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獎懲制度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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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教職工的獎懲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經過一定評議、審批手續,公之於眾。
校級先進工作者,每學年(或每學期)評定一次,由學校授予榮譽稱號,表彰先進堅持德、能、勤、績綜合評定,須由羣眾評議,辦公室申報校長審批。
給教職工處分要慎重,深入調查,證據確鑿,視其態度,由行政會議決定。記過以上處分需報地方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獎勵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為輔,所有獎勵和警告以上處分,均記入個人和學校檔案。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給予獎勵:
1、師德高尚,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成績顯著者。
2、遵紀守法,兢兢業業,出滿勤,事事處處為集體,對不良行為敢於鬥爭,事蹟突出者。
3、熱愛學生,循循善誘,誨人不倦,教育質量名列前茅者。
4、勇於開拓創新,善於試驗,在教育教學改革上有較大貢獻者。
5、面向全體學生,對後進生倍加愛護,在轉化上有成效者,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競賽獲獎學生的輔導教師。
6、積極組織,指導學校大型活動,並作出顯著貢獻者。
7、服務及時周到,態度和藹可親,質量令人滿意,效率高。
8、在其他方面有特殊貢獻的和先進行為者。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給予處分:
1、政治思想不堅定,散佈反黨反社會主義的言論,造成惡劣影響者。
2、目無法紀,自由散漫,擅離職守,玩忽職守,造成損失者。
3、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使學生身心受到摧殘和傷害者。
4、服務失時不周,態度粗魯惡劣,忽視質量,給集體利益造成損失者。
5、宣揚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説,甚至參與邪教活動者。
6、其他有違教師職業道德的言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根據上述情形的情節輕重與認識態度,可分別給予口頭批評、公開檢查、通報批評、扣發獎金或工資、賠償損失、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降職、降薪、開除留用、開除等處分,觸及刑律者由司法機關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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