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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武漢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實施細則》

2022年《武漢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實施細則》

為方便公積金繳存職工異地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制定了《武漢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實施細則》,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xx年《武漢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實施細則》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閲讀。

2022年《武漢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實施細則》

《武漢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方便公積金繳存職工異地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更好地發揮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據住建部、財政部和人民銀行《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xx]148號)精神和《長江中游城市羣暨長沙、合肥、南昌、武漢住房公積金異地使用合作協議》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繳存地是指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就業地,貸款地是指職工購買自住住房並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户籍所在地,繳存地與貸款地非同一城市。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與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武漢公積金中心)開展異地貸款合作,並簽訂異地貸款合作協議的城市。

第二章 貸款政策

第四條 凡在繳存地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繳存地中心)正常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在户籍所在地購買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時,可向户籍所在地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貸款地中心)申請辦理個人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五條 異地貸款資格認定、審批要件與貸款地中心的要求相同,職工不能同時分別向繳存地中心和貸款地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 異地貸款的房屋套數認定、貸款額度、貸款年限等,執行貸款地的相關政策及規定,繳存地、貸款地的房屋套數、貸款次數合併計算。對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手續。

異地貸款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歸還貸款的,按繳存地中心的提取政策執行。

第三章 貸款程序

第七條 在武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户籍地申請異地公積金貸款購房,辦理流程:

(一)借款人應先到武漢公積金中心貸款管理處領取《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申請表》(見附件1),填寫基本信息並授權武漢公積金中心凍結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其它使用申請,承諾只能用於異地貸款提取還貸和逾期扣劃。

(二)武漢公積金中心貸款管理處向貸款地中心出具《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及貸款情況證明》(見附件2)(加蓋業務專用章),並對借款申請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户進行貸款標註,暫時凍結其他使用申請。同時,武漢公積金中心貸款管理處將已出具的借款人公積金繳存及貸款情況通過電子郵件形式發送到貸款地中心,由貸款地中心在其公積金系統裏進行登記

(三)借款人持武漢公積金中心出具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及貸款情況證明》、《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申請表》及貸款地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實施細則規定的資料向貸款地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八條 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武漢申請異地公積金貸款,辦理流程:

(一)武漢公積金中心貸款管理處收到繳存地中心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及貸款情況證明》的電子郵件,將相關數據進行核實(登錄繳存地公積金中心官網或數據交互平台核實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積金繳存和貸款等情況)後錄入公積金系統,標識為“異地貸款申請”。

(二)借款人持繳存地中心出具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及貸款情況證明》、《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申請表》及武漢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規定的資料向武漢公積金中心委託的貸款銀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武漢公積金中心的受託銀行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通過公積金系統和職工提供的貸款資料核實職工信息,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審批通過的,按武漢公積金中心貸款流程予以辦理;審批未通過的,受託銀行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借款人,並在公積金系統中註明審批未通過原因,上報武漢公積金中心貸款管理處,由武漢公積金中心貸款管理處通知繳存地中心,繳存地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對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積金賬户解除貸款標註。

第四章 貸款償還和貸後管理

第九條 借款人正常還款一年後,可每年憑藉款抵押合同、還貸明細、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和婚姻關係證明,向繳存地中心申請提取一次公積金匯入指定賬户用於償還貸款直至貸款結清。

第十條 異地貸款產生的貸款收益歸貸款地中心所有,貸後管理由貸款地中心負責,貸款風險由貸款地中心承擔。

繳存地中心具有協助貸款地中心進行貸款催收和清收的義務,如因繳存地中心提供信息不實造成的貸款風險,由繳存地中心向貸款地中心一次性償還該筆貸款未還的本金、利息及罰息,貸款地中心將相應貸款房屋抵押權利、債權一併轉移給繳存地中心。

第十一條 繳存地中心應確保異地貸款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償還異地貸款的本金、利息及罰息。如借款人逾期六期及以上或因逾期造成借款合同被解除等情況,繳存地中心應在收到貸款地法院判決書及轉賬通知後30個工作日內將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強制轉賬到貸款地中心。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因借款人提供虛假材料獲得的貸款,一經發現,貸款地中心有權取消其貸款資格,追回已發放的貸款,並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並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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