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條據 >細則 >

廣西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2022

廣西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2022

20xx年的廣西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內容如何呢?下面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收集的廣西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20xx,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廣西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2022

廣西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20xx

第一條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把計劃生育工作列為領導任期目標崗位責任制的重要內容,進行定期考核,並根據工作優劣,予以獎懲,以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人口計劃。

第三條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自治區規定的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城區、郊區)人民政府設立計劃生育行政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配備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是鄉(鎮)人民政府管理計劃生育工作的職能部門,在同級計劃生育服務所掛牌辦公。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證開展計劃生育工作所需要的經費並納入每年的財政預算。採取有效措施,做好二孩生育費、計劃外生育費、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費以及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處罰款的徵收和管理工作。二孩生育費和徵收計劃外生育費、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費,必須全部用於發展計劃生育事業。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按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國家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管好、用好計劃生育經費,嚴禁貪污、挪用和揮霍浪費。

第六條 地區、市、縣(城區、郊區)和鄉(鎮)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的調動與配備,應徵求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下達的人口計劃指標制定人口計劃,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開“生育口子”,生育必須履行審批手續,嚴禁無證生育。

第八條 初婚育齡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須持有法定結婚證,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審查,户籍所在地鄉(鎮)級人民政府或縣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併發給生育證,方能生育。

第九條 確認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應按《廣西壯族自治區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鑑定標準與第二胎優生原則和審批程序(暫行規定)》進行鑑定。夫妻一方或雙方為非農業人口的,由地區(市)以上殘疾鑑定小組鑑定,其生育指標由地區(市)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夫妻雙方為農業人口的,由當地縣以上殘疾鑑定小組鑑定,生育指標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條 確認因公殘疾(指在搶救公共財產或他人生命財產、同壞人壞事作鬥爭以及其他因公務活動導致殘廢)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市、縣以上殘疾鑑定小組鑑定,鄉(鎮)以上人民政府審查認定

第十一條 確認夫妻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和夫妻雙方為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的依據,以《革命傷殘軍人撫卹證》為準。

第十二條 本人是父母唯一的親生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而死亡,只剩下本人的,或夫妻終身未育依法收養一個孩子的,均屬獨生子女。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屬獨生子女:

(一)父母生育本人後又收養一個孩子的;

(二)父或母再婚後又生育一個孩子的;

(三)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屬於1982年11月25日以後超生的,但未滿18週歲死亡而僅剩本人的;

(四)父或母再婚,在再婚家庭中本人繼父或繼母原來已生育並存活有孩子的。

第十三條 確認烈士獨生子女,必須持有其父(母)的《革命烈士證明書》並符合《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烈士。

第十四條 農業人口中的多女無子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個生育第二個孩子,由該户姐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鄉(鎮)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指定。但其餘各對夫妻如分別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第九、第十條有關各項規定者,也可以安排生育第二個孩子。

第十五條 農業人口的同胞兄弟均已結婚,其中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或只有一個結婚,其餘均已超過45週歲且未結婚的,可生育第二個孩子。但其中一個兄弟已收養一個孩子的,則不能安排生育第二個孩子。

第十六條 婚後8年不育,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後又懷孕,夫妻雙方或一方為非農業人口的,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安排生育一個孩子;夫妻雙方為農業人口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報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可安排生育一個孩子。但已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除外。

第十七條 在國境線五公里以內定居10年以上,並持邊境居民證的農業人口,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

第十八條 農業人口的已婚婦女脱離農業生產到縣、市或鄉(鎮)所在地從事個體工商、運輸、建築等行業,或在鄉(鎮)企業、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連續生活、工作一年以上的,執行非農業人口的生育政策。

第十九條 再婚夫妻一方原只有一個孩子(或未生育而收養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可再安排生育一個孩子。

第二十條 凡准予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必須在第一個孩子年滿4週歲以後才能有計劃地安排。

第二十一條 已婚公民申請經營個體工商業的,必須持有原轄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關於申請人計劃生育情況的證明;申請經營個體工商業的超生者,已採取絕育措施,並具備其他條件的,方能准予經營。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tiaoju/xize/k80x7z.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