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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途電話管理制度

長途電話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使電話的使用能發揮最大效力,並節省成本,特擬本辦法

長途電話管理制度

第二條 電話的管理由管理部總籌負責。使用則由各單位主管負責督導與控制。

第三條 電話使用須知:

(一)轄區內的洽公。

(二)時間以三分鐘為限,自我控制。

(三)注意禮節,長話短説,簡潔扼要,以免耗時又佔線。

(四)使用前應對討論、商洽事情稍加構思或略作記錄。

第四條 長途電話使用須知:

(一)各辦公場所應備置長途電話記錄表,並記錄使用人、受話人、起訖時間、聯絡事項及交涉結果。本表每月轉管理部呈總經理核閲。

(二)長途電話限所長以上人員掛撥。

(三)一般人員需掛用長途電話時需先經所長以上人員批准(無所長者由該單位主管核准)。

(四)禁止掛用私人長途電話。

(五)違反長途電話使用電話需知,或控制表未記載,或記載不實者,一律作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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