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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辦法

漁業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管理,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職工羣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漁業經濟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漁業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辦法

第二條 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三條 水產局負責本轄區的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漁政站負責。

第四條 漁政站設立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專班,負責我縣轄區內水上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並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 從事漁業生產的船舶,必須符合安檢標準,配齊消防、救生設備。

第六條 嚴禁漁業船舶超載、搭客、裝載危險品。

第七條 嚴禁在大風、大霧、大雨等惡劣天氣出船,嚴禁夜晚出船作業。

第八條 嚴禁酒後駕船,禁止穿拖鞋作業,進行漁業作業時必須穿戴救生衣。

第九條 漁業船舶系岸或錨泊,必須按規定配備值班人員,以保證安全,並採取有效措施防風、防火、防盜。

第十條 實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安全生產工作要實行責任人負責制,簽訂目標責任書。

第十一條 水產局,漁政站每年至少召開四次以上安全工作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二條 漁政站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和漁民的安全生產意識,並在醒目地段設立安全管理的標語牌,做到警鐘長鳴。

第十三條 漁政站每年至少舉辦兩次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培訓班,對職工、漁民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四條 漁政站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及時發現或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 水產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漁政站要組建安全檢查隊伍,並且發揮主觀能動作用。

第十六條 漁政站嚴格管理漁船牌照,規範漁船“三證”發放程序,嚴格依法依規調查處理漁業水上安全事故,漁業船舶事故人員死亡率控制在1.5‰以內。

標籤: 漁業 目標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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