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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多學科分析

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多學科分析

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加強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並已納入未來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之中。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複雜的工作,涉及諸多影響因素和利益訴求,需要有一個正確、科學、全面的認識。本文從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公共管理學等學科全面審視我國的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多學科分析

公務員養老保險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屬於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從社會學視角審視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可以從社會轉型、社會流動、社會公平、社會和諧等視角入手。

(一)社會轉型與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目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與社會發展的深刻變革時期,各種利益關係正在經歷複雜的調整過程之中,各項社會政策不斷建立和完善。中國社會轉型的程度和廣度是前所未有的,不是一夜之間的驟變,而是一個全方位、長時期的變革過程[1]。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健全,城市化、工業化、信息化加速推進,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諸多領域的改革逐步推進。社會保障制度的變革是整個社會變革的重要內容,在我國轉型與發展的過程中,社會保障制度也實現了巨大的變革,並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由於諸多方面的原因,我國社會保障的發展還處於初步階段,還存在若干急需解決的難題。在我國城鎮職工、農村居民、城鎮居民均先後建立了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之後,我國公務員的養老保險制度依然沒有改革,仍然採用傳統的國家包辦、現收現付、封閉運行的制度模式,與社會保障的社會化、責任共擔趨勢不相適應,也與我國經濟的市場化改革不相適應。由於公務員身份的特殊性,其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遲遲沒有實質進展,已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未來發展的重要問題之一,未來需要調整和改革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以適應我國經濟社會轉型的需要。

(二)社會流動與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社會流動是指人們在社會關係空間中社會層級與社會地位的變化,合理的社會流動是一個社會充滿活力和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在我國計劃經濟時期,由於社會結構的封閉與僵化,社會流動較少,社會活力不足,人們之間的社會地位固化,社會等級觀念較深。改革開放以來,社會流動狀況發生了較大變化,人們社會流動的機會不斷增加,流動頻率也越來越頻繁。但是,由於社會觀念、户籍制度、社會政策、利益關係等因素的制約,依然存在着較多阻礙社會流動的藩籬,促進社會流動的體制機制依然尚未完全理順[2]。在養老保險方面,我國根據不同職業身份的羣體設立了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出現了養老保險的碎片化局面。不同類型養老保險制度相互獨立、差異較大。尤其是出現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其他羣體養老保險的“雙軌制”局面,不利於不同職業人員之間的相互流動。同時,制度分割、待遇差距較大的現象容易造成一些職業的優越感與特殊性,容易導致不同職業羣體之間的階層隔離。未來需要改革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並推進其他羣體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促進整個養老保險體系的完善,促進不同羣體的社會流動,增強社會活力。

(三)社會公平與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社會公平是社會發展的目標追求,促進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本質屬性。社會保障通過扶危濟困、照顧弱者等途徑來促進社會的公平發展。現實中社會不公的問題十分突出。從理論上來説,一些公共政策(比如社會保障)具備促進社會公平的功能,但是在實踐中並未完全體現出來,甚至發揮反向作用。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針對不同人羣分別構建了不同類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在籌資模式、覆蓋率、繳費標準、運營管理、待遇水平等方面存在較大差距。公務員的養老制度由於單獨的制度設計和國家保障特點,促進社會公平的作用不明顯。一方面,由於職業的特殊性和養老制度的優越性,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無需要履行任何繳費義務,而其他羣體無一例外地需要繳納養老保險費,在責任分擔方面難以體現公平。另一方面,公務員獲得相對較高的養老金待遇,不同羣體之間的待遇水平差距較大,養老保險制度促進公平分配的效果不明顯,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逆向調節的現象[3]。因此,需要基於養老保險體系改革的整體考慮,加強我國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在制度模式、責任分擔、待遇水平等方面進行完善,使之更好地發揮促進社會公平的作用。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不能孤注一擲地將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作為縮小不同羣體養老待遇差距的唯一手段,而應該同步改革其他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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