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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集錦(精選14篇)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集錦(精選14篇)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1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集錦(精選14篇)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0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遊藝、遊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第三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全負責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向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築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係後,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有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需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物內;已經核准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築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建築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台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捲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需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二十米。

第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在地下建築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二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卡拉0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0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2

建築總面積大於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遊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建立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並在建立工程竣工後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建立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立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立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新建、擴建工程的建立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四)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計文件。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立單位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方案及説明,或者設計採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説明等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立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立工程消防平安,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

(三)擬採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

建立、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立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立單位應當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建立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立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平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以下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遊藝、遊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第三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平安責任人。在消防平安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平安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平安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築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係後,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平安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立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展消防驗收;未經歷收或者經歷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平安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平安檢查合格後,發給《消防平安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物內;已經核准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平安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築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平安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標準》和有關建築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平安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間隔,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標準的規定。

平安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台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捲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平安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平安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二十米。

第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平安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3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明確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逐級消防負責人。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三、開展消防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確定各類消防設施的操作維護人員,保障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七、組織撲救初期火災,疏散人員,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八、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九、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十、建立完善防火檔案。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4

(一)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開展日常業務訓練;

(七)組織從業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九)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7

一、各級公安機關要認真組織宣傳,利用各種形式和宣傳媒介,使全社會都瞭解規定的內容。特別要傳達到每一個公共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他們認真對照規定,組織自查自改,貫徹落實。

二、對新建、改建、擴建和內部裝修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照此規定,嚴格審批。在規定發佈之前開辦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本規定立即改正。可分別不同情況加以處理:

(一)不符合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的,應當責令停業;

(二)不符合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條第(四)項和第(五)項、第七條的,責令停業改正,改正後經驗收合格方可繼續營業;

(三)其他不符合規定的,可視情況規定不同期限令其改正(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並要求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過去沒有規定,目前確難在短期內改正的某些問題(如使用木質材料裝修等),應當責令採取特殊的補救措施(如增設報警、滅火裝置,減少額定人數等),保證在根本改正之前不發生火災。

三、規定中第三條“主要負責人”,是指不具備法人資格單位的領導人。

四、規定中第五條“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省會市、較大市消防監督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規定。

五、單層或者多層建築內面積不超過一百平方米的公共娛樂場所,其內部裝修所使用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以適當降低。

六、規定中的處罰以公安機關的名義裁決,由消防監督機構實施。

七、消防、治安和內保等各有關業務部門應當密切配合,互相協作,共同保證本規定的實施。凡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公共娛樂場所,治安部門不得核發許可證;存在重大火險隱患的,由治安部門吊銷其治安許可證。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5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消防安全責任人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為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供經費和組織保障.

2,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單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負責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

3,根據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內容及授課人,組織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理論滅火技能訓練.

4,嚴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5,對員工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對新上崗的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並將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的情況做好記錄.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1)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4)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6,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

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分工和操作.

二,防火巡查制度

1,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2)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3)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4)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2,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3,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應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標誌,設施要進行維護,不得圍佔,挪用,遮擋,覆蓋.嚴禁下列行為:

(1)佔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3)在營業,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只是標誌遮擋,覆蓋.

(4)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並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

2,每年要到專門檢測機構(省,市檢測中心)進行全面檢查測試,並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3,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4,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器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5,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捲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1)佔用疏散通道;

(2)有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3)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遮擋,覆蓋;

(4)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5)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等自動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並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五,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即使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2,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3,單位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督促落實:

(1)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佔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脱崗的;

(7)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8)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並存檔備查.

4,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5,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在案,消防安全負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

六,用火用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須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由電工負責施工.

2,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向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氣安裝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後及時拆除.

3,臨時電氣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週,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4,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5,電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後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6,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並做好記錄.未經批准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衞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

7,營業結束後,必須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遺留火種後關閉營業用電.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6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平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以下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遊藝、遊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第三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平安責任人。在消防平安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平安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平安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築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係後,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平安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立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展消防驗收;未經歷收或者經歷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平安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平安檢查合格後,發給《消防平安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物內;已經核准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平安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築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平安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標準》和有關建築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平安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間隔,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標準的規定。

平安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台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捲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平安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平安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二十米。

第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平安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7

一、各級公安機關要認真組織宣傳,利用各種形式和宣傳媒介,使全社會都瞭解規定的內容。特別要傳達到每一個公共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他們認真對照規定,組織自查自改,貫徹落實。

二、對新建、改建、擴建和內部裝修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照此規定,嚴格審批。在規定發佈之前開辦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本規定立即改正。可分別不同情況加以處理:

(一)不符合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的,應當責令停業;

(二)不符合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條第(四)項和第(五)項、第七條的,責令停業改正,改正後經驗收合格方可繼續營業;

(三)其他不符合規定的,可視情況規定不同期限令其改正(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並要求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過去沒有規定,目前確難在短期內改正的某些問題(如使用木質材料裝修等),應當責令採取特殊的補救措施(如增設報警、滅火裝置,減少額定人數等),保證在根本改正之前不發生火災。

三、規定中第三條“主要負責人”,是指不具備法人資格單位的領導人。

四、規定中第五條“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省會市、較大市消防監督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規定。

五、單層或者多層建築內面積不超過一百平方米的公共娛樂場所,其內部裝修所使用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以適當降低。

六、規定中的處罰以公安機關的名義裁決,由消防監督機構實施。

七、消防、治安和內保等各有關業務部門應當密切配合,互相協作,共同保證本規定的實施。凡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公共娛樂場所,治安部門不得核發許可證;存在重大火險隱患的,由治安部門吊銷其治安許可證。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8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消防安全責任人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為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供經費和組織保障.

2,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單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負責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

3,根據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內容及授課人,組織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理論滅火技能訓練.

4,嚴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5,對員工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對新上崗的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並將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的情況做好記錄.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1)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4)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6,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

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分工和操作.

二,防火巡查制度

1,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2)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3)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4)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2,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3,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應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標誌,設施要進行維護,不得圍佔,挪用,遮擋,覆蓋.嚴禁下列行為:

(1)佔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3)在營業,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只是標誌遮擋,覆蓋.

(4)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並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

2,每年要到專門檢測機構(省,市檢測中心)進行全面檢查測試,並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3,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4,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器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5,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捲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1)佔用疏散通道;

(2)有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3)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遮擋,覆蓋;

(4)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5)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等自動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並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五,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即使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2,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3,單位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督促落實:

(1)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佔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脱崗的;

(7)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8)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並存檔備查.

4,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5,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在案,消防安全負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

六,用火用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須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由電工負責施工.

2,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向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氣安裝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後及時拆除.

3,臨時電氣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週,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4,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5,電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後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6,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並做好記錄.未經批准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衞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

7,營業結束後,必須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遺留火種後關閉營業用電.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0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遊藝、遊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第三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全負責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向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築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係後,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有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需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物內;已經核准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築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建築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台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捲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需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二十米。

第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在地下建築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二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卡拉0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0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9

(一)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開展日常業務訓練;

(七)組織從業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九)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10

第一條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象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遊藝、遊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第三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訂和演練以及建築消防設施、先鋒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係後,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和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物內;已經核准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築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建築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台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捲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通暢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二十米。

第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器防火安全管理,即使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在地下建築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築滅火器材配置設計規範》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11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消防安全責任人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為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供經費和組織保障.

2,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單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負責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

3,根據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內容及授課人,組織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理論滅火技能訓練.

4,嚴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5,對員工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對新上崗的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並將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的情況做好記錄.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1)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4)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6,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

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分工和操作.

二,防火巡查制度

1,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2)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3)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4)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2,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3,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應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標誌,設施要進行維護,不得圍佔,挪用,遮擋,覆蓋.嚴禁下列行為:

(1)佔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3)在營業,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只是標誌遮擋,覆蓋.

(4)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並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

2,每年要到專門檢測機構(省,市檢測中心)進行全面檢查測試,並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3,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4,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器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5,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捲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1)佔用疏散通道;

(2)有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3)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遮擋,覆蓋;

(4)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5)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等自動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並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五,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即使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2,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3,單位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督促落實:

(1)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佔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脱崗的;

(7)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8)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並存檔備查.

4,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5,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在案,消防安全負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

六,用火用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須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由電工負責施工.

2,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向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氣安裝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後及時拆除.

3,臨時電氣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週,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4,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5,電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後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6,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並做好記錄.未經批准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衞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

7,營業結束後,必須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遺留火種後關閉營業用電.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一、各級公安機關要認真組織宣傳,利用各種形式和宣傳媒介,使全社會都瞭解規定的內容。特別要傳達到每一個公共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他們認真對照規定,組織自查自改,貫徹落實。

二、對新建、改建、擴建和內部裝修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照此規定,嚴格審批。在規定發佈之前開辦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本規定立即改正。可分別不同情況加以處理:

(一)不符合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的,應當責令停業;

(二)不符合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條第(四)項和第(五)項、第七條的,責令停業改正,改正後經驗收合格方可繼續營業;

(三)其他不符合規定的,可視情況規定不同期限令其改正(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並要求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過去沒有規定,目前確難在短期內改正的某些問題(如使用木質材料裝修等),應當責令採取特殊的補救措施(如增設報警、滅火裝置,減少額定人數等),保證在根本改正之前不發生火災。

三、規定中第三條“主要負責人”,是指不具備法人資格單位的領導人。

四、規定中第五條“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省會市、較大市消防監督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規定。

五、單層或者多層建築內面積不超過一百平方米的公共娛樂場所,其內部裝修所使用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以適當降低。

六、規定中的處罰以公安機關的名義裁決,由消防監督機構實施。

七、消防、治安和內保等各有關業務部門應當密切配合,互相協作,共同保證本規定的實施。凡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公共娛樂場所,治安部門不得核發許可證;存在重大火險隱患的,由治安部門吊銷其治安許可證。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12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消防安全責任人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為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供經費和組織保障;

2、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單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負責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

3、根據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內容及授課人,組織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理論滅火技能訓練;

4、嚴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5、對員工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對新上崗的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並將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的情況做好記錄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6、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影劇院、歌舞廳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分工和操作。

7、影劇院、歌舞廳每年可根據本地區的消防安全活動例如全國“119”消防宣傳日、消防宣傳週等,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二、防火巡查制度

1、影劇院、歌舞廳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三)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四)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況。

2、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3、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影劇院、歌舞廳應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標誌、設施要進行維護,不得圍佔、挪用、遮擋、覆蓋。嚴禁下列行為:

(一)佔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只是標誌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防火檢查制度

影劇院、歌舞廳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關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誌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五、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1、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一)消防控制中心是消防重點部位。堅持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二)值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消防安全培訓,持證上崗。值班人員應熟悉掌握本系統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規程;

(三)值班人員到崗後,要利用設備自檢功能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巡檢,對巡檢中發現的設備故障,要及時填寫故障通知單交維修部門簽字維修,巡檢結果認真填寫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上。

(四)值班期間要保持頭腦清醒,對各種報警提示音要迅速做出反應,按照相應的報警處置程序進行及時準確的確認、處理對確認為誤報的要及時將系統復位;對確認為火警的,要立即啟動火災應急疏散預案,按照應急程序處置。

(五)值班人員嚴禁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

(六)值班人員要遵守值班紀律,不得私自串班;不得擅離職守;不準長時間佔用值班電話;嚴禁在控制室內打瞌睡、睡覺;嚴禁喝酒、吸煙、會客和搞各種娛樂活動;嚴禁動用明火;嚴禁酒後上崗。

(七)控制室內嚴禁外來人員入內。外來人員參觀學習,必須經有關領導批准,方可進入,進入後嚴禁亂動各種設備;廠家的工作人員維修設備必須經主管領導批准,並由維修部門的人員陪同方可進入工作。

(八)控制室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其它雜物。

2、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

(一)按班次要求。準時到崗,到崗後逐項交接。

(二)交接項目:自動消防系統是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上各班次發生的報警點及處理情況;有無重大設備故障;交接設備操作情況;備品交接情況;各項通知及其他情況。

(三)交接班過程中,交接雙方要逐項認真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紀錄並簽字,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和有關資料存檔備查。

六、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並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

2、每年要到專門檢測機構(省、市檢測中心)進行全面檢查測試,並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3、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4、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呂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5、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捲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幫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嚴禁下列行為:

(一)佔用疏散通道;

(二)有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五)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等自動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並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七、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即使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2、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3、單位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佔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脱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並存檔備查。

4、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想到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5、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寶石消防安全負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

6、對於涉及城市規劃佈局而不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7、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火災隱患整改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八、用火用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須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有點工負責施工。

2、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氣安裝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後及時拆除。

3、臨時電氣線路使用期間,有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週,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4、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有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5、電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後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6、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並做好記錄。

7、明火作業管理

(一)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禁止在營業期間動火施工。

(二)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許可中應註明動火級別、申請部門和動火部位、動火人及監護人、明火作業理由、現場實施安全措施狀況、動火時間和地點等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明火作業的時間地點。

(三)明火作業現場應落實現場監護人,將營業區與裝修區之間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

(四)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每天作業完畢,應清理作業寫現場,熄滅餘火和飛濺的火星,並及時切斷電源。保衞部門對清理完畢的現場進行檢查。

(六)未經批准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衞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

8、營業結束後,必須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遺留火種後關閉營業用電。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每半年開展一次整體綜合性演練,演練內容主要包括報警、滅火、疏散、檢查、總結。具體內容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進行。

2、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組織,消防安全管理人、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義務消防隊員參加。

3、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應擬定好演練計劃,確定參加人員,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開展。

4、演練應填寫>,對演練的開展情況進行總結講評,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5、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的制定,可結合實際情況,區分不同的起火部位,分別編制。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期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十、消防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1、影劇院、歌舞廳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

2、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3、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其他處理。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13

1、用電設備多,着火源多,不宜控制。公共娛樂場所一般採用多種照明和各類音響設備,且數量多,功率大,如果使用不當,很容易造成局部過載,短路等而引起火災。有的燈具表面温度很高,如碘鎢燈具的石英玻璃管表面温度可達500℃——700℃,若與幕布、背景等可燃物靠近極易引起火災。公共娛樂場所由於用電設備多,連接的電器設備、線路也多,大多數影劇院、禮堂等觀眾廳的悶頂和舞台線路縱橫交錯,尚若安裝不當,使用不當,很容易引起火災。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往往還需要各類明火或熱源,如果管理不當會引起火災。

2、發生火災蔓延快,撲救困難。公共娛樂場所的歌舞廳、影劇院、禮堂等發生火災,由於建築跨度大,有的處於垂直或懸掛狀態,空間巨大,空氣流通,加之採用大量的可燃物料和可燃設備,一旦發生火災,火勢發展速度快,燃燒猛烈,極易造成房屋的倒塌,往往會給撲救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

3、人員集中,疏散困難,易造成人員的重大傷亡。人員聚集的公共娛樂場所一旦發生火災,在火災的發展階段人員是很難疏散完畢的,即使是小的火災事故,也會導致人們驚慌失措、爭先逃生、相互擁擠,不能及時疏散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舞廳、卡拉OK廳等娛樂場所,不同於影劇院顧客隨意性比較大,有時人員相對集中,密度較大,加上燈光暗淡,一旦起火,人員擁擠,秩序混亂,如果通道不暢,極易造成人員重大傷亡。

4、室內裝修、裝飾大量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公共娛樂場所內可燃物多,火災荷載大。如一些影劇院、社堂的屋頂建築物件是木質物件或鋼質結構,舞台結構和木地板是可燃的,加上道具,佈景等可燃物最集中;觀眾廳、天花板和牆面為了滿足聲學設計音響效果,大多采用可燃材料,火災荷載大幅度增加,增大了發生火災的機率和危險。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集錦 篇14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佈實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號令發佈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遊藝、遊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築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係後,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 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物內;已經核准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築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建築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台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捲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二十米。

第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 在地下建築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二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 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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