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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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樑、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温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温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温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温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為規範生產設施的安全管理,保證生產設施的安全運行,特製度本制度。
一、生產設施建設
1、生產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並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2、新建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六個階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範管理。
3、生產設施建設中的變更應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序,並對變更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
4、應積極採用先進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研究開發,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努力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5、生產設施建設的安全工作由公司項目辦負責,建設項目要確保實現本質安全。
二、生產設施管理
1、各單位要對所管轄區域內的生產設施建立台帳。
2、各種安全設施應有專人管理,定期檢驗和維護保養。安全設施應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安全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後立即復原。
3、要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温、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4、對於特種設備應建立特種設備台帳和檔案,定期檢測,證件齊全。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
5、監視和測量設備應建立台帳,定期進行校準和維護,並保存校準和維護活動的記錄。
三、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管理
1、公司的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實行企業管理人員定點承包的安全管理機制。承包點應設置“管理人員安全承包責任牌”。
2、承包人對所負責的關鍵裝置、重點部位負有安全監督與指導責任,具體內容是:
(1)、指導安全承包實現安全生產;
(2)、監督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制度的執行落實;
(3)、定期檢查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與隱患;
(4)、督促隱患整改;
(5)、監督事故“四不放過”原則的落實;
(6)、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
3、承包人至少每月到承包點進行一次安全活動,其活動形式包括參加基層班組安全活動、安全檢查、督促整改事故隱患、安全工作指標等。
4、公司設備安全處每季對公司、分廠承包人承包到位情況進行一次考核,並進行公佈。考核情況應納入承包人年度經濟責任制考核中。
5、各單位要建立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檔案及安全檢查書面報告制度。定期進行監督或巡檢。
6、各單位要制定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應急預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演練。
四、生產設施檢維修
1、生產設施檢維修實行日常維修和定期檢維修管理。檢維修要制定計劃。
2、進行檢維修前,對檢維修進行風險評價。採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風險。
3、檢維修要嚴格要嚴格執行作業的有關規定。
4、檢維修應根據設備、設施的安全狀態確定,大修一般一年進行一次。
五、生產設施的拆除報廢
生產設施的拆除報廢應嚴格遵守《生產設施安全拆除管理制度》。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篇3
增塑劑車間根據生產特點及所用原材料性質、輔助設施特點確定重點防火部位為:
1、酯化系統
2、回收醇【V-103(A、B)、V-104(A、B)】和成品罐【V-9(A、B)、V-10(A、B)】系統
3、熱油爐系統
一、酯化系統
1、發現酯化系統出現火情時要及時向當班班長和車間報告,班長負責統一指揮滅火。
2、酯化主操作工立即停車,切斷與酯化系統連接的物料管線和閥門,具體為:停P-1、P-3、P-4、M-1、M-2和其它正在運轉的設備,將釜底釜頂N2全開,給酯化系統充滿N2。
3、酯化副操作工負責報警
4、各操作工在班長帶領下用乾粉滅火器或消火栓進行滅火,若裝置二層出現火情,利用二層四個消防水栓及滅火器進行撲救,若為一層出現火情則利用框架北側消防水栓及滅火器進行撲救。整個滅火過程中聽從班長統一調度安排。
5、滅火時各人員要與火情部位保持安全距離,戴好防護用品,必要時班長組織全體人員撤離。
二、回收醇罐、成品罐系統
1、回收醇罐、成品罐發現火情時當班班長負責指揮撲救。
2、發現火情,立即報告當班班長,主操關閉醇罐、成品罐與之相關聯的泵,關閉過濾機、成品冷卻器進出口閥門,關閉回收醇罐、成品罐進出口閥門。關閉酯化系統N2,酯化副操作工負責報警。
3、必要時由班長帶領全體人員接消防水帶給醇罐、成品罐降温,降温時接框架一層北側消防水栓也可接儲運科泵區處消防水栓同時給罐身降温,撲救時應注意自我保護,穿戴好防護用品,,若醇、料着火外溢時不得用水,可用沙土、乾粉滅火器撲救。
4、撲救時應與火源保持保持安全距離,必要時全體人員撤離現場。
三、熱油爐系統
1、當熱油爐裝置發生火情時,立即報告當班班長,由班長帶領全體人員積極滅火,如正在燒爐期間,則迅速停掉系統、電源及柴(重)油進出口閥。
2、接到報告後,班長帶領酯化副操作工先趕到油爐處,酯化主操立即停車並報警。
3、瞭解火情後,班長統一指揮,利用就近的'滅火器材和裝置一層消防水栓進行撲救。
4、根據現場情況,可利用消防水帶對設備降温,如遇燃料油、導熱油着火泄漏,切不可用水滅火,要配以沙土、乾粉滅火器控制火情。
5、隨時注意觀察火情,情況特殊時由班長帶領人員撤離。
附:車間義務消防隊組織情況
1、車間全體職工均系義務消防隊員,出現火情時每個人都必須聽從指揮,以積極撲救火災為己任。
2、人員分工:
隊長:車間主任
副隊長:車間安全員
隊員:車間中廠內所有人員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一、學校要對教室、運動場地、體育教學設施器材、教學實驗用器材及教學場地和公共場地的桌椅、門窗、護欄、宣傳櫥窗、照明設施等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尤其是汛期要對教室、宿舍及其他建築進行日巡視、周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嚴防發生事故。
二、體育器械、設備必須牢固安全。各類器材在使用前,需先進行安全檢查,方可使用,防止傷害事故的發生。
三、學生上體育課必須穿運動服裝,穿運動鞋。上課前檢查服裝,上、下課都必須清點人數,課後要進行登記。上課時,教師要對學生講清基本動作要領,做好全面的保護工作,防止出現意外傷害。學生要服從體育教師的安排,不做與該課無關的事,不得擅自進行教師沒有佈置的活動項目,課上學生不準帶有尖鋭器具,防止事故發生。
四、體育運動教學危險的'運動場地和器械要有警示標誌,比賽必須向學生進行運動安全常識教育,告知具有哪些體質和疾病的學生不能參加運動,有特異體質或疾病的學生,教師視其身體狀況可拒絕參加體育運動。
五、學生在體育活動前要做好準備活動,並按體育活動項目所規定的安全要求進行。學生之間要互相幫助,做好安全保護工作。學生課外體育活動要在指定場地上進行,不能亂竄亂跑,影響其他班級學生活動。嚴禁學生之間互相爭執、吵鬧甚至鬥毆。
六、出現場地或器材隱患,要及時報告學校總務後勤分管領導,待隱患排除後方可投入使用。
七、活動過程中,如出現意外事故,教師要及時規範處置,並及時報告學校體育衞生組負責人和學校校長。
八、組織召開學區學生運動會,必須提前將運動會的時間、地點、項目、參加人員、活動方案、安全工作預案等報學校校長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篇5
1 目的和範圍
為了對生產設施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實現安全、穩定、長週期、滿負荷運行,確保公司財產和職工的生命安全,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的所有生產設施的安全管理。
2 職責
2.1設備技術部負責建立全公司生產設施管理台賬,對生產設施從投入使用到報廢拆除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2.2 安全環保部負責對生產設施的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2.3 財務部負責撥付勞動防護用品及保健品的採購資金。
2.3 各單位負責教育、監督、管理職工按規範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及保健品。
3 管理流程
生產設施安全管理流程圖如下:
4 管理程序
4.1 項目建設
4.1.1 生產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設施、職業衞生及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並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1.2 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有關規定,技術研發中心、生產技術部、設備管理部、安全環保部、供應部、財務部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參與對建設項目的設立階段、設計階段、試生產階段和竣工驗收階段的規範管理。
4.1.3建設項目經理部應對建設項目的`施工過程實施有效安全監督,保證施工過程處於有序管理狀態。
4.1.4 生產設施建設中的變更管理應嚴格按公司《變更管理規定》執行,履行變更程序,並對變更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
4.1.5 公司各單位應積極採用先進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努力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4.2 操作使用
4.2.1 各類生產設施使用前,設備管理人員要組織操作人員接受培訓,由熟悉生產設施性能的技術人員負責講解。
4.2.2 操作人員應對所使用的設備做到“四懂三會”(懂原理、懂性能、懂構造、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保養、會排除故障),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4.2.3 操作人員必須做好下列工作:
1. 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設備的啟動、運行、停車;
2. 堅守崗位,嚴格執行巡迴檢查制度,認真填寫設備運行記錄;
3. 認真做好設備潤滑工作;
4.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5. 保持設備整潔、及時消除跑、冒、滴、漏現象。
4.2.4 涉及生產設施的事故調查處理應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
4.2.5 實行操作者包機管理。做到各類生產設施有專人負責。
4.2.6 操作人員要準確填寫生產設施的各項運行記錄。
4.2.7 為保證生產設施安全、合理的使用,各單位應有專人負責對各類設施進行管理。
4.3 維護保養
4.3.1 所有在用、閒置、封存的生產設施,未經批准,不得隨意開啟、關停、轉移、拆卸。
4.3.2 各類生產設施應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注意反腐、防潮、防塵,對於傳動設備應定期進行試車和切換,使所有備用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4.3.3 操作工負責生產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及時消除跑、冒、滴、漏,認真做好維護保養記錄。
4.3.4 嚴禁私拆或改用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發現設備安全防護裝置損壞或失效的應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由設備維修人員進行維修。
4.4 生產設施報廢和拆除
4.4.1 報損、報廢條件:
1.因意外事故或災害,造成主要部件、主要結構嚴重損壞而無法使用的設備。
2.製造質量低劣,達不到最低工藝要求的設備。
3.生產使用造成損壞、無修復價值的設備。
4.機器陳舊,技術性能不能滿足生產要求,且無法改造的設備。
5.耗能高,嚴重污染環境的設備。
4.4.2 設備管理部負責對報損、報廢設備按有關規定及時拆除或另行處置,在生產設施台帳中註銷。
4.4.3 拆除作業前,拆除作業負責人應與生產技術部和使用單位共同到現場進行對接,作業人員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拆除項目負責人制定拆除計劃或方案,辦理拆除設施交接手續,並按規定要求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4.4 生產設施拆除前,其所屬單位應對其進行徹底的清理和置換,分析、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處置。
4.4.5 拆除作業過程中,必須為作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確保安全作業。
4.5 安全設施管理
4.5.1 各單位應建立安全設施台帳。
4.5.2 安全設施配備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做到:
1. 在易燃、易爆、有毒區域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的檢測報警設施,報警信號應發送至工藝裝置、儲運設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
2. 在可燃液體罐區設置防火堤,在酸、鹼罐區設置圍堤並進行反腐處理;
3. 在輸送易燃物料的設備、管道安裝防靜電設施;
4. 按照《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在廠區安裝防雷設施;
5. 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配置消防設施與器材;
6. 按照《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設置電力裝置;
7. 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配備個體防護設施;
8. 廠房、庫房建築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
9. 在工藝裝置上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設置超温、超壓等檢測儀表、聲或光報警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4.5.3 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安全設施,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
4.5.4 設備管理部應將安全設施編入設備檢維修計劃,定期檢維修。安全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維修拆除的,檢維修完畢後應立即復原。
4.5.5 建立監視和測量設備台帳,對監視和測量設備進行規範管理,定期進行校準和維護,並保存校準和維護活動的記錄。
4.6 特種設備管理
4.6.1 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管理規定,使用單位應建立特種設備台帳和檔案,對特種設備進行規範管理。
4.6.2 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至少每月進行1次檢查,並保存記錄。
4.6.3 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設備管理部負責向市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登記註冊。
4.6.4 在特種設備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設備管理部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4.6.5 使用單位應對在用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保存記錄。
4.6.6 安全檢驗合格標誌應置於或者附着於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4.6.7 當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設備管理部應及時予以報廢,並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5 相關記錄
5.1 安全設施登記台帳
5.2 安全設施檢查、保養、檢修記錄
5.3 監視和測量設備台帳
5.4 監視和測量設備校準和維護記錄
5.5 安全閥校驗台賬
5.6 特種設備管理台賬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篇6
1目的和範圍
通過對生產設施安全管理,提高生產設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證安全生產正常運行。
本制度適用於生產設施的建設、生產設施的管理、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的管理、檢維修管理、拆除和報廢的管理等。
2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試行)》
3 職責
3.1 生產部負責安全生產設施的設計、建設、調試,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3.2 管理部負責制定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應急預案》。
3.3 廠級管理人員負責對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進行定點承包管理。
4 工作程序
4.1 生產設施的建設管理
4.1.1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由管理者代表批准、管理部組織並協調國家認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該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
4.1.2管理部應確保生產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並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三同時”)。
4.1.3生產設施中的變更應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序,並對變更過程進行風險管理。
4.1.4對生產設施的建設應積極採用先進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研究開發,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努力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4.2 生產設施的正常運行管理
各相關部門應建立生產設施安全機制,明確生產安全設施的職責,落實到責任人,建立生產設施台帳、生產設施技術檔案;對設備出現的故障和檢維修情況及時記錄進“生產設施技術檔案”中。要做到:
實行專人負責安全設施的管理機制,定期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確保安全設施有效運行。安全設施應與設備設施的檢修管理相同,制定安全設施檢維修計劃,並組織實施。安全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後應立即復原;
建立特種設備台帳和檔案,包括原始資料和檢維修資料、檢測資料,要按照國家規定定期進行檢測,確保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在許可的情況下有效運行,證件齊全。特種設備的操作人員應有有效的操作資格證書;
按照《計量檢測管理體系》有關制度的要求,負責對公司所有安全設施中監控、檢測裝置的安裝和建立設備檔案,負責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及定期檢驗,保存校準和維護活動的記錄。
4.3 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管理
4.3.1廠級對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管理
管理部按照總經理的要求,負責制定廠級管理人員定點承包的安全管理機制,承包點設置“廠級管理人員安全承包責任牌”,承包人對所負責的關鍵裝置、重點部位負有安全監督與指導責任,具體內容如下:
a)指導安全承包點實現安全生產;
b)監督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制度的執行和落實;
c)定期檢查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與隱患;
d)督促隱患整改;
e)監督事故“四不放過”原則的落實;
f)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
承包人至少每月到承包點進行一次安全活動,其活動形式包括參加基層班組安全活動、安全檢查、督促整改事故隱患、安全工作指示等,保留活動記錄。
管理部按照《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對承包人進行考核和公佈。
4.3.2職能部門和使用部門對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的管理
管理部建立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檔案和管理台帳,註明廠級承包人,並建立安全檢查記錄。
各歸口職能部門對分管的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建立檔案,落實責任到人,定期、定點、定線進行監督或巡檢。
4.3.3車間對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的管理
確認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危險點,繪製出危險點分佈圖,明確安全責任人。
每月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和問題及時整改或採取有效防範措施。
關鍵裝置、重點部位設置專職人員。
操作人員應經培訓合格並持證上崗。
4.3.4班組對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管理
嚴格執行巡迴檢查制度。
嚴格遵守工藝操作、勞動紀律和操作規程。
按巡迴檢查制度定期對安全設施、危險點進行安全檢查。
及時報告險情和處理存在的問題。
4.3.5應急預案及演練
管理部組織制定、完善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應急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確保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操作、檢修、儀表、電氣等工作人員能夠識別和及時處理各種不正常現象及事故。
5 相關制度
《應急預案》、《變更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篇7
1. 目的
加強公司生產設施拆除、報廢工作的管理,保證拆除報廢工作安全有序地進行。
2. 範圍
所有生產設施的拆除和報廢。
3. 職責
3.1安全工作由安全部統一管理。
3.2安全部、設備動力部負責組織拆除和報廢的施工及安全管理工作。
3.3所在單位負責協助或實施設備設施的拆除
4. 管理規定
4.1生產設施的拆除、報廢由使用部門填寫申請表,報設備動力部,由設備動力部審核後報公司領導批准方可。
4.2拆除和報廢前,由安全部組織生產設施所在單位對拆除作業活動進行風險分析,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制定拆除方案和控制措施,經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實施。
4.3在拆除生產設施時,如果容器、設備和管道內仍有危險化學品的,應先清洗乾淨,驗收合格後方可報廢。
4.4拆除報廢現場由具體實施單位指定安全管理人負責安全監管,並堅守崗位。
4.5拆除、報廢方案批准後,工程負責人應將施工中的安全防範措施告知施工人員,並嚴格按照拆除方案執行。
4.6拆除施工時,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統一指揮下進行。
4.7拆除施工前,必須按規定辦理各種安全操作票證。
4.8拆除工程,應按自上而下,先外后里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未拆除部分應保持穩固,不許用挖空或推倒的方法拆除。
4.9拆除物件不準自上而下拋擲,要求用吊運和順槽流放的方法,並及時清理運出。
4.10石棉瓦拆除,必須佩帶安全帶(其長度不得超過3米)鋪設跳板進行拆除。
4.11拆除和報廢生產設施,有關電器、儀表方面的操作,必須由電器、儀表車間確認可行時,方可施工。
4.12拆除、報廢現場按規定設置一定數量消防栓和消防設施。
4.13拆除生產設施,需爆破作業,必須提出爆破方案。徵得保衞部門、安全部門及當地公安機關批准。
5. 相關文件
《化工企業廠區作業規程》
6. 相關記錄
生產設施拆除、報廢申請表
生產設施拆除、報廢安全方案
本文件修改記錄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篇8
1、校內的一切設備與設施要定期檢查,及時維修維護,做到固定牢固,運行安全可靠。
2、教學設備的維護和安全管理:電腦、投影儀、錄音機、實物投影儀、電視機、照相機等貴重辦公器材,維護管理要落實到人,明確責任,實行目標管理,在做好防火、防盜的同時,要做好使用維護記錄,消除用電等方面的安全隱患。加強體育設施的檢查與維修。
3、消防設施的安全管理
(1)加強對全校師生的《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教育,加強實驗室、計算機房、多媒體教室等公共聚集場所的。消防設施和用電安全管理,由總務處、保衞科確定專人負責,定期檢修,保證正常運轉。
(2)學校保衞科應按規定在教室、實驗室、圖書室、計算機房、多媒體教室等人員密集的放火重點場所,配齊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暢通,保證滅火器械規格正確、功能有效,有關管理人員必須熟悉使用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3)在師生密集場所設置人員疏散指示標誌,由學校保衞科、總務處組織開展照明設施和停電應急措施檢驗,組織開展緊急情況下師生安全撤離和疏散的演習活動,確保師生安全。
(4)總務處加強對電源、電器、電網的檢查,防止因漏電或線路老化等隱患引發事故。
(5)加強對學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嚴禁師生在班級私自接線使用各類電器,嚴禁使用電爐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
(6)學校各部門、教師一旦發現消防不安全隱患,因立即向主管部門反饋,主管部門應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進行整治,不得以各種理由拖延。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篇9
建設施工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上級有關安全法規、規範和規定,確保職工在生產過程國的'安全和健康,促進生產發展,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2、施工項目管理人員必須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於泰山的思想,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相互配合,分工協作,各負其責,共同把關,做好安全工作。
3、堅持經常性的安全教育,狠抓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落實,有計劃、有步驟地改善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
4、施工項目各級管理人員必須把安全生產工作擺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做到會議上有佈置,日程上有安排,工作中有檢查,月底和年終有考評。
5、堅持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把事故消滅在發生之前,如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要保護好現場,按報告程序及時報告,並積極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分析和處理,同時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杜絕同類事故重複發生。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針對我車間生產設施的特點,及其危險性、複雜性等。保證生產的正常運行,及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特制定以下制度:
1、每月將對生產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對檢查隱患及時處理。
2、生產設施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儀表進行檢查。
3、生產設施的根部伐、螺栓進行打油維護保養,保證根部伐隨時能關嚴。
4、生產設施的壓力顯示必須符合安全管理規定,嚴禁使用不準的壓力錶。
5、生產設施的閥門必須符合壓力容器的工作壓力,並經打壓合格後方可使用。
6、生產設施檢修必須經水洗、吹掃、置換後,方可檢修。部分設施必要有檢修方案。
7、每年有設備科進行檢測評估一次,對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設施,根據設備科要求進行整改。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1目的
為了使生產設施處於安全、可靠、長週期、滿負荷運行,對生產設施進行有效控制,確保職工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生產過程中所有生產設施
3.職責
3.1生產技術副總經理助理主管公司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審定有關生產設施的安全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3.2設備動力部門負責公司生產設施的管理。
3.3技術部門和設備部門負責公司的生產設施大修計劃(含安全設施檢修計劃)、報生產技術副總經理審批,列入公司生產經營計劃。
3.4供應基建部和技術部負責公司生產設施安裝的基礎工作。
3.5安全科對生產設施安全運行進行監督、檢查、並參加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的定期調試,參與重大設備事故的調查工作。
3.6設備動力部門負責公司設備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施的維護、保養、並定期進行校驗。
4控制程序
對本公司生產過程中生產設施使用、維護、備件管理,除應嚴格按照本制度執行,還應遵守以下制度:
a.《山東德裕煤化有限公司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b.《山東有德裕煤化限公司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制度》
4.1生產設施的`建設
4.1.1生產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設施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並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三同時”)。
4.1.2公司建設生產設施,應對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六個階段,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範管理。
4.1.3生產設施建設中的變更管理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序,並對變更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
4.1.4積極採用先進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彙報集團公司技術研究研發部和公司技術總工進行研究,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努力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3.4.2設備採購
4.2.1設備的採購應嚴格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4.2.2特種設備的安全、安全設施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採購。
4.2.3新增、更新設備入廠,需進行驗收工作:包括外觀、出廠資料、安全、檢測和測量報告等。
4.2.4新增、更新設備試車前應進行安全、檢測,並進行風險分析,同時進行試車驗收。
4.3生產設施的使用
4.3.1設備動力部門應建立全公司生產設施台賬。
4.3.2設備專業負責人要對各工段的設備進行管理。
4.3.3設備專業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設施每月檢查一次,並記錄。
4.3.4設備專業負責人根據檢查情況提出維護保養計劃,由技術部門列入檢修計劃中。
4.3.5安全設施如安全閥、壓力錶、温度計(表)、液位計、泄漏檢測裝置、防雷接地等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維護檢修。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一、目的和範圍
為了確保公司所有生產設備和安全設備保持最佳狀態,充分發揮作用,延長使用期,保證安全生產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二、職責
1.企業安全委員會與維護部負責所有生產設備和安全設備的統一管理,並制定相應的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2.生產技術部、維修負責設備的正常維護工作。
三、要求
1.對所有設備都要登記入《設備台帳》,包括設備名稱、型號、進公司日期並編號。
2.每台設備都要分別編寫操作説明書,明確工藝要求,並對操作人員現場培訓,説明注意事項,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操作説明書進行操作。
3.設備操作人員應經常對設備進行正常的維護,包括清掃、清潔等,並應在操作過程中善於去發現奇聲異響、漏油、漏電等現象,爭取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將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4.設備操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立即關閉其電源並及時報告主管或通知設備維修人員進行處理。設備維修人員應第一時間對設備進行維修,並將維修結果詳細記錄在《設備維修記錄》上。
5.設備維修人員應不定期經常巡視、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將巡檢情況記錄在《設備巡檢記錄上》。
6.設備管理人員應對公司的設備定期進行保養,並制定詳細的保養計劃,計劃以3~6個月為週期較為適宜,需對設備進行保養時,應提前一個星期告知其設備使用人員,以便其好保養前的準備工作,並清理周邊危險物質,確保檢維修工作安全進行。
7.對設備的.易損配件,需有適當的備貨。當檢維修時需更換時,就不會影響生產。
8.對安全設備企業安全委員會應安排值班人員進行巡視,並將結果記錄在巡檢記錄上,對異常情況或有報警聲響時應立即通知企業安全委員會。
9.安全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後應重新安裝好。
四、相關記錄
《生產設備保養記錄》aq-bzh24《設備台帳》aq-bzh25
《設備巡檢記錄》aq-bzh26《生產設備維修記錄》aq-bzh27
《設備維修申請單》aq-bzh28《生產設備保養計劃》aq-bzh29
《安全設施台帳》aq-bzh54《安全設施保養記錄》aq-bzh55
《安全設施保養計劃》aq-bzh56《安全設施維修記錄》aq-bzh57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1 、目的
為使各類生產設施(含安全附屬設施)按照安全標準化的要求運行,實現安全生產,保證公司正常運營,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生產設施(含安全附屬設施)建設、使用、維護、報廢和拆除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生產部。負責監督檢查生產設施從建設到報廢拆除全過程中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公司各部門、車間。保障對生產設施的管理中執行本制度。
4、內容與要求
4.1、生產設施建設
4.1.1、生產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衞生及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並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三同時”)生產和使用。
4.1.2 、公司根據危化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4.1.3 、各部門需增置的設施經批准購買後,須報生技科備案。
4.1.4 、生產設施項目確定或購進後,各相應項目組或生技科負責組織安裝,並負責監督檢查安裝的質量。
4.1.5 、對新置設備的隨機配件要按圖紙進行驗收,未經驗收不得入庫。
4.2 、生產設施使用
4.2.1、各類生產設施使用前,設備管理人員要組織使用人員接受操作培訓,由生技科的'技術人員講解。
4.2.2 、使用人員應達到四懂三會(懂原理、懂性能、懂構造、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保養、會排除故障),方可上崗操作。
4.2.3 、按設備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機器開動和停車,在設備使用過程中,發現有異常現象,應立即停車,並通知有關人員檢修。
4.2.4 、機器設備發生故障,或嚴重事故時,按照操作規程要求立即停車,保護現場,並報告班組長或有關人員。事故處理堅持“四不放過”。
4.2.5 、對不遵守操作規程或玩忽職守,使工具、機器設備、原材料、產品受到損失者,應酌情給予經濟處罰和處分。
4.2.6、使用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工作,認真遵守交接班制度,準確填寫規格的各項運行記錄。
4.2.7、為保證生產設施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門應設兼職設備員,協助生技科對各類設施進行管理。
4.2.8 、實行操作者包機管理。做到各類生產設施有專人負責。
4.3、生產設施維護
4.3.1、所有動力設備不經車間、設備主管允許,不準私自拆卸,不準在電氣設備上搭濕物和放置金屬、棉紗類物品。
4.3.2、嚴禁私拆或改用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發現設備安全防護裝置損壞或失效立即報告設備維修人員進行維修。設備主管部門應建立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維修保養檔案。
4.3.3、操作工負責生產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對本崗位設備、管路要做到不潮、不凍、不腐蝕,及時消除跑、冒、滴、漏。認真做好交接記錄。
4.3.4、對封存、閒置的設備,不經生技科批准,不得隨意啟動、轉移、拆卸。
4.4、生產設施報廢和拆除
4.4.1、各類生產設施陳舊老化不適應工作需要或無再使用價值,使用部門申請報損、報廢。
4.4.2 、報廢、報損舊設備由生技科安排人員按有關規定及時拆除或另行處置,在生產設施台帳中註銷。
4.4.3、生產設施拆除前,拆除負責人要組織人員做好拆除機具準備和周密檢查,做到機具齊備,確保完全可靠。如需辦理安全作業證時,按規定要求辦理。
4.4.4 、生產設施拆除前,其所屬單位應對其進行徹底的清理和置換,確保無殘留物質,不會對環境及人身安全造成傷害。
4.4.5 、拆除作業過程中,負責人必須為作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確保安全作業。
4.5 、安全設施管理
4.5.1 、各種設施設備要分類、編號、入帳,定期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4.5.2、對各種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做好防塵、防潮、防熱、防磁、防鏽、反腐蝕、防黴變、防蟲蛀等工作。
4.5.3、對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損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壞、丟失、積壓、浪費,應按價賠償,並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4.5.4 、設施設備報廢必須經過嚴格鑑定,履行審批手續。
4.5.5、對生產設施進行檢維修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並作力所能及的維護。
5、相關制度
《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6 、相關記錄
《生產設施驗收單》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1目的
為杜絕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規範安全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安全管理,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標準。
2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應於pvc項目所有生產設施的拆除和報廢安全管理。
3管理職責
3.1總經理負責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審核。
3.2安全環保部負責拆除和報廢過程的安全監督、作業證審批。
3.3設備部負責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的具體實施。負責進行風險分析,制定拆除計劃,落實風險控制措施,落實現場管理工作。
3.4拆除工作人員進行具體拆除工作,對本職工作負責。
4設備、設施報廢條件
4.1已達到使用壽命,不能滿足工藝要求,無修復價值的設施。
4.2設備損耗在允許範圍內,但技術陳舊落後,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設備、設施。
4.3設備損耗嚴重,大修後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設備。
4.4時間太久,大修後雖能恢復精度,但不如更新更經濟的設備。
4.5設備更新換代後,原長期庫存閒置的設備。
4.6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改造後不經濟的設備設施。
5拆除作業前的準備工作
5.1生產設施拆除要嚴格執行本標準,實行統一管理,明確職責,強化監督檢查工作,確保拆除安全。
5.2拆除作業前,拆除作業負責人應與生產技術部和裝置長共同到現場進行對接。
5.3在拆除生產設施前,作業人員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風險評價,評價要認真、仔細、到位。
5.4拆除作業負責人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制定詳細的拆除計劃或方案,安全環保部審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並辦理拆除設施交接手續。
5.5拆除單位要認真落實安全措施,按計劃或方案進行。
5.6生產設施拆除施工前,施工人員必須經專業安全培訓,考試合格,才允許上崗作業。同時應對施工人員做好安全教育,組織工作人員學習安全操作規程,熟悉被拆除生產設施的竣工圖紙,弄清生產設施結構情況、建築情況、水電情況。負責人要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規程向參加拆除的工作人員進行詳細的交底。
5.7生產設施拆除施工前,將電力、水力、通信、供熱、排污、燃氣等管線與該生產設施切斷或遷移,做到絕對安全隔斷;檢查周圍生產框架等建、構設施,必要時進行臨時加固;在拆除危險區周圍應設禁區圍欄、警戒標誌,派專人監護,禁止非拆除人員進入拆除現場。
5.8對於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設施的拆除,要經過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設備部門參與審核,制定安全應急預案。
6拆除過程安全管理
6.1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拆除作業負責人的'統一領導下和監督下進行。
6.2進入現場施工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嚴格執行pvc項目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嚴禁在禁火區域及現場吸煙。
6.3施工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帶、帶防毒面具等安全防護工作必須做好。
6.4管道與其它系統相連接的地方必須加盲板隔離。
6.5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設備的安全隔斷設施必須由電氣、儀表等各專業人員確認可行時,方可施工。
6.6整個報廢設施必須用蒸汽置換吹掃一定時間,達到動火要求後方可動火。
6.7凡需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應先清洗乾淨,分析、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拆除作業。
6.8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後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掏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應保持穩固。拆除的物件不準由上部向下拋擲,要求用吊運等方法,並及時清理運出。
6.9當用機械拆除生產設施時,根據被拆除高度選擇拆除機械,不可超高作業。機械拆除在分段切割時,必須確保未拆除部分結構的整體完整和穩定。
6.10施工人員進行拆除工作時,應該站在專門搭設的腳手架或者其他穩固的結構部分上進行操作。操作人員要戴安全帽和其他防護用品。
6.11拆除、報廢現場按規定設置一定數量消防、緊急醫療救護等緊急救援工具、設施。
6.12在拆除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各安全作業票證管理制度要求進行作業。
6.13拆除作業應嚴格按拆除方案進行。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和標準進行作業,嚴禁違章作業。
6.14作業現場必須有拆除單位安全監護人員。
7生產設施的報廢
7.1確定報廢的設備,由使用部門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
7.2申請單按程序經使用部門領導、設備部、財務部、總經理審批同意後,方可辦理報廢。
7.3設備拆除完畢,報批後由財務部統一進行帳務處理。
7.4設施報廢后,設備部及生產技術部應在設備台帳、檔案中予以註明。
7.5做好報廢生產設施安全工作。
7.5.1拆卸報廢生產設施的各種材料應及時清理,按品種、類別堆放在規定地點,高度應符合安全規定,並留有一定的間距,防止倒塌傷人。
7.5.2報廢生產設施的材料場地,要專人看管,加強治安保衞。禁止外來人員特別是小孩入內玩耍。嚴禁煙火,配備消防器材。
8本標準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考核,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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