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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治制度

美國政治制度

美國是聯邦制國家,政權組織形式為總統制,實行三權分立與制衡相結合的政治制度和兩黨制的政黨制度。

美國政治制度

政權組織形式

美國採用總統制,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

美國實行分權與制衡的原則,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分別由國會、總統、法院掌管,三個部門行使權力時,彼此互相牽制,以達到權力平衡。國會有立法權,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有權否決,國會又有權在一定條件下推翻總統的否決;總統有權任命高級官員,但須經國會認可,國會有權依法彈劾總統和高級文官;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任命並經國會認可,最高法院又可對國會通過的法律以違憲為由宣佈無效。

國家結構形式

1776-1787年的美國為邦聯制國家。1787年制定的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改國家結構形式為聯邦制。在建立統一的聯邦政權的基礎上,各州仍保有相當廣泛的自主權。

聯邦設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但有統一的憲法和法律,是國際交往的主體;各州有自己的憲法、法律和政府機構;若各州的憲法和法律與聯邦憲法和法律發生衝突,聯邦憲法和法律優於州的憲法和法律。美國憲法列舉了聯邦政府享有的權力,如徵税、舉債、鑄幣、維持軍隊、主持外交、管理州際和國際貿易等。不經《憲法》列舉的其他權力,除非《憲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一概為州政府保留。

州的權力主要是處理本州範圍內的事務,如以地方名義徵税,管理州內工商業和勞工,組織警衞力量和維持治安,等等。聯邦中央和地方的具體權限,2XX年來不斷有所變化。

選舉制度

美國總統選舉實行間接選舉制。首先由各州選民投票選出本州選舉人(人數與本州國會議員人數相等), 再由各州選舉人同時在各州首府投票選舉正、副總統。

議員選舉實行直接選舉制。眾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參議員最初由各州議會選舉,19XX年生效的第17條憲法修正案規定,參議員也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州長、議員和某些州的法官、重要行政官員都由選民選舉產生。各級選舉一般都由兩黨包辦。為了保證兩黨的統治地位,一般實行”單名選區制 “和”多數代表制“。

政黨制度

美國採用兩黨制。美國憲法雖然沒有規定政黨地位,但政黨是美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影響滲透於其他各種政治制度。兩黨制在美國成立聯邦初期就已萌芽,到南北戰爭後,兩黨制正式形成。

兩黨的主要職能是操縱和包辦選舉,特別是總統選舉。民主黨和共和黨兩黨長期輪流執政。美國政黨除兩大黨外,還有其他一些政黨,但它們都無法影響兩大黨輪流執政的地位。

公民權利制度

美國憲法和法律條文規定: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最終屬於人民;政府的權力不是絕對的,而是受憲法和法律限制的。

聯邦憲法和法律一方面規定公民享有人身保護、言論、出版、集會、宗教信仰自由,私有財產權和選舉權等權利;另一方面規定,國會不得制定剝奪公民的言論、出版、和平集會和請願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定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此外,各州憲法和法律對公民的權利也有規定。實際上公民的權利受制於個人擁有的財產,享有充分自由權利的只能是資產階級。

聯邦立法機構--國會

美國最高立法機關。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國會行使立法權。議案一般經過提出、委員會審議、全院大會審議等程序。一院通過後,送交另一院,依次經過同樣的程序。法案經兩院通過後交總統簽署;若總統不否決,或雖否決但經兩院2/3議員重新通過,即正式成為法律。國會還擁有憲法所規定的其他權力。如對外宣戰權、修改憲法權等。兩院均設有許多委員會,還設有由兩院議員共同組成的聯席委員會,國會工作大多在各委員會中進行。

委員會分為:

①常設委員會, 其數目各屆國會不盡相同,任期與每屆國會任期同為2年。影響較大的有:眾議院的議事規則、賦税、撥款、軍事、司法、外交等委員會,參議院的外交、撥款、財政、司法、軍事等委員會。

②特別調查委員會,為處理臨時或專門性問題而設立。

③聯席委員會,需要作出與兩院共同有關的決定時成立。

④調解委員會,其任務是擬定一個能為兩黨接受的議案。國會還設有總審計室、國會圖書館等附屬機構。

參議院

總統與外國締結的條約及總統任命的高級官員須經參議院,參議院還有權審判彈劾案,有權在特殊條件下複選副總統。參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出,每州2名,實行各州代表權平等原則。現有議員100名。當選參議員必須年滿30歲,作為美國公民已滿9年,當選時為選出州的居民。任期6年,每2年改選 l/3,連選得連任。副總統是參議院的當然議長。

眾議院

眾議院有權提出財政案和彈劾案,有權在特殊條件下複選總統。 眾議員數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每州至少1名。按1929年《議席分配法》,將眾議員總數固定為435名,並根據聯邦商務部統計局每XX年提供的各州人口變動情況,重新調整各州之間的議席分配。眾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必須年滿25歲,作為美國公民已滿7年,當選時為選出州的居民。任期2年,可連選連任。眾議院議長由全院大會選舉產生。

兩院議員長期連任現象極為普遍。議員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職務。

聯邦行政機構

聯邦行政機構,又稱行政各部、內閣各部。國務院居內閣各部之首,首腦國務卿為總統的主要外交顧問,負責全面指導、協調和管理美國對外事務,也是內閣頭號成員和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

內閣部實行部長負責制。部下面設司(局)、處。部內機構一般分屬兩類:業務管理機構和機關管理機構。由於各部的歷史發展和職責權限不同,各部業務管理機構的設置差別較大。各部機關管理機構的設置大致相同,一般設有機關事務管理;人事、預算、財務和公共關係等機構,以及法律總顧問辦公室、監察長辦公室、受理與本部規章內事務的地方派出機構。部內的司(局)由助理部長(局長)領導、各處由助理部長幫辦領導。

國務院

國務院是聯邦政府主管外交併兼管部分內政事務的行政部門。1789年9月由外交部改組而成。它是美國政府中成立最早的部級機關,在政府各部中居首席地位。國務院的行政首長是國務卿,由總統任命 (經參議院同意)並對總統負責,是僅次於正、副總統的高級行政官員。他還是總統外交事務的主要顧問,內閣會議和國家安全委員會的首席委員。國務院設有副國務卿、 政治事務副國務卿、協調安全援助計劃副國務卿,以及副國務卿幫辦,助理國務卿等官員。國務院機構龐大,設有國務卿辦公室, 主管非洲、歐洲、遠東與太平洋、拉丁美洲、近東和南亞地區事務的地區司,主管經濟與商務、情報與研究、法律顧問、公共事務的專業司;在世界各地設有許多大使館、代表團、總領事館、領事館以及駐聯合國代表團。

國務院的具體職責是:主管美國在全世界的大使和領事網以及涉外官員的工作,協助總統同外國簽訂條約和協定,安排總統接見外國使節,就承認新國家或新政府向總統提供意見等。

美國法院組織

美國是英、美法系國家。美國司法制度的主要特點有:貫徹三權分立的原則,實行司法獨立;法院組織分為聯邦和地方兩大系統;聯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權等等。司法組織法院組織複雜,分為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兩大系統,適用各自的憲法和法律,管轄不同的案件和地域。此外,還有國會根據需要通過有關法令建立的特別法院,如聯邦權利申訴法院等。法官實行不可更換制、專職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國沒有統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糾紛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審理外,各獨立機構也有權受理和裁決。

美國檢察機關與司法行政機構不分,聯邦總檢察長即司法部長,為總統和政府的法律顧問,監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聯邦最高法院審理重大案件時,代表政府出庭,參加訴訟。檢察官受司法部領導,配屬於各級法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採用辯論制,獨任審理;部分訴訟,特別是侵權訴訟等由陪審團裁斷,法官判決。刑事訴訟程序的特點是:聯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審團審查重罪起訴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得采納;廣泛使用審判前的“答辯交易”;辯護時,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師,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和被告律師相互對抗爭辯,法官不主動調查,僅起“消極仲裁人”的作用。司法審查制度作為聯邦原則正式確定,始於 18XX年聯邦最高法院的“馬伯裏訴麥迪遜案”。首席法官j·馬歇爾代表法院認為,“違憲的法律不是法律”,“憲法取締一切與之相牴觸的法律”,明確宣佈國會1789年頒佈的《司法條例》第13條違憲,從而確立了法院擁有審查國會通過的法令的職權,逐步形成司法審查制度。這一制度成為維護統治秩序,實行權力制衡的一種政治手段,以後為許多國家所仿效。美國的司法審查權由普通法院,主要由聯邦最高法院行使,其方式是審理具體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審查對象除國會制定的法律外,還包括總統的行政措施。

美國法院組織劃分為聯邦和各州兩大系統,名稱和審級不盡相同,管轄權限錯綜複雜。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除某些基層法院外,均不採取陪審制。檢察官受司法部領導,配屬於各級法院。

(一) 聯邦系統的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為:涉及聯邦憲法、法律或國際條約的案件,一方當事人為聯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國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國境內供對外貿易和州際貿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間、不同州的公民之間的爭議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訴訟。聯邦系統的法院包括:

1 聯邦地方法院

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設在各州的聯邦地方法院只審理屬於聯邦管轄的案件,設在首都哥倫比亞特區和領地的聯邦地方法院,則兼理聯邦管轄和地方管轄的案件。一般為獨任審理,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組成合議庭並召集陪審團進行審理; 聯邦上訴法院分設在全國11個司法巡迴區,受理本巡迴區內對聯邦地方法院判決不服的上訴案件,以及對聯邦系統的專門法院的判決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權的行政機構的裁決不服而上訴的案件。案件一般由3名法官合議審理。

2 聯邦最高法院(federal supreme court)

是全國最高審級,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其判例對全國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權,即有權通過具體案例宣佈聯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違憲。

它是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最高審級和最高審判機關。1790年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成立,設於首都華盛頓 。最初由首席法官l人和法官5人組成,後來人數幾經增減。1869年根據國會法令規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組成。法官均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只要忠於職守,可終身任職,非經國會彈劾不得免職。但年滿70歲、任職滿XX年或年滿歷歲、任職滿15年者,可自動提出退休。美國憲法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對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及一州為訴訟一方的案件有初審權;對州最高法院或聯邦上訴法院審理的案件,有權就法律問題進行復審;有權頒發“調審令”,調審下級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審理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還擁有司法審查權,審查聯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為是否違憲。不論是初審案件,還是複審案件,都是終審判決。開庭時間為每年10月的第1個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判決以法官投票的簡單多數為準,判決書寫下各方意見。1882年開始發行官方彙編的《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彙編》,其中的判例對法庭有約束力,為審理同類案件的依據。’

3專門法院

聯邦系統還設有各種專門法院。與上訴法院同級的有:受理向政府要求損害賠償的案件的索賠法院,受理關税上訴案件和專利權案件的關税和專利權上訴法院。與地方法院同級的有關税法院和徵税法院。另外,某些聯邦行政機構具有部分司法權,可以裁決其職權範圍內的爭議。這些行政機構有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國家勞工關係局等。

(二) 州系統的法院名稱各州不一,一般分3級,其下還設有各種不列為審級的小型法院。

1 基層法院

一般稱州地方法院、州巡迴法院、州高等法院或州普通訴訟法院,為屬州管轄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多數州規定須召集陪審團審理。有的州在基層法院之下設有縣法院、市法院和警察法院。也有在基層法院內設各種專門法庭或者另設專門法院, 不作為審級;對其判決不服,可申請基層法院重審,以後仍可上訴。這類專門法院包括家事法院、遺囑驗證法院、遺囑處理法院、交通法院和小額索賠法院。

2 州上訴法院

大部分州設有州上訴法院,作為中級上訴法院。

3 州最高法院

州的最高審級是州最高法院,有的州稱為最高審判法院、違法行為處理法院。也有的州分設民事最高法院和刑事最高法院。紐約州的法院組織比較特殊,其初審法院稱為州最高法院,內分家事庭和遺囑驗證庭等。上訴級為上述法院的上訴庭,不另設法院。最高審級稱州上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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