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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農田地膜管理條例》5月1日實施

《自治區農田地膜管理條例》5月1日實施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田地膜管理條例》將於5月1日起實施,它的具體內容有什麼呢?下面就由小編告訴大家吧。

《自治區農田地膜管理條例》5月1日實施

《自治區農田地膜管理條例》5月1日實施

從20xx年5月1日起,在新疆生產、使用、銷售的農田地膜,只能是厚度大於0.01毫米,耐候期大於180天,產品的其他指標、參數符合國家規定質量標準的聚乙烯吹塑農田地面覆蓋薄膜,這是記者從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表決通過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田地膜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瞭解到的。新修改的《條例》出台,會給我區農田地膜使用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及相關部門帶來什麼樣的變化?近日,記者採訪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相關人士,就相關條例進行解讀。

隨着地膜覆蓋技術的大規模應用、使用年限的延長,加之農田地膜使用者出於成本的考慮,為了減少投入,普遍使用超薄農田地膜,致使廢舊農田地膜回收機械功效低,特別是由於我區的氣候條件特殊、秋翻冬灌時間短、回收時勞動力不足等實際問題,造成廢舊農田地膜清理不徹底,年復一年地積累在農田土壤中,已嚴重污染農村生活環境和農田土壤,影響了農機作業質量和農業生產,“白色污染”不可小覷。

在我區,由自治區農業廳扶持的廢舊地膜回收企業有66家,遍佈全區62個縣(市)。記者從自治區農業廳瞭解到,“十三五”期間,將在我區每一個縣扶持一家廢舊地膜回收企業。

明確規定地膜標準

《條例》規定,農田地膜是指厚度大於0.01毫米,耐候期大於180天,產品的其他指標、參數符合國家規定質量標準的聚乙烯吹塑農田地面覆蓋薄膜。

“這次明確提出在銷售環節也要使用此標準,就是為防止地膜生產企業生產不符合標準的地膜,從源頭上遏制不符合標準地膜在市場流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立法處處長劉錦森説,“考慮到《條例》對生產、銷往自治區行政區域以外的農田地膜沒有作出規定,一旦出現這種情況,本條例很難執行。因此,企業如果依法簽訂合同,生產、銷往本行政區域之外的農田地膜可以除外。”

據瞭解,部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委員在審議該《條例》(草案)時指出,就自治區各地使用農田地膜的現狀來看,農田地膜標準關係到廢舊農田地膜的回收率,建議制定自治區農田地膜的強制性地方標準,明確農田地膜的厚度、耐候期、抗拉伸強度等關鍵性指標,這些強制性規定有利於在生產、銷售、使用、回收等各個環節掌握尺度、嚴格把關,避免不達標的農田地膜在市場流通。

為此,《條例》中對農田地膜地方標準作出了強制性規定,明確了厚度、耐候期、抗拉伸強度等關鍵性指標,禁止使用超薄地膜。“這樣有利於生產、銷售、使用、回收等各個環節掌握尺度、嚴格把關,避免不達標的農田地膜在市場流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阿不都熱依木·阿不力孜説。

加強廢舊地膜回收管理

據瞭解,自20xx年實施國家清潔生產示範項目、旱作農業技術推廣(回收利用)項目以來,我區支持企業進行廠房基礎設施建設、生產加工設備購置以及殘膜回收站點建設等,以提高我區廢舊地膜回收、再利用能力,目前我區已實現項目區廢舊農田地膜回收率80%,資源化利用率85%以上。

但是,回收廢舊地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很多農民通常會選擇購買便宜的地膜,不管地膜的厚度和回收的難度,農田廢舊地膜回收管理難度大。回收廢舊地膜不是個別部門、農田地膜使用者的責任,應將它轉變成為一種全社會的責任,動員社會力量監督。“此《條例》出台,涉及單位較多,共涉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商務、工商行政管理、水利、供銷等部門,這也是明確治理‘白色污染’要用全社會的力量,緩解我區‘白色污染’蔓延刻不容緩。”劉錦森説。

阿不都熱依木·阿不力孜指出,及時回收廢舊農田地膜能有效保護農業生態環境,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確保農業生產安全。在審議中還有委員提出,只有管理好市場,管住農田地膜的使用,才能確保及時回收廢舊農田地膜。

根據委員們的建議,《條例》明確規定,農田地膜的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都有回收廢舊地膜的責任。這是在管理力度上進行了加大,確保農田地膜百分之百回收。《條例》還明確要求回收企業要與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簽訂責任書,並定期公佈廢舊農田地膜回收標準、價格、回收量及以舊換新方案等具體內容和要求,同時還對廢舊農田地膜回收數量、交送地點、回收的廢舊地膜資源化利用也作出了規定。“作出上述規定明確、具體,符合自治區各地的實際情況,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阿不都熱依木·阿不力孜説。《條例》還專門作出規定,生產、銷售農田地膜的企業或者回收企業,開展農田地膜以及廢舊農田地膜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使用的,同等條件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開展廢舊農田地膜回收的企業安排農業技術推廣項目、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責任劃分明確處罰加處罰加大大

加大回收農田地膜的管理力度,不僅要嚴格執行農田地膜的生產、銷售、使用標準,而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標準農田地膜的行為,要明確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根據權力與責任相統一、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對生產、銷售、使用和廢舊農田地膜回收利用等場所進行檢查,調查瞭解有關情況;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對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農田地膜進行查封、扣押。

“其實,我們在調研時發現,有些企業年初承諾生產加工100噸農用地膜,政府給予的相關財政資金到位後,發現該企業只生產50噸農用地膜,其他資金挪作他用,對這類現象,經檢查發現將予以處罰。《條例》規定,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補貼等財政資金或者挪作他用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劉錦森説。

據瞭解,《條例》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標準農田地膜的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都明確了處罰標準,對未履行回收責任的企業也將處以罰款。同時還細化了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對疏於管理的部門將追究行政、刑事和民事責任。

除此之外,《條例》對受理舉報的部門也不再是籠統地規定為有關部門,而是詳細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按職責受理舉報,及時調查處理,並予以答覆。”《條例》還規定,對已核實的違法行為,受理部門應當視情況對舉報者予以獎勵。

當然,在明確相關責任外,對於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也進行一系列鼓勵措施,《條例》規定,生產銷售農田地膜的企業或者回收企業,開展農田地膜以及廢舊農田地膜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使用的,同等條件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效給開展廢舊地膜回收的企業安排農業技術推廣項目和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同時也將對他們給予用地、用電、用水、用氣、信貸等方面的優惠或者資金補貼。同等條件下,政府優先採購回收企業生產的產品。

“無污染、可降解的農田地膜成本較高,因此《條例》並未作出強制性規定,僅是規定了倡導性的條款鼓勵生產企業進行科技創新,採用新技術、新材料生產可降解、無污染的農田地膜。”劉錦森説

《自治區農田地膜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了保護農業生態環境,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科學管理農田地膜,確保農業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農田地膜的生產、銷售、使用、回收利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但依法簽訂合同,生產、銷往本行政區域之外的農田地膜除外。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田地膜,是指厚度大於0.01毫米、耐候期大於180天,產品的其他指標、參數符合國家規定質量標準的聚乙烯吹塑農田地面覆蓋薄膜。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本條前款規定的農田地膜。

第四條農田地膜管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政府推動、政策引導、公眾參與、依法管理;

(二)標準化、減量化、資源化、無污染;

(三)誰污染誰治理,誰受益誰治理;

(四)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建立農田地膜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將廢舊農田地膜污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目標績效考核體系,並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對農田地膜的使用、新產品的研發、廢舊農田地膜回收利用以及污染防治等給予扶持。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生產企業進行科技創新,採用新技術、新材料生產可降解、無污染的農田地膜;鼓勵銷售企業和農田地膜使用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銷售和使用可降解、無污染的農田地膜,並逐步推廣。

前款所指可降解、無污染農田地膜為非聚乙烯吹塑農田地面覆蓋薄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田地膜使用和廢舊農田地膜回收利用及其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商務、工商行政管理、水利、供銷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農田地膜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協同有關部門履行農田地膜管理職責。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供銷等部門,按照統籌規劃、總量控制、交售方便、綠色環保的要求,合理佈局本行政區域內廢舊農田地膜回收網點。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組織農田地膜使用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回收和交售廢舊農田地膜,提高廢舊農田地膜回收率。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質量技術監督、商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採取定期檢查、聯合檢查等方式,加強對農田地膜生產、銷售、使用和廢舊農田地膜回收利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測、科學評估農田地膜使用及其污染情況,加強污染預警,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防治農業面源污染,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及其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農業技術人員應當定期開展農田地膜污染防治宣傳工作,通過培訓引導農田地膜使用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採用有利於回收的覆膜方式以及適期揭膜等新技術,科學降低農田地膜覆蓋度,減少農田地膜使用量,提高農田地膜回收率,降低農業生態環境污染。

第十三條農田地膜使用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保護和保養耕地,及時回收廢舊農田地膜,防止農用地污染。

對農田地膜使用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符合標準的揭膜、拾膜農用機械設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農機購置補貼。

第十四條農田地膜使用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回收企業,不得棄置、掩埋或者焚燒廢舊農田地膜。

第十五條回收企業應當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加工利用廢舊農田地膜,促進廢舊農田地膜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十六條生產、銷售農田地膜的企業或者回收企業,開展農田地膜以及廢舊農田地膜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使用的,同等條件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開展廢舊農田地膜回收的企業安排農業技術推廣項目、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回收企業,應當給予用地、用電、用水、用氣、信貸等方面優惠或者資金補貼;同等條件下,政府應當優先採購回收企業生產的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銷售企業採取以銷定收、包片回收、以舊換新等方式促進廢舊農田地膜回收再利用,並採取以獎代補、貸款擔保、貸款貼息等方式予以扶持。

任何企業不得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補貼等財政資金。

禁止財政資金補貼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回收企業應當與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簽訂廢舊農田地膜回收、資源化利用責任書,並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廢舊農田地膜最低迴收標準、價格、回收量及以舊換新方案。

第十八條農田地膜生產、銷售企業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田地膜使用者,負有回收廢舊農田地膜的責任。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田地膜使用者分別按經營地使用農田地膜數量回收全部廢舊農田地膜,並交到回收企業設立的回收網點;回收企業應當將回收網點的廢舊農田地膜全部資源化利用。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按職責受理舉報,及時調查處理,並予以答覆。對已核實的違法行為,受理部門應當視情況對舉報者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對生產、銷售、使用和廢舊農田地膜回收利用等場所進行檢查,調查瞭解有關情況;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對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農田地膜進行查封、扣押。

第二十一條農田地膜使用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標準的農田地膜或者未回收廢舊農田地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享受有關農田地膜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規定農田地膜的,分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農田地膜,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農田地膜(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農田地膜)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農田地膜使用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或者回收企業棄置、掩埋廢舊農田地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農田地膜使用者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回收企業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焚燒廢舊農田地膜的,按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補貼等財政資金或者挪作他用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履行回收廢舊農田地膜責任,或未按要求回收,或回收後未交到指定回收網點,或者未將回收的廢舊農田地膜全部資源化利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對農田地膜使用者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回收企業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在農田地膜管理工作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未進行處罰的;

(二)對依照本條例應當給予獎勵或財政資金補貼未兑現的;

(三)因疏於管理致使財政資金補貼被挪作他用的;

(四)扣壓、銷燬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內容的;

(五)利用行政強制措施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六)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用語的含義:

農田地膜使用者,是指在經營地使用農田地面覆蓋薄膜的農民或相關人員。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回收企業,是指申請廢舊農田地膜回收利用財政補貼的企業。

可降解農田地膜,是指利用自然界的微生物和光的照射作用發生化學反應後,引起外觀黴變到內在質量變化,最終形成二氧化碳和水等自然界常見形態的化合物。

無污染農田地膜,是指對土壤、水質、大氣等未造成危害的農田地面覆蓋薄膜。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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