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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

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

我國真正有意義的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是從1986年開始。隨着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1986年4月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七個五年計劃》在我國首次提出了社會保障的概念,提出要有步驟地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

1993年通過的《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把社會保障制度列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框架的五大環節之一,標誌着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進入體系建設的新時期。

這裏先簡要回顧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

養老保險:

為配合城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1986年我國開始推行退休費社會統籌。

1991年國務院頒佈《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提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規定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費用由國家、企業和職工三方負擔。

1993年11月,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城鎮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户相結合的制度”。

1997年國務院發佈《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對統帳結合的規模、結構和養老金計發辦法進行明確界定。

醫療保險:

我國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進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首先是引入個人分擔機制,實行公費、勞保醫療費用與個人掛鈎、定額包乾的辦法,隨後引入社會統籌機制。

1998年國務院發佈《關於建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主要內容有:建立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費的機制,切實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户。

失業保險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為配合勞動合同制和企業破產製的推行,1986年國務院頒佈並實施《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開始建立和完善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制度。

1993年國務院頒佈《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擴大了適用範圍和享受失業保險的對象範圍,調整待遇標準和增加救濟的內容。

1998年全國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會議,決定建立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求凡是有下崗職工的國有企業都要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或類似機構,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

1999年國務院頒佈《失業保險條例》,把失業保險的覆蓋面擴大到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社會保險法的公佈施行

2019年10月,我國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並於2019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社會保險制度的綜合性法律,確立了中國社會保險體系的基本框架。

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經過十多年的實踐,已經比較成熟,該法對其實施細則也作了具體規定。

退休雙軌制及社會保險主體在其中的作用

在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中,還有一些轉型期的特殊產物不能不提到,最典型的就是“養老金雙軌制”的退休制度:不同工作性質的退休人員實行不同的養老金制度。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實行由財政統一支付的退休養老金制度;而企業職工則實行由企業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準繳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我們前面所講到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是指企業職工,而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則享受着超出三界之外的特殊優待:他們無需繳費,卻可以領取遠高於企業職工的退休金。這是中國養老制度中最不公平的一個地方。

在各個社會保險主體中,政府無疑起到了主導作用,但在不同的養老金制度下,政府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在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政府的作用更大,某種程度上仍在“一手包辦”。但是在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中,政府的作用更多的只是制定、推行政策,而把相關政策執行落實的,卻是各企業。企業是社會保險繳費的主體,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社會保險制度的運行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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