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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政策解讀

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政策解讀

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為深入貫徹中央關於“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重要精神,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xx】1號)和《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xx】60號)要求開展的一項重要工作。下文是關於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政策解讀,僅供參考!

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政策解讀
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政策解讀最新版

◆這次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能給農村居民帶來什麼好處?

對農村居民來説,最直接的好處就是明晰農村宅基地的產權,通過對農村宅基地的登記發證,可有效減少因宅基地權屬爭議引發的各種社會矛盾。

◆宅基地的面積有怎樣的規定?

根據《江蘇土地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農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每户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其中房屋佔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

◆在辦理登記時對宅基地超佔面積的是怎樣處理的?

1.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2.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3.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户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登記。

◆在宅基地確權登記過程中,什麼情形不予確權?

1.宅基地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除繼承和分居立户外,農户一户超過一處以上的;

3.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權屬有爭議尚未處理結束的;

5.農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宅或舊宅納入土地置換項目規劃,未復墾的;

6.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

7.因拆遷或原住宅依法被徵收,已依法進行統一安置或補償的;

8.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9.經批准後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10.集體供養的五保户騰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權利的;

12.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不予確權的情形。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怎麼確權?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經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非本村村民和非農業户口的居民(含華僑)原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怎麼確權?

非本村村民和非農業户口的居民(含華僑)原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確定其宅基地使用權。並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內註記“該權利人為原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原村民轉為城鎮職工保留的宅基地如何確權?

原村民轉為城鎮職工保留的宅基地須出具轉工原始證明材料並加蓋村委會公章後,可依法確認其宅基地使用權,並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內註記“該權利人為原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怎樣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子女繼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憑證或相關權利人共同簽署的意見,並由村委會蓋章認可後,方可申請登記;繼承人若為非本村村民(含城鎮居民)或雖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內另有宅基地的,申請登記時應給予相應的條件限制,在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相關欄目內分別註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會收回。並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內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申請宅基地確權登記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請人個人身份證等),委託代理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3.土地來源證明材料(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村民申請宅基地報批表、農村居民宅基地審批表等;轉讓、繼承、分家析產、贈與、受贈的協議書、合同書、證明書等;土地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判定書、裁定書;村委會或主管部門出具的權屬證明等);

4.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座標;

5.地上附着物權屬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村關於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的證明);

6.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由村民向本轄區內國土資源所(或國土資源分局)提出書面申請;

2. 權屬審核:各國土資源所(分局)進行土地登記資料的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審核;經審核無異議的,以國土資源局名義發佈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7日;公告到期後,統一報請縣人民政府審批;

3.註冊登記:填寫《土地登記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記卡目錄》,填寫《土地歸户卡》,組裝《土地登記簿》,並進行材料歸檔;

4.頒發證書。

◆宅基地確權登記過程中,遇到國有農場宅基地等特殊情況如何處理?

1.國有農場宅基地、已撤組轉户和依法辦理徵地手續的宅基地,用途應定為城鎮住宅用地(地類為071),初審時應註明按宅基地進行管理,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並在土地登記簿備註欄和土地證書記事欄加以説明;

2.農村專業户宅基地以外的非農業建設用地,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定;

3.宅基地面積超過法定或批准面積,符合政府分户建房條件的,按依法分户後的情況確權和登記發證;符合政府分户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户的農村村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户建房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為共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使用權面積按照相關各方協議約定進行分攤,沒有協議的按户均攤。如分户申請新宅基地,須核減已登記面積;

4.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經濟組織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註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5.對不予登記發證情況,應在統計彙總表備註欄內予以説明,集中上報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辦公室備案,並在宅基地管理數據庫中加以記錄,對存在問題待依法處理後,再決定是否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關於“滴水”和“夾巷”的問題如何解決?

按照我們蘇北地區約定俗成的建房習慣,房前屋後普遍留有“滴水”,東西存在“夾巷”,一是部分村民不清楚土地權屬界線,鄰里雙方各執一詞;二是雙方共同指界的比例很低;三是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宅基地權屬資料,無法準確界定“滴水”和“夾巷”的尺寸。確權登記過程中參照其他地區及我市其他市縣的普遍做法和《地籍調查規程》要求,按照土地使用現狀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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