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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保密室管理規定(精選13篇)

試卷保密室管理規定(精選13篇)

試卷保密室管理規定 篇1

一、為保證黑龍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卷的安全,根據《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試卷保密室管理規定(精選13篇)

二、試卷保密室必須設在樓房的第二層(或以上),房間必須是鋼混(或磚混)結構的套間,具備防盜、防火、防潮、防鼠功能。

三、配備鐵門、鐵窗、鐵櫃。鐵櫃數量以能夠滿足分科存放全部試卷為準。試卷保密室要配備報警和監控設備,並保證這些設備在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一直處於正常工作狀態。試卷保密室的設置要考慮到值班人員就餐、用水、衞生等方面的便利。

四、試卷保密室至少設置兩道鎖,分別為屋門鎖和鐵櫃門鎖,鑰匙分別掌管。條件允許,應使用密碼鐵櫃,掌管鐵櫃密碼的人員不得同時掌管鐵櫃鑰匙。

五、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須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配備保密保管、值班巡邏等人員,值班和巡邏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值班記錄,確保試卷安全。

六、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發生試卷泄密、被盜、損毀、塗改等重大事件應立即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公安及保密部門,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防止擴散。

七、確定一名主要負責人分管試卷保密室的管理工作,監督本管理制度的實施。

試卷保密室管理規定 篇2

一 試卷保密室為保存全國統一考試試卷專用,由繼續教育學院負責管理。

二 試卷保密室使用須嚴格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保密局等有關要求操作。

1、在試卷送入保密室前進行清空,繼續教育學院、保衞和總務部門要按照《國家教育考試試卷保密室硬件建設標準》及省省考試院的有關要求對保密室的設施及運行情況進行聯合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2、試卷進入保密室後,要開啟攝像監視系統,保密室鑰匙分別保管,值班人員須做好每日值班及交接記錄,並拒絕無關人員進入保密室。試卷交接與保管要按照當次考試要求規範操作;

3、試卷保密室監控資料要保存至考試結束後半年。

三 試卷保密室管理實行安全責任制,如出現重大責任事故,要按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嚴肅處理。

四 試卷進入保密室後,試卷保密室有關負責人要保證二十四小時通訊暢通,及時處理突發事件。

試卷保密室管理規定 篇3

一、試卷保密室是存放國家考試試卷的固定場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二、試卷保密室要嚴格按照黑龍江省規定的標準設置,室門鑰匙和保密櫃鑰匙要指定專人分別管理,兩人共同在場簽名登記後才能開啟。

三、試卷存放前,保衞處、試卷管理部門要聯合對保密室的安全設施狀況進行安全檢查;在試卷存放期間,要指派專人檢查、監督。

四、存放試卷期間,試卷管理部門應實行兩人以上專人24小時輪流值班守護制度,嚴格執行值班崗位責任制度、領導帶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並做好各項登記和記錄;保衞處要做好巡邏工作。

五、保衞處應嚴格做好值班人員的審查工作,當年有直系親屬參加國家統一考試的同志不得擔任值班工作。保密室工作人員要簽訂《保密責任書》。

六、試卷保密室的使用單位,須提前2天向試卷保密室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指定專人存取。

七、試卷管理部門要制定試卷保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快速應急機制。

八、試卷保密室值班人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1. 試卷保密室值班人員必須嚴格堅守崗位,忠實履行職責,認真負責地做好值班工作。

2.值班期間嚴禁做與工作無關之事,如會客、飲酒、文娛活動、電話聊天、串門等。

3.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試卷保密室;試卷管理人員進入試卷保密室,值班人員必須對其進行身份確認,並做好姓名、性別、進出時間、事由的登記。

4.值班人員必須注意防火防盜,不得擅自在值班室使用非配備電器。如發現問題,立即向本部門領導和校保密辦公室報告。

5.認真填寫值班日誌,做好值班交接記錄。

試卷保密室管理規定 篇4

一、總 則

為了加強勞動紀律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作息制度

公司作息時間為早8:30——晚17:30中午12:00——13:30為休息時間(夏季作息時間)。

三、工作制

1公司(總部)一般實行每天8小時標準工作日製度。實行每週5天標準工作周制度,周工作小時為40小時。節假日按國家規定的執行。

四、考勤範圍

1、公司除總裁外,其他所有員工均需在考勤之列。

2、特殊員工不考勤須經總裁批准。

五、考勤辦法

1、 採用考勤機打卡制度。

2、本公司員工除總裁之外的其他員工均需打卡,每天打卡為兩次,早晚各一次,中午吃飯不用打卡,打卡前請仔細核對姓名,以免打錯。由前台文員負責監督,當打卡機出問題時應及時向人事部反映。

3、 員工不得代人或委託他人打卡,違者雙方以曠工一日處理,如果前台文員代人打卡,違者作自動離職處理。

4、 員工忘記打卡、打重卡或打錯卡時,應在24小時內向部門經理説明情況,由部門主管開據證明交人事部處理,並留存説明記錄。一個月內累計漏打卡三次含三次,即視為是遲到或早退一次。

5、 員工外勤需認真填寫外勤表,並由相關部門簽字,如下班前不能回來者,臨走時打下卡。

6、 外勤表由各部門的經理在人事部領取並保存,每月1號將上月的外勤表交人事部核對。如有遺失,由各部經理負責。

7、 每月最後一天下班後,人事部需將下月的考勤卡準備好放前台桌面,並在次日早上將上月的考勤收回,然後將卡放入相應的位置。

8、 考勤設置種類:

(1) 遲到。比預定上班時間晚到。(2) 早退。比預定下班時間早走。(3) 曠工。無故缺勤。

(4) 出差。(5) 外勤。在外辦事。(6) 調休。

六、考勤統計及評價

1、人事部責收集各部門上交的外勤表,並做好工資預算表,然後將考勤卡及外勤表一同交財務核對建檔。

2、考勤計分辦法。

A:遲到。遲到10分鐘扣2分,遲到10~30分鐘扣5分,遲到30~60分鐘扣10分,遲到60分鐘以上扣20分。

B:早退。早退10分鐘扣2分,早退10~30分鐘扣5分,早退30~60分鐘扣10分,早退60分鐘以上扣20分。

C:曠工。曠工一次扣20分。

D:請假超期。一天扣20分。

以100分為基數扣除,考勤成績分為四級:

優: 85分以上;良: 85~75分;中: 75~65分;差: 65分以下。

3、公司依據員工考勤成績決定員工的考勤獎勵、處罰。

七、附 則

公司總裁辦公室會同人事部執行本制度,其他未盡事宜經公司總裁批准後擇時頒行。

試卷保密室管理規定 篇5

為了加強通訊管理,保證公司員工對外業務的開展,確保信息的及時傳遞,提高工作效益,減少失誤,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公司配備的手機SIM卡適用於公司業務人員及特殊需求崗位或有必要需求的以上人員。

第二條,公司採用統一話費補貼按月發放,每月88元(含國內350分鐘通話,港澳台除外,超出350分鐘按每分鐘0.19元計費),超額的費用自付為主結算。

第三條,手機卡號自領用起使用人必須保持24小時開機,任何時間內不得使用該手機號作為私人辦事電話使用;若手機發生故障(沒電,丟失等)暫時不能使用時,應即時安排使用其他手機保證通話的可持續性,同時要向上級彙報情況。

第四條,所有業務職員日後對外開展業務時,一律使用公司配置的電話卡且名片上只能印公司配置的電話卡號碼。

第五條,使用公司配備手機及SIM卡的人員,須妥善保管,離職時需辦理手機及SIM卡的交接手續,若出現損壞或欠費的由該離職人員照價賠償,確認後方可以離職。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若有遺缺,再行補充。

試卷保密室管理規定 篇6

1. 總則

為減少發文數量,提高辦文速度和發文質量,充分發揮文件在各項工作中的指導作用,特制訂本制度。

2. 文件管理內容主要包括:上級函、電、來文,同級函、電、來文,本公司上報下發的各種文件、資料。按照分工的原則,全公司各類文件由辦公室歸口管理。

3. 收文的管理

3.1 公文的簽收

3.1.1 凡來公司公啟文件(除公司領導訂啟的外)均由收發員登記簽收(由上級或郵電局機要通訊員直送機要室的機要文件除外)後分別交辦公室機要祕書拆封。在簽收和拆封時,收發員和機要祕書均要注意檢查封口和郵戳。對於口和郵票撕毀函件應查明原因,對密件開口和國外信函郵票被撕應拒絕簽收。

3.1.2 對上級機要部門發來的文件,要進行信封、文件、文號、機要編號的“四對口”核定,如果其中一項不對口,應立即報告上級機要部門,並登記差錯文件的文號。

3.2 公文的編號保管

3.2.1 辦公室文書對上級來文拆封後應及時附上“文件處理傳閲單”,並分類登記編號、保管。須由公司承辦或歸檔的公司領導親啟文件,公司領導啟封后,也應交辦公室辦理正常手續。

3.2.2 本公司外出人員開會帶回的文件及資料應及時分別送交辦公室文書進行登記編號保管,不得個人保存。

3.3 公文的閲批與分轉

3.3.1 凡正式文件均需分別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據文件內容和性質閲籤後,由機要祕書分送承辦部門閲辦,重要文件應呈送公司領導(或分管領導)親自閲批後分送承辦部門閲辦。為避免文件積壓誤事,一般應在當天閲簽完,緊急文件要月即辦。

3.3.2 一般函、電、單據等,分別由辦公室機要祕書直接分轉處理。如涉及幾個單位會辦的文件,應同主辦單位聯繫後再分轉處理。

3.3.3 為加速文件運轉,機要祕書應在當天或第二天將文件送到公司領導和承辦部門,如關係到兩個以上業務部門,應按批示次序依次傳閲,最遲不得超過2天(特殊情況例外)。

3.4 文件的傳閲與催辦

3.4.1 傳閲文件應嚴格遵守傳閲範圍和保密規定,不得將有密級的文件帶回家、宿舍或公共場所,也不得將文件轉借其他人閲看。對尚未傳達的文件不得向外泄露內容。

3.4.2 閲讀文件應抓緊時間,當天閲完後應在下班前將文件交機要室,閲批文件一般不得超過2天,閲後應簽名以示負責。如有領導“批示”、“擬辦意見”,辦公室應責成有關部門和人員按文件所提要求和領導批示辦理有關事宜。

3.4.3 閲文時不得抄錄全文,不得任意取走文件夾內任何文件及附件,如確係工作需要,要辦理借閲手續,以防止丟失泄密。

3.4.4 文件閲完後,應送交辦公室機要祕書,切忌橫傳。

3.4.5 辦公室機要祕書對文件負有催辦檢查督促的責任,承辦部門接到文件、函電應立即指定專人辦理。不得將文件壓放分散,如需備查,應按照有關保密規定,並徵得辦公室同意後,予以複印或摘抄,原件應及時歸檔週轉。

3.4.6 按照閲文範圍,離、退休幹部,一般由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學習有關文件,或由辦公室機要室通知到機要室閲文。

4. 發文的管理 4.1 發文的規定

4.1.1 全公司上報下發正式文件的權力集中於公司,各羣眾團體和部門一律不得自行向上、向下發送正式文件。

4.1.2 各羣眾團體、部門需要向上反映彙報重要情況或向下安排佈置重要工作要求發文應向公司提出發文申請,並將文件底稿交廠辦審核。公司同意發文,則由公司按機構設置與業務分工統一歸口以公司×字發文。

4.1.3 對全公司影響較大,涉及兩個以上公司領導分管範圍的文件,須由經理批准簽發。其餘文件均由分管公司領導批准簽發。

4.2 發文的範圍

4.2.1 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文件、通知、決定、決議、請示、報告、編寫的會議紀要和會議簡報,均屬發文範圍。

4.2.2 公司下發文件主要用於: ① 公佈公司規章制度;

② 轉發上級文件或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制訂的公司文件; ③ 公佈公司體制機構變動或幹部任免事項;

④ 公佈公司性的重大開發、項目、經營管理、政治工作、生活福利等工作的決定;

⑤ 發佈有關獎懲決定和通報; ⑥ 其他有關公司的重大事項。

4.2.3 公司上行文、外發文主要用於:

① 對上級機關呈報工作計劃、請示報告、處理決定;

② 同兄弟單位聯繫有關公司重大開發項目、人事勞資、物資供應、科研、基建、經營管理等事宜。

4.2.4 在公司日常項目開發和經營管理中,有關圖紙、技術文件、工藝修改、審批工作、安排部署、傳達上級指示等事項,應按有關制度辦理,經分管公司領導批准後,由主管業務部門書面或口頭通知執行,一般不用公司文件發佈。

4.2.5 凡各業務部門如開專題會議所作的決定,一般都不應發文,不備查考,可以簡寫名義用《工作簡訊》發會議紀要。

4.2.6 各業務部門與外單位發生的一般業務聯繫,可用各簡寫的名義對外發函(應各自編號備查),不用公司名義發文。

5.文件的立卷與歸檔 5.1 文件的歸檔範圍

5.1.1 凡下列文件統一分別由兩辦負責歸檔: ① 上級機關來文,包括上級對公司報告、申請的批覆;

② 公司發出的報告、指示、決定、決議、通報、紀要、重要通知、工作總結、領導發言和生產經營工作的種類計劃統計、季度、年度報表等;

③ 經理辦公室、總務會、公司管理委員會、中層幹部會以及各種專業例會記錄;

④ 公司一級組織召開的代表大會所形成的報告、總結、決議、發言、簡報、會議記錄等;

⑤ 有保存價值的人民來信,來訪記錄及處理結果;

⑥ 參加上級召開的各種會議帶回的文件、資料及本公司在會上彙報發言材料等;

⑦ 上級機關領導同志來公司檢查視察工作的報告、指示記錄,以及公司向上級進行彙報的提綱和材料;

⑧ 反映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先進人物事蹟及公司領導工作等的音像攝製品;

⑨ 公司日誌和大事記;

⑩ 公司向上級請求批覆的文件及上報的有關材料。

5.1.2 業務部門、各羣眾團體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活動資料,由各業務科室、羣眾團體負責立卷歸檔。

5.2 立卷要求

5.2.1 文件立卷應按照內容、名稱、作者、時間順序,分門別類地進行整理歸檔。

5.2.2 立卷時,要求把文件的批覆、正本、底稿、主件、附件收集齊全,保持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5.2.3 要堅持平時立卷與年終立卷歸檔相結合的原則。重要工作、重要會議形成的文件材料,要及時立卷歸檔。

5.2.4 上年度形成的文件材料,要求在下年度5月份以前整理完。6月份正式向檔案館(室)移交,清單一式兩份(接交單位各留存一份備查)。

6. 文件的銷燬

6.1 對於多餘、重複、過時和無保存價值的文件,公司機要室應定期清理造冊,並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申請銷燬手續。

6.2 經審核同意銷燬的文件,應派專車分別由公司機要祕書和正(副)主任護送到上級機關指定的紙廠監視銷燬。

試卷保密室管理規定 篇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了規範對外交往和經營活動中員工收受禮品、禮金和其他有價證券的管理,維護公司的名譽和利益,防止個人謀取私利,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總部、各管理平台及直屬企業的所有員工,各管理平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條 上交登記原則

公司員工在對外交往和經營活動中不得接受或索取各種禮品、禮金和其他有價證券。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或無法退還的,應當登記並按規定上交。

第四條 管理職責

1、財務管理中心負責集團禮品、禮金和其他有價證券的登記、保管和處理工作。

2、各平台、直屬企業財務條線部門負責本單位禮品、禮金和其他有價證券的登記、保管和處理工作,每半年向財務管理中心報備上交、處理和積餘情況。

3、公司對本辦法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登記和收交

第五條 未能退還的禮品、禮金和其他有價證券,按如下規定進行登記和上交:

1、收受的禮金以及各種代幣券、卡,如購物卡、飛機票、加油卡、股票等,不論數額多少,一律需登記並上交。

各種旅遊資格,凡贈送給個人的,按前款執行;贈送給集體的,必須登記後由受禮單位研究處理。

2、一次收受的禮品價值合計在500元以下的,必須進行登記,禮品可由受禮人處理。

3、一次收受的禮品價值合計在500元(含)以上的,必須登記上交,按規定處理。

第六條 受禮人在收到禮品、禮金和其他有價證券後,在收受之日或返回本單位後一週內,應主動上交登記,並索取《XX公司員工上交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憑證》(見附件一)。因故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者,應在登記上交時説明理由。

第七條 受禮人在一個月內不登記、不上交或不如實登記上交的,一經發現視同侵佔,除予以通報批評外,按收受禮品的市場價格或禮金額的五倍處罰,情節嚴重的作開除處理,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條 和財務條線部門應確定專人兼職負責禮品、禮金和其他有價證券的登記(登記表見附件二)、收繳、保管、處理和信息統計等工作。

第三章 保管和處理

第九條 嚴格管理上交的禮品、禮金和其他有價證券,做到手續完備、賬目清楚、賬物相符,並按以下原則處理:

1、所有上交的禮金,一律由和財務條線部門保管。

2、上交的各類禮品和其他有價證券,凡是可委託有關部門兑現的,由集團和平台財務條線部門負責兑現;無法兑現的交由行政部門用於接待、慰問等。

3、上交的禮品如需留在本單位、本部門使用的,經批准後,作為單位資產管理使用。

以上事項的審批人為公司和財務條線部門負責人,禮品和有價證券的處置,由公司和行政條線部門負責人會同審核。

第十條 上交和處理所得款項經分管領導批准後,可用於獎勵上交禮品的員工、扶貧幫困、慰問和捐贈等活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責任崗

本辦法執行責任崗:為公司全體人員;

培訓責任崗:為各部門負責人;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公司員工上交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憑證

2、公司員工上交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登記表

試卷保密室管理規定 篇8

工裝模具管理規範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裝模具的狀況,保證使用部門生產時所用工裝正確完好,並確保產品質量能滿足顧客的需要。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

2、工裝模具的製造

(1) 技術科向製造部提供工裝模具的設計圖樣及製造工藝和工時定額。

(2) 製造部負責工裝模具的生產安排,向工裝模具製造車間下達任務。

(3) 工裝模具製造車間根據製造部的安排執行製造任務,並保證品種和質量按期完成。

(4) 對於設計複雜,工藝要求嚴格的工裝模具的製作,技術科要在生產現場安排專人進行技術指導。

(5) 工裝模具在生產過程中,製造車間必須對所需材料進行識別和跟蹤管理。

(6) 工裝模具的生產必須按照技術要求,工藝規定進行實施。在工序加工中,嚴格貫徹“三檢制”執行工藝紀律。

(7) 製造部負責生產過程中的質量控制和工藝紀律的檢查。

(8) 工裝模具加工完畢後,由製造車間交質檢科,會同技術科、製造部和工裝模具使用單位進行共同驗證合格後,由質檢科開驗收入庫單,製造車間持入庫單辦理入庫手續。

3、倉庫管理

(1) 倉庫管理員應對接受的工裝模具分門類別建立台帳,並做好標識和編號。

(2)倉庫管理員對倉庫內的工裝模具實行定置管理,不能隨意存放。

(3)倉庫管理員在倉庫管理中對工裝模具實行動向管理,通過看板,以利於瞭解情況,看板標示採用顏色管理辦法。

黃——生產 藍——試模 紫——待試模

紅——維修 橘紅——不正常 綠——正常

3、工裝模具的使用

(1) 工裝模具的使用原則上由倉庫辦理相關手續,具體由使用單位保管並建立工

裝架存放。

(2) 工裝模具使用過程中,操作者嚴禁違章操作,不準敲打、銼修和隨意拆卸以

免影響加工質量。

(3) 工裝模具使用後,應擦拭乾淨,放到規定的工裝架上,嚴禁落地存放,避免

磕碰和鏽蝕。

4、工裝模具的維護

(1) 工裝模具的日常維修

a 為工裝模具不能保證正常的加工質量要求和生產安全時應及時進行修理。 b 工裝模具的日常維護由使用單位具體負責,如需製造車間承擔修理任務時,應由使用單位報請製造部核准後,進行統一安排。

c 未徵得技術科同意,只能對工裝模具進行修復,而不得改制。

d 工裝模具的修理,必須按工裝圖樣和有關拘束文件要求進行,修理完畢,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2)對大型、關鍵工裝,工序質量控制點的工裝應進行定期檢修,一般時間為半年。

(3)對不能修復或修復不經濟的工裝模具,使用單位應填寫工裝模具報廢單,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核准後,予以報廢。

(4)報廢后,需重新複製的工裝模具,應由使用單位重新申報,所需圖樣需經工裝設計人員複審,報製造部審批後方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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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保密室管理規定 篇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樑、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第十九條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温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温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二十二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臵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臵。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臵。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臵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臵,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温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温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臵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臵。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臵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臵防雷裝臵,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臵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臵、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臵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臵,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臵,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臵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規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規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佈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即行廢止。

附表: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生產類別 火災危險性的特徵

甲 使用或產生下列物質:

1、閃點<28℃的易燃液體

2、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氣體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並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7、在壓力容器內物質本身温度超過自燃點的生產

乙 使用或產生下列物質:

1、閃點≥28℃至<60℃的易燃、可燃液體

2、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氣體

3、助燃氣體和不屬於甲類的氧化劑

4、不屬於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5、生產中排出浮游狀態的可燃纖維或粉塵,並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者 丙 使用或產生下列物質:

試卷保密室管理規定 篇10

第一條 為加強外地來京人員户籍管理,保障外地來京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首都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和《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無本市常住户口,從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京暫住的人員(以下簡稱外地來京人員)。

第三條 本市各級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外地來京人員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條 居(村)民委員會和僱用、留宿外地來京人員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外地來京人員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來京人員較多的地區,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户籍協管員,協助公安機關對外地來京人員進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對外地來京人員實行暫住登記和《暫住證》制度。

《暫住證》是外地來京人員在本市臨時居住的合法證明。對未取得《暫住證》的外地來京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經營場所;勞動行政機關不予核發《外來人員就業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暫住證》由市公安局統一印製。

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通過户籍管理對外地來京人員規模進行控制。對外地來京人員相對集中的地區,應當採取有效的疏導措施,使暫住在該地區的外地來京人員的數量,不超過外地來京人員所佔當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外地來京人員到達本市後,必須在3日內按下列規定申報暫住登記。其中,年滿16週歲,在本市暫住時間擬超過1個月的或者擬在本市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辦理暫住登記的同時申領《暫住證》。

(一)暫住在本市居民或者農民户內的人員,由户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二)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建築工地、工棚內的人員,由留住單位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三)暫住在出租房內的人員,由房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賃許可證》、《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四)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單位的人員,由店方進行住宿登記;對其中應當申領《暫住證》的人員,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機關申領《暫住證》。

第八條

外地來京人員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應當提交以下證件或者證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原籍鄉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育齡婦女應當提交原籍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暫住證》:

(一)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或者無固定住所的人員;

(二)育齡婦女無原籍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的;

(三)乞討、街頭賣藝人員;

(四)從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動的人員;

(五)無照行醫人員;

(六)製作、販賣假冒偽劣商品、倒賣各種票證、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員;

(七)其他從事危害社會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動的人員。

已辦理《暫住證》的人員中,有前款第(二)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吊銷其《暫住證》。

第十條 對各項證件和證明材料齊備、符合條件的外地來京人員,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申領之日起10日內核發《暫住證》。

對擬在本市從事務工經商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暫住證》上註明系來京務工經商。《暫住證》上未予註明的,勞動行政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 《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1年,逾期作廢。《暫住證》有效期滿後仍需暫住本市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期滿前10日內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辦理《暫住證》。

第十二條 外地來京人員在《暫住證》有效期內變更暫住地址的,應當持《暫住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遷出登記,並向新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遷入登記。

第十三條 外地來京人員離開本市,應當向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登記;已領取《暫住證》的,應當將《暫住證》交回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條 外地來京人員遺失《暫住證》的,應當及時向暫住地公安機關報告,按照規定重新補辦。

第十五條 《暫住證》由外地來京人員隨身攜帶,以備查驗。

第十六條 外地來京人員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或者辦理《暫住證》變更登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工本費和手續費。

第十七條 僱用、留宿外地來京人員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與所在地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承擔以下治安責任:

(一)對外地來京人員進行遵紀守法的宣傳教育;

(二)帶領或者督促外地來京人員及時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離京時註銷暫住户口;

(三)不得留宿逾期未申報暫住登記、未申領《暫住證》的人員;

(四)

(五)按規定向公安派出所報告外地來京人員變動情況;

(六)發現外地來京人員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外地來京人員不按規定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或者變更登記的,責令補辦,並處以50元以下罰款;

(二)外地來京人員拒絕、阻礙執行公務的公安人員查驗《暫住證》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以15日以下拘留;

(三)外地來京人員冒領、冒用、轉借、轉讓、塗改《暫住證》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偽造、買賣《暫住證》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向無《暫住證》的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責令改正,並按照每留住1人處以月租金3倍以下的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

(五)對招用無《暫住證》的外地來京人員或者為其提供經營場所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每招用或者容留1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港、澳、合同胞和華僑來京暫住的户籍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1985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發佈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暫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規定》和《市公安局實施〈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暫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規定〉的細則》同時廢止。

試卷保密室管理規定 篇11

為規範貨運電梯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確保電梯的安全有序使用,制定本規定;

1. 轎廂內嚴禁吸煙,嚴禁運送易燃易爆危險品。

2. 上下物品時,嚴禁用木棍頂啟轎廂門,不得在轎廂內拖拉,物品不得超重超長,不得碰擊擠靠、劃傷轎廂;任何損壞之修復費用均由申請使用方負責賠付。

3.貨梯運行過程中出現故障時,應使用轎廂內電話及時與監控室 取得聯繫, 嚴禁自行採取措施。

4.貨梯使用完畢,使用申請人應負責清潔並及時通知管理處。

5. 顧客、廠家人員、家電營業員空手、小件等均不得乘坐。服從物業電梯工和安護員的指揮,對違規不聽勸阻的,物業人員有權制止其使用貨梯。

6. 優先照顧殘疾人士乘坐。

7. 嚴禁生、熟食品無包裝和髒水、油污等污染電梯轎廂。

8. 嚴禁超高,超載貨物強行運輸,嚴禁建築垃圾無包紮、散狀運輸。

9.對違規者,有權記下工號牌、廠家名稱等報相關部門處罰。

10. 對於進出六樓以上的人員,電梯工有權問清並請外來人員出示相關證件並 確認其所去的樓層及樓座號。

11. 貨梯使用時間:

商 場: 上午9:00 - 11:15 下午1:30 – 營業結束

寫字樓: 上午7:00 - 18:30 大宗貨物出入需辦理進出證時間另行約定

餐 廳: 上午9:00 - 10:30 下午15:30 – 16:00

試卷保密室管理規定 篇12

為保證公司財物的安全管理,防止財物流失及出入秩序的有效管理,特製此規定:

1. 凡從商場範圍內運出的箱式商品、物品、大件工具材料、辦公用品、電腦、複印機等必須到物業管理部門辦理《物品出門單》手續。《物品出門單》一式三聯,一聯留物業部門留存,一聯交攜物外出客户,另一聯交保安部存放。由客户出門時交予物業保安人員檢查、核對。物業部門相關負責人須在物品出門單上加蓋公章,方可放行,如公章管理人員未在現場,可由物業部門經理授權人員簽字代替,授權人員簽字樣本及授權書須在商場物業保安部備案。

2. 凡從商場及售樓部範圍內運出的箱式商品、物品、大件工具材料、辦公用品、電腦、複印機等必須到商場物業部辦理《物品出門單》手續,《物品出門單》一式三聯,一聯留物業部留存,一聯交攜物外出客户,另一聯交保安部存放,由客户出門時交予物業保安人員檢查、核對。物業部須在《物品出門單》上加蓋公章,方可放行,如公章管理人員未在現場,可由物業部授權人員簽字代替,授權人員簽字樣本及授權書須在物業保安部備案,大件物品及重要物品保安員有權再次核對。

3. 物品運出商場時,攜物人應主動出示《物品出門單》接受值崗保安員的檢查核實。《物品出門單》上所登記的物品與實際運出物品的數量、種類應保持一致。

4. 物品運出後,值崗保安員需及時將《物品出門單》收回,在上面寫明自己的姓名及物品運出商場的時間,並在《門崗值崗記錄表》上進行詳細地記錄。

5. 業户搬運大件物品出入商場時,需聽從保安人員指揮,按照指定路線搬運,並要有專人進行成品防護。

6. 搬運完畢後,及時清理檢查現場,防止公共設施及成品發生損壞。如搬運過程中發生意外時,保安人員應及時將時間、當事人姓名、所在單位及聯絡方式記錄下來,同時報告上級,保安部有權就損壞情況,要求當事人寫明事情經過,並做出相應處理。

7. 在非營業辦公時間內,大批物品需要出入商場時,應事先知會物業管理處或保安部,負責物品出入的單位應留有人員值班看護。

8. 門崗保安、巡視保安發現租户(不涉及業主)大量搬出傢俱、辦公設備的,或有搬家公司車輛來為租户搬家的,應將情況立即通知保安部。門崗暫不放行。保安部須向物業部核實,得到物業部許可後,門崗才可放行。以防租户逃租。

9. 《物品出門單》保安部應保留一年,以備業户查驗。

物品進門:

出於管理和安全原因,下列物品運入商場時,需請業户到保安部開具《物品進/出通知單》:

1. 施工單位運入裝修材料、工具等;

2. 業主運入大批量辦公傢俱;(市消防局不允許未經過消防驗收的裝修單元運入傢俱)

3. 業主運入單件過重的物品,如保險櫃、大型設備等;(大廈樓層每平方米設計有規定的承重,須保證運入物品在大廈承重範圍以內)

4. 業主運入易燃易爆或有異味的物品,如氣瓶、氣罐、油漆稀料等;(須得到保安部許可)

根據公安機關有關管理法規,下列物品不得帶入商場:

1. 帶有政治性、封建迷信、淫穢色彩的非法出版物;

2. 帶有賭博性質的物品;

3. 毒品以及各種危及人類身體健康的違禁麻醉藥品;

4. 管制刀具、槍械;

5. 家犬及其它可能影響業户的動物寵物;

6. 其它公安機關明令禁止的違禁物品。

除以上兩類物品以外業主運入其它物品只在門崗進行登記,不要求開具《物品進/出通知單》。

試卷保密室管理規定 篇13

一、資質管理工作範圍

1、負責對資質類證件升級、增項、年檢、核查、延期。

2、辦理資質所需報表的填寫上報。

3、資質要求的人員配備、年檢、註冊、證件管理。

二、資質管理信息收集

1、對各類資質證書、人員證件有效期進行彙總登記,及時準確的掌控證件年檢、延期情況。

2、積極主動的通過多方途徑,如政府網站、上級主管單位、兄弟單位瞭解最新的資質、人員管理規定,及時為年檢、升級、核查、註冊做準備工作。

三、準確理解資質管理規定,提前準備相關資料,確保各項工作及時、合格。

1、對收集的資質管理信息進行分析、篩選,充分理解上級主管單位下發文件的要求,對不理解部分要主動與主管單位負責人去溝通、交流,對不能達到之要求要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不可擅自作主,而造成不必要的延誤或損失。

2、在充分理解各項要求的前提下方可着手編制年檢、延期等申請資料,在準備申請資料需要的內容時應對其合理性進行分析,如業績、人員證件、學歷、職稱等是否符合要求。

3、因年檢、延期、升級等資質管理工作設計內容較多,如年度審計報告、工程業績等需公司財務部、工程部等提供多項資料。故負責人必須提前準備,分清主次和前後順序,提前與相關人員進行溝通,並以書面形式將所需內容的要求、時間進行告知,並對結果進行跟進。

四、各項申請資料在上報主管單位之前必須留存一份備案,如因修改而出現多份留存,則將不合格資料進行銷燬,留存合格資料。

五、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上報資質主管單位各種報表,報表內容如涉及到財務相關內容必須與財務負責人進行溝通,力求符合資質要求的同時確保符合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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