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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工程建設監理管理的若干大綱

關於加強工程建設監理管理的若干大綱

為貫徹落實,《建築法》、xx辦公廳《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

關於加強工程建設監理管理的若干大綱

建設部、國家計委《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和《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管理,規範建設市場,實現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進一步提高工程建設監理水平和工程質量,促進我省工程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對按規定應實行監理而未監理的工程項目,各

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投標、質量監督和施工許可手續不得評定為各級優質工程。

第二條嚴格監理單位資質管理。監理單位必須按資源共享質等級及核准的監理範圍承攬監理業務,對於擅自超越資質等級、超越監理範圍承擔監理業務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監理合同備案手續,按《河北省建設市場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停止監理業務,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條交通、水利、電力、市政等專業工程中的房屋建設工程,必須委託具有相

應資質的社會監理單位監理,其專業工程監理應向社會公開擇優選定監理單位。

第四條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擇優選定監理單位,其條件應以監理單位的整體實力

、監理手段、監理業績、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條件、市場信譽為主要內容,不得以隨意壓低監理費用為優選條件。

第五條禁止“同體監理”行為。任何監理單位不得監理與其股東單位有股份或資

產關係的建設工程,也不得監理與其有直接隸屬關係單位的建設工程。

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設計或施工單位)以及地產開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隸屬同一管理單位,也不得與其有股份等利益關係。

第六條加強住宅工程監理,凡屬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設的住宅工程應一律實行監

監理,並由業主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監理。

第七條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發包單位應委託與總承包單位無隸屬關係或無利益關係並具有相應資質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八條新設立監理單位,必須按“公司法”或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有關規定設立,

業務上接受所在地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九條新設立和原設立監理單位經建設部定點院校培訓人員的比例,一律應達到50%以上,監理單位自批准成立起3年內中級以上職稱監理人員必須達到全員培訓。

設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均必須由取得建設部監理培訓結業證書或國家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高級職稱的工程技術經濟人員擔任。

第十條新設立的監理單位自批准之日起一個月內,因人員或資金未到位而未取得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一條深化監理單位體制改革。逾期未達到上述目標深化監理單位體制改革。逾期未達到上述目標深化監理單位體制改革。逾期未達到上述目標要求的,將取消其監理所單位的資質。

第十二條由設計院發起或控股的監理單位,設計單位股份應設置的優先股,設計單位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預監理單位的經營決策和人事任免。

第十三條建立全省監理人員年度考核與考試相結合的制度,全面規範總監理工程師、

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任職資格和行為。建立各級人員的考試題庫,對已取得總監

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資格的人員,實行每兩年一次分級別、分專業的考試。考試

結果作為考核人員資格的標準。

第十四條實行合作或聯合監理的,監理單位的資質按低資質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及監理範圍核定,並由主監理方出任總監。主監理方派駐現場機構人員事少於現場總人數

的二分之一。嚴禁建設單位以任何方式與監理單位進行聯合或合作監理。

第十五條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核准的等級有範圍承攬監理業務,對確需承攬上一等級或跨行業監理業務的,應經工程所在地省轄市建委初審、報省建委審批。

申請承攬上一等級或跨行業監理業務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

件。

(一)監理單位自取得資質證書起滿一年以上;

(二)在核準的範圍內監理過擬承擔上一等級工程的同類型工程;

(三)有與擬承攬工程相配套的專業監理工程師;

(四)有與擬承攬工程等極及專業相符的總監理工程師;

(五)監理機構人員總數符合要求;

(六)上年度工作質量考核合格。

同一個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申請單項審批的工程個數總量;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

不超過5項,工業項目不超過2項。

丙級資質監理單位不得申請承攬一等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十六條實施監理的工程,項目法人必須把工程投資、進度和工程質量全部委託給監理單位監理,不得進行單一目標的委託。未經監理單位總監簽字、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撥付工程進度款,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嚴格執行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關於工程建設監理費的有關規定,嚴禁隨意壓級壓價等擾亂建築市場的行為。監理取費依據建設部的規定

一律按工程總造價百分比計取,用插入法計算,並不得低於規定幅度的下限。對違反規定的監理合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予以登記備案,不得核發工程項目建設監理許可證。

嚴禁監理單位以任何名義或方式向建設單位返還監理費。

第十八條實行掛牌監理制度。凡本省行政區域內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均實行掛牌監理,建設項目有多個監理單位監理時,各監理單位應分別獨立掛牌。標牌由河北省建設監理協會統一印製。

第十九條嚴格項目監理機構管理。項目監理實行人員之定崗、持證上崗和總監負責制度。

監理單位應派駐以項目總監、各專業監理工程師組成的監理機構,且專業人員配套,項目總監和監理工程師應具有相應資質並持證上崗。實行監理人員應當與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名單相符。監理人員名單應上牆公佈。

每一個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置數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工程造價(萬元)人數

500以上≥3人

500—1000≥4人

1000—3000≥5人

3000—5000≥7人

5000—10000≥10人

10000以上≥13人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監理許可制度。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辦理監理合同審查備案和監理許可證時,應填寫監理工程報審表,並附監理單位資質副本及複印件,總監、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複印件。

監理工程報審表應包括:監理工程概況、監理單位概況、擬進駐現場監理機構人員概況等。監理工程報審表由省建委統一式樣。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方可核發監理許可證書,未取得監理許可證書,不得開展監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項目監理監理實施前,監理單位必須針對本工程特點編制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項目竣工後應寫出監理總結,以上資料作為對監理單位監理工作質量考核與年檢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監理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應填報監理制式表格,未按規定表格填寫的,質量監督部門應不予核驗工程質量等級。

第二十三條嚴格監理單位建築市場行為,實行監理單位資質的動態管理,有下列行為的,可視為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1、監理單位設置分支機構或分公司;

2、監理工程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3、轉包或分包監理工程任務的;

4、監理單位與工企業、房地產開發、材料設備供應企業發生經濟利益關係的。

5、嚴重違反建設監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及調整技術經濟人員,應在任命(調、聘)之日起一個月內,持有關批准文件和證明材料。到省建委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外埠進冀監理單位應在正式簽定監理合同之前,向省建委辦理進冀審批手續,未經批准的不得進場監理。

外埠進冀監理單位一律實行單項工程監理審批制度,並必須由本單位的監理人員監理,不得在冀招聘監理人員,不得在冀設立分支機構或分公司。

第二十六條對取得監理資質證書滿一年未開展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由省建委重新核定其營業範圍;滿二年未開展監理業務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加強建築市場稽查力度。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理的稽查力度,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必須依法嚴肅查處。

第二十八條省建委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原冀建監[1998]188號文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河北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建監[1995]7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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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促進工程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託,依據國家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

第二章工程建設監理的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國家計委和建設部共同負責推進建設監理事業的發展,建設部歸口管理全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建設部的主要職責:

起草並商國家計委制定、發佈工程建設監理行政法規,監督實施;

審批甲級監理單位資質;

管理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考核和註冊等項工作;

第六條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工程建設監理法規,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設監理法規並監督實施;

審批本行政區域內乙級、丙級監理單位的資質,初審並推薦甲級監理單位;

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考核和註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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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指導、監督、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第七條xx工業、交通等部門管理本部門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工程建設監理法規,根據需要制定本部門工程建設監理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審批直屬的乙級、丙級監理單位資質,初審並推薦甲級監理單位;

管理直屬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考核和註冊工作;

指導、監督、協調本部門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建設監理範圍及內容

第八條工程建設監理的範圍:

大、中型工程項目;

市政、公用工程項目;

政府投資興建和開發建設的辦公樓、社會發展事業項目和住宅工程項目;

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

第九條工程建設監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係。

第四章工程建設監理合同與監理程序

第十條項目法人一般通過招標投標方式擇優選定監理單位。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應當與項目法人簽訂書面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主要條款是:監理的範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監理費的計取與支付、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二條監理費從工程概算中列支,並核減建設單位的管理費。

第十三條監理單位應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組建工程建設監理機構。監理機構一般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它監理人員組成。

承擔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監理機構應進駐施工現常

第十四條工程建設監理一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編制工程建設監理規劃;

按工程建設進度、分專業編制工程建設監理細則;

按照建設監理細則進行建設監理;

參與工程竣工預驗收,簽署建設監理意見;

建設監理業務完成後,向項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設監理檔案資料。

第十五條實施監理前,項目法人應當將委託的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賦予的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將其授予監理工程師的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第十六條工程建設監理過程中,被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與項目法人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的規定接受監理。

第五章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與監理工程師

第十七條監理單位實行資質審批制度。

設立監理單位,須報工程建設監理主管機關進行資質審查合格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核准的經營範圍承接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是建築市場的主體之一,建設監理是一種高智能的有償技術服務。監理單位與項目法人之間是委託與被委託的合同關係;與被監理單位是監理與被監理關係。監理單位應按照“公正、獨立、自動”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公平地維護項目法人和被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第二十條監理單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經營建築材料、構配件和建築機械、設備。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監理工程師實行註冊制度。

監理工程師不得出賣、出售、轉讓、塗改《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第二十三條監理工程師不得在政府機關或施工、設備製造、材料供應單位兼職,不得是施工、設備製造和材料、構配件供應單位的合夥經營者。

第二十四條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全面負責受委託的監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總監理工程師在授權範圍內發佈有關指令,籤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有關款項的支付憑證。

項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

總監理工程師有權建議撤換不合格的工程建設分包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及有關人員。

第二十六條總監理工程要公正地協調項目法人與被監理單位的爭議。

第六章外資、中外合資和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建設監理

第二十七條國外公司或社團組織在中國境內獨立投資的工程項目建設,如果需要委託國外監理單位承擔建設監理業務時,應當聘請中國監理單位參加,進行合作監理。

中國監理單位能夠監理的中外合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委託中國監理單位監理。若有必要,可以委託與該工程項目建設有關的國外監理機構監理或者聘請監理顧問。

國外貸款的工程項目建設,原則上應由中國監理單位負責建設監理。如果貸款方要求國外監理單位參加的,應當與中國監理單位進行合作監理。

國外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一般由中國監理單位承擔建設監理業務。

第二十八條外資、中外合資和國外貸款建設的工程項目的監理費用計取標準及付款方式,參照國際慣例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七章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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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二十九條項目法人違反本規定,由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改正,並可處以罰款。對項目法人的處罰決定抄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並可以處以罰款。

未經批准而擅自開業;

超出批准的業務範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

轉讓監理業務;

故意損害項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條監理工程師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收繳《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並可處以罰款。

假借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監理工作;

出賣、出借、轉讓、塗改《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在影響公正執行監理業務的單位兼職。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涉及國家計委職能的條款由建設部商國家計委解釋。

第三十三條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xx有關部門參照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並報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實施,建設部1989年7月28日發佈的《建設監理試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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