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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實施辦法

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對漁業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漁業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漁區社會穩定,促進漁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xx省漁港漁船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縣漁業安全生產的現狀和特點,制定本辦法。

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實施辦法

第二條 漁業安全生產實行分級管理責任制度,按各自職責,明確責任、責任到人,建立系統的安全管理體系。

第三條 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在市、縣安全生產委員會及有關職能部門的指導、協調、監督下開展。

第四條 水產局負責對轄區內漁業船舶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漁政站是水產局二級單位,作為執法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漁業船舶的更新、建造、購置、報廢、入漁許可和船舶修造業的監督管理。

(二)負責漁業船舶登記發證、換證、年審和漁業船員的考試、發證,以及船舶進出港簽證。

(三)負責傳達、起草有關漁業安全生產的規範性、政策性文件。

(四)負責組織漁業安全生產執法檢查,開展安全專項整治,查處漁業船舶的違規行為,對漁業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並跟蹤督促落實。

(五)負責漁業船舶的監督檢驗,把好漁船質量關和救生、消防、信號設備的配備關。

(六)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漁船安全管理網絡,完善漁業安全生產值班制度、通訊聯絡制度、安全會議制度。

(七)負責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負責監督實施本轄區內漁船動態報告制度。

(九)負責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

(十)定期分析漁業安全生產形勢,及時研究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並深入基層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十一)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方面職責。

第五條 水產局領導本縣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漁業安全生產的領導職能,對轄區內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實,有目標,有措施。

(二)督促漁政站落實專職人員,落實經費,完善制度,明確職責。

(三)健全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與漁政站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對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有檢查、有考核。

(四)開展經常性的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五)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制訂和落實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發生事故及時組織救援,妥善處理善後工作。

(六)定期分析轄區內漁業安全生產形勢,及時研究和解決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

(七)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方面職責。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鄉鎮的漁業船舶實施安全管理。

(一)負責漁業安全法規的組織實施,對本鄉鎮漁業船舶進行日常性安全檢查。

(二)開展經常性的安全宣傳工作。

(三)督促並做好本鄉鎮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責任狀的簽訂與落實工作。

(四)建立健全漁業安全通訊網絡,落實安全值班制度,及時向漁業船舶通報氣象信息。

(五)搞好編組生產工作,落實搶險救災船隻,制定相應的報酬政策。

(六)負責本鄉鎮漁業船舶相關審核工作。

(七)協助做好本鄉鎮漁業船舶生產安全事故和漁船違規案件的調查處理。

(八)勸阻漁業船舶非法搭客,如勸阻無效的,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 村民自治委員會、合作社、公司對所屬漁船的安全生產進行直接管理。

(一)負責本村、合作社、公司漁民羣眾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二)組織本村、合作社、公司漁業船舶實行“編組生產、互助互救”,建立和完善本村、合作社、公司漁業生產安全通訊網絡等各項安全保障制度。

(三)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及時瞭解和掌握所轄漁船的安全適航狀況、持證情況、職務船員配備和安全設備配備情況,隨時掌握船員的變動情況及船舶進出的動態況,並按規定上報漁船動態情況,建立各類安全台帳。

(四)對漁業船舶存在的問題及安全隱患應當及時上報,積極配合職能部門查處。

(五)對安全管理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應當督促漁民整改落實。

(六)嚴格管理僱用外來勞力,制止無資質勞力進行漁業生產,做好村與各漁船船長《漁業安全責任狀》簽訂工作,確保漁業安全生產各項制度落實到位。

第八條 漁業船舶的所有人或經營人對漁業船舶及船員的生命財產安全負管理責任,船長對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漁業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內河防避碰規則》,切實按照各項規章制度進行航行生產作業,教育督促全體船員共同執行。

(二)服從鄉鎮、村委會、合作社、公司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三)按規定及時辦理漁業船舶及船員的各類證書,配齊航行安全設施及消防、救生、通訊等設備,保證船舶處於安全適航狀態,按規定辦理漁業船舶航行簽證。

( 四)切實執行漁業船舶“編組生產、互助互救”制度,保持通訊聯絡的暢通,及時報告船舶動態。

(五)積極參加漁業船東、船員互助保險,提高抗災自救能力。對僱用人員要簽訂僱工合同,不僱用無資質勞力上船作業。

第九條 建立完善漁業安全生產會議制度,縣級半年一議,鄉鎮(街道)級一季一議,漁業村一季一議,及時交流情況,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切實消除漁業安全生產隱患。

第十條 漁業船舶生產應認真履行互助互救的義務,一旦發現有船舶遇險求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採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搶險救助工作,並及時向各級安全機構報告。搶險救助實行救助有效補償原則。

第十一條 漁業船舶在各級安全機構的監督管理下,應根據各自的作業特點及不同情況,切實做好各自的安全工作。

(一)木質漁船應加大“三修”投入,做到風前風后對本船灰縫水密情況進行自查,發現問題及時查漏補缺。

(二)鋼質漁船隨着船齡的增加,應及時檢查水線下、艙室內、肋骨底部的腐蝕及焊縫情況,不得擅自改變水密艙壁及排水口,確保艙室密封。

(三)捕撈漁船在作業過程中,船員必須戴安全帽、穿救生衣,並嚴格按操作規程和作業流程作業。

(四)漁業運輸船舶,必須嚴格按船舶檢驗部門核定的載重線標誌裝載,嚴禁超載,嚴禁違章搭客;不得從事營業性運輸,如確需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應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營運手續。

(五)漁業船舶應做好防風工作,切實做到不搶風頭、不抗風尾,應在安全時間內及早回港,有關規定到指定錨地避風,嚴禁超航區、超風力航行生產。

第十二條 漁政漁港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職務船員的培訓、教育和考核,實行漁船船長考核記分制度,對安全意識淡薄,業務技術素質差,屢次違反安全管理法規和制度的船長及其他職務船員給予相應處理,直至吊銷職務證書。

第十三條 漁業行政執法部門、鄉鎮政府、村委會、合作社、公司等組織對漁業船舶違反下列禁令和規定之一的,應堅決予以禁止,並督促整改;對不聽勸阻,擅自下水作業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的,移交司法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船長及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一)嚴禁無證及三證不齊的漁業船舶下水作業。

(二)嚴禁未按規定配齊職務船員及其他船員證書的漁業船舶下水作業。

(三)嚴禁未按規定配齊救生、消防、信號等安全設備和船舶處於不適航狀態的漁業船舶下水作業。

(四)嚴禁未按規定配置有效通訊、導航設備的漁業船舶下水作業。

(五)嚴禁擅自改變船體結構,影響船舶設計穩性的漁業船舶下水作業。

(六)嚴禁違章搭客、超載、超航區、超風力航行生產。

(七)嚴禁其他一切有礙或可能有礙航行安全生產的行為。

第十四條 建立漁業船舶船長違規處理制度,切實落實船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對有違章、違規情節並造成後果的船長,根據不同情況,可給予警告、罰款、吊銷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鄉鎮府、漁政站、漁業村、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要認真按照本規定履行職責,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職,失職、瀆職,所轄範圍內發生重特大漁業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對切實執行安全生產管理法規、政策和本實施辦法,全年安全生產無事故的先進單位、漁業船舶和船長要予以表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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