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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管道管理規定

壓力管道管理規定

壓力管道管理規定

為加強壓力管道的安全使用,做好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化工部發布了《化工企業壓力管道管理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壓力管道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壓力管道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化工企業壓力管道安全、穩定、長週期運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管道:

1、進口壓力Pw≥0.1MPa;

2、公稱直徑Dg≥50mm;

3、輸送化工介質的工藝管道及化工生產用蒸汽管道。

(對於有重大危害的最高工作壓力小於0.1MPa或公稱直徑小於50mm的化工管道可參照執行。)

本規定不適用於下列管道:

1、非金屬管道;

2、儀表管道;

3、設備本體所屬管道;

4、非易燃介質、無毒或毒性為輕度危害介質的管道。如:水、空氣、惰性氣體等。

第三條 管道的分級表示如下:(略)

1、輸送極度或高度危害毒性介質的管道屬A級管道

2、物料為易燃可燃介質,工作温度大於450℃的合金鋼及不鏽鋼管道,工作温度大於370℃的碳素鋼管道屬A級管道。

3、工作温度高於或等於介質自燃點的管道屬B級管道。

4、輸送甲類火災危險氣體(爆炸下限<10%)介質的管道,級別應提升二級。

5、輸送中度危害毒性介質、乙類火災危險氣體(爆炸下限≥10%)、閃點小於28℃的易燃液體介質的管道,級別應提升一級。

6、原設計腐蝕速率大於0.25毫米/年的管道,級別應提升一級。

7、同一介質按其特性(如閃點與爆炸下限)分列不同管道級別時,應以較高級為準。

8、混合介質,以其中危害程度最大的介質為分級依據。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各級化工主管部門

一、宣傳、貫徹有關壓力管道技術標準、法規、制度;

二、監督本地區化工企業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地區壓力管道的管理台帳;

四、辦理壓力管道的使用登記手續。

第五條 壓力管道的使用單位

一、化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廠長、總工程師等)應對本單位壓力管道的安全可靠性負責。

二、設備管理部門

1、貫徹執行有關壓力管道的標準、法規、制度;

2、建立、健全壓力管道技術檔案;

3、編制企業壓力管道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4、參與壓力管道的安裝、驗收及試車工作;

5、負責壓力管道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工作;

6、編制壓力管道年度檢驗、修理計劃並負責實施;

7、參與壓力管道工藝參數變更的審批工作;

8、參與有關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工作;

9、參與或組織壓力管道事故分析;

10、定期向化工主管部門上報本單位壓力管道年度綜合報表(附件一)(略)。

三、安全管理部門

1、負責對壓力管道使用、檢測的監督檢查;

2、負責壓力管道操作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3、負責組織壓力管道事故分析及處理工作。

四、生產使用部門

1、貫徹執行有關壓力管道的法規和技術標準;

2、制定有關工藝操作規程;

3、操作人員必須通過技術培訓、安全教育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4、嚴格執行巡迴檢查制度;

5、編制本部門壓力管道年度檢驗計劃;

6、負責壓力管道的使用、管理、維護;

7、參與壓力管道工程的竣工驗收;

8、參與壓力管道事故的調查分析。

第六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對管道施工、檢驗的質量和結論有異議時,可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仲裁。

第三章 設計

第七條 具備化工工程設計資格或壓力管道設計資格的單位,方可從事其資格範圍內壓力管道設計。

第八條 使用單位有條件自行設計的,必須經省級化工主管部門進行資格認可。

第四章 安裝

第九條 壓力管道安裝單位應具備相應工程施工資格或壓力管道施工資格。使用單位有條件自行施工的,必須經省級化工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新壓力管道安裝竣工後,使用單位的管理人員,應參加壓力管道工程質量審查和試車工作。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按相應標準或GBJ235?82《工業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236?82《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規定檢查驗收。

第十二條 管道安裝單位向使用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時,必須將壓力管道全部技術資料和竣工圖樣移交給使用單位主管部門。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使用登記

一、使用單位在壓力管道投用前必須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大型企業由省級化工廳(局)辦理,中小型企業由地、市級化工主管部門辦理。

二、登記範圍

1、新建、改建工程的壓力管道;

2、在用壓力管道

(1)A、B級壓力管道的使用登記按第十三條第一款辦理;

(2)C、D級壓力管道的使用登記手續,由使用單位有關部門辦理;

三、使用單位在辦理壓力管道使用手續時,必須填寫《化工企業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表》(附件二)(略),並攜帶下列技術資料文件

1、新壓力管道

(1)主要部件合格證書(管材、閥門、安全閥);

(2)竣工圖樣;

(3)安裝交工技術資料。

2、在用壓力管道

(1)壓力管道檢驗報告;

(2)主要部件質量報告。

第十四條 檔案管理

一、應以裝置或公用管線為單位建立壓力管道檔案,管理人員應認真、準確、及時填寫。

二、壓力管道技術檔案應包含的內容;

(1)《化工企業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附件三)(略);

(2)有關設計資料;

(3)製造安裝交工文件、竣工圖樣和空視圖;主要部件(管、閥門、安全閥等)合格證書;

(4)檢驗記錄、歷年檢驗報告;

(5)修理與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記錄和交工文件;

(6)安全附件校驗、修理和更換記錄;

(7)事故記錄與報告。

第十五條 運行與維護基本要求

1、崗位操作人員必須持安全操作證上崗;

2、崗位操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做好運行檢查和操作記錄;

3、操作人員定時按路線進行巡線檢查,必要時採用測漏儀進行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第十六條 壓力管道出現下列異常情況,操作人員應及時向本單位有關部門報告,必要時採取應急措施。

1、壓力管道工作壓力、介質温度或壁温超過允許值,採取措施得不到控制;

2、壓力管道凍堵;

3、壓力管道出現裂縫、變形、泄漏;

4、安全附件失靈;

5、壓力管道的閥門及監控裝置失錄,危及安全運行;

6、發生火災直接威脅壓力管道安全運行;

7、壓力管道發生嚴重震動危及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 統計報表

使用單位應按化工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對壓力管道進行統計上報。

內容包括:

1、壓力管道基礎數字統計;

2、定期檢驗情況;

3、壓力管道存在問題;

4、壓力管道事故統計。

第六章 檢驗

第十八條 壓力管道的使用單位,應嚴格執行《化工企業壓力管道檢驗規程》,並按檢驗週期的規定,編制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計劃報送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壓力管道的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檢驗資格。

第二十條 壓力管道檢驗人員,應按《化工企業壓力管道檢驗規程》的要求進行檢驗,出具《壓力管道檢驗報告》,並對檢驗結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 在全面檢驗壓力管道時,使用單位必須做好下列工作:

1、提供有關技術資料;

2、擬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3、做好壓力管道的技術處理,與檢驗人員共同進行檢查、交接;

4、與檢驗人員共同對檢驗工作進行驗收。

第七章 修理與改造

第二十二條 從事壓力管道修理和改造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具備完善的組織機構和質量保證體系;

2、具有與之相應的技術力量、工裝設備和檢測手段;

第二十三條 在壓力管道上採用在線密封技術時,應嚴格限制每條管路不得超過二處,且必須有安全可靠的措施,並經廠級技術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實施,施工的有關資料應存檔。在該管道檢修時,在線密封的卡具應予拆除。

第二十四條 化工壓力管道的修理和更換,應依據GBJ235?82《工業管道工程施工驗收規程》?(金屬管道篇)和HG25002?91《管道閥門維護檢修規程》進行驗收。

第八章 變更與報廢

第二十五條 壓力管道的使用單位,在管道發生變更後,應填寫《化工企業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攜帶下列文件到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1、在舊管道移用改建設入使用前應全面檢驗,並且備《變更文件》、《管道檢驗報告》。

2、壓力管道使用條件(介質、温度、壓力)改變時,應具備設計變更文件。

第二十六條 壓力管道的檢驗單位,在檢驗壓力管道時發現有重大缺陷又無修復價值的,則應判廢。使用單位應到主管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第二條所指管道範圍如下:

1、管道包括:直管、彎管、管件(角彎、三通、膨脹節等);管道附件包括:管道上連接的閥門、安全閥、壓力錶、爆破片和陰極保護裝置等;

2、管道的劃分界限:管道與設備焊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焊縫、螺紋連接的第一個接頭、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專用連接件的第一個密封面。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化工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實施。

標籤: 管道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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