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條據 >條例 >

山東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山東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社會團體是當代中國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的社會團體都帶有官方性質。下文是山東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山東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山東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保障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管理,發揮社會團體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的學會、協會、聯合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社會團體,均應依照本辦法申請登記。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後,方可進行活動。

下列組織不在登記範圍:

(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青聯、僑聯、台聯、工商聯等組織;

(二)國家財政撥款建立的基金會及各種專項基金管理組織;

(三)參加人員和活動範圍均限於單位內部的組織。

第三條 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社會團體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活動。

第五條 社會團體依照核准登記的章程進行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管理機關與職責

第六條 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其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登記工作;

(二)依法對社會團體進行監督和管理;

(三)受理社會團體的複議案件;

(四)開展有關社會團體工作的諮詢服務;

(五)建立並管理社會團體檔案;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部門是指主管其業務並具有資格審查能力的部門。業務涉及到兩個以上部門的,主要業務部門為業務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一)負責對所屬社會團體申請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進行審查;

(二)處理所屬被註銷、撤銷登記、取締和命令解散的社會團體的善後事宜;

(三)負責所屬社會團體的日常業務指導和管理;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對所屬社會團體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組建原則

第八條 組建社會團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社會發展需要,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二)有政治上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業務上具有權威性和代表性的負責人;

(三)會員不少於30人;

(四)有合法的經費來源或財產;

(五)有固定的辦公地點或聯絡地址;

(六)有專職或兼職的工作人員;

(七)每年至少能組織一次集體性的業務活動。

組建社會團體法人,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還必須具有一定數額的註冊資金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組建基金會還必須具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或者與其等值外匯的註冊資金和必要的財務人員。

第九條 組建社會團體應執行國家制定的分類標準。

在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系統、同一行業內不得重複組建相同或相似的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佈、活動地域相一致。非全省性社會團體不得冠以“山東”、“山東省”、“魯”、“齊魯”等字樣。

第十條 限制組建校友會、同鄉會、同學會等聯誼性社會團體。

第十一條 不得組建以某一姓氏或以某一姓氏為主體組成的宗族性社會團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下(不含縣)不得設立宗教性社會團體。

第十三條 社會團體一般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準在其會址以外的地區設立辦事處或聯絡處。特殊需要設置的,須經原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十四條 社會團體設立與其宗旨相適應的實體機構,須經原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再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 登記管理

第十五條 對社會團體實行分級登記管理體制:

(一)全省性的,由省登記管理機關管轄;

(二)市地內活動的,由市地登記管理機關管轄;

(三)縣(市、區)內活動的及城市街道、鄉鎮以下區域活動的,由縣(市、區)登記管理機關管轄;

(四)跨行政區域的,由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登記管理機關管轄。

天主教教區和基金會由省登記管理機關管轄。

第十六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經過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天主教教區經省宗教部門審查同意後,向省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基金會由其業務主管部門報經省人民銀行審查同意後,向省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第十七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會團體負責人簽署的申請報告;

(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查文件;

(三)社會團體的章程;

(四)副祕書長以上負責人的姓名、年齡、住址、職業及簡歷;

(五)辦事機構地址或聯絡地址的證明;

(六)會員名冊;

(七)資金信用證明。

成立宗教社會團體,還須提交經典、教義、教規和歷史沿革等資料。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的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及業務範圍;

(三)活動地域;

(四)經費來源;

(五)組織機構;

(六)會員資格;

(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八)負責人產生的程序和職權範圍;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社會團體的終止程序;

(十一)其他必要事項。

第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自受理社會團體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答覆。

第二十條 經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發給《社會團體登記證》;其中具備法人條件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

經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報刊上公告。

第二十一條 對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不服的,可在收到書面答覆後10日內,向上一級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接到複議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二條 社會團體應憑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登記證書和開具的證明,按有關規定刻制印章和開立銀行帳户。

社會團體的印章、印模和帳號必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啟用。

第二十三條 經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變更或者註銷,須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名稱;

(二)變更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

(三)改變辦事機構地址或者聯絡地址;

(四)業務主管部門變更;

(五)增減機構。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社會團體登記證書、由負責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報告及業務主管部門的審查文件。

第二十六條 社會團體申請註銷登記應按《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收費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社會團體登記證書不得偽造、塗改、轉讓或出借。

社會團體登記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聲明作廢,並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發。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團體實施下列監督:

(一)監督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監督社會團體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登記手續;

(三)監督社會團體依照核准登記的章程進行活動。

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應按照《條例》等二十四條的規定於每年第一季度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上一年度的年檢報告和有關材料。其內容主要包括:

(一)開展活動情況及社會效益估價;

(二)組織機構及其人員的變動情況;

(三)經費收支情況。

第三十一條 社會團體舉行成立大會、換屆選舉會、年會和進行涉外活動等,應事先報告登記管理機關。

第三十二條 社會團體應將編輯出版的圖書報刊及時報送原登記管理機關。

第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可以通過下列途徑籌集活動經費:

(一)會費;

(二)有關部門的資助;

(三)協作單位提供的經費;

(四)國內外組織或個人的捐贈;

(五)技術資料或科研成果的有償轉讓;

(六)舉辦展覽、培訓和技術諮詢等有償服務的收入。

收費標準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一切經費收支均須納入財務管理,按規定合理使用。

第三十四條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價、銀行、教育、財税、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做好對社會團體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對社會團體進行宣傳報道時,新聞單位應查驗社會團體登記證書。無社會團體登記證書的,不予宣傳報道。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社會團體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可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

1.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2.塗改、轉讓、出借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3.不遵守年檢、重大活動報告、圖書報刊報送等制度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命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停止活動:

1.偽造、塗改、轉讓、出借社會團體登記證書,造成不良影響的;

2.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活動的;

3.違反本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從事活動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銷登記或者依法取締:

1.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活動,盈利數額較大的;

2.違反本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範圍、活動地域從事活動,對社會造成危害的;

3.從事危害國家利益和其他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七條 未經核准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命令解散。

第三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團體的處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社會團體主要負責人。

社會團體被依法撤銷或取締後,由登記管理機關公佈。

第三十九條 社會團體對登記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接到申請複議書之日後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違者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現有社會團體

1、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簡稱“全國學聯”,是全國高等和中等學校學生的聯合組織,是中國大中學生自己的羣眾組織,1920xx年6月在中國上海宣佈成立。

社會團體是指為一定目的而由一定數量的社會成員(包括自然人,法人)所組成的並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包括人民羣眾團體,社會公益團體和學術研究團體。

2、中國僑商投資企業協會。是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華僑、外籍華人、香港澳門同胞境內投資企業和地方僑商組織、知名僑資企業家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務院僑辦是協會的主管部門。協會接受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中國僑商投資企業協會的主要任務是反映僑資企業要求,溝通僑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促進僑資企業之間的合作,幫助解決僑資企業經營中遇到的困難,維護僑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僑資企業規範經營和行業自律等。

3、中國社會組織促進會是民政部主管、由中國社團研究會更名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其宗旨和使命是:動員和依靠社會各界力量,加強社會組織管理與發展的理論研究,密切社會組織之間的聯繫和交流,推進社會組織的自律與誠信,擴大我國社會組織與國際社會組織的交往與合作,同時爭取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和社會組織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引導和促進社會組織規範運作、健康發展。

4、中國消費者協會1984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國性社會團體。以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廣大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為宗旨。

5、中國汽車工業協會成立於1987年5月,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的社團組織,地址設在北京。中國汽車工業協會是在中國境內從事汽車、摩托車、零部件及汽車相關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團體,在平等、自願基礎上依法組成的全國性工業行業協會。

6、中國鋼鐵工業協會是中國鋼鐵行業全國性行業組織。

7、中國互聯網協會成立於20xx年5月25日,由國內從事互聯網行業的網絡運營商、服務提供商、設備製造商、系統集成商以及科研、教育機構等70多家互聯網從業者共同發起成立。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tiaoju/tiaoli/wxexyr.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