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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物品管理辦法

低值易耗物品管理辦法

1、低值易耗品是指除固定資產、材料、配件、電器機械工具、計量器具、辦公耗材之外新購價值在XX元以下的用具物品,如:桌、椅、牀、凳、櫃、櫥、板、架、框、小家電、文具、茶具等工作、生活用品以及公司特定的其它用品。當物品概念發生爭議時由公司財務部予以解釋。

低值易耗物品管理辦法

2、公司所有低值易耗品由採購員統一採購或外出聯繫製做、維修,由低值易耗品管理員負責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員必須對管轄範圍內的低值易耗品進行設帳登記,登記內容主要包括:編號、名稱、購買時間、價格、支領人簽字等。

3、低值易耗品的種類及使用年限:

三年:手機、暖瓶、裝訂機、保温桶、文件夾、茶具、電熱毯。

十五年:石英鐘、痰盂、茶具盤、計算器、被褥、日曆架、文具盒、電話、黑白板、紙簍、馬凳、u型架、裹板、電風扇。

十年:錄放機、電視機、沙發、坐凳、工作台、衣架、椅子、茶几、算盤、料框、拖車。

十五年:書櫥、老闆桌、寫字枱、三抽桌、牀、牀頭櫃、壁櫥、更衣櫥。

二十年:貨架、圖書架、報桌、報架、檔案櫥、檔案櫃。

4、低值易耗品在規定使用年限內損壞或丟失,由採購員負責統一聯繫維修,由支領者承擔維修費或賠償。規定使用年限期滿後,仍可使用的,須繼續使用,其使用期間的維修費由公司承擔。如磨損、損壞、陳舊已嚴重影響工作環境需作廢的,可按規定程序申請報廢並重新訂購或製作,予以更換。

5、手機的購買費用由公司與使用人各承擔50。3年後,手機歸使用人所有。三年內如無法使用,由使用人全部自費重新購買,三年後如無法使用可按程序申請報廢和重新購買。3年內如使用人離公司或降職至毋需配備手機的崗位,按公司承擔部分費用3年折舊計算後剩餘淨值由使用人購買,此購買費由本人上交或從其工資中扣除。

6、低值易耗品製做、購買、維修、發放程序

(1)低值易耗品外出製做、購買、維修首先由使用者到採購員取2份審批表,逐級審批至總經理,然後交採購員一份,低值易耗品管理員一份。採購員接到審批表後,首先與低值易耗品管理員聯繫,申請的低值易耗品是否有庫存,如有庫存,由採購員通知申請人到低值易耗品管理員處支領。如無庫存,在24小時內由採購員購買或聯繫製做、維修,確保在申請要求時間內購回或製做、維修完畢。如超出申請要求時間,耽誤使用,使用者必須書面報採購部經理,由採購部經理對採購員按每超一天罰款50元進行處理。

(2)物品購回或製做結束後,採購員通知低值易耗品管理員約定交付地點,由低值易耗品管理員和使用者共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退給採購員。驗收合格後,屬部分自費的易耗品(如:手機),由使用者首先到相關財務交款,交款後憑收據交款聯到低值易耗品管理員處按公司實際承擔款額辦理登記手續,並由低值易耗品管理員在發票背面簽字;屬公司全額承擔的易耗品,由低值易耗品管理員直接給予辦理登記,並在發票背面簽字。而後,由採購員持背面簽字齊全的發票(屬部分自費的易耗品須持交款收據),報總經理簽字;否則,財務不予報銷。低值易耗品管理員和財務對簽字齊全的審批表長期保存備查,保存期為二年。

(3)桌、椅、牀、凳、櫃、櫥、架、框類低值易耗品由低值易耗品管理員統一編號後發放,其它低值易耗品購回後馬上發放。使用人必須在低值易耗品台帳上簽字登記,方予支領。

(4)本程序如有違犯由相關領導或審計科查明責任後每次對責任人員罰款50元。

7、低值易耗品的檢查處理:

(1)低值易耗品管理員對管轄範圍內的低值易耗品負責檢查處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員每月5號對管轄範圍內的低值易耗品進行一次定時檢查,檢查後於每月7號上午8:00前寫出檢查報告,分別報相關部門經理和財務科。

(2)在低值易耗品的檢查過程中,如發現低值易耗品有被損壞、丟失等情況,管理員須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相關部門,由部門負責人按本規定第5條程序安排製做、維修或重購。其購買款或維修費按本規定第4條辦理(手機按“電話、手機管理制度”執行),並給予相關責任人50元罰款處理。如檢查出未按第6條程序執行而私自購買、製做、使用、未登記的,對相關部門負責人、供應員或製做人員、使用人員等責任人每次罰款100元。

8、各部門之間和各部門內部借用、調配手續:

(1)各部門之間需借用的,必須由借用人寫出借條,經相關部門經理在借條中籤字批准,支用人簽字同意並將借條送相關低值易耗品管理員處後予以借用。

(2)各部門內部互相借用,由借用人打借條,經本部門經理簽字批准,支用人簽字並將借條送相關低值易耗品管理員處予以借用。借用時間不準超過六個月,如超過六個月須到低值易耗品管理員處

辦理調配手續。需調配的,由使用人寫出申請,經本部經理簽字批准,由使用人持批准簽字的申請到相關低值易耗品管理員處辦理調配手續。

(3)如不按以上規定辦理借用、調配手續,或借用後不按期歸還的,相關部門負責人不知情的,對原簽字支用人或借用、借出人每次分別罰款50元。如部門負責人知情的,對部門負責人每次罰款

50元。在借用期內損壞,丟失的,由借用人負責修復或重買。

9、員工離公司或調動崗位退還、轉帳手續:

員工離公司或調動崗位前,有接管使用的,由接管使用人到相關低值易耗品管理員處辦理簽字接管手續。若無人接管,離公司或調崗人須退回相關低值易耗品管理員處,由其入庫保管並在低值易耗品台帳中註明,然後在離公司員工的脱離公司審批表中相關欄簽名。調崗人員不辦理退還、轉帳手續,按本規定第8條第(3)款處理。

10、報廢低值易耗品處理手續:

需報廢的低值易耗品,由支用人寫出報廢申請,報低值易耗品管理員審查,經審查,確應報廢的,由低值易耗品管理員簽署報廢意見,再報部門經理簽署是否同意報廢,最後報總經理簽字批准。批准報廢申請由相關低值易耗品管理員保存。報廢后,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需重新購置或製做的,須按本制度第5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后的低值易耗品被改為它用的不予登記管理。報廢的低值易耗品退廢舊物資庫,由廢舊物資處理人員按廢舊物資處理規定統一組織處理,不能處理的予以銷燬。如不按報廢手續執行,私自銷燬或重複購買、製做的對銷燬人、購買或製做人每人每次罰款50元。

11、本制度的執行情況由各相關低值易耗品管理員負責日常監督處理。財務科對各部門低值易耗品管理情況不定時進行審計,如經審計發現有低值易耗品未登記現象,每件對相關低值易耗品管理人罰款50元;發現財務對簽字手續不齊全的低值易耗品給予報銷,對報銷財務人員每次罰款100元;審計出其它問題,每次對相關低值易耗品管理員罰款50元。除以上處理外,責令相關低值易耗品管理員或財務報銷人員在限期內按規定糾正處理完畢。

標籤: 低值易耗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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