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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支付結算辦法實施細則

山東省支付結算辦法實施細則

為了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山東省制定了支付結算辦法實施細則,下面是山東省支付結算辦法實施細則的詳細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山東省支付結算辦法實施細則

山東省支付結算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

本着靈活、方便、安全、迅速的要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結合山東省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全省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及單位和個人辦理山東省內人民幣的支付結算適用本實施細則,但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銀行、單位和個人辦理跨系統轉帳結算使用的各種專用憑證,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批准。

第四條單位、個人和銀行簽發票據,填寫結算憑證應當記載單位和銀行的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規範化簡稱應當具有排他性,與單位和銀行的全稱在實質上具有同一性,符合通常的社會觀念,便於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識別和審查。

第五條個體工商户和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應為與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名稱或個人有效身份證件一致的印章。印章刻制的字體應易於識別,便於核對。

第六條單位、個人和銀行填寫的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收款人名稱,背書人作成委託收款和質押背書填寫被背書人及相關文字,可以戳記形式記載。

第七條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原記載人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允許更改的事項進行更改的,應加蓋其預留銀行印章證明。

第八條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金額,必須以文字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用機械方法壓印和打印的文字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小寫與手寫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多聯式的票據和結算憑證必須按規定使用雙面複寫紙套寫,沒按規定要求套寫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但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支付結算實行集中統一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省內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必須認真貫徹本實施細則的各項規定,非經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批准,不得自行修改和變更。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省分行需要對本細則的各項規定製定補充規定,僅涉及系統內結算的報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備案;涉及跨系統結算的,必須報經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批轉執行。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不得在人民銀行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之外規定附加條件。人民銀行市地分行,縣、市、區支行負責組織、管理、協調、監督本轄區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本轄區銀行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省、市、地分行、縣、市、區支行負責組織、管理、協調本系統內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本行內分支機構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

第十一條各級商業銀行必須切實加強支付結算工作的領導和管理,配備適量的結算專管員,建立健全結算信息報告制度,強化支付結算工作,人民銀行各級行必須配備一定級別的結算專管員,加強對本轄區支付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票據

第一節基本規定

第十二條省內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商業銀行匯票的承兑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為經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批准使用的匯票專用章、本票專用章加該銀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三條銀行對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辦理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

第十四條第一次使用粘單進行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簽章應與背書籤章相一致。

第十五條商業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開户銀行不得受理,應由持票人出具書面説明,直接向承兑人、出票人請求付款。承兑人、出票人應按規定予以付款。

第十六條票據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一律填寫三聯式進帳單(附式一),第一聯受理證明,第二聯貸方憑證,第三聯為收帳通知。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所稱退票理由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所退票據的種類;

(二)被拒絕承兑、付款票據的主要記載事項;

(三)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四)退票時間;

(五)退票人簽章。

第二節銀行匯票

第十八條單位和個人異地之間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銀行匯票。

第十九條未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機構受理全國範圍的銀行匯票,應通過同城票據交換將匯票和解訖通知提交給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有關銀行審核支付後抵用。我省各級銀行機構均可辦理銀行匯票的簽發與解付。參加省轄往來的各銀行,由本系統銀行省分行統一配備壓數機和冠以其管轄行聯行行號的匯票專用章,匯票專用章應根據管轄行轄屬代簽機構的多少順序編號。未參加省轄往來的銀行經其管轄行批准,可代管轄行簽發省內銀行匯票。農村信用合作社經批准可簽發省內農村信用社銀行匯票。城市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住房儲蓄銀行及其他商業銀行經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批准可簽發省內特約銀行匯票,具體規定按《山東特約銀行匯票辦法》辦理。

第二十條省內銀行匯票僅限在山東省範圍內使用,向省外簽發或轉讓的,出票人、背書人仍應承擔票據責任。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名稱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第二十一條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但匯票的多餘金額可以更改一次,並由原記載人按規定簽章證明。

第二十二條銀行匯票的持票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無須作成委託收款背書。

第二十三條出票銀行簽發轉帳銀行匯票不得填寫代理付款人名稱,對違反規定填寫代理付款人名稱的,該記載事項無效。但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未按規定簽發填明“現金”字樣銀行匯票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只能為持票人辦理轉帳,不得支付現金。

第二十五條交通銀行、中信實業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等由人民銀行代理兑付銀行匯票的商業銀行,向未設立本系統業務機構的地區簽發銀行匯票,其收款單位開户銀行應通過同城票據交換,將匯票提交當地人民銀行審核支付後抵用。對未加蓋“請劃付人民銀行××行(行號)”戳記的銀行匯票,人民銀行不予受理。上述銀行向設有分支機構地區簽發的銀行匯票,只能在該地區內轉讓。

第二十六條代理付款銀行對持票人提示付款的銀行匯票應加強審查,對印章及壓印金額模糊不清,漏編、錯編密押等有缺陷的匯票,代理付款銀行不予付款,及時向簽發行查詢。對於跨系統的應將情況及時通知持票人開户銀行,並以電報等方式查詢,待出票銀行補來清晰印章及正確密押的查復書後,才能辦理付款手續。

第二十七條填明“現金”字樣並填寫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喪失可以掛失止付,但僅填明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第二十八條省內銀行匯票會計核算手續

(一)參加省轄往來的銀行,其匯票的簽發與付款,比照《支付結算辦法》及會計核算手續“銀行匯票”有關規定辦理。

(二)未參加省轄往來的銀行,其匯票的簽發與付款,除按如下規定辦理外,其他均比照《支付結算辦法》及會計核算手續“銀行匯票”有關規定辦理。

1.銀行匯票出票的處理手續

(1)申請人如需使用銀行匯票,應向開户銀行填寫匯票申請書。出票銀行受理時,應認真審查申請書的內容是否填寫齊全、清晰,其簽章是否為預留銀行印章;申請書填明“現金”字樣的,應審查申請人和收款人是否均為個人並交存現金。經審核無誤,轉帳付款,其分錄是:

(借)××科目申請人户

(貸)匯出匯款科目

現金交付的,以第三聯申請書作貸方憑證,其分錄是:

(借)現金科目

(貸)匯出匯款科目

(2)在辦理轉帳或收妥現金後,即可簽發省內銀行匯票。填寫的匯票經複核無誤後,應在第二聯加蓋匯票專用章和代簽銀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經辦人名章,並在實際結算小寫金額欄上端用壓數機壓印出票金額,同時在匯票第二聯及第三聯解訖通知的右上方加蓋“請向××市(縣、區)××銀行(行號××××)劃付”字樣戳記,以便代理付款行憑解訖通知向出票銀行清算票款。

(3)每日營業終了,應根據當日簽發銀行匯票的第一聯加計合計金額,經與匯出匯款科目餘額核對相符後,編制一式四聯特種轉帳傳票,以兩聯代借、貸方傳票辦理轉帳,另兩聯連同匯票第一、四聯隨報單(或同城票據交換彙總表)劃交管轄銀行。其分錄是:

(借)匯出匯款科目

(貸)轄內往來(或同城行處往來)科目

(4)管轄行社收到簽發行社划來的兩聯特種轉帳憑證,作借、貸方傳票辦理轉帳,按簽發行、社分別設户核算,並將第一、四聯匯票憑證分別簽發銀行,按發生時間的先後順序,專夾保管。其分錄為:

(借)轄內往來(或同城行處往來)科目

(貸)匯出匯款科目——××簽發行、社户

2.省內銀行匯票付款的處理手續。

持票人或收款人開户銀行受理銀行匯票,比照《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中有關銀行匯票付款手續辦理。對於受理跨系統的銀行匯票,應通過同城票據交換,將匯票和解訖通知提交給有關代理付款行,審核支付,收妥抵用;未參加同城票據交換的行,應通過其參加票據交換的管轄銀行,劃轉給有關的代理付款銀行,審核支付,收妥抵用。劃轉時應逐筆填制一式二聯“匯票兑付清單”註明匯票號碼,簽發行行名、行號、金額及收款人帳號、户名,一聯附借方傳票與有關貸方傳票辦理轉帳;另一聯附轄內借方報單或劃款憑證,連同匯票及解訖通知劃管轄銀行,由管轄銀行劃轉給指定的代理付款銀行審核支付,收妥抵用。其會計分錄是:

(借)轄內往來科目

(貸)其他應付款科目——應付匯票款待轉户

俟抵用期後確無退票時,再轉入持票收款人的存款帳户。

3.管轄銀行結清匯票的處理手續

(1)收到代理付款行寄來的借方報單或劃款憑證及所附解訖通知時,比照《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中有關簽發行結清匯票的規定辦理。

(2)匯款人申請辦理匯票退款、掛失或喪失匯票的付款,由管轄銀行按《支付結算辦法》、《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辦理。

第三節商業匯票

第二十九條商業承兑匯票付款人的開户銀行收到寄來的商業承兑匯票,應將商業承兑匯票留存,並及時通知付款人。付款人簽收結算憑證後,應在見票當日通知銀行劃款。付款人需要拒付的,應在銀行向其發出付款通知的次日起3日內提供拒絕付款理由書,並退回委託收款憑證,逾期不退回的,按照應付匯票金額對其處以每天萬分之五但不低於50元的罰款,並暫停其向外辦理結算業務。

第三十條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期限按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承兑人在異地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期限還應另加3天的劃款期。

第三十一條銀行承兑匯票到期,持票人委託銀行收款時,應在委託收款憑證的付款人欄填明承兑銀行名稱。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持已貼現的未到期商業匯票向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時,應按規定填寫再貼現憑證(附式二)。再貼現到期,人民銀行應在票據背面背書欄加蓋結算專用章並由授權的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註明委託收款字樣,向承兑銀行提示付款。

第三十三條存款人簽發銀行承兑匯票,必須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並簽章,一次只能領用一份,由開户銀行監督使用。

第四節本票與支票

第三十四條本票

(一)銀行本票的出票人,限於參加同城票據交換,內部管理健全,並經人民銀行市地分行批准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金融機構。

(二)銀行(含儲蓄機構)之間的資金清算不得使用銀行本票。

(三)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最長不超過1個月。

(四)開辦定額銀行本票業務,必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批准。

(五)人民銀行市地分行根據《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轄內不定額銀行本票實施辦法,並報省分行備案。

第三十五條支票

(一)支票分為轉帳支票和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支取現金,不得用於轉帳;轉帳支票只能用於轉帳,不得用於支取現金。

(二)簽發支票應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書寫,但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另有規定的除外。未按規定填寫,被塗改冒領的,由出票人負責。

(三)出票人簽發支票必須填寫實際出票日期。對將實際出票日後的日期作為出票日的支票,持票人不得在記載的出票日前提示付款。付款人對以出票日後的日期作為出票日的支票依法付款,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支票喪失應按規定辦理掛失止付,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空白支票不得掛失。對丟失空白支票的各種聲明,付款銀行沒有注意的義務。

(五)出票人簽發以自己為收款人的現金支票支取現金的,收款人一欄應填寫出票人的全稱或規範化簡稱。

(六)出票人從銀行領取的空白支票,不準更改帳號,不準出租出借他人使用。開户銀行一經發現,應不予受理並停止其使用支票。

(七)出票人持用於轉帳的支票向其開户銀行提示付款的,無需在支票背面作委託收款背書。

第三章信用卡

第三十六條山東省內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開辦信用卡業務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HT5SS〗山東省分行批准。

第四章結算方式

第三十七條銀行可與開户單位約定在支付結算憑證上使用支付密碼。

第三十八條銀行收到匯入結算憑證必須於當日將款項支付給結算憑證記載的收款人;對有承付期限的憑證,應在規定的日期及時將款項支付給憑證上記載的收款人。

第三十九條新華書店系統可以憑其系統內的訂貨單、發貨單或購銷協議辦理託收承付結算。辦理託收承付結算,不能以有無增值税發票或增值税發票有誤作為拒付理由。

第四十條交通、郵電系統系統內的資金劃撥和款項的結算,可憑訂貨單、發貨單或購銷協議辦理委託收款結算。

第四十一條同城特約委託收款

(一)收款人收取公用事業費,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勞動部門收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應與付款單位簽訂合同,由付款單位向開户銀行授權,開户銀行同意並報當地人民銀行批准,使用同城特約委託收款結算。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銀行受理同城特約委託收款,只辦理全額付款或全額拒付,不負責審查拒付理由,由此產生的問題,由收付雙方自行解決。

(三)特約委託收款處理手續

1?收款單位開户行受理同城特約委託收款的處理手續:

(1)收款單位辦理同城特約委託收款時,應填制一式五聯同城特約委託收款憑證,在第二聯上籤章,並在三、四聯上註明託收事由,將有關結算憑證及收款依據提交開户行。

(2)收款單位開户行收到上述憑證後,應按同城特約委託收款方式的規定和憑證填寫要求認真審查,無誤後,對特約委託收款憑證作如下處理:

將第一聯憑證加蓋業務公章後退給收款人,在第三、四聯憑證上加蓋同城票據交換專用章後,據以編制同城票據交換借方彙總表,將彙總表提出聯附收款憑證三、四聯向付款單位開户行提出交換。俟退票時間過後,以特約委託收款憑證第二聯作轉帳貸方憑證,辦理轉帳。其會計分錄為:

(借):同城行處往來

(貸):××存款科目——××收款人户

轉帳後,將第五聯收帳通知退交收款單位。

2?付款單位開户行的處理手續:

(1)付款單位開户行收到同城交換提入的彙總表及同城特約委託收款憑證三、四聯後,經審查確屬本行憑證,付款單位有足額資金支付全部款項時,以特約委託收款憑證第三聯作借方憑證辦理轉帳。其分錄為:

(借):××存款科目——××付款人户

(貸):同城行處往來

轉帳後,將第四聯特約委託收款憑證加蓋轉訖章交付款單位。

(2)付款單位帳户沒有足額資金,支付全部款項的,按同城票據交換退票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票手續。

第五章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銀行、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必須嚴格遵守《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銀行提供結算服務,按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規定收取結算手續費。

結算業務郵電費按郵電部門規定的標準計收。郵電部門調整收費標準時,銀行相應調整結算郵電費的標準。郵電部門規定的郵電費附加,由銀行按附加標準向客户收取。

商業銀行雙設機構地區跨系統轉匯款項,匯出行收取的信匯、電匯郵電費按100%、手續費按50%付給轉匯行。

通過人民銀行電子聯行辦理的轉匯業務,人民銀行按電匯標準,向匯出行收取全部電匯費及50%的手續費。

第四十四條對違反規定使用信用卡的,按《銀行帳户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對嚴重違反《支付結算辦法》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支付結算,多次勸阻無效的,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按規定從重處罰,直至停止其票據交換業務。

第四十六條銀行在辦理支付結算過程中,未按照規定對違反支付結算缺席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的,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對其處以同額罰款。

第四十七條匯兑、委託收款、託收承付結算憑證、票據粘單等由商業銀行省分行按人民銀行規定的格式、聯次、顏色、規格負責印製和管理各種票據按人民銀行總行規定的格式、顏色、規格在指定廠家制,支票由各銀行省分行選擇指定廠家印製,並負責組織訂貨和管理。經人民銀行總行批准,支票不以市地為單位冠市地名稱。銀行本票由人民銀行市地分行選擇總行指定的廠家印製,並負責定貨和管理。

第四十八條票據和結算憑證各種期限的計算辦法是:各種期限均按照公曆年、月、日、小時計算。規定按照小時計算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天。期間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的有關規定,涉及支付結算與《支付結算辦法》、本實施細則有牴觸的,一律按照《支付結算辦法》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過去有關支付結算的規定與本實施細則有牴觸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五十條本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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