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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職責規定

河道管理職責規定

總則

河道管理職責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黃河河道管理,確保各級河道主管機關及其人員正確履行河道管理職責,確保黃河防洪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水利部規章,參考黃委會和河南黃河河務局的有關規定,結合新鄉黃河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河道主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實行權(力)責一致、團結協作、互利互惠原則。局屬各河道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享有權力、承擔義務,各部門應相互配合、通力協作,共同確保黃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黃河防洪安全。

第四條 本規定實行過錯歸責原則。過錯是指故意和過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某種危害結果而希望或放任結果發生的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

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某種危害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危害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五條 黃河河道監督管理,實行各級各部門負責制。

第六條 黃河水政監察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水法規,提高人民羣眾的水法規意識,預防和減少水事違法案件的發生;(《水政監察工作章程》第九條)

(二)加強河道巡查,及時發現和報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未經同意擅自進行的、可能引發水事糾紛的水事行為;(《黃河河道管理巡查報告制度》第四條)

(三)查處水事違法行為,對違反水法規的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或採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和協助公安、司法部門查處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行政事業性規費徵收等有關事宜。

第七條 建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所轄河道管理範圍內直管水工程及其設施(包括大堤臨河50米、背河100米,控導工程臨河30米、背河50米管護範圍)發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水事行為的巡查、報告和制止;

(二)配合水政部門查處第一款規定的水事違法行為;

(三)配合水政監察部門做好河道內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工作;建管部門應當對其技術方面嚴格審查,確保建設項目技術符合防洪標準和其他技術要求,建管部門應向水政部門提供真實、完整的技術審查報告;

(四)加強河道建設項目施工的監督管理,嚴把竣工驗收關。

(五)對黃河工程突發事件負有快速處理、報告的責任。

第八條 防汛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阻礙行洪障礙物的清除;

(二)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申請同級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

(四)逾期未清除的,申請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清障的全部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九條 各級水政監察部門對本轄區發現的水事違法案件,應正確履行下列職責:

(一)屬於自己管轄的簡易案件,應及時現場處理;其他水事違法案件,應及時立案查處;

(二)查處水事違法案件應收及相關材料和證據,包括文書、圖表、實物、視聽資料等,保證案件資料的齊全、完整;

(三)查處水事違法案件,應遵循法律程序並保證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四)對已作出的水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 按照《河南黃河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批規定》,水政部門負責河道建設項目的水行政許可,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屬於自己管轄範圍的河道建設項目申請;建設項目申請單位提交資料不齊全或需要修改的,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二)按照河道建設項目時限要求,認真負責地提出初審意見並逐級上報;

(三)對黃委和河南黃河河務局批准的建設項目,水政部門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三章責任承擔

第十一條 責任追究實行下列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二)嚴格執紀,違紀必究;

(三)人人平等;

(四)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第十二條 黃河水政監察人員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領導承擔連帶責任。

(一)對所轄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水事違法行為不能及時發現,及時處理或隱瞞不報,造成較大以上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二)在水事違法案件的查處過程,因重大過失導致水事違法案件不能被查處的,造成較大以上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三)在水事違法案件查處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或查處不力,造成較大以上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四)在水事違法案件查處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接受行政相對人賄賂的;

(五)對水事違法案件的處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程序不當,導致被政府複議或人民法院變更或撤銷,造成較大以上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六)對受理的行政許可行為,不正當履行職權或向建設單位亂收費的,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其他不正當履行職權的行為。

第十三條 建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嚴重給予行政處分,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領導承擔連帶責任。

(一)對所轄河道管理範圍內直管水工程及其設施範圍內的水事違法行為不能及時發現,及時處理或隱瞞不報,造成較大以上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二)因配合不力,導致水政監察部門不能查處已經發生的水事違法行為的,造成較大以上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三)在行政許可過程中,因重大過失未能發現申請單位技術資料中存在的問題導致水政監察部門做出錯誤行政許可行為,造成較大以上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四)在行政許可過程中,接受申請單位賄賂、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故意向水政監察部門提供虛假技術資料、報告導致水政監察部門做出錯誤行政許可行為,造成較大以上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五)對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施工監督不力或竣工驗收把關不嚴,造成較大以上影響或嚴重影響的;

(六)對直管水工程的突發事件處理不力、瞞報、緩報、謊報的;

(七)其他不正當履行職權的行為。

第十四條 防汛辦公室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嚴重給予行政處分,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領導承擔連帶責任。

(一)對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沒有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的;

(二)雖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但未向同級防汛指揮部申請執行導致清障任務逾期未完成而影響防洪的;

(三)設障者逾期未清障的,防汛部門未申請防汛指揮部強制清障,導致清障任務未完成而影響防洪的;

(四)其他不正當履行職權的行為。

第十五條 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的,由監察單位負責實施。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的黃河河道管理範圍為黃河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蓄洪區、滯洪區、行洪區、庫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第十七條 本規定的較大損失是指黃河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遭破壞的直接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

第十八條 情節輕重主要根據行為性質、主觀過錯程度、損失大小、社會影響大小等判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新鄉黃河河務局負責解釋

標籤: 河道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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