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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條例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條例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已於20xx年9月20日經衞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佈,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條例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條 衞生部負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

衞生部組織成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工作提供諮詢意見。審評委員會設專業分委員會和祕書處。

第四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包括規劃、計劃、立項、起草、審查、批准、發佈以及修改與複審等。

第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規劃、計劃和立項

第六條 衞生部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

第七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應當明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近期發展目標、實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條 衞生部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認為本部門負責監管的領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在每年編制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前,向衞生部提出立項建議。立項建議應當包括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現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依據、標準候選起草單位,並將立項建議按照優先順序進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建議。

第十條 建議立項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

第十一條 審評委員會根據食品安全標準工作需求,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建議進行研究,向衞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的諮詢意見。

第十二條 衞生部在公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實施計劃及制(修)訂計劃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可以緊急增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條 衞生部採取招標、委託等形式,擇優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承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起草工作。

第十五條 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組成標準起草協作組共同起草標準。

第十六條 承擔標準起草工作的單位應當與衞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簽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委託協議書。

第十七條 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主要依據,充分考慮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客觀實際的需要,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十八條 標準起草單位和起草負責人在起草過程中,應當深入調查研究,保證標準起草工作的科學性、真實性。標準起草完成後,應當書面徵求標準使用單位、科研院校、行業和企業、消費者、專家、監管部門等各方面意見。徵求意見時,應當提供標準編制説明。

第十九條 起草單位應當在委託協議書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起草和徵求意見工作,並將送審材料及時報送審評委員會祕書處(以下簡稱祕書處)。

第四章 審 查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審查:

(一)祕書處初步審查;

(二)審評委員會專業分委員會會議審查;

(三)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二十一條 祕書處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完整性、規範性、與委託協議書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條 經祕書處初步審查通過的標準,在衞生部網站上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第二十三條 祕書處將收集到的反饋意見送交起草單位,起草單位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並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完善,對不予採納的意見應當説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專業分委員會負責對標準科學性、實用性審查。審查標準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審查採取協商一致的方式。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參會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標準通過審查。

專業分委員會應當編寫會議紀要,記錄討論過程、重大分歧意見及處理情況。

未通過審查的標準,專業分委員會應當向標準起草單位出具書面文件,説明未予通過的理由並提出修改意見。標準起草單位修改後,再次送審。

審查原則通過但需要修改的標準,由祕書處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專業分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對修改後的標準再次進行會審或者函審。

第二十五條 專業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準,由專業分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署審查意見後,提交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二十六條 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的標準草案,應當經審評委員會技術總師簽署審議意見。

審議未通過的標準,審評委員會應當出具書面意見,説明未予通過的理由。

審議決定修改後再審的,祕書處應當根據審評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組織標準起草單位進行修改後,再次送審。

第二十七條 標準審議通過後,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在祕書處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報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八條 祕書處對報批材料進行復核後,報送衞生部衞生監督中心。

第二十九條 衞生部衞生監督中心應當按照專業分委員會審查意見和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意見,對標準報批材料的內容和格式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祕書處。

審核通過的標準由衞生部衞生監督中心報送衞生部。

第三十條 遇有特殊情況,衞生部可調整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並可直接由專業分委員會會議、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共同審查。

第三十一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按照規定履行向世界貿易組織(WTO)的通報程序。

第五章 批准和發佈

第三十二條 審查通過的標準,以衞生部公告的形式發佈。

第三十三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衞生部網站上公佈,供公眾免費查閲。

第三十四條 衞生部負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解釋工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解釋以衞生部發文形式公佈,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修改和複審

第三十五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佈後,個別內容需作調整時,以衞生部公告的形式發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修改單。

第三十六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實施後,審評委員會應當適時進行復審,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建議。對需要修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及時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修訂立項計劃。

第三十七條 衞生部應當組織審評委員會、省級衞生行政部門和相關單位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對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安排,並按照國家有關財經制度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管理。

第三十九條 發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屬於科技成果,並作為標準主要起草人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依據。

第四十條 食品中農藥、獸藥殘留標準制(修)訂工作應當根據衞生部、農業部有關規定執行。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編號工作應當根據衞生部和國家標準委的協商意見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食品標準“瘦身”仍難改:交叉重複脱節

“標準一大堆,不知用哪個”——20xx年起,國家衞生計生委全面啟動食品標準清理工作,梳理出近5000項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衞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以及行業標準,最後整合發佈為約1000項標準的各類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目錄。但《工人日報》記者採訪瞭解到,目前,我國食品標準長期存在的交叉、重複、脱節、矛盾等問題依然沒有完全解決。

“我國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標準體系和監管辦法,但在食品標準體系建設與執行中依然存在問題。”全國人大代表、上海鵬欣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葛俊傑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表示。

食品標準承載了食品安全管理的基礎。不過,葛俊傑發現,“目前一些食品安全標準本身就有一定問題。”他舉例,一些食品安全產品標準中仍包含各種質量指標、產品指示菌指標等與食品安全非直接關聯的指標,致使監管部門按照食品安全產品標準開展監督抽查中,一旦出現質量指標不合格的情況,即被公示為食品安全問題,影響了食品安全問題科學、正確的解讀。

同樣的問題也存在於標準的管理和執行上。“例如,各類推薦性產品標準大量出台並被‘綁架’為強制執行標準,既弱化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作用,又造成強制執行標準清理整合‘越整越多’。”葛俊傑説。

據瞭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我國的食品標準基本分為強制性標準和非強制性標準;而按標準種類分,則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4大類,其主管部門各不相同。

葛俊傑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科學區分標準類型,強化食品安全標準體系。

此前,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研究員陳君石也認為,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紛繁複雜,很容易導致企業適用混亂,也一定會導致企業避高就低地去執行行業標準。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柯俊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則指出了食品標準的另一個問題:食品安全標準缺失依然存在。“食品添加劑等產品標準、餐飲操作衞生規範等規範類標準、食品包裝新材料等相關產品標準還不完善。”

“希望儘快推進食品安全體系的完善,提高食品安全標準的實用性和科學性,建立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柯俊呼籲,制修訂一批限量標準、食品產品標準、生產經營衞生規範以及配套檢測方法等標準,加緊出台適用於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的食品分類體系,完善標準之間的引用和銜接配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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