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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範文(精選15篇)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範文(精選15篇)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範文 篇1

第一章  總則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範文(精選15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樑、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温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温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温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温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範文 篇2

1 目的

為了加強工廠倉庫管理工作,確保庫存物品安全。

2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工廠範圍內所有倉庫的管理。所屬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規定。

3 管理規定

3.1 所有倉庫,應設專(兼)職倉庫保管員,負責庫房的日常管理。

3.2 所有物料,無論是新購入、領後收回,必須履行驗收入庫登記手續。

3.3 庫房應通風,照明良好,門窗完好,不漏雨。

3.4 庫房應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無關人員不得隨意出入。庫管人員離開時必須隨時鎖門。

3.5 庫房內禁止吸煙,動用明火必須經生產部安全管理者批准,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3.6 庫房應配置滅火器材,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庫管人員應會熟練使用。

3.7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3.8 庫房內不準人員住宿、休息,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3.9 物料的存放

3.9.1 物品應分類存放,置放有序。應保持一定的通道(垛與垛間距不小於1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0.5米,垛與樑、柱間距不小於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2米)。

3.9.2 庫管員應根據物料説明書的要求,採取適當的保存措施,確保物料存儲環境(如温度、濕度等)符合規定。

3.9.3 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化學危險品應單獨設庫,確無條件時,也必須隔離單獨存放,並做好專門的標識,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應急處置方法。

3.9.4 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化學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3.10 要嚴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用品和化工用品的發放,需要領用時必須經有關領導同意。

3.11 庫房人員應定期檢查庫存物資狀況,倉庫管理單位(部門)應定期組織盤點。

3.12 倉庫管理單位(部門)應把庫房作為日常安全巡邏、例行安全檢查的重點,及時發現、處置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範文 篇3

為了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公司財產免受火災危害,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倉庫建築

1.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倉庫建築設計,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核和驗收倉庫的建成。

2.倉庫、貨場必須生活區、維修工房分開佈置。

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與煙囱、明火作業場所,架空電力線等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4.儲存易燃物品庫房地面,應當採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5.庫區的加工間和保管員辦公室應當單獨修建或用防火牆與庫房隔開。

6.倉庫區域內應當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有關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

7.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房、貨場應當根據防雷的需要,裝置避雷設備。

二、儲存管理

1.庫房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於兩米,根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牆距、樑距。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限額。

2.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牴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並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的堆垛應當佈置在温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並應當有專人定時測温。

5.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温措施。

8.化學易燃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檢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庫或歸垛。

10.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庫房、露天堆垛、罐區,不準進行分裝、試驗、封焊,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這些作業時,事先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進行現場監護,備好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須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11.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

12.在庫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13.庫區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三、裝運管理

1.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並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2.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戴防火罩,並不準進入庫房。

3.運輸易燃、可燃物品的車輛,一般應當將物品用苫布苫蓋嚴密,隨車人員不準在車上吸煙。

4.對散落、滲漏在車輛上的化學易燃物品,必須及時清除乾淨。

5.各種機動車輛在裝卸物品時,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物品。各種車輛不準在庫區、庫房內停放和修理。

6.庫房、堆場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徹底進行安全檢查。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範文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保障學校及其周邊環境安全,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保護學生、教職員工的人身安全,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舉辦和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高等學校、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中國小(含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學校安全管理應遵循“安全第一,防範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設置安全教育課程,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每學期至少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一次集中的安全教育。

第五條(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學校實行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責任部門)市、區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是學校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

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全市學校安全工作實行指導和監督。

區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轄區內所屬學校安全工作實施具體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相關行政部門的管理)市、區各級公安、交通、衞生、文化、環保、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門和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在各自法定職權範圍內負責校園和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為學校安全創造良好環境。

第二章 校園安全管理

第八條(學校和校長責任)學校負有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校長是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組織和管理,負責對學生和教職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實施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

第九條(安全保衞人員)學校應建立專門的安全保衞機構,配備專門的安全保衞人員,設立安全值班電話,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衞工作。學校專職安全保衞人員享受公安人員待遇。

高等學校設保衞處,建立校衞隊,並配備相應的裝備。保衞處負責校園內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交通違章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作出及時處理。

中等學校設保衞科,並配備相應的裝備。保衞科負責校園內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交通違章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作出及時處理。

國小校設專職安全保衞人員,並配備相應的裝備。保衞人員負責校園內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交通違章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作出及時處理。

第十條(校園治安)學校實行門 衞制度。學校保衞人員有權對進入學校的人員進行檢查,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校園。經允許進入學校的車輛必須按規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駛,並按指定的地點停放。任何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教學區。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內打架鬥毆、尋釁鬧事,不得將非教學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險、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兇器帶進學校。

第十一條(學校設施安全)學校的校舍、活動場所、教育設備設施、用具、

生活服務設施和交通工具,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和衞生標準,並建立健全學校安全衞生保障制度。

教學所用的化學藥品、危險品必須存放在安全地點,有專人保管,有嚴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飲食衞生安全)學校向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的食品、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安全標準,並經法定檢驗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教育教學活動安全)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應根據活動的特點,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安全識別能力和安全防範能力,並採取相應有效措施預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隱患,確保學生安全。 第十四條(勞動、社會實踐活動安全)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並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章 學校周邊環境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政府和相關部門責任)市政府負責協調和監督相關行政部門維護學校周邊環境安全。

第十六條(治安、消防部門責任)公安機關必須加強學校周邊環境的治安管理,及時制止、查處學校周邊違法犯罪活動。在學生上學或放學時段加強巡邏,維護秩序,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學生的違法犯罪案件發生。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將學校列為重點消防單位,定期對學校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嚴格防範和杜絕火情。

第十七條(交通部門責任)公安交管部門必須在學校門口或附近路口設置學校標誌、禁停標誌、交通指揮燈、人行斑馬線和機動車限速等必要交通安全標誌,保障學生交通安全。

第十八條(文化部門責任)學校周邊二百米半徑範圍內不得設立營業性歌舞廳、電子遊戲場所、桌球、網吧,以及學生不宜進入的其他場所。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對在上述範圍內已設立的相關場所進行清理,限期停業或搬遷。 工商、城管部門必須對學校周邊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生活秩序的無證商販、亂擺賣進行及時清理。

第十九條(環保部門責任)學校紅線外五百米以內,不得建有嚴重排污、排廢氣、排粉塵或噪音超過五十米六十分貝的企業。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對上述範圍內造成污染的企業限期整頓或限期搬遷。

第二十條(鎮、街道辦或村、居委會責任)學校所在的鎮、街道辦或村、居委會應當協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維護學校周邊治安、交通秩序,搞好文化、衞生管理和環保等項工作。

第四章 學校安全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學校檢查)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協同政府有關部門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對以下各項進行安全檢查。

(一)學校校舍、教育教學設備設施、活動場所、生活服務設施和交通車輛;

(二) 學校向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的食品和飲用水;

(三)學校的電器、消防設施、教學用危險物品和校園網絡;

(四)學校安全管理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

(五)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狀況和其他應列入安全檢查的事項。

學校在對上列各項進行安全檢查中,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各自的職責權限和管轄範圍,定期對學校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或安全隱患,應當

教育行政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對學校周邊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或安全隱患,應當督促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發現學校和被檢查單位存在安全隱患,或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檢查單位發出整改通知,責令限期整改。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範文 篇5

1.校長要做到“五清楚”:

一是對每天遲到、早退、曠工(或曠課)的教師或學生的原因,去向必須清楚;

二是對學校校舍、校車、設備設施是否有安全隱患必須清楚;

三是對學校師生食堂、校內小賣部食品衞生安全情況必須清楚;

四是對校園周邊不利於學生安全和健康的交通、攤點、“兩室三廳”等環境情況必須清楚;

五是對學校制訂的安全制度規章的落實情況必須清楚。比如:門衞制度是否得到落實,門衞是否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外來人員進入校園是否詢問並登記,晚上校門是否上鎖等等。

2.分管安全副校長要做到“五落實”:

一是對具有安全隱患的無幫曠課情況必須進行調查落實;

二是對住宿生晚上無幫不按時就寢及夜不歸宿的學生進行調查落實;

三是對食堂、小賣部的食品的進貨渠道和質量檢驗手續是否守備進行落實;

四是對教師反饋辦公設施、活動設施、水電等安全隱患及時處理落實;

五是對心理不健康、行為有異常的學生要及時調整和處理落實。

3.值周、值日校級行政人員做到“五必查”:

一是對師生缺崗情況每日必查:

二是對課餘、午休就寢,課間期間學生違紀易導致安全隱患的必查。如做危險遊戲、推搡、追趕、打鬧、手持兇器、危險物品等;

三是對門衞登記的來往校外人員情況必查;

四是對食堂的飯菜質量、衞生情況、學生就寢紀律、就寢人數必查;

五是對學校辦公設施,活動設施、水電設施安全狀況必查。

4.班主任要做到“五做到”:

一是每天堅持做到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常識教育;

二是對遲到、早退、曠課的學生做到了解原因、跟蹤調查,家校互通,做好轉化工作。

三是對單親、留守兒童、孤兒、身體有疾病學生及學困生、貧困生要做到細心關照;對心理不健康的、行為異常、有違紀前科的學生要特別關注,要做好心理矯正和疏導工作;

四是做到每日對本班學生帶有危險物品進行收繳並進行嚴厲教育;

五是對寢室、教室的安全設施做到每日必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並報告。

5.教職工做到“三禁止”:

一是所有教職員工要關心愛護學生,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凡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視情節輕重,必須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二是對學生打架鬥毆和校外人員到校內滋事生非等安全隱患,禁止不聞不問、袖手旁觀,因不及時加以制止和報告造成後果的,追究第一現場人的責任;

三是在上課期間,課任教師是安全工作直接責任人,禁止以任何理由讓學生停課、離開教室或體罰、變相體罰學生,凡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當事人承擔。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範文 篇6

一、範圍

本標準確定了倉儲貨架和存儲工具的安全使用要求、單元荷載的放置要求、倉儲貨架的日常保養及損傷評估等方面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倉儲行業使用的各種組裝式鋼結構貨架(不包括自動化立體倉庫貨架)。

二、術語和定義

1 使用者 user

對倉儲貨架進行日常管理和控制,並對其安全負責的公司或個人。

2 供應商 supplier

直接供應倉儲貨架的公司,該公司是指原始生產商或是銷售商。

3 叉車操作人員 track operator

經過專業培訓並負責叉車操作及安全使用的人員,包括人工叉車的操作人員。

4 額定荷載Maximum payload capacity per shelf

設計規定的最大荷載。

5 單元荷載 mass of unit load withpallet

一個裝載單元在裝滿貨物時的總重量(包括托盤重量)。

6 設計淨空 design clearance

每個裝載單元周圍或上方的安全距離。此安全距離用以保證放入或取出貨物時,不會與其他貨物發生接觸以及不與倉儲貨架的結構發生接觸。

7 倉儲貨架的變動 changes of storage racks

對倉儲貨架進行改變其原有設計方案的一切調整與改造的活動。

8 存儲工具 storage medium

指托盤、集裝箱、箱櫃、箱子、桶、滑板輸送架或其它採用叉車裝運的貨物存儲裝置。

三、總體要求

1 不應使用未經驗收的倉儲貨架。

2 操作過程不應超過供應商規定的最大工況,並應執行下列由供應商提供的安全工作荷載數據:

a) 懸空地板的承載能力。

b) 每個隔間的最大安全均布荷載。

c) 每米長度貨架的最大安全荷載。

d) 最大安全力臂和擱板荷載及重心的位置。

e) 最大安全單元荷載。

3 當使用叉車或其他機械操作設備時,操作要求如下:

a) 應確保存儲工具的質量和類型與倉儲貨架相適應。

b) 應在叉車操作人員及其他操作人員上崗前給予足夠的培訓和指導。

c) 應在倉儲貨架周圍張貼荷載信息標誌,指導叉車操作人員及其他操作人員工作。

d) 單位貨物的重量不應大於倉儲貨架設計時規定的額定荷載。

e) 單位貨物的總體尺寸不應大於倉儲貨架佈局和結構的設計尺寸。

f) 對倉儲貨架進行作業的叉車在其整個伸展高度和提升重量的情況下應具有足夠的剛度。

g) 叉車巷道直角堆垛寬度不應大於貨架佈局的設計半徑。

h) 應確保叉車操作通道或區域內沒有障礙物。

i) 倉儲貨架發生任何意外或損傷時,叉車操作人員或其他操作人員應立即向其管理人員報告。

四、 非倉儲貨架的專業安裝人員應禁止攀爬貨架。

4倉儲貨架的操作

1  常規貨架

(1) 操作過程

a) 叉車裝載托盤駛入托盤貨架存儲位置。

b) 駕駛員開啟叉車將托盤水平放入柱片之間的隔間。

c) 駕駛員考慮托盤貨架樑的位置將托盤準確的放入貨架適當深度(降低托盤之前,不能與樑有接觸)。

d) 小心降低托盤,將其放於樑上,從叉車上卸下荷載。當托盤與樑接觸,禁止托盤在支撐構件上進行滑動或拉動。

e) 駕駛員從托盤上去除叉車並降至地面。

2 倉儲貨架的變動

倉儲貨架的變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 安裝地點。

b) 橫樑層高。

c) 橫樑層數。

d) 最大單元荷載。

e) 荷載放置方式及加載方式。

f) 構件連接形式。

當倉儲貨架發生變動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a) 倉儲貨架的變動會引起安全承載能力,應請原供應商進行評估及操作。

b) 倉儲貨架變動期間,應卸載。

c) 貨架結構的所有變動完成後,應更換髮生變動的安全荷載標誌。

d) 對於裝有背部支撐的倉儲貨架,當樑的位置改變時,支撐節點位置應改變,樑之間的水平支撐應重新定位。

e) 除非倉儲貨架設計者的批准,不應通過焊接或栓接對倉儲貨架進行添加或變動。

3 存儲工具

應根據供應商規定的加載方式進行裝載,不應超過供應商規定的最大荷載。

應保證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況下並具有足夠的強度。

尺寸、類型和公差應與倉儲貨架結構匹配。

4 單元荷載的放置

(1)不應放置超過供應商規定的最大單元荷載。

(2)貨物的堆放或托盤存放應保證不會掉落。

(3)倉儲貨架應設立警示標識顯示其最大額定荷載及加載方式等重要信息。當一個倉儲區域內有多個不同的承載能力倉儲貨架時,倉儲貨架應清晰明瞭地分區域顯示其相關的最大額定荷載及加載方式。

(4)除非在倉儲貨架設計時已經考慮,單元荷載的實際尺寸不應超過保證倉儲貨架安全操作所需淨空。

(5)荷載佈置應根據貨物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應保證荷載佈置與設計承載能力時的荷載佈置一致。宜參考供應商提供的加載方式。

(6)放置荷載時不應站在貨架上。

(7)叉車在任何時候都應小心行駛,避免對貨架產生碰撞造成損傷。

(8)規定的單元荷載托盤應按照規定的正確的方向放置在倉儲貨架支撐構件上。托盤支撐與樑軌道的正確方向。

(9)托盤在支撐上的定位托盤應與前後方向一對托盤式貨架橫樑或左右方向的駛入式貨架樑導軌對稱佈置。

(10)當貨架最低的托盤支撐在地板上時,宜在通道兩側分別設置一條托盤放置導向線來進行定位。

五、日常保養

1 總則

倉儲貨架應進行日常檢查,尤其是對於已經發生的損傷。必要時,應在考慮現有防護措施的基礎上及時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所有的檢查數據、發現和採取的補救措施應做好日誌。倉儲貨架應定期請專業供應商或具有一定經驗、經過培訓的人員來負責檢查。

2 檢查內容

(1)主體結構應檢查的問題有:

a) 結構任何部分的碰撞損傷。

b) 柱的傾斜度。

c) 墊片、錨栓、鎖定裝置、柱及柱的保護裝置的工作狀況和有效性。

d) 焊接或母材可能存在的裂縫。

e) 建築地板的狀況。

f) 托盤上貨物的位置。

g) 托盤在貨架上的位置。

h) 所有承載部件的狀況和位置。

(2)安全防護措施應檢查的問題有:

a) 荷載和信息標誌的設置和更新。

b) 無任何存儲位置超載。

c) 單元荷載的穩定性。

d) 單元荷載的尺寸。

3 檢查週期

倉儲貨架的檢查應在常規的基礎上系統地進行,宜按下列方法執行:

a) 每日檢查。由叉車司機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倉儲貨架進行每日檢查,發現的所有安全問題和損傷應向管理人員進行報告。

b) 每週或每月檢查。由倉儲貨架安全管理人員倉儲貨架進行每週或每月檢查,並提交正式的書面報告。

c) 定期的專家檢查。應定期請專業倉儲貨架供應商或有資格的技術人員進行專業檢查,並向管理人員提交檢查結果和必要措施的書面報告。

六、損傷評估

1 總則

使用者應對柱、支撐構件和樑的損傷的嚴重程度進行系統的評估、分類和記錄。評估時應制定一個操作程序來對評估結論指出的問題進行研究。當不能消除存在的問題或再次發生損傷的可能性時,該程序應制定減少該可能性的適當措施。應在分析為什麼會出現損傷的基礎上得出結論,如:

a) 叉車的誤操作。

b) 倉儲貨架的變動。

c) 司機的技能不足,需進行培訓或再培訓。

d) 存儲工具的類型和質量不滿足使用要求。

e) 單元荷載佈置不均或懸出。

f) 托盤損傷。

g) 設計淨空太小。

h) 通道寬度太小。

i) 倉儲貨架處於不良工作狀況。

j) 貨物外溢導致托盤通道阻塞等倉庫管理不到位。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範文 篇7

凡出院(死亡)72小時後的病案都應回收到病案室,複印病歷有關資料必須在病歷歸檔後到病案室辦理。

只允許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保險機構、公安和司法機關,持有效證件、介紹信複印病歷的有關資料。

要求複印者需出具有效證件,到病案室按章辦理複印有關資料事宜。

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病案室工作人員和申請者在場,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需加蓋病案室證明印章方視為有效。

嚴禁任何人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搶奪、竊取病歷資料。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閲患者的病歷,外單位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閲病歷時,需經醫務科批准後方可在病案室查閲。

病案只限於本院臨牀、教學、科研人員借閲,且不得隨意帶出病案室。如必須借出時,需辦理借閲手續,並在2周內歸還,過期歸還者按違規處罰。

為科研或教學大批量借閲病案時,須事先與病案室約定時間,由病案室按時提供,每次借閲不得超過三十份,並保留在病案室指定的櫃內,一個月後歸檔。

病案室受理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完畢後,可以按照省物價部門規定申請者收取工本費,並出據發票。

患者的住院病歷應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後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病歷已回病案室的結果檢查單,要到病案室補貼。

患者住院期間的病歷,由科室妥善保管。借閲、使用病案僅限於本院對患者實施醫療工作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其它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閲、複印病歷。本院人員以胸卡為標識。住院期間因醫療活動、複印或複製等,需要帶病案離開病區時,應當由病區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不得交給患者及其家屬攜帶。病人轉科時,病歷不得交病人或家屬轉送;病人轉院時,病歷不得借出。

病區醫務人員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搶奪、竊取病歷資料。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病人或家屬不得擅自查閲病歷,採用非法手段(如偷竊、搶奪)獲取的病歷資料視為無效。

因醫療、科研、教學需要查閲病歷的,必須是醫院護人員到病案室登記查閲,閲後立即歸還,不得隨意帶出病案室。如必須借出時,需辦理借閲手續,並在2周內由借出者歸還,過期歸還者按違規處罰。

嚴禁我院醫務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幫助患者複印或者複製病歷的有關資料,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其造成的不良後果自負。

病歷封存的處理程序:

封存病歷原件者-醫患雙方在場-雙方簽字封存(病案室需留複印件)。

轉科的患者在本院診療活動終結;長期住院患者間隔一個月以上提出複印或者複製要求的;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死亡的醫院可以為申請人複印或複製的病歷資料包括:

入院記錄(住院志)、手術同意書、體温單、手術及麻醉記錄單、醫囑單、特殊治療同意書、化驗單(檢驗報告)、病理檢查報告單、醫學影象檢查單、護理記錄單、特殊檢查同意書、出院記錄。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範文 篇8

1.目的:本作業指導書規定了公司叉車作業需遵守的規定,以確保叉車駕駛安全。

2.範圍:適用於公司全體叉車駕駛人員。

3.內容:

3.1安全管理辦負責維持廠區內交通秩序,全廠交通安全檢查和考核,負責叉車駕駛員的委外培訓工作。

3.3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叉車的使用和保養及駕駛人員的調度、管理。

4.作業程序

4.1資格要求

4.1.1叉車駕駛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並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後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叉車。

4.2.1沒有公司的安排,叉車司機不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未經公司領導同意,其他人員不得動用叉車。

4.2駕駛前檢查

4.2.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後觀鏡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彎曲、損壞及裂縫產生。

4.2.2檢查水箱水位、電池水是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或標準線增添後方可使用。

4.3 駕駛規定

4.3.1凡使用叉車者,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鑰匙,啟動時不允許拔出車鑰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車鑰匙啟動叉車,避免損壞車鎖。

4.3.2叉車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叉車出入口應減速慢行並響喇叭。駕駛時必須集中精神,

不可麻痺大意。

4.3.3 叉車啟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要看後倒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要亮指示燈,慢行並響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倒後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始能行駛。

4.3.4車輛與道路邊緣應保持一定距離,以策安全,叉車載有物料,在下斜坡時,應倒車行駛並控制好車速。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下斜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3.5 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200-300mm,在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不得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4.3.6 遵守工廠限速規定,車速不得超過5Km/h;嚴禁高速行車,以保證安全。

4.3.7 在十字路口或其它困難不見的地方,請減速慢行,並鳴喇叭;在潮濕、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請減速;避免急轉彎,避免在不牢固的物體表面行駛。

4.3.8 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關閉電源後放可離開叉車。

4.3.9 叉車出入口應注意構築物的高度,不得盲目始入或始出。

4.3.10 行車時,非業務需要,一般人員不得站在叉車司機身邊,更不能用來運人,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

4.3.11 不得在車間或危險品倉庫內擅自接駁蓄電池等叉車電路,以免產生火花。

4.3.12 嚴禁超載行駛。

4.4裝卸規定

4.4.1 叉車裝運的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導致事故的發生;除短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的貨物。

4.4.2叉起貨物時,貨叉應先仰後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後傾斜。

4.4.3 利用叉車升空工作時,一定要站穩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準站立在鏟叉上作業。

4.4.4 不要運送鬆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穩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設備、空桶、易滑動之缸體或物件必須綁上繩索,綁緊後放可提升。

4.4.5 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4.4.6 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禁止叉物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

4.4.7 無論有無裝貨,貨叉下面絕對不可有人停留。

4.4.8 卸下的貨物定要井然有序的堆放在無礙通行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 停放要求

4.5.1 作業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地面並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整理清潔。

4.5.2 停放後將貨叉調整至中央位置。

4.6 保養規定

4.6.1 注意保養工作,駕車前檢查遇有剎車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時通知設備部或維修廠商來處理。

4.6.2 在正常工作中,如發現叉車有異常聲音或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通知生產廠家進行檢修。司機不得私自檢修。

4.6.3 每週清洗叉車一次,各部位所需的油、水、電池補充加足。

4.6.4 各部門指定保養叉車的司機,每一個季度應進行一次全面的保養和維修工作。

4.6.5 叉車保養責任人所保養的叉車及廠內的叉車駕駛員,如違反上述的規定,按公司規定處罰。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範文 篇9

1 目的與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x公司電氣作業職業健康安全、環境管理的要求,目的是為了保證電氣運行安全和人身安全。

本制度適用於x公司電氣設備的設計、安裝、運行和維護的管理。

2 管理職責

2.1公司總經理負責電氣安全管理的領導工作。

2.2設備安全課負責電氣安全的歸口管理,定期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檢查(結合安全內審、外審每年不少於兩次)。

2.3機械動力廠負責組織、實施電氣設備的搬遷、安裝和調試;

2.4技術部負責電氣設備技術改造項目的初審。

2.5生產部負責新購電氣設備的審核和立項。

2.6管理部負責電氣設備的購置和廢舊電氣設備的處理。

2.7電力使用部門負責本單位電氣設備的管理、維護和保養,確保電氣設備性能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3 管理內容

3.1電氣系統的設計、安裝、改造

3.1.1電氣系統的設計、安裝和改造必須嚴格執行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3.1.2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電力設計、施工和驗收應按集團公司Q/PG G19G.009-20xx《“三同時”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

3.1.3 選購的電氣設備和元件必須是通過安全認證的產品。

3.1.4 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包括委外設計施工)和改造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3.2 電氣作業人員基本條件

3.2.1 從事電氣設備安裝、運行、檢修、試驗的工作人員應符合Q/PG G19G.015-20xx《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中的要求,從業人員應沒有視覺、聽覺障礙;沒有高血壓病、心臟病、癲癇病等妨礙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2.2 電氣作業人員應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熟悉有關電氣設備性能及參數,嚴格按照“低壓用户電氣裝置規程”要求進行作業,並定期參加特種作業人員複訓。

3.2.3 電氣作業人員應熟練掌握緊急救護方法,會正確使用電氣安全用具及消防器材。 3.3 無論高壓設備帶電與否,值班員不得單獨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有必要移開遮欄時,必須得到批准,並有監護人員在場,同時採取安全措施,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3.4接地和防雷

3.4.1 每年雷雨季前設備安全課負責組織對廠區建築物防雷設施進行測試,並由市防雷技術中心出具“防雷檢測記錄”;機動公司負責對電網接地進行測試,填寫“高壓電網接地檢測記錄”表並存檔,對不合格的須採取措施恢復其性能。

3.4.2 各用電部門負責本部門使用設備的接地電阻和絕緣電阻的檢測(每年春季進行一次),填寫“單台設備接地、絕緣檢測記錄”表,其記錄歸檔。

3.4.3 電氣設備外殼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其接地電阻一般應≤4Ω,特殊用途的地方按有關規定執行,接地線顏色為黃綠雙色。

3.4.4 架空線和進户線應設有重複接地,其接地電阻應≤10Ω。 3.5 用電安全管理

3.5.1 機械動力設備和易發生危險的移動式電氣設備(如電焊機、電爐、切割機等)不得帶電搬運,人離開崗位應關停設備,切斷電源;移動式電氣設備定期由專業人員進行絕緣電阻等項目的檢測(每季度一次,具體內容見“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指南” ),並填寫相關記錄,其記錄歸檔。

3.5.2 電氣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必須可靠地與電網PE線連接,零線與地線必須分開;接地線截面要符合標準,維修時應全面檢查。

3.5.3 在易燃易爆場所和倉庫裏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火防爆規定。產生大量粉塵、氣體的工作環境,應使用密閉式電氣設備,且不準架設臨時線;在工作場所須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3.5.4 架設臨時電源線按Q/PG G19G.018-20xx《電氣臨時線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的規定執行。

3.5.5 各單位的電氣箱、櫃、板須編號,1.2m內禁止堆放物品,自行定期檢測和記錄,其記錄歸檔。

3.5.6配電箱的閘刀開關,禁止帶負荷拉開。

3.5.7 嚴禁帶電作業,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帶電作業的,應嚴格按Q/PG G19G.017-20xx《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由熟悉技術且技術等級高的電工進行監護,帶電作業者應穿戴和使用完好的安全防護用品和絕緣工具。

3.5.8 電氣設備發生事故時,由設備安全課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做到“四不放過”,電氣作業人員應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分析。

4 相關文件

GB/T13869-92 《用電安全導則》 Q/PGJ G19G.009-20xx《“三同時”管理制度》

Q/PGJ G19G.015-20xx《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Q/PGJ G19G.018-20xx《電氣臨時線審批制度》

5 記錄(表格)

JHJD001 電氣作業安全用具檢測記錄 JHJD002 單台設備接地、絕緣檢測記錄 JHJD003 高壓電網接地檢測記錄 附加説明

本制度由設備安全課起草並負責解釋。 本制度編制:李四

校核:王五 審定:趙六 批准:趙六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範文 篇10

學校安全工作職責制

學校的安全工作直接關係到辦學質量,學校的信譽和學生的健康成長,也關係到家庭的幸福、社會的穩定。因此,我們務必增強廣大師生的安全意識,強化學校安全教育力度,普及安全防範知識,加大學校安全管理措施,做到安全工作警鐘長鳴,確保師生平安。

1、學校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校的安全教育、安全防範、安全救扶等工作。校長任組長,主管副校長任副組長,有相關處室主任、教師參加組成“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2、安全工作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安全工作領導職責制,工作人員崗位制。做到任務落實到部門,職責落實到專人與崗位職責掛鈎,與考核掛鈎,使各種安全防範落實到實處,努力建立安全禮貌校園。

3、班主任是基層安全工作職責人,負責班級學生的安全教育,各班要努力建設良好的班風,加強安全隱患的防範,加強安全監管的力度,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及時向學校領導和家長通報狀況。

4、值周領導和值周教師要對全校安全管理、安全監控負責,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發現安全事故及時預以補救和解決。

5、德育處要加大對違紀學生的查處力度和後進學生的教育轉化工作,並加強對各班安全工作的檢查督促。

6、任課教師做到每節課點名,發現狀況及時告訴班主任及德育處。體育教師要加強體育課和體育活動的安全監督,對體質較弱的或有特定疾病的學生要及早發現並採取相應措施,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7、教學處要加強實驗室器材、藥品尤其劇毒藥品保管、使用。教師在實驗室上課,要嚴格按照實驗室規定,教育學生遵守操作規程,避免安全事故發生。

8門衞要把好大門關,堅決杜絕無關人員進校,謝絕校外車輛入校,進校車輛在上課期間需熄火推行,加強校園治安管理。教師私家車要按指定位置停放。

9、值周領導、值周教師、就寢檢查班主任、教職工要核對就寢學生數,發現未到學生及時聯繫,寢室管理員課餘時間加強巡邏,防止校外人員進入寢室推銷、偷竊、詐騙等,嚴防學生賭博、打架、行竊,發現狀況及時報告。發現學生患病或有不正常情緒及時通報班主任及學校領導。

10、總務處要加強對校內食堂、浴室、小店等的管理,切實做好飲食安全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和腸道傳染病的發生。同時加強對學校的校舍、場地及其他公共設施的定期安全檢查,加強消防器材、電力器材的保管和維修,保證器材處於可正常使用狀態,及時對有安全隱患的部位進行整改,切實做好安全防範工作。加強校車管理,對車輛定期檢查,對駕駛員定期培訓。要加強對特殊設備的檢查、維修。

11、全校教職工要以主人翁精神,及時制止學生不安全禮貌行為。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當發現學生突發疾病和傷害事故時都有職責採取措施及救護傷害學生。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範文 篇11

學校使用燃氣的場所,目前為食堂,用於食品加工烹飪。不作他用。為實現燃氣使用的安全,現制定以下條例:

一.學校必須使用有穩定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使用的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頒佈的技術規範和標準。 並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使用場所; 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

二、嚴格執行年檢制度,接受有關部門對學校安全用氣進行定期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三、燃氣使用場所,配備專業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等設備,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險搶修預案。

四、不得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改變燃氣用途或者私自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的,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五、應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門的操作人員。其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燃氣場所內未經批准不得動用其它明火作業。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範文 篇12

一、為保障學校安全,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保護學生、教職員工的人身安全,為實施素質教育創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等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學校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防範為主”的原則。

三、學校實行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工作。

四、學校負責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每學期定期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集中的安全教育。

五、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等對我校安全工作實施具體指導和監督。

六、學校協調村委會、派出所、醫院等在各自法定職權範圍內負責校園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為學校安全創造良好環境。

校園安全管理

七、學校建立專門的安全保衞機構,設立安全值班電話,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衞工作。保衞人員負責校園內的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等作出及時處理。

八、學校值勤制度。

1、服從領導安排,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嚴格交接班手續,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離崗位,認真填寫值班記錄,處理好當班期間發生的事件。

2、巡邏執勤人員要保持警惕,忠於職守,突出重點,熟悉有關校園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行動有準則,執法有依據,並做好巡邏執勤記錄。

3、遇有情況要迅速到達出事地點,處理措施要及時果斷,注意工作方法。重大問題隨時向有關部門和校長彙報。

4、加強校園管理,學校值勤人員有權對進入學校的人員進行檢查,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校園。校外人員來校聯繫工作須持單位介紹信或本人證件,在值勤人員處登記後進校。進入學校應遵守校園管理規定,車輛必須按指定的地點停放。

5、為保障校園安全,全體師生員工及家屬要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接受值勤人員檢查。各類物品出校門,要持有關部門的證明,經值勤人員檢查同意後方可出校。騎自行車進出校門時必須下車推車行走。 攜帶大件物品出校時,經值勤人員檢查後方可通行。

6、全體師生員工及家屬要自覺遵守公共場所(包括會場、課堂、辦公場所等)的秩序,服從管理,遵守公共道德,防止發生擁擠傷人等事故。違者將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等。

7、嚴禁任何人翻越圍牆、大門,或將物資擲出圍牆外。嚴禁打架鬥毆、起鬨、鬧事和其它干擾學校的教學秩序的行為。發現刑事、治安案件或災害事故,在場教職工及學生應保護現場,立即報告學校或報警並協助調查處理。師生髮現安全隱患,有及時報告的義務。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範文 篇13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 保護市容和環境衞生,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和對養犬的管理, 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堅持管理和服務相結合、 行政機關執法‍和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相結合、 社會公眾監督和養犬人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縣人民政府成立養犬管理辦公室。 辦公室負責組織專門人員、專職隊伍對居民養犬進行日常化‍管理。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 具體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 查處無證養犬等行為,處理因養犬引發的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負責對‍無照售犬行為的查處。

城市管理行政機關負 責對因養犬產生的垃圾的清運工作進‍行, 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出入本辦法規定‍不得出入的場所等行為。

畜牧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犬類防疫工作;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實施犬類的檢疫防疫工作並核發動物健康證明。

城市房產行政管理機關對社區物業公司 因養犬產生的垃圾‍清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衞生行政管理機關負 責對疑似狂犬病人和狂犬病患者的診‍治進行管理。

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 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廣播、 電視、 報刊等新聞媒體, 應當加強養犬管理的宣傳。‍

第五條 縣政府所在地為養犬重點管理區。‍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為養犬一般管理區。

第六條 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公民個人養犬,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每户限養一隻犬;‍

(二)不得飼養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

1、 體重在 30 公斤,身高 61 釐米以上都視為大型犬。‍烈性犬品種有 38 種:

(1)獒犬類:西藏獒犬、紐波利頓、 巴西菲勒、 法國波爾‍多獒犬、 阿根廷杜高犬、 英國鬥牛獒犬。

(2) 鬥犬類:比特犬、 土佐犬、 牛頭更、 美國斯坦福鬥牛更、‍鬥牛犬。

(3)牧羊犬類:中亞牧羊犬、德國牧羊犬、 克羅地亞牧羊‍犬、 塔塔爾牧羊犬、 卡斯特牧羊犬、 皮卡迪牧羊犬、 伊利裏牧羊‍犬。

(4)獵犬類:阿富汗獵犬、伊卑薩獵犬、 愛爾蘭獵狼犬、法國獵犬、 卡累利亞獵熊犬、 德國獵更、 蘇俄獵狼犬。

(5) 其它犬類:杜賓、 拳師犬、 羅威納犬、 大丹犬、 英國狐、‍葡萄牙、 秋田犬、 比利時瑪莉諾斯犬、 伯恩山犬、 羅德西‍亞背脊犬、 阿里埃日 犬、 刺毛犬、愛爾蘭塞特犬。

(三) 不得攜犬進入市場、 商店、 商業街區、 賓館、 餐飲娛‍樂場所、 學校、 醫院、 展覽館、圖書館、 博物館、 影劇院、 體育‍場館、 遊樂場、 候車(機) 室等公共場所,以上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應當拒絕攜犬人進入;

(四) 主要道路、 公園、 廣場、 公共綠地每日 8 時至 20 時之‍間不得攜犬進入。 主要道路名錄由政府確定,向社會公佈;

(五) 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 不得鬥犬、 棄犬‍

第七條 縣公安機關設立犬類留檢所,負責收容‍處理棄犬、無主犬、 傷人犬、 被沒收的犬及疑似患有傳染病的犬,‍並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 經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檢疫, 對患有狂犬病和其它‍嚴重傳染疾病的犬立即捕殺,並對犬屍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 經檢疫後對可以飼養的犬進行飼養或交由他人飼養。‍

第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 勸阻, 或者向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反映,‍或者向有關行政機關舉報, 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九條 本市實行養犬登記、 年檢制度。 未經登記和年檢任‍何單位、 個人不得養犬。

第十條 個人養犬,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 有合法身份證明;‍(二)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三) 有固定住所且獨户居住(包括樓房)。

‍ 第十一條 個人在養犬前, 應當由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並與其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

第十二條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之日起 20 日內, 攜犬到所在地畜牧獸醫‍部門進行健康檢查, 注射狂犬病疫苗,並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

養犬人發現所養犬隻出現病情,應當及時治療。‍養犬人在取得動物健康免疫證之日起 20 日之內,到住所地公安機關進行養犬登記, 領取養犬登記證和犬牌。

第十三條 養犬登記證每年年檢一次, 養犬人在年檢時應當‍出示效養犬登記證和動物健康免疫證。養犬登記證年檢時‍間、 地點及要求,由公安機關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養犬人丟失養犬登記證的, 應當自丟失之日起 15‍日內, 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五條 養犬人住所地變更的, 應當自 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新的住所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養犬人將犬轉讓給他人的, 受讓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犬死亡或者失蹤的, 養犬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並對犬屍及時進行無害處理。未辦理註銷手續的, 不‍得再養犬。

養犬人因故確需放棄所飼養犬的, 應當將犬交犬類留檢所,‍併到公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七條 用於偵查、 巡邏、 醫學研究、 傳染病防治、 救災‍犬, 應該辦理動物健康免疫證和養犬登記證,可以免收管理‍服務費。

第十八條 養犬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犬吠影響他人學‍習、 休息時, 養犬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九條 攜犬出户時, 攜犬人對犬在樓道及户 外排泄的糞‍便應當立即清除。

第二十條 攜犬出户時,攜犬人應當為犬掛犬牌、 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並避讓老年人、 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第二十一條 養犬人對傷人犬、 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它嚴‍重傳染病的犬應當及時送交犬類留檢所。

第二十二條 犬傷害他人的, 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防疫機構診治,並先行墊付醫療費。

因養犬人或者第三人過錯。 致使犬傷害他人的, 養犬人或者‍第人應當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並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他損失。

第二十三條 居民委員 會或業主委員 會可以對管理區內居‍民投訴的犬隻擾民事件,採取調解的方式解決。

對社區內具有普遍性的養犬擾民事宜, 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按照表決結果解決, 表決結果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實施第一款、 第二款規定, 街道辦事處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給予具體指導。

第二十四條 除用於偵查、 巡邏、 醫學研究、 傳染病防治、‍動物觀賞、 雜技演出等特殊用途以及暫時收留無主犬的外,各級‍行政關、企業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羣眾性組織的辦公‍場所和個體工商户的經營場所不得養犬。

第二十五條 從事犬類養殖、 銷售、 舉辦犬展覽等犬類經營‍性動, 開辦動物診療機構和動物美容院、動物寄養所、 動物訓‍練所等為寵物服務的經營性機構, 應當依法辦理註冊登記。

從事動物診療的人員應當具有獸醫資格, 並經過執業登記註冊。‍

第二十六條取得合法經營資質的犬類養殖場、 銷售市場或‍者其他類經營場所的犬隻, 應當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免疫, 取‍得動物健康免疫證後,方可出售。

第二十七條 從外埠進入犬隻, 必須具有當地動物檢‍疫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明;並於 5 日內攜犬到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動物防疫檢疫機構進行犬隻健康檢查, 並辦理動物健康免‍疫證

第二十八條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應當 在管理區域內合‍理設置動物防疫檢疫點,為養犬人提供防疫檢疫服務。

第二十九條 相關行政部門 的工作人員 依照 本條例 在職責‍範圍內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執證上崗,文明執法。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 户 養犬‍兩隻( 含兩隻)以上,公民個人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機關‍沒收犬隻。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 第四項規定, 攜犬進入市場、 商‍店等公共場所, 在按規定時間以外攜犬進入主要道路、公園、 廣場、 公共綠地的, 由公安機關或者由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行‍為人進行制止和批評教育。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 不經登記和年檢養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規定, 逾期不‍補辦養犬登記證, 不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 第十二條第一款、 第二十五條規‍定, 對飼養、 經營的犬隻不按國家的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 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進行免疫接種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代為進行強制免疫,‍所需費用由違反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縱犬傷人和縱犬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機關對行為人按照‍國家有關治安管理處罰法律、 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不及時清除‍犬隻排户 外的糞便, 攜犬出户時不為犬掛犬牌、 束犬鏈, 不‍由成年人牽領,不避讓老年人、 殘疾人、 孕婦和兒童的,任何公‍民以及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有權予以勸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在辦公場所和個‍體工商户的經營場所養犬的, 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將犬送至犬類留檢所。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從事犬類經營性‍活動、 開辦為寵物服務的經營性機構不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沒收犬隻和其全部違法所得, 並將沒收的犬隻交‍犬類留檢所。

第三十八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為之一的, 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養犬人不予辦理養犬登記、‍年檢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 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 年‍檢的;

(三)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 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四) 有其他玩忽職守、 濫用職權、 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 XX年 X月 X 日起執行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範文 篇14

根據《無錫市住院病歷質量判斷標準》要求,結合我院住院病歷運行實際,特制訂本規定。醫務科作為質量控制部門,負責對本規定進行監督和實施。

一、有關醫護人員均應熟知《病歷書寫規範》及《無錫市住院病歷質量判斷標準》並認真執行,科主任、護士長對本科室病歷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研究解決,科室有關會議應該把病歷質量管理問題作為重點內容之一,科主任為病歷質量第一責任人,各科室的病歷質量監督員要按要求及時向科室負責人反饋病歷運行情況。

二、住院病歷必須在24h內完成,首次病程錄必須在病人入院後8h內完成,病人出院後病歷必須在24h內歸檔。首次病程錄8小時內未完成的每次扣10元,住院病歷24小時內未完成的每次扣10元,病人出院後病歷72小時內未歸檔的每次扣50元。

三、病歷不允許用膠帶、刀片等塗改,如要修改需用雙橫線,如發現兩處以上明顯塗改,每份病歷扣20元。

四、在檢查中發現主訴不能導致第一診斷的扣50元。

五、現病史中必須要有診斷資料,無鑑別診斷的扣20元。

六、首次病程記錄中對待診、待查病人缺診斷討論(鑑別診斷)或診斷討論無針對性(形式化,未結合實際病情展開討論)或無主治以上醫師審籤,發現一次扣20元(對於上級醫師的審籤意見應尊重,可以探討,或探討後達成一致後執行)。

七、對新入院、重危、診斷未明、治療效果不好的病人必須要有主治醫師查房記錄,重點檢查與討論,並審籤(在診治中如牀位醫師向上級醫師反映病情並要求進行查房、討論、會診,而未進行,則一

並追查上級醫師的責任)。如未完成每份扣20元。

八、科主任或副主任醫師未對危重、疑難病人進行查房或者查房後未對病情進行分析和對進一步診療提出意見,發現一次扣20元(為避免出現上級醫師已做以上工作,但牀位醫師未記錄的現象,對牀位醫師一併處罰,科主任或副主任醫師有責任對所查病人的查房記錄及時審籤)。

九、在病程記錄中,應及時記錄對病情變化、檢查結果異常的分析、判斷、處理及處理結果,如未記錄,追查牀位醫師的責任,每次扣20元。(牀位醫師不在,追查值班醫師的責任,絕對不允許因為要完成以上工作而不去處理病情,或四處尋找牀位醫師而置病人病情於不顧,應該是邊處理邊與牀位醫師聯繫)。

十、病程記錄應對會診意見和執行情況進行記錄,如無及時記錄每次扣10元。

十一、對重要醫囑的更改理由,重要治療措施,在病程記錄中必須及時記錄,如檢查未有記錄每一處扣10元。

十二、對於確診或治療有困難的病人和應討論的手術病例,病程記錄中應記錄以科室為單位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牀位醫師有權利向科室提出科內討論,討論結果必須要有進一步的診療意見,病歷質量判斷標準也明確指出,如果這種討論僅有牀位醫師和主持者的發言記錄則視為重度缺陷,如未開展這項工作每次扣50元。

十三、手術記錄的完成時間為當日當班完成,未及時完成扣50元。

十四、植入體內的人工材料的條形碼未粘貼在病歷中扣50元。 十五、病程記錄中缺術後3天內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的每一次扣20元。

十六、治療措施明顯不正確,或不及時而貽誤搶救與治療的,這對於病歷質量來講屬重大缺陷,從醫療行為來講則是對病人的極端不負責任,院部將另行討論處理。

十七、慢性消耗性疾病患者臨終前按照新標準要有搶救與治療記錄,如無記錄每次扣20元。

十八、病歷質量標準對死亡病例要以科室為單位進行討論,討論中有兩項內容必須寫清,即:死因分析和診療過程中的經驗教訓,且以上內容不能僅為牀位醫師與主持者發言,無討論每次扣50元,討論記錄不符合規定每次扣30元。

十九、病程記錄與護理記錄必須一致,否則每次扣20元。 二十、知情同意(包括手術、特殊檢查的患者簽名)或委託書及被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均要落實到位,落實不到位每次扣10元。

二十一、病危病人一定要發放書面病危通知書,在檢查中發現未發放的每次扣50元。

二十二、遇上級部門抽查病歷時,對於甲級病歷達標科室給予1000元獎勵,另甲級病歷書寫者每份200元獎勵,若科室出現丙級病歷,扣除科室獎金500元,該份病歷書寫者扣100元,並影響晉升晉級。

注:鑑於臨牀工作的特殊性和工作量的不可預測性,對醫務科在實施督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院長辦公會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討論並作出處理的決定。每份病歷累計扣款不超100元。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範文 篇15

為加強對社區居民養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區環境衞生和公共秩序,促進安全社區創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礦領導的安排,結合社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在本社區內居住或進入本社區的團體組織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二、礦對居民在社區內養犬實行依法嚴格管理;礦保衞科、安監處地面安全辦公室、生活區物業和業主委員會等部門對居民養犬實施聯合執法檢查;業主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參與管理,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

三、社區內養犬居民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攜犬進入商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幼兒園、醫院、社區公共健身場所、社區公益集會等公共場所;

2、居民攜犬出户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攜犬人應當避開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對所有無人牽領的犬,均按流浪犬處理;

3、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拴養或圈養,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記、年檢、免疫、診療等出户的,應當將犬裝入犬籠或者給犬戴嘴套、束犬鏈,並由成年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

4、居民攜犬出户時,對犬在户外排泄的糞便,應當立即清除乾淨,不立即進行的,給予處罰;

5、居民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的叫聲等動靜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居民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消除影響;

6、為了您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養犬者須定期給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四、犬傷害他人的,養犬者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因養犬者或者第三人過錯,致使犬傷害他人的,養犬者或者第三人應當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並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他損失;聯合執法檢查組的負責人,應參與傷害事件的處理,並積極解決糾紛、化解矛盾。

五、礦抽調保衞科、安監處地面安全辦公室、生活區物業和業主委員會等部門的有關人員組成聯合執法檢查組,對社區居民養犬的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其中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給予100至1000圓人民幣的罰款;對拒不執行規定、無理取鬧、侮辱、漫罵、恐嚇、威脅、毆打執法檢查人員者,交礦或公安機關處理;罰沒的款項交礦財務科。

六、執法檢查人員,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應立即到現場處理相關事項;處理中要依法、依情、合理,避免激化事態造成矛盾,更不得徇私舞弊;歡迎社區職工家屬對執法檢查情況和養犬情況進行監督、對違規人員進行舉報;監督舉報電話:。

七、聯合執法檢查組組長: 常務組長:

檢查組成員:

八、本規定自公佈日期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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