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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廣東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廣東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大家有了解過嗎?下文是廣東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廣東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廣東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廣東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制度,加強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事中事後監管,完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基本統計信息,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廣東省實施細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在廣東省(深圳市除外)內依法註冊,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實施細則所稱備案登記是指廣東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及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依申請對轄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進行登記、公示並建立相關機構檔案的行為。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不作為出借人資產安全的保證。

第三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實行註冊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受理,省金融辦統一備案制度。根據需要,區(縣、縣級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可負責相關資料受理工作。

第四條新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註冊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遞交申請材料。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無需辦理備案登記。

本實施細則發佈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依據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有關安排,在完成分類處置後再申請備案登記。

第五條 省金融辦及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結合監管工作實際,按照依法、準確、公開、高效的原則為轄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

第六條鼓勵轄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引進有實力的法人股東,增加註冊及實繳資本至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健全內控機制,聘用具有豐富金融機構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增強機構實力,提升經營管理水平。

第二章 新設機構備案登記申請

第七條新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包括下列程序:

(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工商登記註冊並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在經營範圍中明確註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等字樣;

(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向註冊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提出備案登記申請,提交相關文件材料;

(三)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文件材料齊備、形式合規的情況下,在收到材料起20個工作日內將文件材料提交至省金融辦。省金融辦辦理備案登記,並向申請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出具備案登記證明文件;

備案登記證明文件由省金融辦設計、印製,其中應當包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省金融辦公章等要素。

第八條新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時,應當向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基本信息,包括名稱、住所地、實際辦公地、組織形式、官方網站網址及相關APP名稱等(附件1);

(二)股東或出資人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附件2);

(三)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四)合規經營承諾書(附件3);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財務、風控、信息技術等主要部門負責人基本信息資料(附件4)和近1個月內的個人信用報告、無犯罪記錄證明;

(七)公司主要發起人及前三大股東近1個月內的信用報告,主要發起人及前三大股東為自然人的,還需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

(八)分支機構名冊及其所在地(附件5);

(九)公司主要業務類別及描述;

(十)公司內部控制相關管理辦法;

(十一)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備案登記法律意見書(包括對遞交的備案文件資料真實性、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內控制度、擬開展業務模式的合法合規性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十二)與第三方電子合同存證平台簽訂合同存證的委託合同複印件;

(十三)省金融辦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公司公章。

第九條新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登記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合規經營承諾書,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

(一)在經營期間嚴格遵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廣東省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依法合規經營;

(二)依法依規配合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及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銀監分局的監管工作;

(三)同意省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或委託第三方對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公示;

(四)準確、及時填報或提供監管部門非現場監管系統相關數據、信息,並做好技術配合,同意並授權電子數據存證服務平台、資金存管銀行機構根據監管部門要求提供數據。

(五)確保及時向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及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銀監分局報送真實、準確的相關數據、資料。

第十條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材料後,採取多方數據比對、網上核驗、實地認證、現場勘查、高管約談等方式對備案材料進行初步審核,並要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高級管理人員對核實後的備案登記信息進行簽字確認。

省金融辦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提交的材料進行復核,並出具備案登記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新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的具體時限為不超過40個工作日。

第三章 已存續機構備案管理特別規定

第十二條在本實施細則發佈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登記的,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依據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中分類處置有關工作安排,對合規類機構的備案登記申請予以受理,對整改類機構,在其完成整改並經有關部門認定後受理其備案登記申請。

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申請備案登記前,應當到工商登記部門修改經營範圍,明確註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等字樣。

第十三條已存續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需於20xx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監管部門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並遞交申請材料。

如在該時間節點前無法完成整改的,機構需向註冊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送書面原因説明及整改計劃,經註冊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後,在要求的時間內完成整改並遞交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在本實施細則發佈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申請備案登記時,除需要向註冊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提交本指引第八條所列備案登記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機構經營總體情況、產品信息以及違法違規整改情況説明等,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材料:

(一)銀行資金存管合同或框架協議(如有);

(二)待償餘額前三大借款人盡職調查報告(如多次借款,提供最新一期);

(三)最新一期平台待償餘額前十大借款人名單及待償金額(列表);

(四)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用户畫像;

(五)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安全測評報告;

(六)人行徵信系統信用報告;

(七)第三方徵信等機構專項評估報告;

(八)上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三個月內)專項審計報告(包括但不限於標的成交量、標的種類、標的成交金額、借款人數量、出借人數量);

(九)按照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要求開展整改的整改報告。

第十五條在本實施細則發佈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的具體時限為不超過50個工作日。其中,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文件材料齊備、形式合規的情況下,在收到材料起25個工作日內將文件材料提交至省金融辦,由省金融辦辦理備案登記,並向申請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出具備案登記證明文件。

第四章 備案後管理

第十六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應當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廣東省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持省金融辦出具的備案登記證明文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向廣東省通信管理局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並將許可結果在廣東省通信管理局辦理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反饋工商登記註冊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及時將相關材料報送省金融辦。

第十七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應當持省金融辦出具的備案登記證明文件,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資金存管協議,並將資金存管協議的複印件在該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反饋工商登記註冊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資金存管系統正式上線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註冊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各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及時將相關材料報送省金融辦。

第十八條省金融辦應當及時將完成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在省金融辦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信息應當包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信息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存管信息等。

省金融辦應當將本轄區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情況於備案公示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告知分支機構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第十九條省金融辦在完成備案登記後,應當根據相關備案登記信息,建立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檔案,並將檔案信息與廣東銀監局進行共享,為後續日常監管提供依據。

第二十條備案變更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名稱、住所地、組織形式、註冊資本、高級管理人員、合作的資金存管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以及出現合併、重組、股權變更比例超5%、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變更等情況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註冊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申請備案變更。註冊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信息的工商登記註冊核實並進行公示。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按要求將變更情況報送省金融辦(附件6)。

第二十一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至少1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註冊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同時提供存續借貸業務處置及資金清算完成情況等相關資料,並將相關業務數據等刻錄成電子資料提交註冊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辦理備案註銷。各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在收到備案註銷申請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及情況報送省金融辦。

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省金融辦註銷其備案。

第二十二條 網貸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省金融辦有權註銷其備案,並進行公示:

(一)日常監管中發現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

(二)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滿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三)拒不配合監管部門依法依規監管的;

(四)備案後連續一年未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

(五)存在違法犯罪情形的,等。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有關報告若被發現與事實情況存在重大差異的,省金融辦有權拒絕接受由該機構出具的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廣東銀監局及各市銀監分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發揮自身專業優勢,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對省金融辦及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要求,均自其受理相關備案登記申請之日起計算,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要求補正有關備案登記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要求補正有關備案登記材料的具體時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深圳市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廣東省實施細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並參照本實施細則,制定深圳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省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公開徵求對《廣東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的意見

為建立健全廣東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制度,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廣東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研究起草了《廣東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於20xx年2月24日前將有關意見通過電子郵箱反饋至本辦。

廣東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20xx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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