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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管理規定

低值易耗品管理規定

一、低值易耗品的標準

低值易耗品管理規定

單位價值在 XX 元以下,或使用年限在 2 年以內的,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列為低值易耗品。

二、低值易耗品的採購

(一)低值易耗品的採購,由綜合行政部統一實施。每月 5 日前,由各部門提出辦公用品申請,送綜合行政部彙總,並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二)綜合行政部每月盤點易耗品庫存情況,並根據實際需要填寫《辦公用品申購表》,報總經理批准。

(三)購置所需易耗品經財務部複核、總經理批准,報銷時憑有效票據並附批件。

(四)低值易耗品的採購,由綜合行政部指定專人負責,並採取以下方式:

1、定點:公司指定大型商場或文具公司進行物品採購。

2、定時:每月8日前進行物品採購。

3、定量:動態調整,保證常備物資的庫存合理性。

4、特殊物品:選擇多方廠家的產品進行比較,擇優選用。

三、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領用

(一)綜合行政部編制《低值易耗品庫存明細表》、《低值易耗品領用明細表》,並於購置後的當天登記入庫。

(二)綜合行政部根據各部門的辦公用品申請計劃,在購置登記入庫後,分發給有關部門,並做好易耗品領用登記手續。原則上每月 10 日、 20 日為辦公用品領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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