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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案例分析

1998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案例分析

電力設備(power system)是由發電、輸電、變電、配電和用電等環節組成的電力生產與消費系統。它將自然界的一次能源通過發電動力裝置轉化成電力,再經輸電、變電和配電將電力供應到各用户。那麼對於它的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那麼今天小編給大家整理了相關信息,供大家查閲!

1998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案例分析

電力設施的問題與對策4篇

一)

一、電力設施保護的對策分析

1.1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就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來説,具有很強的社會性,牽涉到社會的很多方面,需要得到政府部門的幫助。所以,各級政府都要肩負起對於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和檢查方面的工作。作為電力企業來説,要積極主動的加強與相關政府部門以及輸電線路沿線的鄉鎮的工作的聯繫,從而讓輸電線路的保護工作信息變得暢通起來,積極發揮各個部門的作用,建立巡查制度,及時找出存在的設施安全隱患,減少電網故障。最大化的減少因為過失破壞、故意破壞造成的電力設施的問題,電力企業也要向政府部門積極爭取相應的政策,來保護其應有的權利。

1.2推行屬地管理機制

電力資產是國家委託給電力企業來管理的,基本的產權跟用電者沒有任何關係,但是,公眾使用的電力是通過這些電力設施來輸送的,只有保護好電力設施,才能保證羣眾的日常生活用電。作為公用設施來説,其特點決定了線路比較長,網點比較多,單純的依靠電力企業去督查和管理,力量是比較薄弱的。需要儘可能的推廣電力設施屬地管理,用行政命令的方式結合經濟槓桿的作用,實施劃片承包,並加大與公安機關的聯防力度,這樣才能更好的調動羣眾的參與程度,保證電力設施的安全。

1.3加大電力設施保護宣傳力度

在電力設施保護過程中,要不斷加大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讓老百姓明白電力設施的重要性,要重視精神文明建設的作用,深入持久的進行電力法律和條例的宣傳,正確取得各級政府的支持和進一步的關注,形成全方位的保護,依法保護電力設施,維護正常的供電秩序。

1.4建立長效保護機制

首先要建立一支良好的保護隊伍,這是肩負起電力設施保護責任的主力軍,要保證這支隊伍的思想和業務都要跟得上,保證整體素質,這對於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意義重大。其次是要不斷充實專業的運行人員,實施崗位責任制,專人專線,制定巡視週期,一旦出現巡視設備不到位的情況,要及時通告,對於經常性出現電力設施破壞的地區,要加大巡視的次數,定期彙報電力設施安全狀況。再次是不斷強化電力設施協管人員的工作水平。把那些羣眾基礎良好,作風比較好的人員作為協管對象,通過培訓提高他們的業務技能,推行執法監督與羣眾保護相結合的管理路線,實施供電設施的立體化保護。最後,還要時刻開展違章行為清除工作。就目前情況來看,電力設施周圍存在違規建房、違規植樹等現象,對電力設施的安全產生了威脅,這就需要電力部門在清理違章行為上下功夫,清楚保護區域內的違章建築,為電力設施保護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1.5加大聯防打擊力度

首先,向政府部門爭取電力設施保護的執法地位,作為電力企業,要盡全力去爭取權利,加大工作力度,消除安全隱患。其次是建立電力公安隊伍,歸屬於當地公安機關的領導,像鐵路部門一樣,以電力稽查大隊為依託,建立一支專門的隊伍來方式電力設施被破壞,依法打擊犯罪查處的力度。第三是要經常性的開展打擊破壞電力設施的專項活動。近年來,電力設施盜竊已經開始了跨地域的團伙作案,犯罪分子有計劃,有組織,破壞性比較大。這就需要不斷加大懲罰力度,定期開展專項鬥爭,制止案件的發生。

二、結語

總之,電力企業關乎國民經濟的發展,是重要的基礎產業。電力設施保護關係到企業的長遠發展,是電力系統安全運轉的重要保障。對於電力企業來説,安全是發展中的頭等大事,也是關乎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本問題。所以,我們要採用相應的對策,保護電力設施,讓電力企業得到更好的發展。

作者:榮俊寶 榮俊興 單位:南京供電公司溧水縣域檢修分公司 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威海供電公司

(二)

一、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存在的難點

雖然我國對於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十分地重視,並制定出相應的法律法規,以便於更好地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但是,在實際的工作當中,由於一些影響因素的存在,給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帶來阻礙作用。

1.1工程施工因素

我國電力設施的分佈十分地廣,而隨着城鎮化建設的加快,各城市工程項目的施工也較為頻繁,一些工程在施工過程當中,也會因各種因素而對相鄰的電力設施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壞。如在工程施工中,撞倒鐵塔、掛斷線路等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因此也嚴重影響了電力供應的安全。另外,也存在一些個人或是單位在未能得到相關職能部門允許的情況下,就在電力設施的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建房、植樹等操作,因此也使得電線等電力設施受到嚴重破壞,從而也給電力系統的正常運行埋下隱患。

1.2人為破壞因素

人為原因對電力設施的破壞,已成為我國目前面臨的嚴峻問題之一,人為破壞主要體現在電力設施被盜方面。據相關資料統計,我國每年由於電力設施的人為盜竊原因而發生的電網和設備事故,佔全部事故次數和15~30%之間,且近年來,人為破壞因素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趨勢。由於違法盜竊電力設施,使電力系統的正常運行遭到破壞並屢屢造成線路跳閘等安全事故的發生。而電力設施的頻繁被盜,雖然我國相關部門也不斷加大力度對盜竊團伙的犯罪行為進行打壓,但由於電力設施點多、面廣,且盜竊團伙還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流動性,也造成了目前屢禁不止的局面。

1.3相關部門的配合度不夠

對於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必須是要由地方供電企業、公安部門等相關的職能部門緊密配合才能順利開展。但是,從我國目前的形勢來看,一些職能部門未能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進行重視,其保護機制也不完善;而電力供應企業也只注重電力的運營與電網的建設,卻忽視了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在這些因素共同的存在下,使得各個部門之間達不到統一,在執行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時,相互之間的配合度也不夠,從而也使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過度於形式,實際的保護內容卻未能落實。

1.4電力設施保護組織機構不完善

電力設施作為電力系統正常供電的保障,為有效地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就必須要有完善的電力設施保護組織機構,但是基於我國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現狀來看,一些地方由於對電力設施的不重視,也未能建立健全相關的電力設施保護組織機構。加之我國電力設施都較為分散,其密度也較大,因沒有完善組織機構的關係,也使得在進行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時所投入的財力、物力、人力都較弱,從而給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阻礙。

二、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措施

2.1重視電力設施的保護巡視工作

由於各地大量的工程施工因素會對電力設施造成嚴重的損壞,因此相關的部門一定要重視電力設施的日常巡視工作,並加強巡視力度,以便於早期發現異常並及時解決。我國目前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當中,大多采用定期巡視的方法,每月至少有一次會對電力系統中線路及其它附屬設備進行巡視與檢查。在此基礎上,相關的部門最好可針對一些頻繁施工的地段縮短巡視日期,可將每月一次改為半月或十天一次。相關的巡視人員也應重視巡視工作,並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對拉線金具、鐵塔等電力設施的運行狀態、情況等進行仔細的檢查與記錄,通過對電力設施巡視工作的加強,從而有效避免倒塔、倒杆等現象的發生。

2.2加大人為破壞電力設施的查處力度

我國已從20xx年3月起正式頒佈並開始實施《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相關的部門應在相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針對人為破壞電力設施的現象加大管理力度。針對屢禁不止的電力設施被盜現象,各個部門應緊密結合,嚴厲地打擊破壞電力設施的犯罪行為,對於盜竊事故多發地點,應多佈置人員進行蹲守防範,並實行獎懲制度,鼓勵人民羣眾能夠積極配合,同心協力,共同防範盜竊工作。並針對已經出現的電力設施盜竊事故,電力企業應全力協同相關的職能部門,在對已破壞的電力設施進行搶修的同時,集中力量加大盜竊偵查力度,使電力設施的盜竊案件能夠儘快偵破。另外,按照我國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件》,針對一些廢品回收站無視法紀,收購盜竊電力設施的現象,應加大管理力度。相應的治安管理部門、商業管理部門、工商部門等職能部門,也需對這些廢品收購站經營許可進行審核,並大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通過遏制銷贓源頭,從而使盜竊犯罪分子銷贓無門。

2.3加強各部門的配合與溝通關係

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是建立在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緊密配合基礎上的,因此,電力企業、司法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應共同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提高重視度。堅持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聯席會議制度,各部門之間能夠及時地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實施時所發生的各種困難與問題進行研究與解決,並加強各部門之間的聯繫與溝通,細化相關部門的電力設施保護權責與權限,從而保證各個部門能夠共同把好關口,一起將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落實到位。

2.4建立健全電力設施保護組織機構

由於我國一些城市電力設施保護組織機構的不完善,而使得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難以順利開展,因此,為做好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必須要建立健全電力設施保護組織機構。①相關的地方政府應該與電力企業積極主動地配合,並建立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小組,以便於更加合理地開展保護工作;②加強組織領導力度,對電力設施保護的日常工作進行細化和完善,以便能及時地發現並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當中存在的問題;③電力企業應在各電力調度中心、變電站等重點位置配備相應的保衞管理人員,使其能夠採取切實有效的管理措施,嚴防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事故或違法現象發生。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隨着我國國民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社會的不斷進步,為了保證電力供應的安全性與可靠性,除了電力企業、地方政府等相關的職能部門要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提高重視度以外,人民羣眾也應提高自我意識,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工作,共同來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使我國的電力系統能夠得到長遠、有效的發展。

作者:鄧成義 單位: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達州供電公司

(三)

一、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1.1外力破壞

隨着地方經濟的發展,大量建設工程相繼破土動工,在線路保護區內進行施工、建築的現象也大大增加。一些施工單位無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事先不與電力主管部門進行協商,擅自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違章施工、違章修建建築物、違章植樹等,造成線路跳閘頻發。城市建設施工挖斷地下電纜造成停電的事故也在不斷增加,20xx年發生12起挖斷電纜故障。施工機械車輛不斷增加,車輛碰觸電杆、碰掛導線的故障也時常發生,20xx年共發生10起。

1.2蓄意盜竊屢禁不止

為防止因盜竊造成電力實施故障,我供電公司每年投入大量資金安裝防盜設施和聘請當地護線員的方法進行防範,仍經常發生設施被盜現象。僅20xx年就丟失變壓器6台、導線8655米、水泥杆12基、鋼材(塔材、腳釘、螺栓、爬梯)288處。主要是因為部分羣眾法律意識相對淡薄,盜竊慣犯常犯受利益的驅使,加上銷贓容易,致使盜竊電力設施屢禁不止,造成供電企業巨大經濟損失,同時,也嚴重影響了羣眾的正常生活秩序。

1.3線樹矛盾日益突出

隨着各地綠化工作逐年增加,興起大面積植樹造林之勢,致使線路保護區內違章植樹現象十分嚴重。僅11、12兩年時間內,在吳忠地區電力設施保護區新增的樹木就達8萬棵以上,樹木品種以速生楊為主,這些生長速度快的樹種將在今後2一3年內直接危及線路的安全運行,形成人身和電力設施的安全隱患。在發現這些樹木種植初期,我供電公司己經派專人深入各鄉鎮、村莊進行宣傳、講解,説明《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相關條款和在線路保護區內植樹的危險隱患,但不能得到支持。以文件形式請示當地市政府給予協調解決,雖然市政府批示到相關部門要求給予解決,但各鄉鎮不能按照《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相關要求進行處理,索要高額賠償,致使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的樹木無法得到控制。

1.4電力保護區內違章施工、違章建築、隨意堆物等層出不窮

隨着經濟的不斷髮展,在線路保護區內推土開田、修路、建房、開挖人工湖等威脅電力設施安全的活動大量增加,已經直接或間接威脅到人身、設備的安全。這些存在極大危險隱患是在線路巡視中被發現,往往是正在進行或己經完工造成安全隱患,任何施工單位或個人從未事先告知我局需要在線路保護區內作業,置人身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於不顧,仍強行野蠻施工。

1.5“三線”違規搭掛屢禁不止

部分電信、廣電單位施工時,為了降低成本,將弱電線路架設在電力線路杆塔上或自電力線路下方穿越,但無法保證與電力線路的有效安全距離,易造成強、弱電線路相互碰觸,直接後果就是造成人民羣眾人身與財產傷害。地埋線路也存在類似現象,隨意穿越甚至封堵電力管道,給電力線路的運行維護帶來極大不便,這無異於埋設了一顆“不定時炸彈”,無法切實保證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和供電企業正常供電。

二、採取的措施及建議

2.1加強宣傳力度

供電企業應加強電力法律、法規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宣傳媒體、電視廣播、宣傳展板、電力宣傳車等在人員密集及公共場所,大力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增強羣眾守法意識,共同維護供電企業和國家利益,提高廣大人民羣眾保護電力設施的自覺性和社會責任感。

2.2強化執法力度

積極與當地政府以及公安部門取得聯繫,藉助政府和公安部門大力支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制定並實施保證電力建設、電力施工不受阻的相關行政制度,以保證地方經濟建設穩步發展,確保電力正常供應。對蓄意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予以堅決打擊,並追究法律責任,減少盜竊、破壞電力設施事件的發生。

2.3完善管理制度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相關規定,針對影響電力設施安全運行存在的問題和違規行為,制定出保證電力建設、電力施工不受阻的相關行政制度和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在政府大力支持下,執行並落實行政制度和管理辦法,保證地方經濟建設穩步發展,確保電力設施和電力建設工程和諧、健康發展,確保電力正常供應。

2.4加強組織協調

在以後需要跨越、穿越輸配電線路的規劃建設中,要求設計、規劃單位要充分考慮輸配電線路的安全運行,尊重電力設施保護區規劃。如果需要,設計、規劃、建設、施工單位應積極並提前與我供電企業取得聯繫,以書面形式説明施工建設情況,共同協商,做好預防措施。

2.5做好長遠規劃

供電企業各級管理人員要高度重視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高科技防盜手段,在偏遠山區、易發生被盜地段輸配電線路、配電變壓器安裝防盜報警裝置,同時,聘請義務護線員,發動廣大人民羣眾羣防羣治作用,共同保護電力設施。

三、結論

電力設施保護是一項長期而艱鉅的任務,它需要社會各階層廣大人員的共同關心和共同努力,需要政府大力支持,才能做好此項工作。為了確保供電企業安全穩定運行,使電力企業更好的服務於地方經濟建設,促進地方經濟又好、又快健康地發展,大家都應該把保護電力設施的工作重視起來,在廣大人民羣眾共同努力之下,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一定會有所成就。

作者:張寶珍 單位:寧夏吳忠供電公

(四)

一、對農村電網電力設施保護現狀的分析

農村電網交接點極多、涵蓋面極廣、電纜線路極長,且長期暴露在野外,經常被損壞,即便電力部門為之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資源,也僅會在治理週期內取得一定效果,治理一過,又回到了原來的樣子,最後還是收效甚微。造成這種現象的具體原因,可以總結為以下三點。首先,農村電網電力設施自我保護能力差,無法應對各種自然災害。這類自然災害中,有代表意義的就是雷電與暴風。雷電的危害主要可以分為感應危害、機械危害、反擊危害和高温危害:感應危害主要指雷電感應形成的感應電壓過高,擊穿電力設施的絕緣,所造成的危害;機械危害主要指雷電擊毀電杆所造成的危害;反擊危害主要指雷電進入大地後,在接地裝置上產生的巨大電壓降對電力設施絕緣的破壞;高温危害指的是雷擊產生的高温對電纜的危害。至於暴風的危害,則更加顯而易見,暴風下電力設備,尤其是電纜將承受劇烈的拉力,當拉力超過其抗拉極限時,電纜將被扯斷,從而造成事故。其次,部分農民缺乏保護電力設施的意識。這又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違章建築物、違法植樹對電力設施的間接危害,另一是偷竊電力設施對農村電網造成的直接危害。隨着城鎮化的穩步發展,建房、植樹已成為一個空前的熱潮,在這樣的背景下,電力線路保護區經常被農民私佔,不僅嚴重危害了電力設施的安全,還會威脅附近居民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在農閒時期,不少不法之徒竊取農村電網中的各種設備進行倒賣,對農民的正常生產生活造成了極大危害,甚至直接影響電力設施的安全性,引發本可以避免的事故。最後,法律法規不完善,管理部門管理力度不夠。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往往由供電企業獨自承擔,然而事實上,這是一個涉及到交通、建築、土地等等一系列部門的繁雜工作,需要由全社會共同負責。再加上農村電網涵蓋範圍廣,地理形貌雜,而供電企業往往無法提供足夠的管理人員,以至於管理人員承受過量的工作任務,出現力不從心的狀況。由以上幾點不難看出,農村電網的電力設施保護是一項不容小覷的工作,需要相關部門積極配合,才能從根本上達到保護的效果。

二、加強農村電網電力設施保護的幾個方法

不可否認,在各方的努力之下,對農村電網電力設施的保護已取得了顯著的成果,現將以往的經驗總結成下面五個方法,以供相關部門參考。

2.1應用新技術,保護電力設施

強化電力設施的保護,從根本意義上講,就是為了讓電網正常運行,但無論保護工作做得多完善,若是無法正常應對天災,還是會影響電網的安全運行,進而影響農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只有不斷應用新技術,吸收新知識,培養新能力,才能鞏固電力設施的抗災害能力。這個“新”當然不是説讓我們憑空想象,胡編亂造,事實上對供電部門而言,能夠依照最新的技術規範要求約束自己的工作,因地制宜採取相應策略,就已經是很好地應用了新技術。我們可以對易被盜走的設備進行防盜處理,如安裝防盜螺栓,採取加固措施等;做好新項目從審查到驗收各階段的技術防範工作;還可以在相應路段安裝避雷器避免雷擊對電網的危害。總之,新技術的應用,能有效提高電力設施的自保能力,大幅減少管理人員的後期工作量。

2.2大力宣傳電力設施保護的重要性

從以往的經驗不難發現,大部分農民羣眾不是不願意去愛護電力設施,而是不知道為什麼要愛護電力設施,更不知道怎麼去愛護電力設施,這就需要我們積極主動深入到農民羣眾中去,做好宣傳工作。積極開展電力設施保護月活動,在活動期間大力宣傳電力設施保護的重要性,利用廣播電台等媒體,通過印刷掛曆等方式,向廣大農民羣眾宣傳《中華人名共和國電力法》等法律法規,在農民羣眾內心深處形成一種正確的安全用電意識,有助於減少因“不知道”而對電力設施產生間接危害的行為。及時通報破獲的盜竊電力設施案件,將處罰結果公之於眾,使農民羣眾正確意識到哪些事最好不要做,哪些事絕對不能做,從而有效威懾犯罪,提高農民羣眾對電力設備的愛護意識。

2.3正視電力設施的保護,加強組織領導

相應部門需要正視電力設施的保護,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案,將保護行動進行到底。實行“警企聯動”“政民聯動”,對待危害電力設施的違法行為,要嚴厲打擊絕不姑息,對參與保護電力設施的羣眾,按其貢獻,採取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措施。從而構建一個涵蓋政、警、企、民的完整保護體,達到深化電力設施保護的目的。具體而言,政府應該起到一個統籌大局的作用,組織好各方面的行動;警方要經常展開打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強化在保護電力設施方面的威懾作用;企業應該及時展開宣傳活動,與各方面協調溝通,強化這一保護體的凝聚力;羣眾應積極主動發揮監督作用,發現問題就要揭發問題,絕不姑息。

2.4採用屬地管理制度,定址定人地對電力設施進行保護

將分散的電力設施統一保護,採用屬地制的原則,以供電所為單位,以供電職工為主體,就近分配負責人,聯合羣眾,以片、段、杆為單位,逐級將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分配到個人,並以此為基礎,明確每一級工作人員的責任,做到事事有人、事事有據。屬地管理的最終目標,是根據風險程度,科學分配工作,以人防為主體,科技為武器,兩者相輔相成,進而有效保護電力設施。四川省眉山電力公司就依據這一原則,自主提出了一套“三定”管理辦法,應用於農村電網電力設施的保護上,最終取得了良好成果,值得同行借鑑。

2.5完善法律法規,加強法制建設

沒有健全的法制,就不會有完善的電力設施保護措施,在農村尤為如此。實踐經驗告訴我們,現行的法律法規已經跟不上改革發展的需求了,一個值得一提的例子就是,《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明確規定“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供電企業和人民羣眾相結合的原則”,這使得電力設施的保護責任界限不清,保護工作難以正常進行。因而,筆者呼籲政府及時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從而健全法制,促進電力設施,尤其是農村電網電力設施的保護。綜上所述,農村電網電力設施的保護,涉及面極其廣泛,要強化這一保護,就要求我們從各個方面入手,多管齊下,百花齊放。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意義上保證農村電網電力設備的安全性。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1998)

國務院決定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髮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下同)。”

二、 第三條修改為:“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羣眾相結合的原則。”

三、 第四條修改為:“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這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電力企業應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應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

四、 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

這一條第二項中增加“儲灰場”。

五、 第九條第三項中增加“電抗器”。

這一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電力調度設施: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

六、 第十條中的“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修改為“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並垂直於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地下電纜為線路兩側各零點七五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修改為“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七、 第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危及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這一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其他危害發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八、 第十四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一項:“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九、 第十五條第四項修改為:“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刪去這一條第五項。

十、第十九條修改為:“未經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電力設施器材。”

十一、刪去第二十條。

十二、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電力建設企業應採取安全措施,並與有關單位達成協議。”

十三、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或電力設施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時,雙方有關單位必須按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協商,就遷移、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問題達成協議後方可施工。”

十四、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或擴建電力設施,需要損害農作物,砍伐樹木、竹子、或拆遷建築物及其他設施的,電力建設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

這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的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電力企業應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十五、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三條,作為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1.“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或未採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爆破或其他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2.“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3.“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燒窯、燒荒、拋錨、拖錨、炸魚、挖沙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十六、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十七、刪去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1987年9月15日)國務院發佈

根據1998年1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髮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下同)。

第三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羣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電力企業應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應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對電力設施的保護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保護電力設施的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制定的規章的貫徹執行;

(二)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及沿電力線路各單位,建立羣眾護線組織並健全責任制;

(四)會同當地公安部門,負責所轄地區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衞工作。

第七條 各級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範圍和保護區

第八條 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保護範圍:

(一) 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

(二) 發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樑、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 水力發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間的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九條 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範圍:

(一) 架空電力線路:杆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樑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二) 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誌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 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四) 電力調度設施: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

第十條 電力線路保護區: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並垂直於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於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於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後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後距建築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二) 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米),江河電纜一般不小於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於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三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十一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應採取以下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一) 在必要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界上,應設立標誌,並標明保護區的寬度和保護規定;

(二) 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區段,應設立標專,並標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

(三) 地下電纜鋪設後,應設立永久性標誌,並將地下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四) 水底電纜敷設後,應設立永久性標誌,並將水底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作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行為:

(一) 闖入發電廠、變電站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移動、損害標誌物;

(二) 危及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三) 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樑、碼頭的使用;

(四) 在用於水力發電的水庫內,進入距水工建築物300米區域內炸魚、捕魚、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築物安全的行為;

(五) 其他危害發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 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

(二) 嚮導線拋擲物體;

(三) 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

(四) 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

(五) 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

(六) 利用杆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七) 在杆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八) 在杆塔、拉線基礎的規定範圍內取土、打樁、鑽探、開挖或傾倒酸、鹼、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九) 在杆塔內(不含杆塔與杆塔之間)或杆塔與拉線之間修築道路;

(十) 拆卸杆塔或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誌或標誌牌;

(十一) 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不得堆放穀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 不得燒窯、燒荒;

(三) 不得興建建築物、構築物;

(四) 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不得在地下電纜保護區內堆放拉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酸、鹼、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興建建築物、構築物或種植樹木、竹子;

(二) 不得在海底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

(三) 不得在江河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沙。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下列作業或活動:

(一) 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鑽探、開挖等作業;

(二) 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三) 小於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四) 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一) 非法侵佔電力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徵用的土地;

(二) 塗改、移動、損害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三) 破壞、封堵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電源。

第十九條 未經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電力設施器材。

第四章 對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互相妨礙的處理

第二十條 電力設施的建設和保護應儘量避免或減少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電力建設企業應採取安全措施,並與有關單位達成協議。

第二十二條 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或電力設施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時,雙方有關單位必須按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協商,就遷移、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問題達成協議後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將經批准的電力設施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規劃和計劃通知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並劃定保護區域。 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應將電力設施的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規劃和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或擴建電力設施,需要損害農作物,砍伐樹木、竹子,或拆遷建築物及其他設施的,電力建設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 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的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電力企業應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電力管理部門應給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質獎勵;

(一)對破環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檢舉、揭發有功;

(二)對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進行鬥爭,有效地防止事故發生;

(三)為保護電力設施而同自然災害作鬥爭,成績突出;

(四)為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顯著成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或未採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爆破或其他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檢查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燒窯、燒荒、拋錨、拖錨、炸魚、挖沙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 凡違反本條例規定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本條例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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