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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車輛管理規定(通用29篇)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通用29篇)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1

為創建平安校園,營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確保學校正常秩序,根據教育部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對校園內各種車輛的管理作出以下規定(20xx年3月31日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通用29篇)

一、總則

所有車輛進入校園內,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聽從指揮、服從管理。

二、機動車的管理

校園道路以行人為主,機動車應主動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

(一)車輛出入

1.無牌無證的機動車嚴禁入校。

2.機動車(含摩托車)按指定的大門進出。特殊情況須經學校批准,方可出入。

3.本校機動車輛進出校門,儘量避開上學、課間、放學高峯時間。

4.凡來學校參加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管科室提前一天告知安全辦,安全辦通知門衞放行,並按指定地點停放。

5.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進出校門時,門衞應主動疏導通道,以確保通行。

6.其它各種機動車輛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衞的查詢,經被訪問者同意後登記放行,按指定的停車場停放。

7.車輛載物出門時,必須接受檢查,得到確認後放行。

8.原則上不是校園施工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

(二)車輛行駛

1.各種機動車進入校園後,禁止鳴笛,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不得超車。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練車和試剎車。

3.基建、擴建、改建、裝修、維修等工程用車須經校長同意後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路線上行駛。

4.各種機動車輛不得在禁行區域內行駛。

(三)車輛停放

1.車輛應按指定地點或區域停放。(1)本校教職工車輛上下班時間嚴禁進入校園停放。(2)外來車輛停放地點為:南操場。

2.車輛停放時,須停放整齊,並拉剎、關電路、鎖門窗以確保安全。

3.外來車輛停放過夜須經批准,一律停放在南操場。

三、非機動車的管理

1.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

2.進入校門時,須下車推行,校園內禁止騎車。

3.載物出門時經校警檢查後放行。

4.所有非機動車應在劃定的停車區域有序停放並上鎖,嚴禁亂停亂放。

四、管理辦法

1.進出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有關規定或在校園內造成交通事故的,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本校教職工在校園內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外,學校將給予行政處分。

2.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送交相關部門處理。

(1)無證、無照機動車擅自入校的;

(2)未經門衞人員同意擅自入校的;

(3)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4)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

3.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

(1)不按規定位置停放的;

(2)在校園內練車、鳴笛、試剎車的;

(3)在校園內超速行駛及超車的;

(4)在禁行區域內行駛、停放的;

3.非機動車無證照的一律扣留,上交相關部門處理。

五、附則

1.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執行,如與相關規章制度相沖突,按本規定執行;

2.本規定解釋權歸校委會。

教職工(車主)簽字: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2

為維護校園秩序,保障師生安全,有效加強對進入校園機動車輛管理,結合我校實際,特做如下規定:

一、車輛管理範圍:

本辦法所指機動車包括學校機動車輛、經許可進入校園的本校教職工私家車以及經學校允許進入學校的外來車輛。

二、外來車輛管理:

1、上級機關來校檢查工作車輛及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他校車輛,由校辦室提前通知門衞,予以放行並停放在指定地點。如遇學生課間活動,由學校負責在學生活動主要路口由護導教師進行安全執勤,制止學生在行車路線活動,確保學生安全。

2、學生家長車輛嚴禁進入校園。外單位或個人車輛不得在校內停車過夜,特殊情況經允許的須經學校主管領導批准。

三、相關管理規定:

1、門衞是車輛管理的重要人員,允許進入的車輛要及時記錄車輛牌號、車內司機、乘員、貨物情況。嚴禁無證、無牌車輛進入校園。學校門衞無權擅自放入未經批准的校外車輛進入校園。

2、所有進入學校的車輛必須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和學校相關規定文明駕駛,遵規停車,在校園內所有車輛均應主動避讓行人,不得搶行。

3、進出校園的任何車輛,都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本規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違反交通法規造成後果的,交由交警部門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除批評外,對其立即驅逐出校。

四、車輛管理部門:

總務處是車輛管理直接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門衞是車輛管理直接責任人。門衞人員要嚴格按照門衞工作細則嚴把車輛出入關,堅持登記制度,違反管理規定者學校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國小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3

一、學校利用教師大會、年級會、班會和宣傳欄對師生做好校園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全體師生自覺成為學校安全管理的維護者和執行者,讓教職員工做遵守安全制度的表率。

二、校門口嚴禁一切車輛停放。一般情況下,不提倡家長到校探望學生。

三、安全值班教師在學生上、放學時嚴格按照學生上、放學的安全管理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責任追究制。

四、未經允許的外來車輛及人員一律不能進入校園。門衞請示學校有關負責人,經學校允許進入的車輛,門衞必須按照門衞制度對外來車輛及人員實行登記查驗制度。要查驗有效證件,嚴格登記手續,並認真檢查進出車輛及人員、物資的情況。進入校園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有效的證件。嚴禁無牌無證的車輛進入校園。除特殊情況外,晚間23:00後不容許車輛進出校園。

五、經批准進入校門的車輛,均應停放在指定的地點。確需進入校園裝卸貨物的,均須按規定的時間、速度行駛,不準在非停車區隨意停放。進入校園的車輛,行車、轉彎、後車要注意學生的動向。禁止超車、並行,禁止鳴喇叭,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規定校內行車的速度為5km/h以下。

六、本校教職員工車輛進出校園時,按規定的速度行駛。車輛必須停放在教職工車位或停車場,不得搶佔學校校車車位。

七、禁止任何人在校園內學車試車。需要進入校園裝卸貨物的車輛不能在學生下課時間或活動時間進入校園。本校教職員工車輛進出校園,遇到有學生在道路上要停車避讓或慢速行進。

八、不能組織學生在有車輛行駛的道路上體育課和開展其他集體活動。

九、經批准舉辦的校內大型活動,須安排專人指揮車輛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動和有重要領導、重要來賓出席的活動,由保衞人員統一組織安排車輛和交通管理。

十、全體教職員工尤其是門衞必須對車輛的違規行為進行制止和對駕駛員進行教育。

十一、各部門、各老師嚴守進出校園車輛管理制度,相關責任人要認真履行職責,實行層級責任追究制。

攔隆口中學

20xx年3月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4

為規範車輛管理,保證學校領導及相關科室工作用車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l、學校所有車輛在辦公室分管主任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和調配。

2、辦公室分管主任應帶頭做到求真務實、廉潔勤政,認真落實學校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3、駕駛員要忠於職守,服從安排,保證工作用車隨叫隨到,遵守職業道德,嚴守保密制度,做到不該問的不問,不該説的不説。

4、要做好出車前的準備工作。做到勤檢查、勤保養、勤打掃,保持車容整潔。發現故障及時排除或報告,確保行車安全。要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做到禮貌行車,文明行車。

二、車輛調派

l、固定車輛的領導用車,由用車領導或主任直接通知駕駛員,相關駕駛員要作好準備,保證領導用車。若領導外出學習考察,駕駛員未一同前往的,必須回單位上班,由辦公室統一安排調度。

2、無固定車輛的領導在三門峽市範圍內用車,由辦公室統籌安排;到三門峽市以外區域的,經請示校長後安排。

3、各科室在城區範圍內公務用車,填寫“工作用車聯繫單”送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到鎮鄉或出市區的,經請示校長後安排。

4、其它公務用車和外單位借車、租車,必須經校長同意後,由辦公室根據現有車輛情況調派。

5、嚴禁私自調用車輛。私自調用造成交通事故或經濟損失的,一切費用由私自調用車輛人員或駕駛員本人承擔,並視其

情節追究責任。

6、嚴禁私自用公車參加婚喪嫁娶活動。

7、未經同意,擅自駕車外出或將車輛借與他人駕駛,造成車輛損壞或交通事故的,一律由駕駛員本人負責,並視其情節追究責任。

8、駕駛員必須按指定的地點、路線行駛。出車任務完成後,要做好出車情況登記,車輛一律入庫或在指定車位停放。不按規定停放,造成損失的,由本車駕駛員負責賠償。

9、駕駛員出差報銷票據由辦公室分管主任審核簽字,報校長籤批。

三、車輛保養及維修

l、駕駛員應做到遵章守紀,熟悉各項交通法規及車輛機械常識,勤檢查,勤保養,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正確駕駛車輛,確保行車安全。駕駛員每次出車,特別是長途出差或重要活動用車,必須提前檢查車輛情況,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2、駕駛員每次出車回來後,應及時檢查車輛情況,對影響安全行車確需修理的,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告,按程序安排修理。

3、車輛維修一次維修費用在100元以下,由駕駛員向辦公室分管主任報告,經同意,由駕駛員持維修單到指定地點安排維修;一次維修費用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由駕駛員向辦公室分管主任報告,經校長同意後,由駕駛員持維修單到指定地點安排維修;一次維修費用在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駕駛員報辦公室分管主任,辦公室分管主任會同一名以上司機到三家以上車輛維修點鑑定,確需修理的,報校長同意後統一安排維修,辦公室分管主任全程參與修理監督;一次維修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由駕駛員報辦公室分管主任,辦公室分管主任會同兩名以上司機到三家以上車輛維修點鑑定,確需修理的,報校長辦公會議同意後統一安排維修,指定副校長全程參與修理監督。

4、車輛在行駛途中若遇臨時維修,駕駛員可自行安排維修,但必須有乘車人員簽字證明。維修金額在100元以下的,由駕駛員報辦公室分管主任同意後安排維修;維修金額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由駕駛員報辦公室分管主任,辦公室分管主任報校長同意後維修;確因特殊情況無法當時請示報告的,須經乘車領導同意並簽字證明,方可報銷維修費用;車輛在行駛途中,如因駕駛人員判斷不準確或出車前因發動機缺油、缺水,檢查不準確造成損失的,視情追究相關駕駛人員責任。

5、駕駛員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車輛機械事故的,由駕車當事人賠償5%的經濟損失費;每年發生兩次以上的,除賠償5%的經濟損失費外,視情追究責任。

6、駕駛員擅自作主,未經請示同意,自行修車、換件的,其修車工時費、材料費等一切費用由本人承擔。

7、按車輛保養規定,駕駛人員應做好車輛保養工作。

8、駕駛人員應妥善保管車輛從購置到報廢全過程的技術資料及車輛行駛、駕駛有關證照,並按規定及時辦理車輛年審等事宜。

四、油料管理

l、車輛加油採用加油卡方式,按各車輛實際所需,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加油。

2、因特殊原因,未能用加油卡加油的,駕駛員應向辦公室分管主任報告,經批准可用現金加油,加油票據經隨車人員簽字後,按規定程序據實報銷。

3、每季度由辦公室對所有車輛公里數進行抄錄,核定車輛標準耗油量,結合實際情況檢查車輛用油量。凡超過核定合理用油量5%的,駕駛員要向辦公室分管主任作出解釋;超過10%的,要書面説明理由報辦公室分管主任;超過20%的,報辦公室分管主任並組織對該車用油情況進行重新核定。

五、處罰

l、對不服從調度或聯繫不上的駕駛員,由辦公室分管主任做出口頭提醒、書面警告、書面檢查等處理,並登記備案;情節特別嚴重的,報校長研究後處理。

2、對不遵守交通規則,違反操作規程和其它規章制度造成交通事故和車輛損壞,交警部門明確責任50%以上,駕駛證被扣12分的,年終考核定不稱職等次。

3、對不遵守交通法規,違反交通規則被扣證或罰款的,由本人到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罰,因此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4、對違反交通法規,酒後駕車造成事故的,一切後果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六、附則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5

為加強車輛安全管理,合理安排車輛,確保教學、科研及公務用車,對車輛使用作以下規定:

一、校內車輛統一由校長管理、調度。

二、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堅守工作崗位,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及各項規章制度。

三、駕駛員必須服從用車調度,保持通訊聯繫,做到隨叫隨到,積極完成出車任務。精心保養車輛,保持車輛的整潔。發現故障及時排除,節約燃油和修理費。

四、保障校長及各處(室)的公務用車,做到按時接送。

五、各部門公務用車,應提前向校長聯繫,由校長統一安排。

六、教職工及外單位借用車,應在不影響本單位用車的情況下,經學校校長批准,給予派車,視情況收取服務費用。

七、未經同意駕駛員私自用車以嚴重違紀論處。若發生事故,一切責任由私自出車者自負。

八、駕駛員下班後,車輛應停放在校內。

九、學校車輛只能由學校的駕駛員駕駛,堅決禁止無證駕駛。

十、學校駕駛員必須按期學習交通法規,遵守交通規則,保障行車安全。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6

為創建安全校園,營造良好的教育、工作、生活環境,確保學校正常秩序,根據教育部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對校園內各種車輛的管理作出以下規定(20xx年2月22日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一 總 則

所有車輛進入校園內,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聽從指揮、服從管理。

二、機動車的管理

校園道路以行人為主,機動車應主動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

一 車輛出入

1.無牌無證的機動車嚴禁入校。

2.機動車(含摩托車)按指定的大門進出。特殊情況須經學校批准,方可出入。

3.本校機動車輛進出校門,且儘量避開上學、課間、放學高峯時間。

4.凡來我校參加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辦科室提前一天告知安全處,安全處通知門衞放行,並按指定地點停放。

5.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進出校門時,門衞應主動疏導通道,以確保通行。

6.其它各種機動車輛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衞的查詢,經被訪問者同意後登記放行,按指定的停車場停放。

7.車輛載物出門時,必須接受檢查,得到確認後放行。

二 車輛行駛

1.各種機動車進入校園後,禁止鳴笛,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不得超車。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練車和試剎車。

3.基建、擴建、改建、裝修、維修等工程用車須經校長同意後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路線上行駛。

4.各種機動車輛不得在禁行區域內行駛。

三 車輛停放

1.車輛應按指定地點或區域停放。(1)本校教職工車輛停放地點或區域為:樹帶內的停車位上面。(2)外來車輛停放地點為:西操場。

2.車輛停放原則:)按車位有序停放,不固定車位。

3.車輛停放時,須停放整齊,並拉剎、關電路、鎖門窗以確保安全。

4.距離校門5米內、道路兩側、禁止停放。

5.本校車輛停放過夜須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外來車輛停放過夜須經批准,一律停放在門衞東側。

三 非機動車的管理

1.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

2.進入校門時,須下車推行,校園內禁止騎車。

3.載物出門時經校警檢查後放行。

4.所有非機動車應在劃定的停車區域有序停放並上鎖,嚴禁亂停亂放。

5.校園內除經批准的車輛外(貨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校園內騎行。

四 管理辦法

1.進出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有關規定或在校園內造成交通事故的,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本校教職工在校園內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外,學校將給予行政處分。

2.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送交相關部門處理。

(1).無證、無照機動車擅自入校的;

(2).未經門衞人員同意擅自入校的;

(3).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4).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

3.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

(1).不按規定位置停放的;

(2).在校園內練車、鳴笛、試剎車的;

(3).在校園內超速行駛及超車的;

(4).在禁行區域內行駛、停放的;

3.非機動車無證照的一律扣留,上交相關部門處理。

五 附 則

1.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如與前規章制度相沖突,按本規定執行;

2.本規定解釋權歸校長室。

永平鄉中心國小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7

為了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就如何加強廠區車輛管理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1、所有電動車、摩托車、提貨車、供貨車、吊車、叉車、裝載機等一律嚴禁攜帶危險化學物品進入廠區(除特殊情況外);

2、嚴禁超載或攜帶與公司生產所需無關的易燃易爆及其它有害物品進入廠區;

3、進入廠區的所有載人汽車(公司用車,外單位的辦事車、參觀用車、出租車等)統一停泊在廣場及指定停泊地點;

4、裝卸車輛(提貨車、供貨車、吊車、叉車、裝載機等)一律聽從公司保安指定大門(北門)、後門(南門)出入,並服從保安同志的指揮;

5、用車必須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其它區域嚴禁行駛和停泊;

6、車輛在廠區內須減速行駛,時速不能超過10公里/小時,轉彎、會車時不超過5公里/小時;

7、所有外部車輛,進廠要登記,填寫車輛來訪登記薄,由公司接訪人員同意後方可進廠。並由保安同志負責來訪車輛的停泊管理,出廠時必須檢查來訪車輛是否攜帶公司物質,方可放行;

8、提貨車、供貨車、吊車、叉車、裝載機、公司內部貨車等,在廠區進行高空吊卸、裝卸、會車、倒車等時,必須有專人指揮(使用部門、科室內部協調),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實施;

對違反以上規定的車輛考核50元/次,相關管理者及接待者負連帶管理責任。情節嚴重者,由公司提出處理意見,並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二○xx年六月十四日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8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職責、程序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範圍內(含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2 職責

2.1 安全保衞主管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廠內機動車輛的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2.2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固定資產管理。

2.3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2.4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所屬的廠內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檢查、維修等管理工作。 3 管理內容和方法

3.1 對廠內機動車輛的要求

3.1.1 各類機動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3.1.2 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3.1.3 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3.1.4 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杆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範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衝動現象。

3.1.5 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3.1.6 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3.1.7 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於30度。

3.1.8 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使中不得出現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使,轉向後能自動回正。

3.1.9 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

3.1.10 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3.1.11 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拖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杆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上銷與襯套配合鬆緊適度,潤滑良好。

3.1.12 車輛與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3.1.13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有關技術條件。

3.1.14 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3.1.15 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3.1.16 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脱鈎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3.1.17 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3.1.18 車輛的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鬆脱、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3.1.19 車輛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靈敏、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3.1.20 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3.1.21 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3.1.22 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的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3.1.23 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3.1.24 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鏽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鬆動。前後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3.1.25 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3.1.26 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3.1.27 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3.1.28 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3.1.29 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後視鏡刷水器。

3.1.30 燃油箱及燃袖管路應堅固,有防護裝置,防止由於振動衝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3.1.31 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警示標誌。

3.1.32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3.1.33 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3.1.34 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3.2 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3.2.1 安全保衞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3.2.2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固定資產管理,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檢查、維修,以保證其正常的技術狀態。

3.2.3 各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認真執行。

3.2.4 廠內機動車輛應逐台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a)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b)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c)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d)車輛事故記錄。

3.2.5 安全保衞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到所在地區政府車輛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建立車輛檔案。經政府車輛主管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後,方可投入使用。

3.2.6 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政府車輛主管部門統一設計、監製。

3.2.7 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户、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區政府車輛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3.2.8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政府主管部門組織考核、發證,持證上崗。

3.2.9 各有關部門在外包廠內運輸過程時,應通過簽定合同、協議等形式向供方提出對廠內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要求和安全管理的要求,並對供方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3 安全技術檢驗

3.3.1 安全保衞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法規規定,到政府車輛主管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定期檢驗,合格後方準使用。

3.3.2 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後必須向當地政府車輛主管部門申請檢驗,合格後方準使用。

3.3.3 受檢部門如對車輛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

3.3.4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廠內機動車輛各項管理規定的現象時,主管部門應按Q/SZ G59.06標準規定對責任部門、人員進行處罰。

4 形成文件和記錄

4.1 《安全技術管理檔案》

4.2 《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3 《車輛事故記錄》

4.4 《使用維護修理記錄》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9

(一)車輛的管理

1、對公司內機動車輛使用部門每月檢查一次,公司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車輛檢驗由公司安全部門組織檢驗,並經常進行抽檢,抽檢不合格的車輛禁止行駛。無牌照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出公司。

2、車輛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機動車輛的操縱機構、制動機構、燈光等必須齊備、靈敏、可靠和有效。經常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二)車輛的行駛

1、一切車輛靠右行駛,互相禮讓,不爭道、不搶行,通過交叉路口、彎道、公司大門口應做到“一看、二慢、三通過”。

2、讓車與會車:貨車讓客車,大車讓小車,拖拉機讓汽車,非機動車讓機動車,空車讓裝載車。

3、公司區內機動車的行駛速度:

3.1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大小貨車、三馬車、叉車、剷車在廠區主幹車道行駛時速度應≤10km/h;

3.2各種車輛出入公司大門、廠區、倉庫時,倒車、經過路口及轉彎時速度應≤5km/h,車間內行駛速度≤3km/h,有其它規定的,按規定行駛。

4、公司內機動車行駛嚴禁超車,倒車時,駕駛員 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後,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後進行指揮,指揮人員應與車輛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以防發生意外事故。

(三)車輛的停放

1、公司生產區內一切車輛按指定位置依次停放,不準停放在有礙生產、影響交通的地方;定點作業時,要在不妨礙通道的情況下進行。要按指定地點停放。

2、距交叉路口、公司大門15m內不準停車,消防栓前2m內不準停車,馬路的中央不準停車。

(四)車輛的承載

廠區內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嚴禁人貨混載,除該車輛有固定座位可載人外,一律不準載人,若違反規定,首先要追究駕駛員的責任。

(六)駕駛人員管理

1、駕駛員要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和本管理制度,按交通標誌行駛,並聽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服從公司相關部門管理、監督和檢查。

2、駕駛員應按照規定時間參加安全學習,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並定期進行審核。

3、不準駕駛機件失靈車輛,違章裝載的車輛不準超速行駛。

4、駕駛中嚴禁吸煙、飲食和閒談或做其它有礙安全行車的活動,不得私自將車交給其他人員駕駛。

5、執行“三勤三檢”制度。

6、嚴禁酒後駕駛。對迫使駕駛員違章行車者,駕駛員有權拒絕。

(七)獎勵和事故處理的規定

1、對安全生產和預防交通事故發生、保養車輛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公司給予表揚和獎勵。

2、廠區內交通事故的處理,本着“四不放過”和“以責論處”的原則,發生事故後除按公司考核辦法考核外,還要對責任者視事故性質、情節輕重、損失程度,給予批准教育、或處以罰款。

3、對公司內交通違章,無故造成車輛損壞者,相關部門可根據違章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討或罰款處理。

4、對公司內發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報市勞動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會同處理。

5、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應立即停車搶救受傷者,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向單位領導報告,聽侯處理,肇事潛逃者加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安全科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10

為了加強車輛費用考核,明確責任,使公司車輛使用更加透明,完善公司車輛管理制度,現對公司各類車輛使用補充規定如下:

一、車輛使用

1、基地大型收穫機和小型拖拉機的使用

每年基地耕作收穫期間,須使用基地大型收穫機或者小型拖拉機時,由基地部長通知方可進行,每次車輛進出廠區時保衞科做好記錄。

機械加油採用定點加油的方式進行,基地所有機械加油只允許在中石油

2、車輛費用結算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11

為了進一步加強車輛管理,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落實相關責任,針對車輛管理及使用的幾個環節進行補充規定。

1、車輛鑰匙和行駛證管理規定:

A、派車人員在派車時,必須將車輛鑰匙交給有駕駛資格(駕駛資格以公司副總以上領導審批名單為準)的駕駛員。駕駛員取得鑰匙後不得將鑰匙隨意交給無駕駛資格的人員。

B、除部分駕駛員可長期配帶鑰匙外,其他駕駛員出車返回,必須及時將車輛鑰匙交車輛管轄部門專人保管。若下班時間返廠,無法將車輛鑰匙交車輛管轄部門,必須將車輛鑰匙交保安室保管,當班保安員不得將鑰匙交給無派車單駕駛員及其他人使用。

C、部分可長期配帶鑰匙駕駛員在請假或不用車需外出辦事時,客服車輛鑰匙交客服部經理保管,其他車輛鑰匙交企管部專人保管。若使用公司其他車輛外出時,原車輛鑰匙交企管部專人保管,不允許出現同時帶兩台車的鑰匙外出。

D、車輛行駛證應隨車攜帶,車輛在廠區內可放在副駕駛前面的手套箱內方便查找,出廠後必須隨身攜帶,防止被盜。

E、違反以上規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一經發現給予警告處罰;造成交通事故的,視情節嚴重情況由公司獎懲委員會討論決定處罰結果。

2、車輛行駛安全規定:

A、派車人員在派車時,必須安排經副總以上領導審批的駕駛員開車,其他人員嚴禁駕駛車輛。對於公司未安排擅自駕駛車輛的人員,每次罰款1000元; 造成交通事故,由擅自駕駛車輛的人員承擔全部責任,賠償一切損失。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B、在廠區內,嚴禁無證駕駛車輛(含私家車)。在廠區內,私家車輛嚴禁借給沒有駕駛資格(駕駛資格以公司副總以上領導審批名單為準)的人員開車。違反規定,車主和開車人各罰款1000元;造成交通事故,由車主和開車人共同承擔責任,賠償一切損失,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C、公司安排的駕駛員在外用車期間,不得擅自將車輛交由沒有駕駛資格(駕駛資格以公司副總以上領導審批名單為準)的人員駕駛,違反規定,駕駛員和開車人員每次各罰款1000元;造成交通事故,由公司安排的駕駛員和開車人共同承擔責任,賠償一切損失,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D、機動車輛在廠內行駛限速5公里/小時,確保安全行駛。造成交通事故,由駕駛員承擔責任,賠償一切損失,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E、違反以上規定,情節嚴重者,由公司獎懲委員會討論決定處罰結果。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12

1.0目的

為加強公司車輛及駕駛員管理,使公司車輛高效、安全、有效運行,為保障公共交通安全和公司車輛完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交通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2.0職責及管理要求

2.1行政部是公司機動車輛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司所有機動車輛的使用調度、維修保養和司機的統一管理。建立健全機動車輛管理規章制度和公司司機崗位職責,並通過經常性的檢查,督促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

2.2公司司機應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覺遵守國家關於交通安全的各項法律法規,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遵守職業道德,做到文明行車、安全禮讓、不開鬥氣車、故障車。

2.3公司車輛由公司指定公司司機駕駛並統一管理調度,公司司機必須服從管理,牢固樹立服務思想,堅守崗位,不擅離職守,遵守勞動紀律,不搞特殊化

2.4公司定期組織公司司機進行業務學習和安全學習,公司司機需積極參加,不斷提高安全駕駛意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服務意識,盡力為用車人提供高標準的服務

2.5公司司機必須愛護車輛,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和清潔工作。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堅持定期檢查制度,不開帶病車,確保行車安全。

2.6 公司司機要不斷提高節能降耗意識,規範駕駛,合理選擇行車路線。

2.7司機對於各級領導及來訪人員的談話不打斷、不擾亂,不外傳,保證職業操守。

2.7嚴禁工作時間飲酒;不準酒後駕車;不準將車交非公司指定司機駕駛;不準開與證不符的車輛。

2.8如車輛發生故障,應及時進行修理,確保公司用車正常。

3.0車輛使用程序

3.1駕駛者必須是受僱於我司的員工,並須持有所駕車輛類別的有效駕駛執照

3.2各部門因公用車時,需提前半個工作日向行政部提出申請。其程序如下:

3.2.1 用車人填寫《出車申請單》提交行政部司機班;

3.2.2由司機班長根據申請情況和擬辦事項的輕重緩急進行統一調度。

3.2.3 如遇緊急或特殊情況,可採取電話等其它方式聯繫向所屬領導申請,由本部門負責人向司機班長説明情況申請派遣車輛;待工作結束後,用車人需補齊相關手續.

3.2.4 司機接到出車任務後,要仔細瞭解清楚出車等候地點、出車時間、乘車人及其去向等內容,並事先選擇最佳的行車路線,提高辦事效率,降低車輛使用成本。

3.2.5 根據具體情況需要,由用車人員直接駕駛車輛時,等同公司司機管理要求,保證安全駕駛

4.0車輛管理規定

4.1 總公司車輛鑰匙一律由門衞室統一保管,車輛外出作業時由車輛駕駛人填寫《門衞車輛使用記錄》,如駕駛

人員為兩人(含兩人)以上也需同時簽字確認,各項內容填寫要詳細準確,並由門衞簽字確認其信息填寫是否完整,每週五下班前將記錄表交行政部備檔;項目部車鑰匙管理需專人專責,並提報總公司備案。

4.2 司機每日完成出車任務回公司後,應認真填寫《行車記錄表》,保管好《出車申請單》,每週五下班前將記錄表及出車申請單交行政部備檔.

4.3 司機班長需將公司所有車輛情況整理填寫《車輛信息油耗表》於每月26日下班前將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記錄表提交行政部備檔

4.4項目部用車需認真填寫《行車記錄表》並編制月《車輛信息油耗表》,於次月5日前將所有記錄表以圖片形式發回公司行政部進行核查備檔

4.5 每日出車結束後需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檢查車輛無異常情況後,關閉車窗、鎖好車門,有關車輛將車鑰匙交總經理辦公室統一保管,並彙報全天出車情況。

4.6因公出車產生的停車費、過橋過路費及其他車輛費用,每週五集中將有單據交至財務部統一報銷。對於行駛路線、時間與派車任務不符的費用,不予報銷。

4.7員工因工作需要在非辦公時間使用車輛或駕駛公司車輛回家,必須先取得公司領導批准,並在第二天早上第一時間將公司車輛駛回公司制定停車場停放,不得私自將公司車輛駕駛回家

4.7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私自調遣使用車輛,杜絕公車私用,違者將按公司規定予以處罰並對所有或可能導致的後果負責

5.0 車輛的保養和修理

5.1 駕駛人員要認真學習汽車駕駛和保養技術,注重車輛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及時發現故障苗頭和安全隱患,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和釀成更大的損失。

5.2 車輛日常的維修或保養,如換機油、加註防凍液等需由司機本人完成;堅持每日對車輛進行內、外清掃、擦拭,保持車容整潔。

5.3按車輛要求保養的公里數進行保養。由司機詳細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説明車輛情況、更換零(部)件及修理的詳細情況,提報行政部交總經理審批後進行車輛保養維修;車輛維修保養原則上定點修理。維修費用交回公司審批後方可報銷。

5.5司機班長對送廠修理回來的車輛進行認真檢查,只有當確認車輛各項行駛功能完全恢復正常狀態時,才可安排出車任務。

5.6 公司所有車輛必須具有綠色環保標誌,車輛年檢合格後要及時領取年檢合格證,按規定要求貼於汽車駕駛室前風檔玻璃右上方

6.0 司機獎懲規定

6.1駕駛人員做到全年安全行車、無違章、工作表現特別突出的,按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物質獎勵及通報表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6.2 因沒有做好車輛日常檢查和保養或駕駛過程中疏忽大意,造成車輛損壞或事故的。

6.3 未按要求準時到達出車地點,或因車輛準備不足等情況而延誤出車的。

6.4因服務質量、服務態度不好,受到用車人投訴的。

6.5 因違反本規定或公司其他規章制度的。

6.6車輛使用人在乘坐過程中對車輛造成的損壞,將視情節輕重,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和《員工手冊》等進行處理 ;對於故意損壞車輛的,從重處罰。

6.7由於違反交通法規,發生交通違章行為和事故的,責任由司機自行承擔;如無法明確駕駛人,按照《門衞車輛使用記錄》所填寫駕駛人為準,如填寫為兩人(含兩人)以上駕駛人且無法分區責任時,由所填寫人員共同承擔

6.8飲酒後駕駛車輛或將車輛交予非司機駕駛的,或私自開車辦私事而發生的交通違章和事故,一切責任由本人承擔,且公司視情節將給予處罰

6.9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向附近公安機關報案(或報110),並立即與車隊負責人聯絡處理,車隊負責人應立即向行政部通報車輛事故。

6.10發生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時,按實際損失(扣除保險以外的損失)的20%由責任者承擔。

6.11調離工作或辭職的駕駛員,由行政部查詢交通部門確認無違章罰款的,1個月後由公司領導簽字方可退領當月工資。

看了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13

1、本小區的車輛出入一律出示停車卡,車主在更換車輛原卡有效,但必須從新登記並核對正確;

2、業主裝修拉運材料、搬家、運送貨物的車輛,經登記核實後,由物業人員指定車輛停放地點,裝卸後立即離開;

3、公、檢、法、消防、急救、城管、供電、通訊等特種車輛進入小區,執行公務或辦理業務時,出入相關證件,方可駛入;

4、參加婚慶的車隊進入小區必須先向物業告知,由物業服務統一安排進入小區和停放地點,除特殊情況外,葬禮車輛不得進入小區;

5、小區內出車位以外的地方一律不準停放車輛,臨時停車不得超過20分鐘;

6、車輛停放期間,車主必須關窗鎖門,車內不得存放現金等貴重物品;

7、貨車、農用車必須停放在指定位置,2噸以上車輛不準進入小區;

8、外來服務人員的摩托車、自行車必須停放在物業管理人員指定的位置,不得隨意停放。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14

一、為使公司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及時有效地使用公司車輛,為公司公務處理提供良好的服務保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車輛均指公司的行政辦公用車。

三、公司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調配。各部門因公用車前,由行駛員到辦公室進行登記備案,領取車鑰匙後方可出車。若在工作安排妥當情況下計劃第二天上午用車,可於用車之日的前一天向辦公室報備並領取車輛鑰匙。車輛使用完後應及時將車輛鑰匙交回辦公室。

四、若多個部門(工作人員)同時申請用車,辦公室有權根據用車的“輕、重、緩、急”進行統籌安排,任何人不得因無公車使用而延誤工作。

五、公司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位置,未經允許行駛員不得將車輛停靠在其他地方。

六、公司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等統一由辦公室安排相關人員辦理。

1、公司實行定點維修保養和事前報批制。正常保養、修理車輛、更換零部件的,必須事先報公司辦公室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

2、節約開支,儘量減少不必要的費用,從嚴控制車輛使用與費用支出。

3、車輛需添置車上設施,須事先填寫申購單經辦公室批准同意後方可購買安裝,未經批准自行購買的一律不予報銷費用。

4、實行車輛加油登記制度,由辦公室登記核算車輛公里油耗。

七、對行駛員的要求:

1、行駛員須向公司出示機動車駕駛證並留一份複印件於辦公室備案。

2、行駛員應愛護車輛,隨時保證車輛的整潔,用後應將車輛擦洗乾淨、停放整齊。

3、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機油及其他機件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4、行駛員出車辦理公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辦公室管理人員,並説明原因。下班後,應將車輛停放在規定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八、行駛員必須遵守以下管理條例,違者將按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和相關操作規程,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2、嚴禁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接送客人或辦理私事。

3、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或租借給他人。

4、不得擅自將公司車輛開回家或作私用。

5、嚴禁酒後駕車。酒後駕車損壞車輛者,由行駛員負責一切費用;如發生交通事故除負責一切費用外,還應承擔法律責任。

九、關於違規與事故處理的規定:

1、因下列情形之一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時,由行駛員負擔全責,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證駕駛;

(2)酒後駕駛;

(3)私自出車;

(4)公車私用;

(5)未經許可將車輛借予他人使用;

(6)駕車違反交通規則。

2、因車輛保管不當造成車輛損壞的、因違章行駛、超速行駛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以及在裝有電子眼等固定檢測點的地方違章被處罰的,公司不予報銷。

3、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向公司及保險公司報告,不得延誤,否則後果自負。

4、若因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處理。

十、公務用車燃油料及維修費用、停車費用根據相關憑證實報實銷。

十一、如發現以上未列情況,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制度處理。 十二、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開始執行。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公司車輛管理統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調配和使用各種車輛,最大限度的節約成本,儘可能的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並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車輛是指本公司購置的所有公務車輛;以下所指的駕駛人須是持有合法的駕駛證的人員。

第三條 公司行政部為公司車輛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公司車輛的購置、調配、保養、維修、年審、保險等項目的管理。

第二章 車輛的使用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因公需要用車的,應事前向行政部申請派車並填寫《派車申請單》,註明派車事由、用車時間、乘車人數、出車地點等信息,經車隊負責人簽字批准後(部分車輛須由董事長簽字批准),依據業務的重要性順序派車,不按規定申請者,車隊負責人有權拒絕派車。

第五條 車輛出車期間需臨時改變計劃或增加派車任務的,亦須電話報請車隊負責人同意,並在回公司交車時補籤《派車申請單》,交行政部存檔。

第六條 車隊負責人根據各部門工作的輕重緩急、請派先後順序,統籌安排,合理調配車輛使用,應遵循先遠後近,先外地後市內的原則。

第七條 車輛駕駛人員按行政部安排領取車輛鑰匙及派車單,按時出車並如實填寫出車時間、地點和行駛里程,做好車輛使用記錄。

第八條 駕駛人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隱瞞不報而由此引發的後果由當期駕駛人員負責。

第九條 每輛車須設置《車輛行駛記錄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錶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每次出車信息由駕駛人員填寫,乘車人簽字確認;行政部不定期檢查,如發現里程錶和行駛記錄不符的,按超出的公里數扣罰當事駕駛人耗油款。

第十條 車輛使用人在辦理公務事宜時,應嚴格按照派車單中所規定的時間及時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提前致電行政部説明原因,獲得批准後方可延時返回公司。

第十一條 車輛使用人不得向駕駛人員提出違反公司車輛管理規定的要求,否則駕駛人員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原則上公司車輛是隻能用於公司業務工作的,未經董事長批准不得擅自私用,經董事長特批後方可做為他用。

第十三條 凡公司員工及其直系家屬需借用公司車輛私人使用時,須由員工本人提出申請,並在《派車申請單》上註明“私用”,車隊負責人簽字並報董事長批准後方可予以安排出車,並在車輛使用完畢後根據實際耗油量向使用人收取所耗費的燃油費用。

第十四條 因私人事物借用公車時,如發生意外事故,導致違規、損毀、失竊等,在扣除保險理賠金額後全部損失由使用人個人承擔。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將公司車輛交由無駕照人員駕駛,由此給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及相關責任由經手借出車輛責任人及無證駕駛人承擔,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責任,情節嚴重的將對當事人予以辭退處理。

第三章 車輛的停放

第十六條 公司所有車輛鑰匙由行政部統一保存、管理,公務車輛在交車時,應將鑰匙和行駛證交至行政部;車輛駕駛人員接公司安排,次日執行出車任務並早於公司人員上班時間的,可提前一天領取鑰匙和行駛證。

第十七條 未出車時,車輛應停放於指定停車場內,並將車門車窗鎖妥;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反交通規則或車輛損毀、失竊的,由駕駛人員賠償損失,並予以處分。

第十八條 無論任何時間段,出車返回後,必須將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車場,未經董事長同意,公司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將公司車輛開回家存放或開出停車場私用。

第四章 費用管理

第十九條 公司行政部負責對公務車輛的管理費用進行監督、控制,財務部輔助配合監控。各部門、分公司、子公司及私人使用公司車輛需按正常程序進行審批,所產生的過路費、停車費由各部門、分公司、子公司、私人全額承擔,並按相應車輛油耗比例及行駛公里數承擔燃油費及車輛磨損費。

第二十條 燃油費用管理:

(一)公司所有車輛統一辦理油卡加油,一車一卡,公司車輛油卡不得外借,加油回執按月交財務部,財務部須每月對公司所有車輛的行駛公里數及用油量進行核查。

(二)車輛辦理加油卡後,駕駛人員須在出車前到行政部登記領取加

油卡加油,如遇到特殊情況或長途行車需現金加油的,應上報車隊負責人及行政部批准,並開具正規發票回公司報銷。

(三)駕駛人員領取加油卡外出丟失的,應自行承擔再次辦卡的費用;卡內資金因丟失被盜用的,駕駛人員應按上一次加油完畢所打印單據的卡內所剩餘額進行全額賠償。

第二十一條 維修保養費用管理:

(一)各類車輛按照各車的技術保養程序例行保養,新購車輛按説明書規定的要求進行保養。

(二)公司車輛的一般性保養工作,由駕駛人員視車輛情況報車隊負責人統籌安排。

(三)車輛修理應事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經車隊負責人審核,報董事長批准後,方可送修。

(四)車輛須在指定廠家維修,維修時司機應在現場監督,以保證維修質量、縮短維修時間;如出現增修項目,應及時彙報,維修後按維修申請審核無誤後方可在價格單上簽字確認,若發現弄虛作假,嚴加處罰。

(五)車輛損壞的零部件可自行修復的,由車隊負責人統一採購並予以換修,以降低修車費用。

(六)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而急需修復和更換零件的,在不影響安全行車前提下,應將車輛駛回公司檢驗後送修;無法行駛時應先向董事長請示,根據實際情況送修,未經請示的修理費用,公司不予報銷。

(七)如因駕駛人員操作不當出現故障者,其維修費用視情節輕重,決定駕駛人負擔比例。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16

一、目的和範圍

1目的。為使廠內機動車輛保證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狀態,防止由廠內機動車輛而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和重大設備事故的發生。

2.範圍。適合於按國家規定的要求向國家法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也適合於按單位內部設備管理制度的規定要求進行的定期檢查的報檢工作。

二、職責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工作。

三、定期報檢制度

1、新增以及經大修或者改造的廠內機動車輛,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2、在用廠內機動車輛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

3、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超羣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後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大修後,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4、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人員在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合格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5、申請壓力管道定期檢驗應以書面的形式,一份報送執行檢驗的部門,另一份由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保管,作為壓力管道管理檔案保存。

使用登記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廠(場)內機動車是指在企業廠(場)區內行駛的車輛。如:叉車、升降車、裝載機、載貨車以及汽車吊、輪胎吊行走機構等。

二、新增廠內機動車輛,在投入使用前可投入使用後30日內,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到所在地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註冊登記。申請註冊登記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⑴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表(每台2份);

⑵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⑶操作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⑷與維保單位簽訂的維保合同,或者是製造企業對新增特種設備提供免費維修保養的證明,或者與本單位維保人員簽訂維保責任書;

⑸維保單位的資格證(複印件),或者本單位維保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⑹使用和運營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使用單位領取《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表》,在規定位置上固定《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及相關牌照。

四、廠內機動車輛停用的,應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申請報停;廠內機動車輛停用後重新啟用時,也應該向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啟用申請,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車輛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為加強公司機動車輛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車輛費用支出,體現降本增效,充分發揮機動車輛在生產經營工作中的保障作用,結合省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機關、直屬中心的公務用車和生產用車管理。

第二章 車輛配備原則

第三條 公司機關配備公務用車,用於保障公司機關工作人員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包括外事、機要、接待、老幹部、後勤保障、調研等公務活動用車。

第四條 公司直屬中心配備生產用車,用於保障公司直屬中心日常生產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 車輛管理職責

第五條 公司綜合部是公司機動車輛職能管理部門,其職責是:負責車輛資產管理、駕駛員管理、車輛維修管理、保養費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四章 車輛使用

第六條 公司本部車輛實行集中管理。 公司機關和直屬中心工作人員用車,如屬市內用車,可直接向車隊申報;如需要長途用車,需由公司綜合部審批。

第七條 公司機關各部室、直屬各中心負責人,一律不得使用公車用於上下班接送。

第八條 嚴格控制使用車輛出市、出省辦事,公務出市儘量使用公用交通工具(火車、長途公共汽車等)。必須帶車出市、出省的,應符合下列情況,並提前填寫《機動車出市、出省申請單》(見附件一),報綜合部領導批准。

1、公司領導帶隊的全性調研、檢查;

2、地方政府領導檢查指導我公司工作,需要長途用車的;

3、公司網絡運維、服務等專業檢查,檢查地點較多,不便於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

4、其他特殊情況。

第九條 節、假日車輛使用,應遵守以下規定:

1、節假日期間,施行封車制度。如有特殊情況,需經公司綜合部經理審批同意後方可派車;

2、節、假日期間,車隊設值班車輛,為用車單位提供車輛服務;

3、節日期間一律實行封車制度嚴禁出私車。

第十條 婚喪事用車,應遵守以下規定:

1、公司所屬車輛一律不準作為結婚用車;

2、喪事用車如系本企業職工及親屬,必須經綜合部負責人同意,方可派車。

第五章 車輛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車輛停放

在非工作時間內,車輛應停放在公司辦公樓及綜合樓存車場。因公外出和需要在外過夜的車輛,駕駛員應選擇收費存車場或單位內部存車場存放。未按公司規定停放,如出現丟失、損毀等後果,經濟損失由責任人按車輛保險相關內容進行賠付。

第十二條 車輛發生交通違章記錄,由責任人在規定時限內到公安交警部門接受處罰,其經濟責任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三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應立即報告交警部門、保險公司及車輛管理人員,事故車輛須到省公司指定的汽車修理廠維修,出市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須經公司綜合部同意後才能對車輛進行維修。否則,發生的一切費用自理。相關流程見附件二。

第十四條 車輛費用

公司車輛發生的各種費用,按照全面預算管理規定進行定額審批管理:

1、公出車輛的過路過橋費、臨時停車費和燃料費由公司定額支付,綜合部負責汽油的購買和車輛費用的報銷審核;

2、對車輛油料消耗,實行單車核算,油耗和行駛里程雙向考核。按車輛型號及歷史耗油情況,確定百公里耗油

定額;駕駛員加油,按車輛歸屬憑《加油IC卡》實行定點加油;

3、與車輛相關的各類費用,如車輛的養路費、車船税、檢測費等等,由公司統一支付;

4、車輛的維修、保養由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見附件三),報綜合部主管人員,由綜合部安排車輛到指定維修廠家維修(流程見附件四),維修廠家經過招投標產生。未經許可自行維修或保養的,發生的車輛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五條 駕駛員管理

公司綜合部對駕駛員開展經常性教育活動,活動中要堅持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管理部門的法規、政策以及省公司的有關制度規定及車輛管理部門的具體要求,並適時組織開展安全形勢分析,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措施。要結合工作實際,經常組織駕駛員開展崗位練兵活動,提高技術素質,強化職業道德意識。

駕駛員不得將所駕駛的車輛借給他人或私自開車為他人或自己辦私事,凡違反規定駕車外出發生交通違章或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責任人負全部責任,並按駕駛員管理制度進行處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條 嚴禁非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凡違反規定者,

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及經濟損失由本人及車輛責任人共同承擔。

第十七條 公司如有大型會議和重要活動,車輛不能滿足需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租用機動車,並由公司綜合部負責。

第十八條 為方便員工上下班,對公司機關、直屬各單位員工居住地點相對集中,人員較多的主幹線路,開設通勤車輛。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分公司綜合部制訂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機動車出市、出省申請單

2、機動車輛事故處理流程

3、機動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

4、機動車輛維修保養審批流程圖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18

為加強對巴彥淖爾紫金公司消防車輛的管理,在保障本企業單位的消防安全下,確保消防車輛時刻處於最佳的使用狀態,在發生火災時能夠快速和準確有效地投入滅火救援,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損失,根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嚴禁非駕駛員駕駛操作消防車輛,無關人員不得動用車上的開關、按鈕等設備。

2、消防車輛專車專用,隨車配備的裝備、器材只准本車使用,嚴禁轉借和挪用。

3、消防車輛使用後應及時認真檢查,及時恢復戰備執勤狀態。

4、消防車輛除滅火、訓練、搶險救災和處理突發事件外,不準挪作它用。

5、消防車輛應及時處於良好的使用狀態,車輛訓練、火警出動應統一調配,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外援,必須經領導批准。

6、在滅火戰鬥結束後,應及時將車輛加滿水或泡沫,檢查整理車輛器材,如有損壞應及時添補。

7、車輛使用後,應打開出水閥,放幹餘水,避免長時間出現侵蝕,冬季以防凍裂出水管。

8、車輛在啟動消防水泵後,在無水的狀態下,發動機不得高速運轉。

9、消防車輛的定期保養應遵照專用的維護保養手冊的要求實施,確保車輛處於完好的狀態。

10、認真填寫消防車輛出車單、車輛交接薄。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19

1、做好消防設備的定期檢查工作及維修工作。任何人不得隨意使用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備。

2、定期組織職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教育培訓。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認真填寫檢查記錄,並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字,並及時消除隱患。每年5月集中開展車輛發動機、電源線系統油污狀況排查,對存在易引起自燃隱患的車輛,應清除油污,消除危害因素存在。

4、保持疏散通道、車輛安全出口暢通。

5、嚴禁隨意在車輛大功率使用電線範圍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電線存在,導致車輛自燃。

6、制定符合公司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7、組織學習和演練應急預案。

看了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20

為維護停車場內交通及停秩序,確保小汽車、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整齊停放,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小區內業主或租户的小汽車、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需要在業主委員會統一登記,繳納停車費和充電費,並按指定車位有序停放,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第二條、 停車場為不定時值守,需鎖好自己的車輛,避免車輛遺失。

第三條、 停車場內禁止停放攜帶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的車輛,保安有權檢查並拒絕該類車輛進入小區。

第四條、 洗車需在保安處登記,並繳納費用。

第五條、 電動車充電裝置功率較小,只能用於電瓶車充電,不得用作其他電源,如有損壞,加倍賠償。

第六條、 停車場由衞生人員每月打掃打掃一次。車主應愛護環境,保持清潔,不得亂丟雜物。

第七條、 收費標準,見附表1。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4月1日起執行。

*小區業主委員會

二〇xx年三月三十日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21

一、機動車停放管理辦法:

為有效管理與維護小區機動車停放之人員、車輛秩序,維護停車使用權力,特訂立本辦法,供小區住户、工作人員及訪客等共同遵守,並作為小區車輛安全管理的依據。

二、停車場使用範圍:

1.小區設有地面停車場及地下停車場供住户購買或租用停車位者使用;

2.訪客收費臨時停車;

3.裝修工程車輛指定停放;

4.小區住户機動車指定停放;

三、管理規定:

1.小區內所有機動車停車位僅供車輛停放,停車場出租人、管理者不負責保管,所收取的費用均為場地佔用費和場地物業管理費用;

2.如停車區域遇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使用人相關損失的,停車場出租人、管理者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3.小區機動車停放規劃4種專用停車區如下:

a.地面、地下住户承購之專用停車區;

b.地面、地下住户承租之專用停車區;

c.訪客收費臨時停車區;

d.裝修工程車輛專用停車區;

4.小區住户需停放車輛,應先到管理處辦理車輛停放登記,管理處按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在住户(使用人)按規定繳清租位費和管理費後申領《停車證》,管理處註冊登記後賦予車位編號並指定停放車位;

5.車輛進入小區必須自覺接受管理人員的安全檢查並將《停車證》放在車內顯眼的位置;

6.車輛進入小區及地下停車場要遵守交通規則減速慢行,並遵照管理人員的指揮或遵循交通標誌線行進;

7.除規定區域內小區內禁止隨意停放機動車,禁止車輛停放於通道旁或人行道;

8.訪客車輛則停放於收費臨時停車區;

9.車輛停放以一車一位為限,如一家擁有兩部(或以上)車輛要輪流停放,住户必須在管理處登記,獲准後方可允許,若違規同時停放兩輛車將依罰則處理;

10.為避免停車位遭他人佔用、誤停增加管理困難,各停車位地面(或指定位置)漆上用户車號,如車號變更,請住户立即通知管理處並辦理相關手續;

11.車輛應停放於所屬車位或指定車位,為維護住户專用車位權益,如有違規被佔用,經查獲或舉報,管理處將依據相關規定約定對違規停車車輛進行處罰;

12.車位所有權人不得私自變更車位之原狀及用途,如設置固定或非固定物,裝設柵欄、鐵鏈等,亦不得放置任何危險或髒亂物品,以維護停車場地的通暢、安全及衞生;

13.各業主、住户應無條件配合管理處建立車籍管理資料;

14.住户報廢車輛不可隨意棄置於停車場內,應通知管理處協助處理,否則視同違規使用停車場,該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不得異議,為此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該住户承擔;

15.車位所有權人(或產權擁有人)如將車位轉讓或出租(限小區住户)時,應親自到管理處辦理變更手續,承購(租)户須憑相關權證、租賃或購買合同,原磁卡須換新卡,以便納入正常管理;

16.停車場內禁止沖洗車輛,准許擦拭方式清潔車輛,以避免地面積水確保場地乾淨;

17.停車場停放的車輛若發生故障,如需檢修,車主應先通知管理處,檢修人員或檢修車輛進入小區,車主應全程陪同至完成修復,場地恢復原狀後方能離開;

18.凡違反或侵害本規定事項者,由管理處視情節斟酌處理,若情況緊急或事態嚴重時,需進行排除障礙將暫時限制車輛進出;

19.車輛內請勿放置貴重物品,停車場僅為停車管理,不負保管及遺失賠償責任;

20.小區車輛專用磁卡及專用《停車證》,禁止轉借他人或用於不同車輛,如遺失或損壞,請立即向管理處辦理撤銷,重新申請,如有謊報遺失或延誤掛失至不明車輛進入,將扣留車輛報警查辦,並追究原持卡(證)人;

四、安全規定:

1.小區地下停車場規定停車最大速限每小時25公里,車輛進入停車場時,請注意各入口的限高規定,尤其在出入口、匝道、轉彎、斜坡及停車區內等,請減速慢行;

2.停車場內行駛車輛一律開啟近光燈,保持行車距離,確保安全;

3.車輛停妥後,在離開前,請再檢查停放是否適當,並確認車窗已關妥,以防物品失竊;

4.停車設施損壞或機械操作不良,請立即通知管理員處理;

5.車輛內請勿放置貴重物品,如有遺失,恕不負責;

6.請勿在停車場內抽煙,車內垃圾及煙蒂丟棄在垃圾桶內,不得隨地拋棄,以保證環境整潔,煙蒂、火柴等應確認已完全熄滅,方能丟棄在指定處,以免造成災害;

7.嚴禁裝載危險物品的車輛進入小區及停車場;

8.停車區域嚴禁喧譁、亂(急)按喇叭及猛踩油門造成噪音;

9.停車場內車輛請勿長時間慢速暖車及急速加油門,以免污染空氣,產生噪音,影響健康;

10.停車場內一律禁止儲存汽油、保養用油或其它揮發性易燃油料如松香水、香蕉水、去漬油等,以防火災;

11.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如易燃物、爆炸物等),管理人員如發現可疑車輛時,車主應主動開啟車門及行李箱接受檢查,否則立即將車輛駛離小區,以防災害;

12.車輛在停車場內拋錨時,應先將車移離車道,以免妨礙交通,並立刻通知管理處協助處理;

13.停車時,請車頭朝向車道,以求整齊,同時可避免倒車時,因視線不佳發生事故;

14.為維護地下停車場的安全,十二週歲以下兒童不得單獨進入,如為駕駛人之眷屬,請妥善照顧,以免發生危險;

15.在停車場內實施車輛清潔保養或貨物裝卸,請將所遺留的垃圾或雜物清理乾淨,以保持整潔;

16.車輛如有漏油或易引起安全問題的情況,住户發現後應儘快通知管理處協助處理;

17.嚴禁三輪車、自行車進入地下停車場,以維護人、車的安全;

18.貨車駛近停車場入口時,應該注意限高、限重標誌,若疏忽因而毀損停車場配線管路或其它設施,車主應負責賠償,貨車進入卸貨區裝卸後儘快離開,業主應全程監督要求保持場內清潔及安全,如需較久停留,請通知管理處;

19.車場內各項設施如消防、通風及緊急設備,若非保管操作人員或情況危急,禁止隨意觸動,以免發生危險;

五、小區內貨物裝卸停車管理準則:

1.裝卸貨物採用短時間裝卸原則,以避免佔用車道,超過三十分鐘則強制驅離;

2.裝卸貨物車輛進入小區應注意各類交通標誌,因裝卸貨物造成他車或公共設施損毀的應負責全部賠償責任;

3.貨物不可久置卸貨區,應儘快完成裝卸並清理四周環境,由管理人員檢查無破壞及污染的駛離現場;

4.凡運出大型或重要物品時需憑管理處出門單方可放行,管理人員為安全需要可對車內貨物及行李實施檢查;

5.郵件配送、緊急救護車輛及住户搬入或搬出時可專案向管理處申請;

六、機動車停放管理細則:

1.承購地面專用停車位、長期租用車位的住户(管理處保留調整車位位置的權利)應到管理處辦理車輛登記,申領《停車證》;

2.管理人員有權禁止無《停車證》車輛駛入該停車位停留;

3.《停車證》為一車專用,不得轉借給他人使用,如有違反,車場管理員有權收回《停車證》;

4.住户遺失《停車證》,應及時到管理處登記備案,並重新申領並支付辦證費,《停車證》每年更新一次;

七、罰則

1.進入小區的車輛,請共同遵守本管理規定,違規者受罰,車輛憑《停車證》(貼於擋風玻璃左下角明顯處)進出大門;

2.凡有下列違規情況,經勸説無效者,將作相應處罰;

a.未按規定對位停車;

b.一位停二車、一車佔二位;

c. 超出停車線外,隨意停車,影響出入;

d.未停放在指定車位內;

e.未張貼停車證(或臨時停車證);

f.車道上並排或逆向停車;

g.停車場入口或通道停車;

h.告示禁止停車區停車;

i.緊急出口車道;

凡違規的車輛,管理處依據情況,勸説後仍違規者處罰金人民幣200元。罰金納入管理費基金統籌運用,重大違規事項,則報請主管部門執行拖吊,所發生的費用由該業主負責。

j.若違反本管理規定的車輛,因而肇事造成損害,肇事者將依法賠償一切損失,另涉及刑法部分則交司法機關處理;

八、附則:

本管理規定未盡事宜另行修訂補充。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2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內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產區、生活區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司員工、外來施工人員與外包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財產安全和其它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工業企業場內運輸安全規程》及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 工廠區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辦保衞組負責,有權檢查車輛牌證、速度、駕駛人員證件,對違反廠區交通安全規定的人員、車輛進行查處,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廠區交通事故。

第四條 交通委員會負責公司內部車輛的管理,建立車輛管理檔案,按照技術規範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檢測。

第五條 生產經營綜合管理部負責內部運輸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建立內部運輸車輛駕駛人員資格檔案。

第六條 各分廠、部門負責各自公用車輛及外來車輛的廠內運輸安全管理,並加強對本單位的私用車輛駕駛員在公司區的交通安全教育,預防發生交通事故。

第七條 公司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毀損交通標誌、交通標線。

第八條 駕駛機動車輛必須證照齊全,禁止無證駕駛、酒後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第九條 公司區域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向公司辦保衞報告,公司辦保衞負責交通事故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上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第十條 公司各分廠、部門外出辦事用車,由公司辦公室統一派遣,須到本縣以外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第二章 生產區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凡須在公司生產區域內經常出入的機動車輛,除特種車輛外,必須到公司辦保衞組辦理相關出入手續,並取得通行證後,方可出入生產區

第十二條 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必須自覺接受門衞登記,並經值班人員交代注意事項後方可進入,出門時應自覺接受門衞值班人員的檢查。

第十三條 廠區內行駛機動車輛,必須按照管理部門指定的線路和速度(出入廠門5公里/小時,主支幹線20公里/小時,彎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時、倉庫線20公里/小時,裝有硫酸、苯、煤焦油、燃料油、甲醇及其它危險品的槽車5~10公里/小時)進行安全行駛,嚴禁違章行駛;消防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第十四條 機動車輛進出門、經過廠區高温高壓路段或過磅,須按先後順序行駛,禁止強行超車或插隊,以免影響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過磅車輛必須按順序排隊,禁止插隊擾亂排隊秩序。

第十五條 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2.5米;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摩托車後座不得乘坐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第十六條 特殊情況下載物超寬、超高、超長必須有明顯標誌,過狹窄地帶、棧橋、框架、高空管架下時,應與進入該公司生產管理部門聯繫專人指揮,檢查仔細、緩行、嚴禁強行通過。

第十七條 嚴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資,特殊情況應經主管部門同意並設立明顯標誌;履帶車在水泥道上行駛,必須鋪設軟墊;通過電纜溝、排水溝、管架下的道口必須採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駛。

第十八條 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並懸掛警示標誌。

第十九條 裝載散裝、粉狀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必須封蓋嚴密,否則禁止上路行駛。 第二十條 出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因特殊情況需要通過禁止通行的路段時,必須經公司辦批准同意,方可通行;廠區內施工安裝單位因施工安裝設備需要改變道路交通線路或封閉道路的,必須事先到公司辦辦理有關手續,並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設置警告牌、紅色信號燈、圍欄等),方可進行施工和設備安裝。

第二十一條 進入公司內的機動車輛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亂停亂放,防止影響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條 外來聯繫業務的機動車輛,須在門衞進行登記,得到同意後方可進入,並按指定路線行駛,從原路返回出廠。

第二十三條 與生產和工作無關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入生產區。

第二十四條 禁止出租車、電三輪、人畜車進行生產區,因工作臨時需要進入的,須經公司辦同意,方可進入。

第二十五條 生產區內夜間禁止停放機動車輛,需停放的,必須以公司辦同意,並按指定地點停放。

第二十六條 廠區內拉運原材料、產品、物資出廠,必須憑有效出門條方能出廠,廢舊物資出門須持生產部門出具的出門條可放行。

第二十七條 拉運貨物的機動車輛從物流門出入,禁止從人流門出入;因情況特殊需從人流門進出的,須經公司辦同意方可通行,貨車嚴禁人貨混載。

第二十八條 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禁止偷運、託運物資出廠。

第二十九條 兩輪摩托車車況必須良好,證照齊全,禁止超速行駛,按規定統一停放;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統一乘載,不得超載(限乘1人),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三十條 自行車和助力車(電動自行車)必須附件齊全,車況良好,禁止騎飛車、騎車載人及違章行駛。 第三十一條 無阻火器的機動車輛禁止進入禁火區。

第三十二條 行人必須遵守交通安全規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邊右側行走,禁止橫排行走、穿越綠化帶。行人或機動車輛通過交叉路口,必須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第三章 宿舍區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進入生活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按照規定的速度(限速20公里/小時)行駛和地點停放。禁止機動車輛在生活區佔道停放,影響消防通道:

1、凡住宿區職工擁有的私家車、公用車、走親訪友的車輛公司停車場未建之前,所有車輛應靠邊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所有進入宿舍區的車輛,必須嚴格遵守限速規定。

3、嚴禁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行宿舍區。

4、禁止三輪摩托車、貨車、農用三輪貨車駛入宿舍區。如有特殊情況者,包括施工方臨時性使用車輛須公司安全保衞部同意方可進入。

第三十四條 在公司辦公大樓停放機動車輛,須聽從管理人員和有關部門指揮,按規定停放,禁止機動車輛從綠化帶間的人行道路通行。

第三十五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論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公司宿舍區道路上通行,必須由其監護人對其進行帶領。

第四章 考核

第三十六條 違反交通管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50元~200元處罰:

1、在公司區域內無證駕駛、酒後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情節輕微的;

2、未按指定線路在生產區行駛的;

3、在公司區域內駕駛機動車輛超速超載行駛的;

4、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點停放車輛或車輛亂停亂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5、不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和管理的;

6、出入生產區機動車輛,按規定須辦理通行證、準字牌而不通行證、準字牌的;

7、不接受門衞值班人員檢查的;

8、違反以上辦法規定中的禁止性條款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以下規定的,除對個人給予從重處罰外,對施工單位人員違反的單位或私營業主給予考核,從治安保證金中扣除部門或全部金額;對公司員工違反該規定,考核該員工所在單位每項200元,單位正職100元、副職80元:

1、駕駛機動車輛偷運公司物資出廠的;

2、不聽從指揮和管理,駕駛機動車輛故意衝撞門衞值班人員或闖崗的;

3、機動車輛不接受檢查,故意刁難、辱罵或出手毆打值班人員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制度行為的個人和單位的處罰或考核,由公司辦公室執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23

為了維護小區交通秩序,保障車輛、行人安全,制定本制度;

1、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外來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駛入。

2、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要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後左右車輛安全,在規定位置停放。

3、非業主車輛不得在小區內停放過夜,若臨時滯留必須停放在指定位置。

4、非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的位置停放,嚴禁在消防通道及樓宇內等隨意停放。

5、凡不遵守小區內車輛停放規定及管理人員的指揮,發生一切事故,後果自負。

6、本小區車輛出入小區要出示出入證,外部車輛出入小區時,由值班人員履行登記手續,並服從本小區管理人員指揮。

7、車輛進入小區,司機必須減速慢行,禁止鳴喇叭,注意往來車輛及行人安全。

8、停放好車輛後,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必須隨身帶走。

9、進入本小區車輛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及各種腐蝕性物品在本小區停留。

10、不準在本小區任何場地試車、修車、練車。

11、不準碾壓綠化帶,不準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小區內一切設施。

12、不準在人行道上、車行道、消防通道停放車輛(非機動車必須服從管理人員指定的停放位置)。

13、出租車接送小區住户,上下客後必須馬上駛離,不得在小區內招攬客人。出租車司機屬來訪客人,必須正常辦理探訪手續。

14、車輛帶貨駛離小區,必須有相應的證明,屬貴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須由住户登記簽字放可放行。

15、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它車輛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16、本小區車位首先滿足在本小區長期居住的業主停放車輛,非本小區業主的車輛,不管與其小區業主任何關係不予提供車位。

17、本小區車位在滿足本小區業主停放的情況下,有多餘車輛可以安排臨時車輛停放,停放費按本物業規定收取。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24

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榮幸中標成為X小區物業服務企業。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車已成為每個家庭的必要交通工具,汽車消費時代已來臨。為了您和家人今入住本小區後,能體驗到高生活品質及小區業主間的安定和諧,本小區的停車位一定要最大限度的合理利用。隨着車輛的增加,我物業公司根據小區的規劃設計,結合我公司多年的物業服務經驗,為本小區制定了安全、合理、規範的車輛管理制度。在您購房初期我公司有義務將小區所配套的車位使用情況告知各位業主:

一、根據設計成果本小區採用人車分流設計,在規劃設計中地下車位為1:1。小區交付入住後車輛一律不允許停放在小區內地面上或廣場上。建議首期業主先買先得,後期無停車位的業主可選擇商業付費停車位。

二、對於小區業主已購車位的只收取30元/月車位服務費,併發放藍牙感應卡(一車一卡制),方便業主進出地下車庫。對於未購買車位業主需將車輛停放在車庫的,可通過物業公司聯繫空餘車位承租使用,預計每個車位租金500---600元/月。對於訪客和送貨車輛採取計時收費。商業配套車位,對所有進出車輛採取計時收費管理。

三、對於非機動車輛停放,一律停放在小區建造的非機動車

位上或儲藏間內,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繳納非機動車輛物業服務費。小區為電瓶車專設刷卡充電站,嚴禁將電瓶車通過電梯託運至樓層。

通過我們竭誠服務和各位業主的大力支持與配合,我們有信心將X小區打造宣城最宜居和最和諧社區。

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20xx年5月3日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25

為規範廠區停車秩序,保障廠區交通順暢,辦公環境秩序井然,確保員工車輛安全,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1、進入廠區的機動和非機動車輛必須按照指定停車區域停放;

2、嚴禁車內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進入廠區;

3、任何車輛嚴禁佔用、堵塞廠區內,辦公樓前的主幹道;

4、機動車在廠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km/h,嚴禁鳴號;

5、嚴禁在廠區內試剎車,學習駕駛車輛的行為,造成損害的責任自負;

6、機動車必須停放在劃定的車位界限內,並且不佔用相鄰車位;

7、機動車停放時注意觀察前後左右的車輛安全,鎖好車門,貴重物品帶離;

8、因個人原因在停放車輛時對公物造成損壞或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9、摩托車、電瓶車、自行車必須整齊停放在西側停車棚,不得亂停亂放; 10、

11、 任何車輛的車主不得隨意丟棄車內垃圾、雜物; 門衞有權勸阻、制止亂停亂放行為,並上報辦公室對不按上述規定執行的當事人進行處罰;

12、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車輛當事人,每次罰款100元。由辦公室下發罰單,當事人簽字後在當月工資中扣除。

山東思源水業工程有限公司

辦公室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26

為了嚴格鎮政府機關車輛管理,使車輛管理正規化、規範化,經鎮黨委政府研究,特制定鎮政府車輛管理規定如下:

一、車輛管理的原則、範圍

1、按照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及上級公車管理的有關規定,本着“加強管理、堵塞漏洞、厲行節約、保障正常工作開展”的原則,實施本制度。

2、車輛管理的範圍:凡屬鎮政府機關、計生站、企業站所屬的車輛,均納入本制度管理的範圍。

二、車輛的管理和調度

1、公車使用實行“統一調控、領導籤批、用車登記、專職司機出車”的管理制度。

2、車輛使用的範圍是公務用車,其它私人事務一律不得使用公務用車。

3、鎮機關所有車輛由鎮黨政辦公室統一調度,如因工作需要安排用車的,必須上報黨政辦公室,經領導籤批後由專職司機憑籤批意見出車。

4、鎮機關所有車輛,在晚上和公休日必須停放在鎮政府院子內指定地點,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

5、因工作需要夜晚及公休日用車的,需事先向鎮主要領導請示,經同意後由黨政辦公室進行登記後方可用車。

二、車輛的使用

1、車輛由指定專職司機負責開車,其它人員一律不準私自駕駛。

2、公務車不得借給非本單位人員使用。如將車輛私自借給他人或不用專職司機私自出車,由此造成的後果的,不論所辦的事為公事或私事,均由違反規定的個人負責。

3、車輛駕駛員必須具備車輛駕駛資格,並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超速超載、酒後開車、疲勞駕駛和違反操作程序駕駛,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由駕駛者負責。

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剎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

5、駕駛員不得擅自將公務車開回家,或作其它私用。

6、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犯交規、損毀、失竊,由駕駛員賠償損失,並予以處分。

7、為私人目的借用公車的,應先向鎮黨政辦公室申請,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經鎮主要領導批准後方可使用。

8、公車私用時若受到違規處罰或發生事故、損毀、失竊的,在扣除理賠額後全部由借用者負擔。

三、車輛的保養

1、駕駛員要時刻注意車輛保養,車輛的維修養護由專職司機負責,有問題及時維修,不開帶病車;

2、車輛需要維修的,由駕駛員事先向主要領導提出申請,待主要領導同意後,到鎮政府指定地點進行修理,否則修護費一律不予報銷。可自行修理者,可憑購買材料零件費用憑證報銷。

3、車輛在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的,可視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理,但無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XX元時,應與車管專人聯繫請求批示。

4、如由於駕駛員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於保養,而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之修護費,應依情節輕重,由鎮政府與駕駛員或車管專人負擔。

四、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2、因違反交通規則而受到的處罰,由駕駛人負擔。

3、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交警部門及鎮黨政辦公室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後向黨政辦公室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人與鎮政府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鎮政府各負擔一半。

五、費用報銷

1、嚴格控制車輛用油管理和維修費用,車輛用油及維修費憑正式發票或有效憑證實報實銷。

2、私車公用憑實證報銷。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27

1.0目的

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

2.0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由公司負責管理的所有車輛。

3.0職責

3.1車管員職責

3.1.1協助綜合事務部經理做好公司駕駛員及車輛各項管理工作。

3.1.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關於交通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模範遵守公司《車輛管理制度》,嚴於律己,以身作則,並組織具體實施和檢查。

3.1.3負責公司車輛的養路費、車輛使用税和保險費繳交辦理等工作。

3.1.4負責安排公司車輛的保養、年審和二保工作,對公司審批權限內的車輛保修進行監督和安排車輛進廠修理。

3.1.5負責每月召開公司駕駛員安全例會,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健全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交通事故及機損事故記錄,車輛行駛里程記錄及維修檔案,及時填寫各類報表。

3.1.6負責核實駕駛員報銷費用,按照上級下達的車輛預算費用指標嚴格控制車輛使用費用。

3.1.7負責調度車輛,安排駕駛員各項工作。

3.1.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3.2車輛安全員職責

3.2.1協助車管員完成公司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管理工作,協助處理公司交通安全事故及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

3.2.2貫徹執行交通管理部門和上級有關單位下達的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負責貫徹、傳達交通管理部門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

3.2.3每月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和思想素質。

3.2.4負責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完成公司車輛安全考核指標。

3.2.5負責組織對車輛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開展駕駛員安全培訓,保持車輛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隱患。

3.2.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3.3 專職駕駛員職責

3.3.1愛護車輛,遵守勞動紀律,服從調度,牢固樹立安全行車的觀念,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提供文明、禮貌、安全行車服務。

3.3.2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自覺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容整潔,保持車況良好,發現故障要及時彙報和排除,不開帶“病”車。

3.3.3積極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做好停放車輛的防盜防搶防破壞措施。

3.3.4車輛發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時,應保護現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並通知車管員和單位領導。

3.3.5未經公司分管領導的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

3.3.6每次出車認真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

3.3.7每年與公司簽訂一次《車輛安全行駛及防盜責任書》。

4.0工作內容

4.1車輛的使用

4.1.1車輛實行統一管理,公司本部所有車輛(含公司領導相對固定使用的車輛)均由綜合事務部統一調度,各部門用車均須提前一天提出用車申請,填寫《用車申請表》,經所在部門經理批准後送交綜合事務部車隊,由車隊按公務的輕、重、緩、急統一安排車輛,並經綜合事務部經理審核後出車。

4.1.2公司車輛原則上只限於在xx高速公路線內行駛,駛離xx高速公路線外預計超過2小時,應通知綜合事務部車輛管理員備案。

4.1.3車輛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購買燃油的,必須經車輛管理員同意。

4.1.4車輛—律停放在指定的停車點,不得亂停亂放。4.1.5駕駛員在交接車輛時,必須檢查各自的車輛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車輛管理員,否則發現損壞由當值駕駛員承擔。

4.1.6嚴禁無證駕駛車輛和私自出車,違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

4.1.7調派車輛往轄區路段以外地區辦事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4.2車輛的維修

4.2.1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統一由綜合事務部車輛管理員安排辦理,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表》,按規定審批後方可入廠維修。如果超出維修內容,發生的費用由該駕駛員承擔。特殊情況下需就近維修的,經車輛管理員同意後方可修理。

4.2.2維修費在以下的,由車輛管理員報綜合事務部經理審核;3000元-5000元的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5000元以上的經公司總經理批准。

4.2.3修理後所有更換的零配件,必須帶回交車輛管理員檢驗認可。

4.3獎懲辦法

具體參照《車輛安全行駛及防盜責任書》之獎懲辦法執行。

5.0附則

5.1本制度由綜合事務部負責制訂和解釋。

5.2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5.3附件:車輛安全行駛及防盜責任書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28

為維護小區交通秩序,保障車輛、行人安全,確保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一、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外來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駛入。

二、內部車輛出入小區要出示出入證,外部車輛(含機動車、家用車、板車、小貨車)不得隨意出入小區,特殊情況需進入,司機應配合門崗填寫臨時出入證。

三、嚴禁在小區主幹道、消防通道(門崗至辦公樓、辦公樓至明志國小西門)停放車輛。

四、車輛進入小區,司機必須減速慢行,機動車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摩托車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禁止鳴喇叭,注意往來車輛及行人安全,嚴禁超車。

五、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及各種腐蝕性等物品的車輛進入小區。

六、出租車不得駛入小區,遇有乘載老、弱、病、殘及攜帶過重物品,視情況放行,但必須及時離開。

七、車輛載貨駛防離小區,必須有相應證明,屬貴重物品,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須由住户到值班室辦理手續,方可放行。

八、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他車輛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29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車輛出入和停放管理,維護暢通有序的良好秩序,規範、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2.員工車輛

2.1員工的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要放入指定車棚,應自行管理好、鎖好、排放好。

2.2員工的汽車一律不準進廠,按秩序停在公司大門外的車位上,自行管理好、鎖好、排放好。

3.公司的貨車、班車、公務車輛

3.1進入公司時,應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隨意停靠。

3.2公務車輛出廠,需憑《派車單》放行,由公司綜合辦安排。

4.外來車輛

4.1 任何外單位車輛未經允許一律禁止進入廠區,停靠在公司大門外的車位上。

4.2送貨、拉貨、廢舊物資車輛,嚴格登記,憑主管經理簽字的出門證出廠。

4.3外來檢查、參觀車輛登記後可以進入廠區,停放在指定位置。

4.4拉垃圾的車輛可以進入廠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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