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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細則

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細則

公共租賃住房是近年來興起的保障性住房類型,在大力提倡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切實解決中低收入羣體住房困難問題的進程中,長期的可持續性資金來源是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得以順利進行的保障。關於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有什麼新規定?下文是成都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細則全文,歡迎閲讀!

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細則
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細則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完善我市中心城區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工作,促進住房保障工作有序推進,根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武候、錦江、金牛、青羊、成華及 成都高新區範圍內由成都市政府統一組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保障對象,是指已取得《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或《成都市單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以下簡稱《資格認定通知單》)的住房保障申請人。

第四條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負責統籌協調決策公共租賃住房配租事宜。

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擬定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政策。受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委託的配租機構具體實施登記、搖號、選房等工作。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負責簽約、入住及後期管理等工作。成都房地產信息中心負責登記、選房、搖號系統軟件製作及其他信息技術支持。

第五條 配租工作按照分批登記、統一搖號、動態配租的程序組織實施,配租機構在登記、搖號、選房前均應制定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報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工作聯席會議審議。

分批登記是指,在批量公共租賃住房推出時,保障對象在規定時間段內通過指定方式進行承租意向登記。不在規定時間段內按指定方式登記的保障對象視為自動放棄承租該批次公共租賃住房。

統一搖號是指,配租機構對已進行承租意向登記的保障對象採取搖號的方式確定選房順序。搖號時,按照取得《資格認定通知單》的時間,上年度保障對象優先於下一年度保障對象搖號,同年度保障對象按照優先家庭、普通家庭(普通單位)、優先個人、普通個人的搖號順序組織搖號。

動態配租是指,批量房源選房完畢後,因無匹配房源或房源不足無房可選的保障對象進入配租輪候,遇有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時,配租機構按順序號依次通知輪候對象選房。下批次批量公共租賃住房推出時,上批次輪候對象需重新參與登記搖號。

第二章 登 記

第六條 批量公共租賃住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項目單位、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應及時將房源詳細信息、租金標準、物業費標準等相關資料交付配租機構,配租機構應根據房源情況及時安排進行承租意向登記。

第七條 正式受理承租意向登記前,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在媒體發佈登記公告,配租機構在住房保障信息網和成都市政務服務中心房產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務大廳同步公示公告內容,同時通過短信、電話等方式將登記要求通知保障對象。

公告內容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户型、面積,租金標準,登記時限、地點、方式,供應對象範圍,物業費標準及諮詢電話等內容。

第八條 配租機構通過住房保障信息網網上登記和成都市政務服務中心房產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務大廳現場登記兩種方式受理承租意向登記。

符合《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於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問題的通知》(成房發〔20xx〕227號)文件規定優先搖號的保障對象,須攜相應證明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烈屬證明,勞模證,老年證,身份證,殘疾人證,獨生子女證,死亡證等資料原件及複印件)到成都市政務服務中心房產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務大廳進行登記,由住房保障機構對其是否符合優先搖號條件予以確認。

第三章 搖 號

第九條 搖號於登記工作完成後20個工作日內開展。

第十條 搖號前,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在媒體發佈搖號公告,配租機構在住房保障信息網和成都市政務服務中心房產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務大廳同步公示公告內容。

第十一條 成都房地產信息中心製作搖號系統並導入已登記的保障對象名單,配租機構在搖號系統中錄入經確認的優先搖號對象名單,選擇具備審查資質的軟件測評機構對搖號系統進行測評。搖號軟件經軟件測評機構測評合格並監章,公證機構同時監章後封存備用。

第十二條 正式搖號前,配租機構在同一批次的保障對象中電腦隨機確定20名代表現場監督搖號。

第十三條 配租機構在保障對象代表、公證機構以及新聞媒體現場監督下,搖號確定保障對象選房順序。

第十四條 搖出的選房順序結果經保障對象代表、公證機構確認後,配租機構在搖號當天將搖號結果在住房保障信息網公示,並及時在成都市政務服務中心房產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務大廳進行公告,同時向成都房產熱線通報。

第十五條 住房保障信息網、成都房產熱線……提供搖號結果查詢。

第四章 選房、簽約

第十六條 搖號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配租機構組織選房。保障對象具體選房時間、地點、所需資料由配租機構通過住房保障信息網發佈公告、短信或電話等方式通知。

第十七條 配租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保障對象按電腦搖出的順序號依次選房。保障對象為個人的,只能選擇套一以下户型,且面積超過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場價收取租金。

第十八條 配租機構在保障對象選房後出具《配租通知單》,載明保障對象選擇的房源信息,簽約時間、地點和所需資料。

第十九條 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應按《配租通知單》明確的時間、地點組織保障對象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簽訂前,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應當將租賃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和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確説明。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條 保障對象應主動通過住房保障信息網、各級住房保障機構瞭解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工作進度,及時參與登記、選房、簽約等配租程序。

第二十一 條登記搖號後,保障對象超過公示的選房時間5個工作日仍未參與選房的,視為自動放棄承租該批公共租賃住房;超過公示的選房時間,但在5個工作日內參與選房的,需待當日選房對象選房完畢後,才可選擇剩餘房源。

保障對象選房後超過通知的簽約時間20個工作日仍未到規定地點簽約的,視為自動放棄承租該批公共租賃住房。

放棄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在《資格認定通知單》的有效期內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重新參與登記搖號。

第二十二條 已簽訂租房合同的保障對象自願放棄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按合同約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因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管理規定被強制退出所承租住房的保障對象(含共同申請人),5年內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資格認定通知單》以落款時間為準有效期3年,期滿後需重新提出資格申請。

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資格申請,經審核合格的保障對象可繼續承租原住房。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面向需求量大,有集中居住需求的單位定向配租。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政策實施後,配租程序參照本細則執行。搖號時,按照取得《資格認定通知單》的時間,上年度保障對象優先於下一年度保障對象搖號,同年度保障對象按照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其他保障對象的搖號順序組織搖號。

第二十七條 各區政府或管委會組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以及用工企業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可參照本細則,按照結合實際,注重銜接的原則,自行制定配租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3年。此前有關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成都公共租賃住房的優勢

國家之所以將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作為解決當前住房困難問題的政策選擇,是因為公共租賃住房相較個人購買、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和個人出租等方式所具有的比較優勢:

1. 公共租賃住房有利於引導國民“先租後買”,合理住房消費。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通常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購買住房,另一種是租賃住房。據瞭解,在發達國家,首次購房人的年齡比我國要大很多,年輕人長期租房是一種普遍狀態。在日本、德國,首次購房人平均年齡為 42 歲,法國為 37 歲,美國也在 30 歲以上,英國在 20xx -20xx 年間近 32% 的家庭靠租房解決居住問題,而在我國現階段,國民太過關注購房,而租房則處於相對被忽視的境地。鑑於此,國家應在正確引導國民的住房消費理念方面有所作為,即住房應“從租到買、由小及大”。公共租賃住房為居民提供可租賃適當房源,這不僅可以引導鼓勵居民租房,減輕中低收入羣體購買住房的經濟壓力,而且可以減少“被買房”羣體的數量,對抑制過高房價起到積極作用。

2. 公共租賃住房有助於克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弊端。首先,公共租賃住房擴大了保障範圍,有利於解決“夾心層”住房問題。因為廉租住房只面向最低收入羣體,經濟適用房儘管保障對象是中等收入羣體,但其價格仍然偏高,甚至部分地區的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價格相差無幾。由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三者之間不能實現對接,形成兩個數量龐大的“夾心層”,即收入超過廉租住房申請標準、但無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人羣和收入超過經濟適用房申請標準、但無力購買商品房的人羣。而公共租賃住房則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羣體出租,在保障範圍上實現了與商品房的對接。其次,經濟適用房是產權房,存在套利空間,且通過行政手段進行分配,極易誘發權力尋租現象的發生,而公共租賃住房則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羣體出租住房,不存在引發上述弊端的空間或土壤。

3. 公共租賃住房有益於彌補個人出租住房的不足。在我國,個人出租住房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數量少,尤其是在大城市可供出租的房屋數量遠遠不能滿足需求; 二是我國城市人口膨脹,住房資源緊缺,加之各城市紛紛出台“限購令”,致使私人出租住房難以成為租賃住房的主體,發展空間較小;三是因可供出租的房屋遠遠不能滿足需求直接導致了過高的租金和“羣租”現象。四是房屋租賃專業經營機構少,出租房屋都是私人閒置房屋,出租並非首要目的,穩定性差,租賃房的居住功能存在缺陷,難以達到產權房的居家效果。與此不同,公共租賃住房則解決了個人出租住房數量短缺、運營不規範等問題,為中低收入無房羣體提供數量充足、租期穩定、價格合理的住房。

成都公共租賃住房政策解讀

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聯合印發的《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從20xx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將並軌運行[2]。

作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主要組成部分,兩房並軌的原因是什麼?並軌運行後政策、資金支持力度是否會被削弱?住房城鄉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張鋒就此接受了記者採訪,並對《通知》起草的原因和內容等進行了詳細解讀。

一問:為什麼要實施兩房並軌運行?如何並軌?

張鋒: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都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在發揮重要作用的同時,其平行運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一是兩者雖都屬於租賃型保障房,但面向的羣體不完全一樣,申請人容易混淆;二是住房保障需求和供應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部分地方出現了保障房與保障對象不相匹配的情況;三是平行運行不利於兩項制度間的政策銜接,給老百姓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一些地方在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統籌建設、並軌運行方面作出了積極探索。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20xx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和《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會同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起草了《通知》。

根據《通知》,從20xx年起,廉租住房將併入公共租賃住房,合併後統稱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建設計劃將(含購改租等籌集方式)統一併入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此前已經列入廉租住房建設計劃的項目繼續建設,建成後全部納入公共租賃住房進行管理。

《通知》還要求各地整合原有的管理資源,建立統一的申請受理渠道、審核准入程序,方便羣眾申請,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要根據房源情況,綜合考慮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收入水平、申請順序、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輪候排序的規則。

二問:並軌運行後政策優惠力度和住房保障投資力度會不會減弱?

張鋒:並軌後,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政策支持力度不會減弱。並軌前,廉租住房土地供應採取劃撥方式;公共租賃住房土地供應可採取出讓、劃撥、出租、作價入股等多種形式。並軌後,在不減少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根據需要在現行政策框架內選用適當的土地供應方式。並軌前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財税優惠政策仍將保留。繼續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單位發行企業債券等。

並軌後,住房保障投資力度不會減弱,地方政府投資和中央投資補助資金也不會減少。一是地方政府要將原來用於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調整到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投資;廉租户在市場上租賃住房享受的租賃補貼繼續發放。二是中央補助的部分,並軌後財政部繼續對地方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以及租賃補貼進行補助,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設補助投資也不會取消,而是調整用於公共租賃住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三是中央補助繼續對財政困難地區予以傾斜。

三問:並軌後地方如何申報計劃,中央補助資金怎麼下達?

張鋒:並軌前,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別制訂年度建設計劃,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分別下達補助資金。並軌後,各地要統一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制訂年度建設計劃,在建設量上涵蓋原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計劃,以保障住房困難羣體的利益。

中央補助資金將按以下原則安排:一是財政部將綜合考慮各地區的財政困難係數、當年建設任務、上年任務完成情況等因素,按照各地公共租賃住房申報建設總量合理安排建設補助資金和在市場上租賃房屋保障對象的租賃補貼資金;二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綜合考慮近兩年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任務,結合各地財力困難程度,統籌安排下達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補助投資,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

四問:並軌後保障房建設標準如何確定?如何確保低收入住房困難羣體的住房保障權益?

張鋒:對各類保障房的建設標準,國務院已有明確規定,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為主,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兩房並軌後,地方要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統籌建設標準,在對申請對象需求進行摸底調查的基礎上,根據申請、輪候對象家庭人口數量、性別結構、代際結構、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不同户型,主要建設小户型住房,嚴禁面積超標。

住房保障應從低端保起,優先滿足住房最困難羣體的基本需求。並軌後,要保證住房最困難的羣體優先及時獲得住房保障,體現住房保障的公平公正。一是對並軌前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需求要優先滿足。《通知》已明確,已經建成的,或者在20xx年以前已經立項正在建設的廉租住房要優先用於解決原來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二是對並軌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地方要合理制訂輪候規則,保障住房困難持續時間更長、經濟狀況更差的家庭優先獲得配租。

五問:在建廉租住房和存量廉租住房如何管理?

張鋒:並軌後,要妥善處理好在建廉租住房及存量廉租住房的管理。一是新增供應全部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二是在建廉租住房項目應按照原計劃繼續抓緊實施,建成後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三是此前已投入使用的廉租住房,可繼續按原廉租住房規定進行管理,並逐步併入公共租賃住房統一管理。

六問:並軌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如何確定?

張鋒:政府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根據承租人的支付能力實行租金減免。對於社會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按照適當低於市場租金的標準收取租金。同時,地方政府或用工單位可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保障對象予以適當補貼。大的原則是一致的,具體操作上可結合實際情況加以細化。

七問:為什麼政府投資建設和社會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取及補貼方式不一樣?

張鋒:考慮既要鼓勵社會投資機構參與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運營,加快建設、規範服務,促進住房保障事業可持續發展,同時又要保障社會投資機構的權益,保障其建設及運營管理所需要的現金流,保持其可持續發展。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適當低於市場租金的標準收取租金。這樣有助於吸引社會投資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同時地方政府或用工單位可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保障對象予以適當補貼,減輕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租金支付負擔。

而對政府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為簡化操作,《通知》規定可以直接減免租金。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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