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條據 >細則 >

《邵陽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細則》

《邵陽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細則》

今天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是《邵陽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細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邵陽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細則》

《邵陽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細則》

關於印發《邵陽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三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直各有關單位人事(政工)科:

為加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規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第6號令),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邵陽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各相關單位務必貫徹執行。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對照本《細則》的有關規定,檢查和糾正以往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從即日起,所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一律依照本《細則》的要求實施。

邵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邵陽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細則》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工作,保證選人用人質量,提高人員素質,依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第6號令),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應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主管機關,負責所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組織、綜合管理、政策指導、考試考核、備案審核和監督等工作。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得為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自行招聘的工作人員辦理進人的相關手續。

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指導下,負責本縣市區所屬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的組織管理與實施工作。

各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領導,認真組織、監督所屬事業單位公正、公平地開展招聘工作。

職位設置與申報

第四條 事業單位職位設置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市、縣(市)區各級事業單位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本年度下達的計劃數,結合本單位崗位需求等情況設置職位,並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彙總審定。

(二)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除特殊工種和崗位外,原則上不得有性別歧視。

(三)招聘人員一般要求在35週歲以下,個別緊缺專業、特殊崗位、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後,可適當放寬年齡要求。

(四)凡招考職位有專業要求的,原則上鼓勵按“類”設置專業條件。

信息發佈

第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各單位申報職位(數)審核彙總後統一編制招聘方案,並同時在兩種(家)以上載體(網站、報刊或印刷品)上發佈招聘信息。

第六條 事業單位因行業、專業或崗位對應聘人員條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事先在招聘信息中告知。

第七條 招聘信息發佈時間距報名時間應不少於7個工作日,報名時間距考試時間應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八條 招聘信息一經公佈,應當嚴格執行,如確需補充或修正的,須達到第七條規定的要求。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九條 事業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拒絕符合條件的人員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條 市和各縣市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除個別單位因工作急需、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准單獨組織外,原則上每年集中組織一次。每次考試每個考生限報一個職位,凡重複或多報者均取消考試資格,且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一條 現役軍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期限未滿或者正在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審查人員、處於刑事處罰期間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調查未做出結論的人員以及在公務員招考及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被認定有考試作弊行為的人員,不得報名。

第十二條 考生提供的各項證件、資料及填寫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有效,凡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查實,參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的規定給予取消報名資格、取消考試資格、取消聘用資格、禁考等處罰。

第十三條 資格審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用人單位及主管局共同組織。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對考生資格進行初審,並對考生資格審查工作負責。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考生報考資格進行復審。

第十五條 考生報名時填寫的信息表提供的各項證件複印件、證明材料均由事業單位主管局收集存檔備查。資料保存期為聘用後一年零六個月。

第十六條 資格審查有關問題的確認

(一)全日制學歷是指國民教育普通高校統招的全日制脱產學習取得的學歷。

(二)取得國外學歷、學位或港、澳、台地區學歷、學位的人員,須是在國(境)外學習取得的且有我國有關部門出具的學歷、學位等相關證件和認證書。

(三)有工作經歷要求的崗位,工作經歷是指取得中技、中專、大專、本科、研究生、博士生學歷後的工作時間,工作經歷可連續計算至報名日。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不能計算為工作經歷時間。

(四)職位要求中所有“以上”要求均包括本層次要求。

第十七條 應聘同一職位,職位數與資格審查合格人數應不低於1:3的比例,達不到開考比例的,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相應核減或取消該職位的招聘計劃數。對少數專業特殊或確實難以形成競爭的專業技術崗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研究確定。

考 試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採取筆試、面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主要測試應聘者的公共基礎知識、行政職業能力測試和與應聘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水平、業務素質、工作能力或者操作技能。

第十九條 筆試分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兩項。

公共科目筆試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筆試內容為公共基礎知識和行政職業能力測試兩科,主要範圍包括時政常識、馬克思主義哲學常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常識、法律常識、行政管理常識、公文寫作與處理、行政職業能力等。

專業知識筆試由事業單位主管局牽頭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全程監督。考試範圍由各事業單位在報名時通知考生。閲卷工作必須封閉進行。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根據考試的要求制定命題方案。專業科目考試試題或從合法題庫中抽取,或組織專家命題,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委託命題。

第二十一條 凡專業考試組織專家命題者,命題人員實行封閉式管理,直至該學科考試開考半小時後方能解除封閉。命題人員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亦可邀請人大、政協、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從大於實際命題人員數4—6倍的人員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二十二條 專業考試試題應按密件要求封存、保管。試題交接須填寫試題交接單並有三人以上(即交卷人、接卷人、監督人)簽字。試題拆封須經考生檢查並隨機請兩名考生簽署“試卷密封完好”及考生姓名後當眾拆開。

第二十三條 根據招聘崗位特點,面試可以採取結構化面試、實際操作或結構化面試加實際操作、試教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面試的實施方案由招聘單位及主管部門擬定後,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定。具體實施工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第二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建立事業單位招聘面試評委庫,今後各級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的面試評委必須從評委庫中按要求抽取。面試評委一般由5—7人組成,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評委庫中隨機抽取3—5人,從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提供的每個職位所需評委人數2—3倍的人選中隨機抽取1—2人。對於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面試,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意評委人數可調整為不少於3人以上單數組成。

第二十六條 面試對象按公共科目成績佔30%,專業知識筆試成績佔30%的比例摺合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名確定。如報名人數達到1:3的比例但不超過1:5的比例按1:3的比例確定面試的人員;如報名人數達到或超過1:5的比例的按1:5的比例確定面試人員;所需專業特殊,達不到開考比例經批准開考的職位,按批准的比例確定面試人員。

如最後有多名相同分數者,則一併進入面試。如招聘崗位僅一名考生參加面試的,則筆試成績必須達到該次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參加面試人員的平均分數方可進入面試。如面試人員與招聘職數為1:1的比例,則面試成績須達到60分以上。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按公共科目佔30%,專業科目筆試佔30%,面試佔40%的比例合成總成績,總成績相同者按專業知識筆試成績排名,專業知識筆試成績還相同者,按公共科目筆試成績排名。所有成績均保留小數點後兩位數。

第二十八條 參考人員必須參加公共基礎知識、專業理論知識、面試(操作或面試)所有考試環節方能合成成績,凡缺考任何一項者均視為自動放棄考試處理,並不能進入下一項程序。

第二十九條 參考人員對本人考試分數、排名有異議者,應在考試成績公佈3天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書面提出查分申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查分並答覆申請人。

體檢與考核

第三十條 體檢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參照公務員體檢有關標準組織實施。體檢對象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等額確定。

第三十一條 對體檢結論有異議者,可在知道體檢結論起3天內書面提出複檢要求,複檢只針對有異議的項目進行復檢,且只能複檢一次,體檢結果以複檢結論為準。

第三十二條 體檢出現不合格者,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序遞補不超過兩次,遞補不成功者,自然核減招聘計劃數。

第三十三條 考核由用人單位主管部門與用人單位共同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監督。

第三十四條 考核主要對考察對象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進行考察。考察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並由用人單位提出聘用意見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第三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擬聘人員進行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擬聘人員有反映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第三十六條 對反映的問題查有實據的,不予聘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聘用,待查清後再決定是否聘用。

聘 用

第三十七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者,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編制部門辦理進人手續。

第三十八條 已就業的應聘人員須於體檢合格後,進入考核前由本人提供原工作單位同意工作調動和解除人事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否則不予考核和聘用。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不授權或委託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tiaoju/xize/9dmn96.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