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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回國人員申報上海常住户口實施細則》今起實施

《留學回國人員申報上海常住户口實施細則》今起實施

20xx年1月1日開始,《留學回國人員申報上海常住户口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正式實施,新版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户口系統(網址:)也將正式啟用。

《留學回國人員申報上海常住户口實施細則》今起實施

《細則》明確申請者畢業高校

對比20xx年制定的老版《實施細則》,青年報記者發現有幾處不同。今年實施的《細則》明確規定了想落户上海學生的畢業高校。《細則》規定,在國內非“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的申請者,若想成功申請上海户口,必須滿足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的條件。

若申請者僅有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則其畢業高校需在世界排名前500名學校名單中,並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才可符合申請落户條件。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考英國泰晤士報高等教育副刊、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QS世界大學排名、上海交通大學20xx年發佈的學校名單確認後在21世紀人才網上公佈。據瞭解,上述名單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佈後對新增的院校名單予以追加。同時,留學人員在國(境)外院校獲得的學歷學位應屬於教育部認可的範圍。

另外,《細則》中規定,“海歸”若在本市非民辦、合夥制的企業上班,企業的註冊資金需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户口,仍須由單位提出申請。昨日現場工作人員向青年報記者表示,目前辦事大廳還未提供申請的材料清單,公司人事可在幾周後到人才大廈相關窗口領取。

新規:“海歸”創業也可落户

留學回國人員若選擇在滬創業,實繳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個人股份一般不低於30%,便有落户上海的機會。本次《細則》中規定,創業者要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對學位有具體要求)或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赴國(境)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

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且為第一大股東的“海歸”若同時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於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税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便可提交材料申請。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據瞭解,若相關單位在20xx年12月31日前已在老的留學人員落户辦理系統中填報了相關信息,符合留學人員落户條件但尚未提交書面材料的,應於20xx年3月1日前,將書面材料提交至我局留學人員落户受理窗口(上海人才大廈4樓,梅園路77號)進行核驗,逾期請按照新版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户口系統要求重新進行填報。

現場:多人問詢但無人申報

昨日記者在人才大廈現場的一個小時內,十餘位市民便到窗口諮詢新政情況。現場工作人員表示,截至目前,欲申請上海市户籍的留學歸國人員,需參照“新規”中列出的材料提交申報。目前未接到補充材料的信息。具體材料列表目前窗口並無紙質版,屆時會在第一時間公佈。申請者可到櫃枱領取。至於申報流程與具體需要的時間與以往是否有所不同,工作人員表示不方便透露。

一對老夫妻專程從浦東趕到閘北區辦事點,詢問自己孩子的申請事項。前台工作人員在回答老夫妻提問時表示,昨日為首個工作日,他們也在學習“新政”階段,目前只能以《細則》為準進行解答。

現場工作人員結合自身工作經歷認為,本次新規將回滬創業的“海歸”專門列出,且註冊公司資本最少為50萬,單從該項看來,政策較為寬鬆。現場工作人員表示昨日多為資訊者,並未有公司前來提交申請材料。

以下為《細則》全文

滬人社外發〔20xx〕49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户口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xx年12月30日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户口實施細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人才強市戰略,加大海外人才引進力度,規範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據《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規範留學回國人員落户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xx〕19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改革的有關要求以及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申請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申請單位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的具有用人自主權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制事務所以及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註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信譽良好,並在本市依法納税、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非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其上級法人註冊資金應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第三條 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來滬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境)外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2.在國內“211”高校(見附件1)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中央直屬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碩士畢業生參照“211”高校畢業生執行),並在國(境)外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內非“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並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赴國(境)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應低於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税繳納情況應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時最近連續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達到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5倍,個税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的人員。

(二)來滬創業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項條件,來本市創辦企業的留學回國人員(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實繳),本人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且為第一大股東(不含股份轉讓、後期資金注入),個人股份一般不低於30%),同時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於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税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參考英國泰晤士報高等教育副刊、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QS世界大學排名、上海交通大學20xx年發佈的學校名單確認後予以公佈(見附件2,留學回國人員國(境)外畢業院校參考名單)。上述名單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佈後對新增的院校名單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網站和予以公佈。同時,留學人員在國(境)外院校獲得的學歷學位應屬於教育部認可的範圍。

留學人員回國後應直接來上海工作,累計待業時間不超過2年;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請之日起有效期在6個月(含)以上(如合同約定有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後方可申報);留學回國人員年齡須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派遣人員不屬於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户口範圍。

第四條 申請的提出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户口,須由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引進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為單位緊缺急需併發揮重要作用、擬長期使用的人才。

外國企業在滬代表處和各國駐滬領事館通過具有資質的外事服務單位進行申報。

第五條 單位需提交的材料

除特殊説明外,所有申請材料均核對原件,留複印件。

(一)申請單位介紹信、經辦人員有效身份證件。

(二)申請單位報告。

(三)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依許可經營的,另須提供相關主管部門批准的許可證書;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投資企業另須提供批准證書)。

申請單位為非法人分支機構的,提供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同時提供上級法人的上述相關證件(須加蓋上級法人公章)和上級法人的授權書。

上述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證件剩餘有效期應在6個月以上。

(四)《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户口申請表》(附一張2寸證件照)。

(五)申請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

來本市創辦企業的留學回國人員,應與其創辦的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驗資證明。

(二)企業最近連續6個月繳納增值税(營業税)或企業所得税税單(零税單無效)。

(三)企業最近連續6個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憑證。

第六條 留學回國人員需提交的材料

(一)教育部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二)國(境)外畢業證書、成績單;屬於進修人員的提供國(境)外進修證明(須附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和國內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證書或副高級及以上職稱證書。

(三)出國(境)留學前國內獲得的相應的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出國(境)前系在職人員的,提供原工作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證明;在國(境)外有工作經歷的,提供工作單位勞動合同、税單或機構負責人簽字的工作證明(須附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

(四)護照、簽證及所有出入境記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證;出國前為農業户口的須在原籍辦理“農轉非”後申請;留學期間户籍已註銷的須附90天內有效的户籍註銷證明。

(五)在滬落户地址證明。落户地址為個人購買的產權房的,提供房產證;落户地址為配偶或直系親屬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房產證、居民户口簿和產權人共同簽署的同意落户的書面證明;落户地址為集體户口的,提供相應的集體户口簿複印件或户籍證明以及單位同意落户的書面證明。

(六)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書;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持國外結(離)婚證明的,另須提供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

(七)子女出生證明(在國外出生的,另須提供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及合法生育的證明。

(八)在滬檔案接收單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證明;如檔案已在滬,提供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保管證明。

(九)在本市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税的證明(社保繳費基數和期限由社保系統提供;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而補繳的、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合同單位不一致的、社保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税繳納情況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予認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新錄用人員暫無法提供上述證明的,須提供正式錄用或編制內聘用相關證明);回國後未就業時間超過半年的須附勞動用工手冊或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未就業證明。

(十)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辦理流程

(一)申請單位先在網上進行註冊,並填寫相關信息,然後備齊相關書面材料到受理部門(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進行現場申報。

(二)受理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並約定補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三)受理部門對予以受理的材料進行整理、複核,在10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審核。

(四)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按照規定,對初審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五)審核通過後,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將審核通過的意見反饋受理部門,並將審核通過的落户名單彙總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10個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將名單轉發至各區縣公安部門。審核未通過的出具書面《不予審批決定書》。

(六)受理部門根據審核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批覆、落户確認單、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等批件製作。

(七)申請單位憑相關證明領取批件後辦理户口遷移、申報、人事檔案調動等手續。

第八條 輪候辦理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户口根據本市有關規定實行年度總量調控,按照審核通過的先後順序,自動進行排隊輪候。超過當年調控總量的,繼續予以受理並審核,審核通過的,依次進入下一年度辦理。新的額度獲得前暫停名單發送、批件製作。

第九條 家屬隨遷條件

符合落户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其配偶(須回國前結婚,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和16週歲以下或16週歲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屬隨遷範圍。

回國後結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類政策辦理。

申請人配偶需隨遷的,應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併提出;配偶暫未回國的,可在回國後申請補辦落户手續。

申請人子女需隨遷的,如子女在國內出生,須在父(母)原户籍地辦理出生登記後一併提出;申請人在上海落户後再提出補辦隨遷的,按照本市投靠類政策辦理。如子女在國外出生,應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併提出;暫未回國的,可在回國後申請補辦落户手續。

第十條 家屬隨遷需提交的材料

(一)《留學回國人員配偶申辦上海常住户口申請表》(附一張2寸證件照,子女免表)。

(二)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證、在滬落户地址證明、配偶國內最高學歷學位證書(配偶為留學回國人員的,提供《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護照、簽證及所有出入境記錄)、子女出生證明(子女在國外出生的,提供國外出生證明和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中國護照(或旅行證)及簽證、出入境記錄); 16週歲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需隨遷的,提供學籍證明。

(三)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單位的,提供勞動(聘用)合同、單位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須加蓋單位公章);原來在外省市有工作單位的,提供原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證明。

(四)放棄隨遷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證及書面放棄隨遷承諾書。

(五)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法律責任

申請單位和留學回國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性負責,嚴禁弄虛作假或者偽造。如有弄虛作假或者偽造行為的,根據其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其申請資格,並記入本市社會徵信系統。對通過虛假材料騙取本市常住户口的,註銷其本市常住户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其它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本實施細則中未盡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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