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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局林地林權登記換髮證工作情況彙報

林業局林地林權登記換髮證工作情況彙報

一、當前現狀

林業局林地林權登記換髮證工作情況彙報

我區林業用地面積107.287萬畝,範圍包括全區33個鄉鎮、5個區屬農林場,20餘萬農户,林地40萬宗左右。根據國家林業局和省市林地林權登記換髮證工作的有關文件規定,我區自~開始在我區滄山鄉10個村民小組實行林地林登記換髮證試點工作以來,共計發放林權證面積9.1475萬畝,佔全區林業用地總面積107.287萬畝的8.5%。

1、加強了領導。國家林業局、省林業廳於~年相繼下發了開展林地林權登記換髮證工作的文件後,我局黨委高度重視,積極向區委政府彙報,爭取領導的重視與支持。區委政府於~年成立了xxx區林地林權登記換髮證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林業的區委常委掛帥,分管林業的副區長任組長,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和林業局長任副組長,區財政、計劃、法制、建設、環保、國土、農業、水利等部門領導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了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林業局,專門負責組織全區林地林權登記換髮證工作的具體業務;各鄉鎮也相應成立了林地林權登記換髮證工作組,配備技術力量,認真搞好宣傳發動,負責本轄區內的林地林權登記換髮證工作及其登記換髮證工作中暴露出來的山林糾紛的調處工作。

2、搞好了我局為搞好此項工作,專門召開了多次各鄉鎮林業站的動員大會,明確了任務,落實了責任,要求各鄉鎮林業站要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好報,爭取支持,要將此次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到村到組到户,要講清此次林地林權登記換髮證工作的目的不是重新分山,而是對未發證的,重新登記;對已發證的,換髮新證,完善法律手續,要求要闡明本次林地林權登記換髮證工作的部署和具體的操作程序。

3、制定了詳細的工作方案。根據國家、省市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具體的工作方案,對全區的林地林權登記換髮證工作作出了明確的部署。制定了具體的工作原則,即:①先急後緩,穩步推進的原則;②依法登記的原則;③穩定森林、林木、林地權屬的原則;④自願申請登記的原則;⑤一地一證的原則;⑥公開、公正登記發證的原則;⑦統一規範的原則。

4、開展了業務培訓。組織全區林業技術人員參加了全市舉辦的業務培訓,明確了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統一方法步驟,統一標準要求。

5、進行了試點。全區從鄉鎮抽調了技術骨幹20餘人,對我區滄山鄉進行了為期40余天的林地林權登記換髮證試點工作,試點工作涉及了滄山鄉10個村10村民小組。

6、組織了工作經費。為搞好此次林地林權登記換髮證工作,我局籌措經費10萬餘元購買證書,印製表冊,添置設備等,基本保證了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存在的問題

我區的林地林權登記換髮證工作截止到目前為止,登記發放退耕還林5.1萬畝、泰格林紙集團、白楊林紙集團造林4萬畝、鴻圖公司林權變更0.0475萬畝,其他換髮證工作均還沒有開展,與省市要求~年底完成總面積80%的換髮證進度相差甚遠。

1、各級領導的認識不統一。林地林權登記換髮證工作是各級地方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各級都沒有將其提到一定的高度,擺到一定的位置。此次林地林權登記換髮證工作,只是國家林業局和省林業廳部門行文,各級政府都沒有明確行文要求,導致部分領導誤認為林地林權登記換髮證工作是林業局一個部門的事情,在實際工作中重視不夠。

2、林農不理解。誤以為此次林地林權登記換髮證是重新分山,是違反國家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而不理解不支持。

3、山林糾紛多。我省目前林地林權證的法律現狀是,土改時期發的土地證,林業“三定”時期發的林權證,1989年國有林發的林權證。其他時期均沒有頒發法律認可的法律文書,而我區目前的山林糾紛根源大都產生於“四固定”與林業“三定”這一沒有頒發任何法律證書的時間段。現在一提出重新登記換髮新證,將以前沒有暴露的許多糾紛、矛盾都暴露了出來,常常是為山林糾紛忙得焦頭亂額,不好處理,極易誘發農村的不穩定因素。

4、技術力量嚴重不足。自XX年我區鄉鎮機構改革後,鄉鎮林業站的人、財、物、事權力全部下放到各鄉鎮管理,林業局只在業務上起指導作用,導致了許多林業站的林業業務技術骨幹下崗或離崗,各鄉鎮林業技術人才欠缺。

5、經費不夠。按照我們的預算,全區107.287萬畝林業用地,涉及農户約有20餘萬户,總資金預算將達300多萬元(按每證的發證成本15元計算,包括證書成本、現場核實、製圖建檔等),按上級文件精神,僅能收取工本費50餘萬元(扣除證書購置成本),而區財政為林地林權登記換髮證工作到現在還沒有安排一分錢的經費,林業局與各鄉鎮根本沒有能力開展此項工作

三、幾點建議

1、明確三項原則

一是堅持政策穩定連續性的原則。林地屬國家和集體所有,不準再重新分山到户。林地林木登記換髮證不是重新確定林地、林木權屬,而是進一步穩定山林權屬。要以林業“三定”時期確定的權屬為基礎,對林地、林木已確權頒發過林地、林木權屬證書而權屬沒有發生變化的,都要予以承認,並換髮新的《林權證》;對權屬已發生變化的,經縣級以上林地林權登記發證機關核准,要依法進行新的林地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確認,並進行權屬變更登記,頒發新的《林權證》;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營或使用林地、林木的,進行初始登記,頒發《林權證》。

二是穩定責任山政策不變的原則。堅持責任山歸農户無償使用,使用權穩定不變,並允許繼承、轉讓,實行多種形式經營的政策。

1、對林業“三定”時期劃給農村村民的責任山

林地,應予承認,並進行登記發證。這次登記發證前,已經調整的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後,予以登記發證,但不準擴大範圍。

2、申請登記時,原持證人死亡或遷出,可更名為原户其他成員,原持證人沒有變化的,不予更名。自留山林地、林木登記發證以原《自留山證》的四至界址為準,實際面積與《自留山證》面積不符的,按實測面積登記發證,不準擴大範圍發證。

三是完善林業生產責任制的原則。在開展林地林木登記發證過程中,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採取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機制,進一步完善林業生產責任制。對於已承包的山林,要按《中共中央辦公廳、xx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通知》(中辦發[1997]16號)要求,凡承包者履行合同義務的,一律不得收回。對屬於承包經營集體林地,如無特殊原因、連續兩年荒蕪無力繼續承包經營,或造成林地資源嚴重破壞、不採取補救措施的,或未經批准,用於非林業生產建設的,可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經營或重新發包。

1、承包、租賃經營集體林地、林木的,集體經濟組織與承包經營者之間的利益關係按承包、租賃合同執行。對予以登記確認林地所有權的《林權證》發給集體經濟組織。

2、以轉讓等形式獲得林地使用權的,依照合法有效的轉讓合同及其確定的轉讓年限,予以登記發放確認林地使用權的《林權證》。

3、集體林地使用權、林木已作價有償轉讓給本經濟組織所有成員的,依照合法有效的有償轉讓合同(協議),確認林木所有權歸屬,予以登記發放確認林木所有權的《林權證》。以分期付款形式轉讓的,受讓方須履行全部義務後,林木方可再進行轉讓、抵押、贈予等;其他形式的有償轉讓,必須按森林資源、林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登記發證;作價有償轉讓給個人時,必須明確林地使用期限。

4、合資合作造林的,林地權屬不變,林木權屬共有。義務植樹栽植的林木歸林地所有者,有協議的,按協議執行。

2、解決四個問題

一是林地權屬的確認問題。按照國土管理和農村土地承包的有關法律規定,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和村級農民集體所有。而我省的村級農民集體土地權屬卻按照“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原則確認土地所有權屬於組(原小隊)。因此在此次林地林權登記換髮證工作中,林地權屬究竟應發給村集體還是組集體(現有的體制,組不是一級法人機構。)?

二是發證依據問題。原在三定時確認已經發證,但由於保管不善等原因,已經遺失,檔案館也沒有資料可查。換髮證時憑什麼依據申請?鄉村證明能否作為發證的原始依據?

三是原有關文件的時效性問題

⑴我省林地林權的法律依據是“三定”時的林權證和1989年的國有林林權證,四固定時期沒有發證,也沒有依據。目前很多山林糾紛的起源卻在四固定與三定期間,特別是70年代後消滅荒山興辦的集體林場,在“三定”時沒有確權,其權屬任何一方都拿不出依據(除了土改時期農民個人持有的土地證外)。此種情況下,權屬應發給誰?是按土改時期的土地證確權給農民還是確權給集體林場?

⑵水庫移民區的權屬問題。我區有許多水庫建於80年代,移民沒有任何生產生活資料,生產生活資料全部實行調劑後(包括山林)一直經營到現在,而當時被調劑的山林已經發放了林權證,國家對被調劑的農户沒有補償或補償低、又沒到位(當時沒有補償的文件規定)。此種情況下,林地權屬是確權給原農户還是按現狀確認?移民在原移出地持有的林權證是否繼續享有權利?

⑶在70年代消滅荒山,綠化祖國的文件精神下由農户的責任山、承包山組建的鄉村集體林場,是否繼續維持集體經營現狀?如農户要求收回,原組建集體林場及後來維持林場權屬現狀的文件是否繼續有效?

⑷在農村消赤減債過程中,有的鄉村集體組織重新劃分農民自留山,收回了農民的承包山、責任山進行統一拍賣,是否違背法律規定?農户依法要求收回其權屬,是否違背省委省政府的有關文件精神?

四是工作經費的問題。上級必須出台相關政策,是上級解決堅決解決,是地方配套的一定要配套到位,以保證此項工作順利開展。但是也要考慮個別確有困難的縣(區),地方政府拿不出工作經費,林業部門無法開展工作,建議由該縣(區)向上報方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通過後,重點傾斜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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