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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士兵安置條例

1987年士兵安置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簡稱:人民解放軍、解放軍,英文:People's Liberation Army of China,英文縮寫:PLA)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主要的武裝力量。今天小編收集了1987年士兵安置條例,供大家查閲!

1987年士兵安置條例

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發[1987]106號( 1987年12月13日)

第一條 為了做好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伍義務兵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下列人員:

(一)服現役期滿(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現役的;

(二)服現役期未滿,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級以上機關批准提前退出現役的:

(1)因戰、因公負傷(包括因病)致殘,部隊發給《革命傷殘軍人撫卹證》的;

(2)經駐軍醫院證明,患病基本治癒,但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現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經治療半年未愈的;

(3)部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

(4)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證明,需要退出現役的;

(5)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

第三條 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必須貫徹從哪裏來、回哪裏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

第四條 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安置工作的情況設置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或者指定工作人員負責辦理退伍義務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設在民政部門,人民武裝、計劃、勞動人事等各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民政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條 接收退伍義務兵時間,按照國務院、xx當年的規定執行。因氣候或地理原因,經國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遲退伍的,可相應提前或推遲接收。

第六條 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組織接待。

第七條 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三十天內,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然後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報到,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介紹信辦理落户手續。

第八條 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户口的,由當地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對確無住房或者嚴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體幫助又確有困難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建築材料和經費幫助解決;

(二)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應當安排工作;

(三)對有一定專長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推薦錄用;

(四)各用人單位向農村招收工人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義務兵。對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性退伍義務兵,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第九條 原是城鎮户口的退伍義務兵,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辦法,各接收單位必須妥善安排。

具體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前,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下達預分勞動指標,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後先安置,待國家計劃下達後統一結算;

(二)在部隊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時,應優先照顧本人志願;

(三)在部隊榮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照顧本人特長和志願;

(四)在部隊被培養成為有一定專業和特長的,安排工作時,應當儘量做到專業對口;

(五)無正當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在部隊或者退伍後待安排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十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徵集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農業户口的,原徵集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卹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第十一條 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對於因殘、因病不能堅持八小時工作的,原工作單位應當按照對具有同樣情況的一般工作人員的安排原則予以妥善安置。退伍義務兵原工作單位已撤銷或合併的,由上一級機關或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安置。

第十二條 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學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術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後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在年齡上可適當放寬,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後的下一學期准予復學。如果原學校已經撤銷、合併或者由於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申請縣、市以上教育部門另行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

第十三條 退伍義務兵報考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四條 對在服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退伍時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經父母所在單位和當地公安機關證明,應當允許。但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五條 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准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十個月的,按週年計算。退伍後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併計算為連續工齡,享受與所在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條 退伍義務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後,逾期半年無正當理由,並經多次教育仍不報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再負責安排工作,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十七條本條例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xx八年三月十七日《國務院關於處理義務兵退伍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退伍軍人安置工作程序

安置前期工作

(一)接收準備:

1、代縣政府起草關於做好本年度退伍安置工作的文件。

2、根據需要,建議調整縣退伍安置領導小組成員,充實加強退伍辦的力量。

3、成立臨時接待站,落實所需經費、車輛和物質。

4、在主要街道、場所張貼歡迎標語,懸掛橫幅,播放歡迎詞,放映幻燈片。

(二辦理報到手續:

1、制訂退伍軍人報到花名冊。

2、收到退伍軍人檔案後,農業户口入伍分鄉鎮、非農業户口入伍分系統或單位,逐個登記編號。

3、退伍軍人自帶檔案的,一般不予接收。

4、退伍軍人報到須本人到場,出示退伍證、部隊介紹信,黨團員應出示黨團組織關係介紹信,爾後填寫花名冊。

5、定期向當地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彙報接收情況。

6、收到檔案一個月內,本人未來報到者,應查明原因,妥善處理。

(三)宣傳教育:

1、做好來信來訪工作,依據有關政策解決和處理退伍軍人反映的問題。

2、組織走訪。對當年回鄉退伍軍人,鄉鎮、街辦普遍走訪,縣退伍辦重點走訪。介紹政治、經濟形勢,宣傳安置政策,瞭解意見要求,對生產、生活中確有困難者,認真研究解決。

3、鄉鎮、街辦舉行會談、學習班,請當地主要領導向退伍軍人進行鄉情、政策、法制、傳統、形勢教育,適當開展文體和社會服務活動。

4、協助街道、單位和工礦企業,安排好退伍軍人待分配期間的黨團組織生活。

(四)檔案審查:

1、審查檔案。重點審閲檔案內必須具備的“二表”,即《應徵公民入伍登記表》、《退伍軍人登記表》。1990年冬季(含)以後入伍的,還須有《應徵公民入伍批准書》。黨團員應有入黨入團志願書;立功者應有立功材料及批准手續;傷殘軍人應有評定傷殘等級報批手續;受刑事或紀律處分的,應有犯罪或錯誤材料及報批手續。

2、填表制卡。區分城鎮(包括符合統一分配工作農村户口入伍的)和農村對象,分別填寫《退伍軍人工作安排審批表》一式三份;《農村退伍軍人兩用人才登記卡》一式兩份。

3、檔案材料有缺、漏或疑問的,及時與部隊聯繫,不符合退伍條件的,將檔案退回部隊。

(五)取證:

1、城鎮户口、吃商品糧入伍的需交驗本人入伍前期城鎮户口及糧油供應本,審核並保存入伍所在地派出所、糧管所證明。1990年冬季入伍的需交驗“安置卡”。1991年冬季(含)以後入伍的,需交驗“非農”《入伍通知書》。

2、吃農業糧入伍的,符合《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者,應交驗立功獎章、證書和喜報;符合第二款者,應交驗部隊頒發的《革命傷殘軍人撫卹證》;符合第三款者,應交驗省政府頒發的《革命烈士證書》;符合第四款和第五款者,由本人提出申請,退伍辦按上級規定直接取證。

3、本縣(市、區)入伍需到外地安置的,應由本縣(市、區)退伍辦負責取證。

4、異地入伍需到本縣(市、區)安置的,本縣(市、區)退伍辦除對入伍所在地的證件進行復核外,還需索取退伍軍人父母所在地的户口、糧油關係證件。

(六)報審:

1、本縣(市、區)入伍、符合統一分配工作的退伍義務兵,縣(市、區)退伍辦應將其檔案、《退伍軍人工作安排審批表》、《城鎮退伍軍人户、糧關係審核表》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報地、市退伍辦審批。

2、本地區(市)入伍需跨縣(市、區)安置的,由入伍地的縣(市、區)與接收安置地的縣(市、區)聯繫同意後,報地(市)退伍辦審批。

3、本省入伍,需跨地區(市)安置的,由入伍所在地的地(市)與接收安置地的地(市)聯繫並審批。

4、外省(市)入伍,需到我省安置的,由入伍所在地的省(市)退伍辦與我省退伍辦聯繫,並將其檔案及有關證明材料寄省退伍辦審核,同意後再通知有關地(市)和縣(市、區)退伍辦接收安置。

安置中期工作

(一)制定安置計劃:

1、根據本縣(市、區)當年度需統一安排工作的退伍人數,提出計劃指標分配方案。

2、走訪接收大户,瞭解其承受能力和人員需求狀況,協商接收安置任務。

3、建議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傳達上級安置工作會議精神,研究當年退伍安置工作中急需解決的問題,討論預分方案,下達分配計劃。

4、召開接收單位負責人會議,傳達學習上級有關安置工作的政策、規定。請當地政府領導講話,提出接收安置的意見、要求和紀律;宣佈分配給各系統、單位的安置計劃指標;通報農村退伍軍人兩用人才信息,供各單位招聘、錄用。

5、召開農村安置工作會議,研究解決當年退伍軍人生產、生活的實際困難,討論部署落實開發使用兩用人才計劃。

(二)分配落實單位:

1、根據《安置條例》和《實施細則》的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人員分配原則。

2、退伍辦集體討論,確定退伍軍人的分配單位。

(三)辦理工作介紹信及落户手續:

1、開具工作安排介紹信和户口、糧油關係供應介紹信。

2、通知退伍軍人領取工作介紹信,要求他們在規定時間內儘快到分配單位報到,逾期後果自負。

3、人員落實到位後,將《退伍軍人工作安排審批表》裝入本人檔案中,並將檔案移交給接收單位。

(四)依據政策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安置後期工作

(一)檢查:

1、徵求接收單位對退伍安置工作的意見和要求;瞭解工種分配是否體現“根據表現、區別對待”的政策以及發揮退伍軍人作用等情況。

2、檢查農村退伍安置情況,瞭解是否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瞭解開發使用兩用人才的措施和效果。

(二)總結統計:

1、整理本年度上級和本級制發的有關退伍安置工作的文件,並裝訂成冊歸檔。

2、整理《退伍軍人工作安排審批表》及有關證明、批件歸檔,長期保存。

3、準確統計上級業務部門統一制定的報表並及時上報。

4、總結本年度退伍安置工作,寫出書面總結材料,上報本級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

5、評選接收安置城鎮退伍軍人的先進單位和農村開發使用退伍軍人兩用人才的先進鄉鎮,並給予表彰獎勵。

標籤: 安置 條例 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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