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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未定履行期限,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借條未定履行期限,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那你們知道借條未定履行期限訴訟時效如何確定嗎?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案例,供你參考。

借條未定履行期限,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借條未定履行期限,訴訟時效如何確定的案例

原告王x成與被告張x系同村村民。20xx年11月11日,被告張x向原告王x成出具借條一份,並載明“今借到王x成現金叁萬元 借款人張x20xx年11 月11日”。該借條上有被告的簽名與蓋章,當日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3萬元。20xx年4月5日,原、被告又在借條上約定了借款按月利率1.5分計付利息,被告張x予以簽字確認。20xx年1月1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催款通知書上背書:因王x成未給張x必要的準備時間,張x拒絕付還借款。同年4月1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不欠原告借款為由拒絕付還,原、被告對上述事實均予認可。雙方發生糾紛後,原告王x成於20xx年3 月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張x歸還借款3萬元及利息。

[分歧]

關於原告對被告借貸之債的請求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形成了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的起訴已過訴訟時效。本案是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應適用普通訴訟時效兩年的規定,故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權利成立之日即應起算。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的起訴已過訴訟時效。被告出具書面意見時,應視為原告即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本案的訴訟時效應從20xx年1月1日起算至起訴之日已過兩年。

第三種意見認為,原告的起訴未過訴訟時效。債務人明確拒絕履行還款義務時,訴訟時效應從債務人明確拒絕履行債務時起算。本案的訴訟時效應從20xx年4月1日起算至起訴之日未過兩年。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1、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該條關於訴訟時效起算問題的立法實際採用了主、客觀標準相結合的混合標準。“知道或應當知道”為權利人的主觀認知,而“權利被侵害”為客觀事實。故在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中,確定履行期限是關鍵。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該條明確了未約定履行期限合同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3、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目前,理論界主要有“權利可行使説”和“權利主張説”兩種觀點。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權利,債務人可以隨時主動履行債務。在債權人主張權利前,債務人沒有履行義務並不構成違約,故不能主觀上推定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在債權人沒有主張權利的情況下,不能認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明確拒絕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應從債務人明確拒絕履行債務時起算。既然債務人明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義務,權利人毫無疑問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自當由此開始起算。本案中,債務人以未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拒絕履行義務屬於抗辯權的行使,雙方並未真正地將履行期限確定下來,債務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訴訟時效期間也不應起算。而在被告明確表明自己不履行義務時,應當表明債務人已經在否認自己的義務,訴訟時效應當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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