業各銷售部、業務部門、各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的銷售合同審批及訂立行為。

第2章 銷售格式合同編制與審批

第3條 企業銷售合同採用統一的標準格式和條款,由企業銷售部經理會同法律顧問共同擬定。

第4條 企業銷售格式合同應至少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供需雙方全稱、簽約時間和地點。

2.產品名稱、單價、數量和金額。

3.運輸方式、運費承擔、交貨期限、交貨地點及驗收方法應具體、明確。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責任及限制責任條款

6.違約責任及賠償條款。

7.具體談判業務時的可選擇條款。

8.合同雙方蓋章生效等。

第5條 企業銷售格式合同須經企業管理高層審核批准後統一印製。

第6條 銷售業務員與客户進行銷售談判時,根據實際需要可對格式合同部分條款作出權限範圍內的修改,但應報銷售部經理審批。

第3章 銷售合同審批、變更與解除

第7條 銷售業務員應在權限範圍內與客户訂立銷售合同,超出權限範圍的,應報銷售經理、營銷總監、總裁等具有審批權限的責任人簽字後,方可與客户訂立銷售合同。

第8條 銷售合同訂立後,由銷售部將合同正本交檔案室存檔,副本送交財務部等相關部門。

第9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缺貨或客户的特殊要求等,銷售部或客户提出變更合同申請,由雙方共同協商變更,重大合同款項應經總裁審核後方可變更。

第10條 根據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產品銷售的實際和客户的要求,銷售部與客户協商解除合同。

第11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訂立合同時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

第12條 銷售合同的變更、解除一律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第13條 企業法律顧問負責指導銷售部辦理因合同變更和解除而涉及的違約賠償事宜。

第4章 銷售合同的管理

第14條 空白合同由檔案管理人員保管,並設置合同文本簽收記錄。

第15條 銷售部業務員領用時需填寫合同編碼並簽名確認,簽訂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須齊備並存檔。

第16條 銷售業務員因書寫有誤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廢的,必須保留原件交還合同管理檔案人員。

第17條 合同檔案管理人員負責保管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等。

第18條 銷售合同按年、按區域裝訂成冊,保存××年以作備查。

第19條 銷售合同保存××年以上的,合同檔案管理人員應將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單位的合同清理另冊保管,已收款合同報銷售經理批准後作銷燬處理。

第5章 附則

第20條 本制度由銷售部負責制定、解釋及修改。

第21條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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