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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居住證制度實施細則》出台

《江西省居住證制度實施細則》出台

近日,《江西省居住證制度實施細則》出台了,並將於4月20日開始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閲讀與收藏。

《江西省居住證制度實施細則》出台

《江西省居住證制度實施細則》出台

持居住證可繳存住房公積金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户口的證明。昨天,記者從省政府獲悉,我省出台《江西省居住證制度實施細則》,明確居住證的申領、發放、使用等相關服務管理。該細則將於20xx年4月20日起施行。

居住證申領:

居住半年以上是硬條件

哪些人可以申領居住證?

《細則》明確: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並按照《江西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按照規定,由學校、民辦高等教育機構負責登記的連續就讀人員,可憑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證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賃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國小、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工本費

申領居住證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申領居住證時,申領人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居住證申領表;申領人居民身份證、近期1寸彩色相片2張;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證明;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材料。

其中,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合法穩定住所的材料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連續就讀的材料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受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

持證權益:

享受權利

勞動就業;

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相應社會保險待遇;

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參加民主選舉和有關公共決策、社會事務管理;

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優惠;

國家規定的其他權利。

公共服務

義務教育,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為主、以全日制公辦學校為主”的原則,統籌安排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免試就近入學;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提供的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和失業登記、就業信息查詢等服務;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基本計劃生育服務;

基本公共衞生服務項目,均等享受健康檔案、健康教育、傳染病防治、兒童預防接種、婦幼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壓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公共衞生服務;

法律援助服務和其他法律服務;

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美術館以及非遺展示傳習場所免費開放等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享有便利

按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辦理機動車登記;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子女可以按照規定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後參加會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階段教育並取得學籍、畢業時具有2年以上連續就學記錄的,可參加大學聯考;

南昌市中心城區凡辦理居住證滿2年並按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户口;

在縣(市)城區及所轄建制鎮凡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户口;

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特別提醒:

居住證每年須簽註1次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居住證實行簽註制度,每年簽註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受理機構辦理簽註手續,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以及居民地址或者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受理機構辦理簽註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證人應當到受理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號碼發生變更或更正的,應當到受理機構辦理換領手續。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居住證持有人居住地住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受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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