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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印製度

文印製度

一、各部門、車間需打印或複印的材料,須經過部門、車間負責人簽字後,再經各分管領導簽字、批准,方可予以打印或複印。

文印製度

二、總經辦對部門、車間送印的文件進行審核,能打印的材料不復印,能手抄的材料不打印。

三、打印的材料須用碳素或蘭黑墨水抄寫。文件用擬稿紙抄寫,並辦理籤批程序,交總經辦統一安排,隔日取件。(急件除外)

四、打印件要求字跡清晰,段落分明,標點正確。打字員發現原稿有差錯或疑問時,由擬稿人改正,打印稿應經過擬稿人校對無誤後,方可油印。印後蠟紙和多印的份數應及時銷燬

五、複印機由總經辦專人操作,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複印材料由總經辦統一安排,原則上各部門上午10:00前送來的材料下午取,下午3:00前送來的材料次日取。特殊情況需交分管領導批准,作急件處理,否則不予辦理。

標籤: 文印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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