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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區出台“兩房”管理實施新細則

南湖區出台“兩房”管理實施新細則

近日,南湖區出台“兩房”管理實施新細則,並於6月22正式實施了,下面是新詳細內容。

南湖區出台“兩房”管理實施新細則

住有其屋、居有所安,是老百姓最迫切的願望。為更好地解決南湖區中低收入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該區在去年率先出台“兩房”管理實施細則的基礎上,今年又率先修訂出台了《南湖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和《南湖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並於6月22日起正式實施。

去年,市住房保障局將市本級“兩房”申請的相關工作下放到各區住建局,南湖區首次自行組織了該項工作,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結合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新修訂的‘兩房’《細則》更貼近南湖區的實際,有助於規範全區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提高全區羣眾住房的保障水平。”區住建局房管處相關負責人介紹,對比上一年度的“兩房”《細則》,新出爐的“兩房”《細則》主要在有效年限、申請手續、申請標準及審核責任四方面作了相應調整。

以往,每年都會出台一次“兩房”管理實施細則。今年,南湖區調整了“兩房”管理實施細則的有效期限,同時區政府每年會公佈一次申請當年“兩房”管理實施細則中的調整部分。

在申請手續上,新版“兩房”《細則》也是“化繁為簡”,為申請者提供更多便利。“申請中一些不必要的申請資料今年可以省去。”區住建局房管處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舉例説明,“比如婚姻證明,過去在申請‘兩房’時,婚姻狀況是單身的申請者需提交婚姻登記部門提供的《無婚姻登記證明》,而今年只需填寫《南湖區保障性住房申請人婚姻狀況聲明》,由民政部門對聲明做出審核即可。”

同時,結合當下的實際情況,新版“兩房”《細則》對今年“兩房”申請的一些標準進行了調整。相比去年,今年申請門檻進一步降低,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第三類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當年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需低於國家統計局嘉興調查隊公佈的20xx年度市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32653元(含)。“由於20xx年度市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20xx年度,因此今年申請‘兩房’的收入標準將再次提高,換句話説就是有更多家庭可以申請保障房了。”該負責人説,“此外,對於公租房的實物配租,不僅降低了第一類有證困難申請家庭的年齡條件,還對第二類無證困難及年紀較大的申請家庭,根據當年的申請情況和房源情況,每年公佈一次實物配租的相關條件,使更多申請困難家庭能夠享受到公租房的實物配租。”

“兩房”申請關係到民生大計和社會穩定,根據去年省審計組審計提出的問題,今年南湖區進一步明確了初審、收入審核和住房審核的責任主體,各部門聯動協調,使“兩房”審核更加嚴謹和準確,做到“有錯可追”、及時修正。

記者瞭解到,延續去年的政策,今年南湖區仍將同時受理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該項工作定於本月27日啟動。需要提醒的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不得與本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同時申請;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種保障;同時符合南湖區、秀洲區和經開區保障性住房的申請條件,只能向一個區域提出申請。

相關法律法規: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範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 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

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並説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複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複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章 輪候與配租

第十條 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佈。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户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範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範圍,可以規定為本單位職工。

第十二條 配租方案公佈後,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意向登記。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復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並説明理由。

第十三條 對複審通過的輪候對象,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綜合評分、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

綜合評分辦法、搖號方式及評分、搖號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確定後應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配租對象按照配租排序選擇公共租賃住房。

配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複審通過的輪候對象中享受國家定期撫卹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等,可以優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對象的範圍和優先安排的辦法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

社會力量投資和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的公共租賃住房,只能向經審核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配租。

第十六條 配租對象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與配租對象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簽訂前,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將租賃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和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確説明。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合同簽訂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佈,並定期調整。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於當地規定標準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二十三條 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章 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條 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准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處理。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籤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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