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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根據黨的xx大和xx屆三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證事業單位改革順利進行,促進人員流動,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制訂本方案。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

以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根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逐步建立起獨立於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 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 ,具體比例由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因退休人員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 ,由單位代扣。個人工資超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做實個人賬户的起步比例為3% ,以後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達到8%。有條件的試點省(市)可以適當提高起步比例。個人賬户儲存額只能用於本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户中的儲存餘額可以繼承。

(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

本方案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XX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户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户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 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標準由各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方案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 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户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本方案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參加國家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三)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為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

國務院統籌考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四) 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為建立多得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增強事業單位的人才競爭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事業單位建立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進一步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具備條件的試點省(市)可從改革開始即實行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實行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同的統籌層次。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待條件具備時,與企業職工墓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管理使用。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户,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管理和投資運營,確保安全,實現保值增值。要做好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工作,切實加強基金徵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財政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做好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工作。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內流動時,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跨統籌範圍流動時,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個人賬户基金隨同轉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到機關或企業時,其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辦法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印[XX]13號)規定執行。

(三)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按照建立和完善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提高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繼續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

(四)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試點地區可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適當充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和經費,為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相適應的工作條件。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能力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制訂和規範業務流程,實現規範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五)加強組織領導。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情況複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試點地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認真做好實施工作。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強與試點省(市)的聯繫與溝通,切實做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指導工作。

四、改革的適用範圍

本方案適用於分類改革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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